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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中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中国中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名词解释
(一)危险源:是指集团范围内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它位置。即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它广泛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如矿山冒顶坍塌、涌水、尾矿库垮塌、工程施工高空作业以及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性的危险物质的贮存与使用等;
(二)重大危险源:是指集团在生产经营等各类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危险物质或能量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或场所;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所属单位、控股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本单位(公司)实际情况逐级建立、健全并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四条 直接生产经营单位(公司)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集团及所属单位、控股公司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直接生产经营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应逐级上报,接到问题报告后,集团及所属 1 单位、控股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协助并督促直接生产经营单位(公司)解决问题。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与登记建档
所属单位、控股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程序及本制度对本单位(公司)的危险源进行全面清查并逐一登记,在此基础上逐一进行辨识,从中确定出重大危险源并对其进行评估、分级和建档。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上报:一、二、三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集团安全环保部,四级重大危险源逐级报至所属单位、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所属单位、控股公司对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应逐一进行登记,并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情况上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所属单位、控股公司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逐级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要求和监控责任,针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与监控的技术措施及实施方案,并逐级上报至集团安全环保部。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现场管理:重大危险源应配置专人进行现场管理,以确保其随时处于受控状态。
第九条 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实行巡查、定期检查与随时抽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
(一)巡查:现场管理人员应每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巡查并认真做好日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现场处理,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二)不独立核算的矿山、生产厂、车间、及工程项目部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三)直接生产经营单位每月检查一次;
(四)所属单位、控股公司每季度检查一次;
(五)所属单位、控股公司应随时抽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现状;各级安全生产大检查应将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列为主要检查内容。
第十条 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重大危险源必须认真进行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控股公司必须投入足够的资金以保证对重大危险源采取足够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措施。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控股公司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各项措施。及时进行培训、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与修订,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与可靠性。
第十三条 所属单位、控股公司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记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危险等级、管理方法、技术措施、巡查、检查、隐患整改等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置标有重大危险源名称、等级、影响程度及范围等情况的明显警告标志;所属单位、控股公司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信息告知本单位员工及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五条 对各类接触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的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当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所属单位、控股公司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七条 所属单位、控股公司应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告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有关情况。一旦发生本单位不能处理的情况,应立即报告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并同时上报上级公司,必要时可报至集团,以便及时调动有关方面的力量进行处理,以及时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所属单位、控股公司应贯彻执行国家、地区、行业的技术标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改进管理手段,提高监控管理水平,提高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稳定性。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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