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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处方权的管理,根据新《处方管理办法》、《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制定该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
(一)普通处方权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病区主任和科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2、医务科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普通处方权。
3、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药剂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记备案。
4、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5、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权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
专门提出申请。
6、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并被聘任的执业医师,个人向医务科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名同意后,提交医务科审批备案,并将医师签字式样存药剂科备查。
2、未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医务科对其进行麻精药品相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后,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3、医务科向临床科室进行书面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医务科批准时间、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签字式样及所在科室。同时上报成都市卫生局备案。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
(三)抗菌药物处方权
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1、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2、患者需要使用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
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
3、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抗菌药物的,应严格符合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或科主任签名。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一天用量。
二、处方权取消
1、处方书写经常不规范,或经常出现严重的使用错误,医务科可报请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2、经查证有开具处方牟取私利行为的医师,医务科将向医院伦理委员会报告和建议取消其处方权,经伦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3、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医务科可报请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4、调离、辞职及退休后未被我院返聘的医师,处方权自行取消。
处方权管理制度1·本规定中的”处方权”指的是医师从事医疗工作的各种权利。除开具处方和各类检查单外,还包括施行手术、进行各种检查操作、收住病人、开具各种证明等多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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