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版)_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1:58: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章程规章制度】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工程建设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评估,此处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环境工程项目及防治污染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我国首创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第二,从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要求上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之前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周围地区环境状况的调查项目对周围地区环境影响的预测和分析环境保护测试方案以及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等,要求在项目设计书下达前提交。擅自施工的要强令其停工,并追究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三同时制度更具体规定了主管部门环保机关等的法律义务。它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就应对项目可能造成影响做简要说明,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在施工阶段必须保证环保设施的同时施工并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设施运行情况及治理效果。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如果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进行一定的处罚。

名词解释

1、环境标准:传统意义上的环境标准主要是指国内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在综合考虑国内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现有科学技术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规范。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标准除国内环境标准外,还包括国家认可和推行的国际环境标准,特别是ISO14000系列标准。

2、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3、环境民事侵权: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等民事侵权的行为。排污权交易制度:指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不突破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地方或企业将其节约的污染排放指标通过合同的方式让渡给他方的交易行为。

5、公民环境权:指公民享有的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棉纺场1、乙厂的理由不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 ”、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 E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刘露案

三、答: 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环境保护法》之规定:(1)须有损害事实存在;(2)须有损害行为存在;(3)损害环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等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2、本案中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等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本案无。结合案情。

3、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遵循什么原则,污染受害人和污染加害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分别是什么?

原告转移到被告承担,此即所谓“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即某些举证责任从受害人转移由加害人承担,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不需要举证,这是需要澄清的误区。相反,证据越充分则索赔越主动,举证越全面则胜算越大。

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污染赔偿纠纷的加害人应就两方面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2)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加害人应当就上述两个方面进行举证。

4、推定的因果关系的含义是什么

如果排污者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关并且没有法定的3种免责事(不可抗力、受害人自我致害、第三人过错),法官应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由排污者承担民事责任。

5、合法的排污行为如果造成污染要不要承担公害民事责任?要。原因:公法和私法责任分别追究;或者从无过错民事责任角度谈。

梁志勇案

一、思考题: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

1、个体工商户是不是建设单位,迁建、扩建项目是不是建设项目,这是能否适用《条例》的前提,也是本案双方在一审、二审中争论的焦点。

2、上诉人认为,自己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单位,因此也不属于建设单位。工厂搬迁经营场所、增加小型生产设备不属于要经建设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所批准的项目,故不属于建设项目。因此被上诉人依据《条例》处罚上诉人,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但是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包括个体经营或个体经营者。

3、《条例》第28条规定的适用受处罚人是违法投产行为人,而违法投产行为人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不是建设单位,但不管是不是建设单位,只要是实施了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产行为的人,就应当受到处罚。

简答题

1、环境法体系:宪法性规定。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国际法中环境保护规范。

2、损害者付费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该转嫁给国家和社会。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3、环境责任原则也被称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指人们基于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自然资源造成的减损,即应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这项原则最充分的体现了环境保护所遵循的市场经济法则,用以消除环境成本外部化或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性,寻求利益与责任相一致的实质公平,是作为环境法重要法理学依据的民法原则的延伸。

5、特点:以市场驱动为前提。标准的预防性。标准的可操作性。标准的广泛适用性。标准的自愿性。

黄石垃圾场

二、思考题: 1、本案中的行为是违反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还是:“三同时”制度?

2、“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答: 本案中,垃圾场所属于建设项目,应当适用1998年发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是本案中垃圾场所依照《条例》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其违法行为发生在环境影响评价之后,即环境保护实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一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二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

一、名词解释

环境标准、三同时制度、环境民事侵权、排污权交易制度、公民环境权

二、简答

1.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免责事由是什么? 2.简述“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6.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7.违反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9.突发环境事件可以分为哪些等级? 10.我国环境法体系包括哪些部分?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上诉人梁志勇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0年6月将其经营的精研塑料厂从顺德市伦教镇北海路段搬迁至该镇新塘工业区业顺路1号,并增设了8台切割机、1台磨粉机,新建了挤塑车间,且未建设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后即擅自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被上诉人在经过调查、取证和组织听证后,于6月28日作出了顺环罚字[2001]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约》下称《条例》)第9章第二款和第16条的规定,并依据该《条例》第28条规定,对上诉人做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人不服,遂于2001年7月10日向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消处罚决定。

2001年12月2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个体工商户梁志勇不服顺德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行政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被上诉人顺德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至此,这起顺德市第一例环保行政诉讼案以顺德市环保局胜诉而告终。思考题:(1)本案中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是不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3)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

分析:

1、个体工商户是不是建设单位,迁建、扩建项目是不是建设项目,这是能否适用《条例》的前提,也是本案双方在一审、二审中争论的焦点。上诉人认为,自己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单位,因此也不属于建设单位。工厂搬迁经营场所、增加小型生产设备不属于要经建设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所批准的项目,故不属于建设项目。因此被上诉人依据《条例》出发上诉人,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但是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包括个体经营或个体经营者。

2、《条例》第28条规定的适用受处罚人是违法投产行为人,而违法投产行为人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不是建设单位,但不管是不是建设单位,只要是实施了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产行为的人,就应当受到处罚。

案例二:建于2000年的黄石市环卫垃圾场位于该市下陆区老鹳庙村,当时,由于缺乏垃圾处理场所,该市将这一地方作为临时性的垃圾场,待西塞山垃圾场建成后就封闭停止使用。然而,这一临时垃圾场虽然已做环评,却未按环评要求实施,产生的废水、蚊蝇、恶臭、扬尘已经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垃圾场内堆放的垃圾表面未按要求进行覆盖,散发的恶臭对啤酒厂一带造成严重污染。垃圾场底部不断渗出黑褐色的垃圾渗滤液,流出的垃圾废水违规直接排入磁湖(湖北省“三河三湖”重点保护湖泊之一)。记者在垃圾场外的马路上看到,运垃圾的车辆沿路抛洒垃圾,对环境又造成了二次污染。

思考题:

1、本案中的行为是违反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还是:“三同时”制度?

2、“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分析:本案中,垃圾场所属于建设项目,应当适用1998年发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是本案中垃圾场所依照《条例》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其违法行为发生在环境影响评价之后,即环境保护实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是对可能影响环境工程建设、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而“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防治污染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这是我国首创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从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要求上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之前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即环境影响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周围地区环境状况的调查、项目对周围地区环境影响的预测与分析、环境保护测试、方案和对项目建设、选址的意见等。要求报告书在设计任务书下达前提交。擅自施工的,要强令其停工,并追究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同时”制度更为具体地规定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环保机关等法律义务。他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就应对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简要说明。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在项目施工阶段,必须保证环保设施的同时施工,并采取措施防止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建设项目在正是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设施运行情况、治理效果和标准,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才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如果违反上述“三同时”的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或使用,并给予一定的处罚。项目的主管部门在项目设计上、施工、验收阶段都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以保证“三同时”制度的实施。

四、法条分析

1.分析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为什么把“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一项重要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把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和程序加以规定,这是我国环境立法的新发展。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环境法通过各种法定的形式和途径,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这项原则最集中的体现了现代环境法的民主与法治要求,是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保证。

现阶段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第二我国目前公众参与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和强化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树立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第三法律对公民的环境保护参与权予以保障,规范公众参与的各种途径和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原则有现实的需要,公众出于自身利益之关切或出于高尚的公益热忱,参与环境保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功能,监督制约主管机关,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作用:第一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环境公众参与从末端走向事前控制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有利于对项目环境影响的事前控制,减少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后期引起的环境纠纷。第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和建设项目环境决策的效率。第三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提高公民对于决策活动项目建设活动的认同,有利于企业的后期建设和生产顺利进行。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是全过程全方位充分现实的。这实质是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也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完全一致。因为公众参与实际上不应局限于环境这一单一制度,而是适用于环境保护环境决策的各个方面。

另一答案 公众参与有利于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客观性。公众参与一方面能够制约规划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规划建设,从而使环境影响评价从形式走向实质,另一方面也可制约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政府在规划建设工程的审批中合理行使行政权力,两者结合乐意加强环境决策的有效性和执行性。第三公众参与可以增强公众的主体意识,提高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同时避免工程施工后公众抵触并引起纠纷的有效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同时”制度的确立

“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1972年6月,......

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标准,保障从业人......

三同时制度

什么是“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防止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同时制度

落实“三同时”制度 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所谓“三同时”制度,是指《劳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1“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前后,均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保障从业人......

下载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版)word格式文档
下载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版).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