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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综治工作检查制度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而有效地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二、各单位安全检查要做到:每月一次全面大检查,每周一次重点检查,每天定时、定点巡查。遇有重大活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要进行全面大检查。全面大检查由单位主要领导带队,有关部门领导参加。重点检查由主管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每天巡查由保卫干部负责组织实施。
三、检查内容包括: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等预防设施完好情况,食品安全、用电安全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情况,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学生公共场所安全情况,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情况,校园周边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等。
四、检查重点部位有: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危险化学品仓库、食堂、、计算机房、配电室、等。
五、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年安全问题和隐患要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本单位无力整改的,要及时要及时报教育局保卫保密科和有关职能部门,安全隐患严重的设施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用的停用,该关闭的关闭。
六、安全检查务必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注重实效,做好记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工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有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第十五条 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门卫工作制度
一、开、关门时间:
1.早晨开门时间:夏7:00冬7:20 关门时间:夏5:20冬5:00 说明:开门、关门时间指大门开关时间,小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开、关
二、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
1.学生家长及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在学校传达室凭身份证进行登记,经过与有关人员内线电话联系同意后方可进入。
2.在上课、课间期间,学生确因特殊情况由家长接出校门时,必须持有班主任老师签字同意的请假条,学校门卫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并将请假条存档备查。
3.家长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把物品送给学生时,门卫将物品登记,并联系班主任老师来取。
4.穿拖鞋和背心的外来人员一律不能进入校内,不能在校园内吸游烟。
三、车辆准入放行制度
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好校门,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车辆,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在门卫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
四、物品出入查验制度
1.学校门卫人员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害物品进入校园。
2.学校门卫人员对带出学校的大宗物品,要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并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五、其他规定
1.门卫要对门卫室及校门周围进行清扫,保持经常性的整洁干净。2.禁止校门前摆摊设点,保证门口畅通无阻,关键时刻能灵活处理各类情况,保证校门前师生的安全。
3.因特殊情况离开岗位前,要锁好校门,防止门前失控。4.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进入校园;禁止把学校物品和废纸卖给拾废品的;禁止拾废品及其它社会闲散人员进入校园。
5.节假日、放学后时间,未经学校领导事先同意,外来人员(包括学生)一律不得进入校门。
6.按时检查学校水、电开关。
7.完成学校交给的其它临时性任务。
消防安全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消防安全条例,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在校长的领导下,指定消防人员,成立学校义务消防组织。
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设备,定期管理消防器材。消防队长负责检查、落实各项工作,保证完好和良好的使用效果。
三、坚持对教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增强防火意识,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组织学习消防知识,学会使用消防器材及报警。校内严禁使用电炉子。
四、防火重点部门每半个月检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五、火警电话:119 附:学校应急义务消防队成员
队 长:易宗告
队 员:卢全许 李小龙 柳奉明 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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