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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公务接待严格按中央“八项规定”执行,严禁同城吃请,对确需接待的来客应本着统一有序、有利公务、热情周到、节俭实在、突出特色原则,严肃接待纪律,控制经费支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接待范围
(一)公务接待范围
1.上级部门来园区检查指导工作人员;
2.外地部门来园区交流、考察人员;
3.县直机关、乡镇来园区联系工作的同志;
4.单位重大活动特邀的贵宾。
(二)商务接待范围
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来园区投资考察或来园区联系工作的客商;
二、接待分工
公务商务接待实行统一安排、对口陪客、分管领导审批制度。副县(处)级及以上领导来园区公务活动,由党政办统筹安排,对口局室参加;科级及以下来客由对口局室负责接待。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领陪。
承办局室接到有关来函后,应主动与对方沟通,拟定接待工作方案,凭《公务接待呈批单》安排,否则不予报销。
三、接待标准
1、公务商务接待应按照体面而节俭原则,做到少花钱办好事。
2、上级部门、县直单位和乡镇公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接待标准:厅(局)级干部不超过110元/人•餐;县(处)级干部不超过60元/人•餐;科级干部不超过50元/人•餐(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四、接待审批程序
在本地安排公务接待按照先请示、后接待的原则进行。安排就餐和住宿的要经党政办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批准后由接待承办局室到单位食堂或酒店(宾馆)安排接待,遇分管财务领导外出或事情紧急应先电话报告后补批。
五、接待费报销
(一)在县城酒店、宾馆接待的,由党政办与酒店、宾馆清算付款;
(二)党政办对县城酒店招待的餐饮费用报销,须附《公务接待呈批单》、原始签字单、餐饮发票,履行“三单合一”报销手续,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
(三)除特殊情况外,尽量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六、公务接待要求
(一)接待工作是对外联系交往的一项重要工作,应本着规范有序、热情周到、务实节俭的原则进行。一般以安排工作餐为主,宴请只限迎来或送往时安排一次。
(二)宴请来宾要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原则上陪餐人数不能超过就餐人数的1/3。
(三)接待客人不得超标准、超规格,否则不予报销。
(四)公务接待一律不上烟酒。
七、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管委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层层把关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充分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
二、各局室需要采购办公用品和耗材的,凭《办公用品和耗材申请单》上报党政办,由党政办按规定统一采购。需政府采购的,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
三、工作人员的长途出差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考察的,报销出差费用时需提供会议通知书或有关文件复印件。
四、因公需要借款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财务方可借出。
五、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单位财务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外的支出,提倡用公务卡消费,遇只能用现金支出的,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超出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的发票一律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六、报销开支费用时,由经办人在取得的规范票据上注明事由等事项,同时须由经办局室的负责人签字同意,经财务审核汇总后集中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经办人取得的规范票据是指从票据出具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具备国家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监制章,原始票据的客户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填制日期、金额和单位公章(财务章)必须齐全,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原始票据金额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原始票据其他要素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财务章)。
七、规范账务管理,建立经费预算控制、专项经费支出、工程类账务处理等财务管理系统,逐步实行会计电算化,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高新区各项建设事业提供有力保障。
八、建立财务监督制度,对园区管委会实施的工程项目,实行预决算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按工程进度和合同进行付款。
九、财务印鉴由主管人员、会计、出纳分开保管;各类财政票据、银行票据、财务资料、账证表册等要妥善保管,做到防火防潮防盗。
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装订、编号,交档案室妥善保管。逾期需销毁的财会档案,应按规定手续报批后再行销毁。
十一、加强机关资产管理,建立资产采购、发放、使用和报废台账。资产出租或出售,必须以合同方式予以明确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同时由财务部门收取租金或售价。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考勤和请假制度
为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园区工作实际,特拟定考勤制度如下:
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上下班制度,并实行上班考勤,由党政办负责考勤。①每天在规定时间(上班发车时间为7:40;下班发车时间按县政府规定时间前推30分钟)在指定候车点等候单位班车接送上下班,逾时不予接送。②每天早上8:40,下午2:45党政办按时进行考勤,逾时不予考勤。上班时间迟到15分钟人员计一次迟到,迟到两次计旷工半天,以此类推。考勤结果与局室、个人的年终工作考核挂钩。
二、各局室负责人对本局室人员上班考勤情况进行掌控。党政办、监察分局,每月不少于4次不定期抽查人员考勤情况。抽查结果报主要领导并列入个人年度考核和评先考核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请假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局室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局室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以上实行请假条审批制,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含一天)须经局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须由主要领导批准;局室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需先报分管领导同意,由主要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有事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全年累计请事假15天以上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上班考勤或临时外出,要告知局室负责人,并向党政办说明原因,记录在考勤本上。
五、公休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局室工作人员休公休假要求在做好工作对接的前提下,最迟两天前凭请假条,先报局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公休(局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参照执行)。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公休假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车辆使用与管理,保障公务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
(一)为方便工作,由党政办科学、合理安排工作用车。
(二)车辆因公出差,应报主要领导批准。
(三)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负责制,驾驶员不得随意调换车辆或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责任自负。
(四)非工作时间车辆停驶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否则,车辆出现的损坏和丢失,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
(五)驾驶员没有报经领导同意,擅自开车外出,查实后,除给予严厉批评外,还要按租用同类车辆价格补交外出里程费用,由此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由驾驶员个人全部承担,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六)严禁公车私用
二、车辆费用管理
(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前按要求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呈批单》,经党政办负责人审核、报直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凭《车辆维修保养通知单》到定点车辆维修店维修保养;车辆大修须报主要领导同意。
(二)车辆维修、保养、添置物品及购置配件等开支项目,凭定点维修点原始签单依据,以转帐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单据不齐或明显超出预算的修理保养费不予报销。
(三)本省范围内使用时,公车加油使用加油卡,一律不准使用现金加油。
(四)更换零配件需先由党政办审核,更换的旧配件交回党政办统一处理。
(五)驾驶员要保持车容整洁、卫生,车辆定点保洁,驾驶员如实登记保洁次数,保洁费由党政办定期统一结算。
三、驾驶员奖惩方法
(一)在年度考核中,驾驶员安全行驶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无事故,且没有出现违反《交通规则》的记录,按照1000元/年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记录,给予批评教育;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违规,造成的经济损失,个人承担50%。
四、本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管委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层层把关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充分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
二、各局室需要采购办公用品和耗材的,凭《办公用品和耗材申请单》上报党政办,由党政办按规定统一采购。需政府采购的,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
三、工作人员的长途出差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考察的,报销出差费用时需提供会议通知书或有关文件复印件。
四、因公需要借款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财务方可借出。
五、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单位财务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外的支出,提倡用公务卡消费,遇只能用现金支出的,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超出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的发票一律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六、报销开支费用时,由经办人在取得的规范票据上注明事由等事项,同时须由经办局室的负责人签字同意,经财务审核汇总后集中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经办人取得的规范票据是指从票据出具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具备国家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监制章,原始票据的客户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填制日期、金额和单位公章(财务章)必须齐全,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原始票据金额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原始票据其他要素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财务章)。
七、规范账务管理,建立经费预算控制、专项经费支出、工程类账务处理等财务管理系统,逐步实行会计电算化,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高新区各项建设事业提供有力保障。
八、建立财务监督制度,对园区管委会实施的工程项目,实行预决算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按工程进度和合同进行付款。
九、财务印鉴由主管人员、会计、出纳分开保管;各类财政票据、银行票据、财务资料、账证表册等要妥善保管,做到防火防潮防盗。
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装订、编号,交档案室妥善保管。逾期需销毁的财会档案,应按规定手续报批后再行销毁。
十一、加强机关资产管理,建立资产采购、发放、使用和报废台账。资产出租或出售,必须以合同方式予以明确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同时由财务部门收取租金或售价。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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