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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市场经营人员须知
依照《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创建文明城市“清洁武汉美化家园”的要求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经营人员须知如下:
1、凡进入本市场经营的人员必须着装上岗,佩牌服务,携带统一配置的垃圾容器。商品不得在场内进行粗加工,需加工的皮、壳、遗弃物不得乱扔乱丢,必须置入垃圾容器存放在固定的位置,以便统一收集清运。
2、经营人员在场内经营时必须负责各自摊位的卫生,保持各自摊位的整齐洁净,注意节约用水,剩余的污水,污物不得乱泼乱倒,弄脏摊位和地面。
3、经营人员必须文明经营,礼貌服务,在经营中不得随意与顾客发生争吵,更不得辱骂,殴打顾客。
4、本场经营人员必须持证挂照,标价经营,明码实价,不得短斤少两,克扣顾客。
5、凡在本场经营的人员,对所销售商品一律实行索票索证制度,做好各自进货,售货台帐。无票证依据的商品不得入场上柜经营。
6、凡在本场经营的人员,必须对自己所售商品质量负责,不得以劣充优,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许出售注水商品。严禁场内销售禁售商品,销售无标识,无“三期”或“三期”,无厂名厂址的商品。
7、凡在本场经营的人员,严禁携带小孩入场,禁止场内打赤膊、穿拖鞋经营,更不得在场内打牌,赌博;生火做饭,留宿,经营人员离场前必须检查电灯,电线及电器,防止事故的发生。
8、经营人员不得将破烂不堪,与经营无关的附属物带入场内,场内及通道禁止停放各种杂物、车辆,以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9、经营人员对此须知,违反三次以上者,取消其在场内经营资格;短斤少两,以劣充优,以假充真,出现不合格,不达标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处理。
商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市场业务当依照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制止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市场经营者向市场业主递交商品质量管理承诺书,市场业主对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提供相关服务和质量管理措施。
第二条:市场业按照《武汉市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场内配置商品质量检测设备和人员。对检测不合格或未取得检测证明的商品,禁止上市交易。
第三条:市场业主负责督促场内经营者必须使用由工商部门监制的商品销售信誉卡,并做好商品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场经营者对所经销商品的质量负责,对关系到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商品,必须取得有效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定证明文件,方可上市交易。
第五条:市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主动向购货方发放由工商部门监制《商品销售信誉卡》,告知自己的地址、联系方式和商品名称、规格、明确所售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保证。
市场食品卫生制度
1、不准出现未经动检部门检疫或检定的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
2、不准出现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让消费者吃上放心和无害食品。
3、不准出售米猪肉、黄膘肉、狼猪肉和腐烂变质等有毒有害食品,让消费者吃不上放心和无害食品。
4、不准出售药水鱼和乌龟、死鳝鱼、鳝鱼要先称后杀,不准先杀后卖。
5、出售卤制品和其他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备有防蝇、防疫、防腐设备。
重要商品入市备案制度
一、市场经营者将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重要商品(肉制品、奶制品、调味品、茶叶、饮料、罐头、方便食品、速冻食品、冷冻食品、膨化食品等十类食品)在进入市场销售前,必须将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进货票据、购销登记台帐等相关证明资料提交市场业主备案。
二、市场业负责对经营者出售的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登记备案。对无法提供进货证明的重要商品不得让其上市销售,对提供证明材料与实际不符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市场业主要做好重要商品备案建档工作,督促经营人员做好建账进出登记,以备工商部门检查。
四、重要商品入市备案制采取经营者申报、市场开办者备案、工商部门监督检查的程序实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城监控。
重要商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市场经营者在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重要商品(肉制品、奶制品、调味品、茶叶、饮料、罐头、方便食品、速冻食品、冷冻食品、膨化食品等十类食品)进货时,必须检查供货单位的经营资格或生产单位的资质证明,并索取营业执照、产品质量合格证、进货票据、检验检疫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提交市场业主存档备案。
第二条:市场业主必须督促经营者建立,实行商品进货、售货台帐,如实记载进货和销售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及销售去向等内容,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三条:市场业主、经营者应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者实行重要商品进货索证索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实施索证索票制度的制度的市场业主和经营人员,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制度
根据《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本市场对蔬菜检测定以下制度:
一、严格落实监督管理条例。
二、专人学习掌握检测技术、条例。
三、定人定时每日严格检测。
四、检测中发现残留物超标,坚决禁止销售并销毁。
五、按条例如有残留超标蔬菜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站工作要求和纪律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心、诚心、耐心地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2、解答消费者咨询要及时、准确。
3、对于消费者申诉举报,应当日受理解决,不许推诿和拒绝。
4、对于需要出现处理的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人员必须在15分钟内赶赴现场,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向辖区工商所报告办理结果,并书面记载。
5、严格遵守值班制度,联络站要配备值守、备勤人员,现场调处消费者申诉举报。
6、受理人员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时应用语文明、行为规范。
7、对无权解决的消费者申诉举报,应及时告知辖区工商所,并说明理由。
8、在站内发现违法违规经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告知辖区工商所、不得隐瞒、偏袒。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站工作职责
“12315”工作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管理职能的要求,履行好下列职责。
1、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
2、受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及其它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并报辖区工商所查处。
3、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权益争议。
4、提供相关的工商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
5、提供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部门信息。
6、做好申诉、举报记录,必要时将结果通知申诉、举报人。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站工作程序
对于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一般按接待、登记、受(处)理、回复、归档的顺序进行。
1、接待:本站应认真接待消费者电话、书面形式、互联网或来访等形式进行的申诉、举报。
2、登记:对申诉举报要进行登记。对被申诉人的姓名、地址、申诉举报事项、违法事实及有关线索、证据等要详细记载。举报人不愿意透露姓名和表明身份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3、受(处)理:受(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应告知本站不履行行政执法部门,本站受理本场内重大和有影响的消费者申诉举报应立即向工商所报告。
对于消费者咨询,受理人员应正确解答,无法解答的,应说明情况或告知的部门咨询。
4、回复:申诉案件依法调解后,依规定程序告知申诉人,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必要时可回复举报人。
5、归档:申诉举报处理情况及有关材料,应及时书面记载并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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