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六项基本法定制度_律师事务所六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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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豫律协〔2009〕13号文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近日,省律协制定印发了上述六项制度的示范文本,为各律师事务所健全法定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供了行业指引。现将豫律协〔2009〕1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组织本地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六项法定制度制定和完善工作。

各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组织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六项制度作为我省律师行业进一步贯彻《律师法》,加强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要使每个律师都了解六项制度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组织律师全员学习《律师法》,研究加强律师所内部管理措施,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基础管理作用,提高律师规范执业、律师所规范管理的自觉性。本项工作落实情况年底前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豫律协〔2009〕13号

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已经省律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律师事务所制定相应制度,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南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示范文本)

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第五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本所每年

日前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政治学习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3、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情况;

4、业务开展情况;

5、参加公益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优良的标准为:

1、符合合格的各项条件;

2、政治素质高。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3、业务能力强。熟练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办理过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法律事务,具备独立办理较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重视业务理论研究,专业水平较高。

4、执业形象好。热爱律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和受当事人投诉(经查投诉不实的除外),自觉服从、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参加行业相关活动。

5、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部门组织的各种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积极参政议政,在律师行业和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第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合格的标准为:

1、拥护宪法,按照规定参加政治业务学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3、具备与履行律师职责相适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

5、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公益活动,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等义务;

6、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

7、未发生被投诉及查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

8、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所管理。

第十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标准为:

1、考核年度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2、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不能适应履行律师职责基本要求的;

3、未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的;

4、不履行法律援助等法定义务的;

6、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的;

7、受到律师行业公开谴责以上惩戒的;

8、有其他违反律师管理规定或严重影响律师行业声誉和本所声誉行为的;

9、不服从本所管理的;

10、有不符合律师应有品行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就本人在考核年度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本所在考核时可采用民意测评、走访当事人和相关执法机关等方式,了解律师的执业情况。考核的结果应向全体律师公示。

第十一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执业年度考核,停止其执业活动并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书:

1、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

3、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

4、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5、正在接受投诉查处的;

6、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本所根据律师在考核年度的实际执业情况,按本制度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并连同以下材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4、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本所对于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在被告知考核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申请重新考核。

第十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据。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律师档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河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执业行为。第二章

利益冲突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本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第六条

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委托的;

(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各方委托,而接受委托的;

(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或其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而接受委托人委托的。

第七条

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二)在同一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两上或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人的;

(三)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委托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或者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他方委托的;

(五)在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代理双方或者多方的。但是,以非代理人的身份从事涉及双方或者多方法律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 本所不同律师办理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法律事务,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及相对方当事人书面说明,并告知其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

经委托人签发豁免函表示同意,本所律师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利益冲突行为:

(一)本所不同律师分别接受同一案件双方或多方委托人委托;

(二)在公司重组、并购、改制、投融资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本所律师分别接受同一事务双方或多方委托。

第九条 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

(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

(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律师向委托人履行了本条所列告知义务,而相关委托人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经取得了相关委托人的同意。第三章

利益冲突事项审查 第十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一条

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明示,在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后,方可报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第四章

利益冲突事项的处理 第十二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应书面告知委托人暂时中止代理行为,并立即向律师事务所报告,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处理利益冲突事项。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发现本所律师正在办理的业务中有利益冲突事项,应视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本所同一律师在同一业务中接受双方或多方委托人委托,应当对律师予以批评,并保留一方委托人的委托,解除与其他委托人的代理或委托关系,退还解除委托关系委托人已缴纳的代理费用。

(二)律师事务所数个律师分别接受同一案件双方或多方委托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商请各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委托人拒绝签发豁免函的,根据本制度确定的原则,保留一方委托人的委托,解除与其他委托人的代理或委托关系,退还解除委托关系委托人已缴纳的代理费用。

(三)律师事务所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接受委托人委托,或办理的后一个法律事务与前一个法律事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协商解除一个案件的代理或委托关系,退还该委托人已缴纳的代理费用;协商不成的,应当解除后一个案件的代理或委托关系,退还该委托人已缴纳的代理费用。

(四)本所律师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时,应当解除委托关系或将案件移交本所其他律师办理。

第十四条

对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针对本制度所列情形,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防止和补救:

(一)督促律师履行告知义务;

(二)查验相关委托人的豁免文件;

(三)指令律师不得接受委托;

(四)拒绝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五)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第十五条

本所、律师因违反本制度而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本所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律师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本所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委托人因未如实说明利益冲突情况,造成本所、律师违反本制度的,应当由该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河南××律师事务所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原 则

第一条 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 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本所的具体业务分类立卷归档。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 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 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业务档案的建立应与本所统一收结案制度、业务收费标准等制度相结合。

第八条 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第二章 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九条 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 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第十一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案件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都必须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要求字体整齐、清晰。第十二条 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 律师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第十四条 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材料,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第十五条 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业务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一般顺序为:

(一)侦查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笔录;

7、取保候审申请书;

8、申诉、控告书;

9、办案小结;

10、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移送起诉意见书;

7、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材料、律师调查收集的证据;

8、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

9、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0、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

11、集体讨论记录;

12、辩护意见书;

13、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14、办案小结;

15、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三)审判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起诉书、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刑事上诉状或刑事申诉状;

7、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材料;

8、律师会见被告人、委托人笔录;

9、证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

10、辩护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1、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2、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13、集体讨论记录;

14、出庭通知书;

15、庭审笔录;

16、辩护词或代理词;

17、裁定书、判决书;

18、办案小结;

19、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四)民事代理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民事诉状、民事上诉状或答辩状、反诉状等其他应附卷的文书;

7、阅卷笔录;

8、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9、证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

10、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或证据目录所示顺序排列)

11、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先予执行担保书、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书、回避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2、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3、集体讨论记录;

14、出庭通知书;

15、庭审笔录;

16、代理词;

17、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8、办案小结;

19、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五)法律顾问卷

1、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协议);

2、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3、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4、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记录和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法律事务:①接受咨询;②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③参与重大商务谈判;④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⑤代办登记注册;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⑦提供有关法律信息等)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记录和有关材料。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5、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6、工作小结;

7、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六)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7、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8、调查材料;

9、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10、工作小结;

11、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第十六条 行政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第十七条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八条 业务档案填卷宗目录,并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注明页次。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号位置位于材料正面右上脚、背面左上脚,无字页不编号。第十九条 承办业务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第二十条 业务卷宗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

(1)破损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2)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3)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4)业务资料卷面为A4纸,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5)卷内的所有金属物包括钉书钉要全部剔除干净。(6)不要在卷内资料上人为涂画、标注。

第二十一条 卷宗装订可以使用棉线绳装订,也可以使用其他合理美观方式装订。第四章

归 档

第二十二条 本所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管理,并建立业务档案室、档案柜。

第二十三条 本所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业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档案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并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及其他非公开信息。不得违反制度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第二十四条 业务档案在业务办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完毕,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如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并要求重新整理。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约定本所承担保密义务的律师业务案卷归档时应列为保密卷,确定密级保管。

第二十七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八条 对归档案卷,按律师事务所年度顺序、业务类别、保管期限等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第二十九条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可以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后卷随前卷保管。第五章 档案的查询与借阅 第三十条 查询档案填写《查询登记薄》,包括查询日期、查询档案编号、查询人签字、是否复印。

借阅档案须填写《借阅登记薄》,包括借阅日期、借阅档案编号、册数、借阅人签字、审批人签字、归还情况、归还日期等。

第三十一条 借阅、查阅,不得从卷内抽取、涂写、标记、污损材料。

第三十二条 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借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经本所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阅和查阅。

第三十五条 对查阅或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催还。如发现卷宗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所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处理。第六章 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在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列为长期或短期保管的律师业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本所主任决定。第三十七条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第三十八条 具体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相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本所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收进登记簿、档案移出登记簿、档案销毁登记簿、档案销毁批件及档案检索卡片列为永久保管。第七章 档案的统计、保护及清理

第四十条 档案的统计、移交、保护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事务所设置变更时,应对业务档案进行清理,清理办法如下:

(一)事务所撤销的,应交由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代管,或向同级档案馆移交。(二)事务所分立的,档案交由分立前的一个事务所管理。

(三)事务所合并的,事务所的档案交由合并后的事务所管理。

(四)事务所撤销、分立或合并时,没有办理完毕的律师业务视情况移交给新的事务所继续办理,承办该项业务所形成的档案应由新的事务所保管。第四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岗前作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河南×××律师事务所 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严格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物价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业务收费。

第三条

本所按照“依法纳税、规范核算、自主分配、合理积累”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所由主任(或主管合伙人)分管收费和财务工作。

第五条

本所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分设财务岗位,明确岗位责任,完善财务流程。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六条

本所接受委托,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本所公示律师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第八条

律师服务费由本所财会人员统一收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和其他财物。特殊情况确需由承办律师代收费用的,应当经过主任(或主管合伙人)批准,承办律师并应当及时向财务人员交接。

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时,由财务人员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九条

本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本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应由本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承办律师可以在出差前于本所财务处预领开支费用,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本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与财务人员结算。

第十条

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本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三项费用外,本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对确有经济困难或要求进行风险代理的委托人,经承办人申请、本所批准后,可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决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事宜。第十二条

本所禁止采用非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予回扣或者支付介绍费。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本所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人员,分任出纳和会计。

会计、出纳各自建帐,分工明确,互相监督。保证所内现金往来及帐目准确无误,保证所内资金的安全使用。会计、出纳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所内资金。若因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者因自身过错造成律师事务所经济损失的,应由直接责任人对律师事务所负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本所依法开设银行帐户,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帐户,不得违规出借帐户或为他人违规套现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本所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并设专人负责发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所设专人保管财务印章。财务印章的使用,必须经本所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批准,并按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以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

本所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负责财务支出的报销签字。

会计凭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同意报帐的有效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出纳凭会计编制的凭证付款,同时审核发票与凭证金额是否相符,否则有权要求会计予以更正。第十八条

本所办公用品的购置费用票据,先由行政办公室经办人员签字,再经分管行政办公室的副主任(或合伙人)审核签字,最后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批准后予以报销。

本所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支出,须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决定后交行政办公室执行,并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予以安排和监督,核实票据,签批入帐。第十九条

本所公务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及其它公共管理费用的报销,须遵守所内相关规定,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批后报销入帐。第二十条 会计应按本所的分配制度规定,及时、准确核算律师应得工资数额,并统一造表,交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同意后发放。第二十一条

律师在进行业务报销时,应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持有关合法有效的业务支出票据交会计审查,并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后予以单列报销。第二十二条

本所应按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及时交纳有关税收,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律师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本所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发展、奖励和福利等基金制度,按有关规定提取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所财务向全体合伙人(国办所的全体律师)公开,允许合伙人(国办所的全体律师)查阅有关财务报表和帐册。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或负责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并有权向本所负责人或合伙人会议(或负责人)反映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反映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等要求,并向合伙人会议(或负责人)提出改进建议。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所的财务情况向合伙人会议进行通报,合伙人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所财务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八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管理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审核通过。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河南××律师事务所 投 诉 查 处 制 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执业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本所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委托人以及与委托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本所及本所律师投诉的,适用本办法。上述委托人和利害关系当事人,统称为“投诉人”。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有关机关、部门受理的投诉,要求本所查处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所办理投诉事宜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注重调解;

(二)有诉即应、及时受理、尽快解决、案结事了;

(三)客观、公正,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

(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维护本所集体声誉,被投诉律师必须无条件执行本所处理决定;

(六)对被投诉律师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五条 本所设立投诉电话、投诉箱,指定投诉受理人专门受理投诉事宜,并将投诉的详细材料报送主管投诉的合伙人(或负责人)。

第六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七条 本所投诉受理人应当制作接待投诉记录,填写投诉登记表,妥善保管书面证据材料,并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本所接受投诉人的口头投诉和书面投诉后,应及时与被投诉的律师联系,经被投诉律师同意,被投诉律师与投诉人可就相关投诉协商解决,通过协商解决的投诉,本所不再留存投诉档案。

第九条

被投诉律师不同意协商或投诉人不愿与被投诉律师协商的,由本所主管投诉的合伙人(或负责人)组织调解。

经调解解决的投诉,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投诉人和本所签署。第十条

对调解不成的投诉,本所应立案处理。

已立案处理的投诉,由本所主管合伙人(或负责人)负责处理;必要时,由所主任决定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负责处理。立案处理的投诉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投诉人提供书面投诉材料或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对投诉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2)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据;

(3)被投诉的律师提供书面的申辩理由;(4)调取被投诉案件的律师办案卷宗;(5)根据案件情况,收集相应证据;(6)承办人或调查组根据所收集的相关证据制作投诉处理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并提请所主任提交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讨论决定;(7)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8)将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的处理决定告之投诉人,并征求其意见。

第十一条

本所立案处理的投诉,应在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第十二条

投诉人对本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告之直接向本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投诉。

投诉人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投诉的,被投诉的律师应积极配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投诉处理机关的调查。

第十三条

经查证被投诉律师确有违规行为,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研究,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被投诉律师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二)向投诉人退还收取的服务费;

(三)向投诉人赔偿损失;

(四)对被投诉律师口头批评或所内通报批评;

(五)对被投诉律师暂缓年度考核;

(六)对被投诉律师解除聘用合同或除名;

(七)将被投诉律师移送市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查处。

涉及对投诉人退费、赔偿的,由本所先行向投诉人支付;然后,再从被投诉律师创收中扣取或向其追偿。

本所决定暂缓年度考核期间的律师,不为其办理转所手续。

第十四条

因当事人投诉造成本所利益损失的,由被投诉律师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被投诉律师对本所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合伙人会议申请复核一次,但必须执行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第十六条 本所立案处理的投诉案件,应当立卷归档。对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重大投诉,或律师管理部门批转本所处理的投诉,应报本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对本所决定移送处理的案件,应当在处理意见生效后三日内,将本所处理意见及案件材料移送本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第十九条 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投诉,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河南××律师事务所 执 业 管 理 制 度(示范文本)

为加强本所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本所执业管理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执业公示

第一条 本所在办公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一)本所服务范围;

(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三)律师服务监督电话;

(四)执业律师的基本信息;

(五)应予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条 委托人要求对执业公示信息解释的,本所应当解释。第二章业务受理

第三条 本所办理业务遵循“统一受理”原则,严禁执业律师以各种形式私自接受委托。第四条 律师办理委托前,应当填写《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注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全称,由本所按照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审查。

第五条 对于通过利益冲突审查的业务,律师向委托人提示法律风险,与委托人签署《风险告知书》。

第六条 律师在洽谈业务时,不得有夸大宣传、贬低同行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或其他非执业律师,不得以律师名义洽谈业务。第七条 律师应当就委托事项与委托人协商《委托合同》条款。

第八条 通过利益冲突审查后,报本所主管负责人审批,对案件基本情况、收费条款等事项进行审查,对于风险代理案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的风险代理业务范围、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等。

重大疑难事务或其他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事务,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决定是否受理。

第九条 涉及特别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主任(或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决定受理和指定承办律师,同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第十条 通过审批的业务,进行书面案号登记,签署《委托合同》,出具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委托合同》和《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应当交由本所登记归档,并由承办律师留存装卷。本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第十二条 本所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收费,严禁以各种名义私自收取任何费用。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十三条 律师办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所关于律师执业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本所提倡团队执业,逐步建立统一开发市场、统一办理业务的工作模式。第十五条 对重大、复杂的业务,应当提交本所组织讨论,共同确定办理业务的原则和方式。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应当由参加人签字后存卷。

第十六条 对特别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应当提交本所集体讨论,确定具体的业务办理方案。承办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确定的业务办理方案。

第十七条 本所建立印章管理制度,规范用印行为。

第十八条 本所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文件、信息或其他资料均须保密。承办律师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等保密内容,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非本人承办的业务资料。第十九条

律师必须完成本所交办的法律援助业务。

第二十条 本所执业活动,应当遵循律师协会以及本所制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业务指引。第二十一条 律师应当就所承办业务的进展情况向委托人通报。本所可不定期向委托人了解对承办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所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加强对律师业务活动和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所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在本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违法执业或者过错执业的律师追偿。第四章业务结案

第二十四条 律师办理业务,应当注意保存各项法律文书、资料、证据,做好工作记录,及时做出阶段性工作小结。在业务结案时,律师应当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装订入卷。

第二十五条 结案时,承办律师应当取回委托人填写的《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并装订入卷。

第二十六条 所有业务卷宗必须在结案后按照规定的标准装订,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归档保存。第二十七条 在业务结案后,本所对委托人进行回访,并适时征求对律师服务的意见,将律师的业务档案和服务质量共同纳入年度考核。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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