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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内容
(一)市级农机主管部门。
1、督促所辖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规范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2、与各县(市、区)签订责任书,公布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及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
3、做好补贴工作监督检查和补贴机具抽查核实,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检查;
4、完成对各实施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年度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1、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实施;
2、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与乡镇签订责任书,并指导乡镇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
3、按职责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参与补贴机具的核实工作;
4、强化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和属地内经销商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
(三)乡镇(街道)政府。
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乡镇农技(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主要有购机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资格审核、购机信息公示、机具核实(包括规格型号、主要配置和参数)、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受理、结算初审意见和购机补贴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产销企业。
1、各产销企业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
2、严格遵守农业部“七不得”规定;
3、对所有经销的补贴机具明示配置,公开价格,不搞虚假宣传,做到诚实经营;
4、做到供货及时,提供操作技术培训,承担产品售后“三包”服务;
5、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规定及时录入购机数据。
(五)购机者
1、参与违规操作(如虚假购机等)的补贴对象五年内取消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
2、购机者要协助做好补贴机具核对、登记造册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
二、责任追究
(一)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人员
1、农机主管部门以任何理由收取生产企业、经销商、农户费用和有工作人员受到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斟情减少本级下批补贴资金,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建议对其进行问责,所产生的后果由本级农机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2、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参与套取补贴和受贿等情况的,斟情减少本级下批补贴资金,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所产生的后果由主管部门负责。
(二)经销商
按照《浙江省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规定的条款执行。
(三)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2、不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的,或者降低补贴产品配置变相涨价的;
3、虚抬产品销售价格的。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所涉及产品的补贴手续,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取消其所有产
品在本省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2、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3、以向农机管理部门给付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费用、或者向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产品的;
4、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三)购机户
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且5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
及补贴额确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程序,确保分类分档办法公平、公正、公开,补贴额确定科学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由《国家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通用类产品》)和《浙江省非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非通用类产品》)构成。《非通用类产品》依据我省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对《通用类产品》以外的农业机械进行补充。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产品》由农业部统一分类分档并确定最高补贴额,《非通用类产品》分类分档办法及补贴额由各省自行组织确定,《非通用类产品》中央财政补贴额不得超过本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
第四条
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必须是列入国家或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且在目录有效期内的产品。
第五条 成立《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农机产学研推各部门的相关专家组成。
第六条
省农机局负责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如有必要可要求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相关材料,企业需主动配合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在综合考虑近年实施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负责依据机具结构形式、功能、作业能力等直观易辨的项目与参数,提出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办法。
第八条
专家组负责通过参考同类同档产品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档次补贴额,可根据当地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需要,对趋于饱和或农民购买积极性高的机具种类适当降低补贴额。
第九条
将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名称及相应补贴额合并形成《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补贴额一览表》),并将《补贴额一览表》与国家和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进行衔接。
第十条
《补贴额一览表》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浙江农机化信息网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省农机局对其中存在争议的分类分档及补贴额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必要调整,报送农业部农机化司同意后发布。
第十二条 省农机局负责动态监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市场价格,对补贴额偏高的补贴产品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农业部农机化司备案。
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信息系统)的使用维护、安全管理、优化升级等,确保补贴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信息系统是指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组织开发,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化支撑的网络操作平台,系统主要功能包括补贴申请、资格确认、销售供货、资金结算与兑付、信息统计、档案管理、用户管理、补贴产品管理等,实现补贴流程网络化、操作便捷化、监管自动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补贴信息系统所涉及的各级农机化、财政主管部门,生产、销售列入补贴范围农机产品的企业等系统用户和系统开发维护单位。
第四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与财政部门积极协商、争取投入,加强信息系统维护、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管,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系统作用;企业用户应按要求配置必要的软硬件,加强内部管理,主动接受补贴信息系统使用培训和系统管理员监管,认真做好日常维护,为购机户提供周到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操作”的原则,设立省、市、县三级管理员,管理员经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授权代表其管理补贴信息系统,县级管理员部分职责可延伸至乡镇。
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政策业务能力和计算机管理水平,责任心强,按AB角色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经销企业自主注册用户信息,农机生产企业由省级管理员开通用户身份,农机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经销企业,企业用户对其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系统管理员应加强对企业用户的监管。
第七条 省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进本地区系统管理员、有关部门和企业用户等统一使用补贴信息系统;
(二)制修订本地区补贴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明确省以下管理员和企业用户等的职责,按规定加强监管,加强对本地区补贴信息系统使用的业务指导;
(三)及时审核补贴信息,每周同步更新补贴数据,当年所有补贴信息应于次年1月底前全部通过系统传输至部级补贴信息系统,全程严防信息泄露;
(四)及时接收部级管理员发布的补贴更新信息,做好补贴额一览表和补贴产品信息录入、变更及发布等工作,直接导出产销企业的用户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补贴信息系统源代码和补贴信息系统信息管理,以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先进性为重点定期组织检查、做好系统维护、更新升级工作;
(六)根据补贴信息系统运行要求,提出全省补贴信息系统软硬件升级完善、操作技能培训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及时向部级管理员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升级完善建议,及时收集报告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第八条 市县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录入申请者信息,及时审核补贴信息,每周同步更新补贴数据。
(二)做好乡镇用户的管理及培训;
(三)根据补贴信息系统运行要求,提出全省补贴信息系统软硬件升级完善、操作技能培训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及时向上级管理员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升级完善建议,及时收集报告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第九条 乡镇用户、企业用户和其他用户按本地区补贴信息系
统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系统维护
第十条 已开通身份的用户应按规定做好网络和设备接入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系统软硬件运行情况进行维护并记录。
第十二条 所有用户可依据补贴政策操作程序变化的需求和工作实际,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功能修正和升级等变更建议,经与系统开发维护单位沟通后,确需变更的由省级管理员报部级管理员。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员和用户应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待办事项,因特殊原因造成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并及时向系统其他用户公告,确保各类业务有效运转。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管理员应对补贴信息系统的服务器和客户端运行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服务器和客户端在维修、停用和报废前应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处理,防止系统信息泄露。
第十五条 省级管理员应定期对补贴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年度备份数据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六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用户实名制管理,所有用户均应采用实名开通身份和日常操作,实行系统信息查询日志化管理。
第十七条 补贴实施过程中,所有用户应确保每两个工作日登陆一次补贴信息系统,检查系统使用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向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和省级管理员书面报告,省级管理员协助解决异常情况;上级管理员应通过安全渠道发放用户登陆账号和密码;用户应妥善保管登陆账号和密码,并至少每季度变更一次密码;所有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换登陆账号和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和操作;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补贴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因未按规定操作而发生信息泄露的,相关用户须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生产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和所推荐经销商系统操作的监管,经销商发生问题的,生产企业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补贴信息系统各版本的源代码、应用程序、信息档案等均归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所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补贴产品经销商是指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且符合资质条件的农机产品销售单位和年度实施意见中规定允许直销的农机生产企业。
第三条 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并报省农机局备案,由省农机局汇总生产企业推荐的经销商名单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农机生产企业须依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省农机局。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
第五条 补贴产品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要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
第六条 补贴产品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
(一)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二)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
(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
(四)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
(五)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
(六)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七)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第七条 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
(三)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
(四)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五)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第八条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农机局要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将经销商及法定代
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
(三)违反“七个不得”规定的;
(四)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九条 省农机局需定期将本省对违法违规补贴产品经销商的查处情况上报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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