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运行内部控制度_社会保险单位内部控制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0:31: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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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统一和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操作程序,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运行控制机制,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0号)、《湖北省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政府令231号)、《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缴费记录、信息统计;待遇审核;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业务运行要求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环节的畅通、快捷、优质、高效。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业务运行管理(以下简称“社保机构”)。

第二章 业务经办控制

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 社会保险登记环节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

第六条 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该单位的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资料,按照规定办好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七条 受理社保登记时,应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证件、资料,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领导审批。审批后,社保机构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单位数据库及参保人员数据库。未通过审核的,应向单位说明原因。

第八条 参保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或分立时,要求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

供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参保单位因营业执照注销、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等情形时,要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登记环节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每年对社会保险登记证进行年检,要求参保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参保人数增减变化、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并征求有关环节意见,确定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校验印章。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参保单位每年1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并经职工本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提供单位财务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经审核合格并报领导审批后,及时办理核定调整手续。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按月核定。每月20日根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及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对照年初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进行审核;有增减变化的,须报领导审批。审核合格后,核定其当期应缴数额,开据《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

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根据缴费核定结果,每月23日前生成《社会保险费核定征缴汇总表》及《社会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报领导审签和盖章后,每月26日前传递地税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改制,需补缴历年欠费和预缴内退人员、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费时,应按有关政策测算并经领导审签。

第十五条 根据核定单位参保缴费情况,为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工资基数和调整后缴费工资基数等信息。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人员,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类型、日期、原因等,并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中断缴费人员发放《社会保险接续通知单》。

第十六条 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改制等情况时,应主动与欠费单位联系,验证被兼并、分立、破产、改制文件,核定缴费数额,报领导审批后,签订补缴协议。

三、缴费记录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缴费,缴费记录环节要根据核定传递该单位的参保信息,为其建立缴费台帐和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 每周到地税机关领取征收票据,按险种分账。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在7个工作日内配置到位,养老保险当月配置到位。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间记入当年个人帐户。

每笔记录,须有经办人和审(复)核人签字。

第十九条 每年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帐户记帐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帐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 每年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公布个人帐户记帐信息。

第二十一条 异地转入的参保人员,根据核定环节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转入基金到帐情况和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二十二条 对转出异地的参保人员,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函、开户行、帐号等,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转出手续,经领导审签后送基金管理环节办理基金转出手续。

四、待遇审核

待遇审核包括养老(死亡)待遇审核、医疗待遇审核、工伤待遇审核、生育待遇审核等内容。审核待遇时,必须查看并留存原始票据和有关资料,并在原始票据上签字注销(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等除外)。

(一)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审核

第二十三条 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人员必须符合政策规定的法定退休或提前退休条件。

第二十四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算手续时,要求其提供劳动保障局的待遇审核通知单、职工本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及相关证件,与参保缴费信息数据认真核对。审核无误后,核算其基本养老金数额,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经复核人和领导签字后,报劳动保障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必须依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调整时要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台帐,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办理在职(退休)死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费手续时,应验证其死亡证明,填写《退还在职死亡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审批表》,审核退费金额。经领导审批后,送基金管理环节复核并支付。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应验证其死亡证明、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等,核定其待遇标准,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经复核人签字和领导审批后支付。

(二)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第二十八条

在审核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情况时,要审查患者身份、住院条件,查看单位是否足额缴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定点医疗机构及职工说明原因,不得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象。

第二十九条

定期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巡视查看住院病人治疗方案、用药、医疗保险政策执行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巡查应有两人以上。

第三十条

对转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医保病人,由原医疗机构填写《转院申请书》并经经办机构签字盖章。不符合转院条件或未经医保机构同意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办理住院费用结算时,要认真审核医疗诊断证明书、费用清单、原始凭证、病历、处方等资料,根据医疗保险政策,核算应支付费用,填写《医疗费用结算表》,经复核人和领导签字后支付。

(三)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第三十二条

受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工伤事故(职业病)时,要详细记录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填写《工伤事故(职业病)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

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认定工作。工伤认定后两日内,将工伤住院人员名单及参保单位缴费信息传递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并对工伤住院人员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在办理工伤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时,要认真审核其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费用清单、原始凭证、病历、处方、医疗诊断证明等资料,根据工伤保险政策,核算并填写《工伤人员医疗费用结算表》,经复核人和领导审签后支付。

第三十五条 在办理工伤(亡)人员其它待遇审核时,要

严格审核其享受待遇条件,按政策核算待遇标准,经复核人和领导审签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办理女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时,要严格审核其享受待遇条件和相关资料(结婚证、准生证、孕检种类及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书、生育住院费用等),经复核人和领导审签后执行。

五、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各项保险待遇支付。

(一)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第三十七条 待遇支付环节根据劳动保障局审批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在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中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同时将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信息送养老金代发机构,为退休人员办理养老金专用存折。每月上旬,根据上月待遇发放记录和新增退休人员待遇及待遇调整等相关信息,编制《离退休人员待遇拨付明细表》,拷制发放软盘;经复核人和领导审签后,15日前送养老金代发机构发放。

第三十八条 死亡职工安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由经办人员根据劳动保障局通知和有关政策编制拨付明细表,经复核人和领导审签后,送基金管理环节支付。

第三十九条 待遇支付环节定期对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和抚恤对象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对虚报冒领行为按有关政策处理并追回冒领基金。

(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第四十条 支付环节根据待遇审核环节传递的、经领导审签的《出院病人医疗费用结算表》,进行汇总复核,经审核无误,三日内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对个人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含异地就医费用、1—6级伤残军人门诊费用等),必须由经办人、复核人和领导分别签字后,方可支付给职工本人。

第四十一条 支付环节接到工伤、生育保险待遇通知后,要认真复核其享受待遇条件和标准,确认无误后签字并支付给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财务会计控制

一、基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环节根据参保情况和有关政策,搞好社会保险费的收、支测算,并编制预算,按程序报上级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种帐目和帐户。各险种分开建帐;各项基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根据地税机关传递的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和异地转入的帐单、财政利息单等票据及时记帐,做到日清月结。

第四十五条 每月与财政、地税、银行、缴费记录科(岗位)进行收入对帐。发现差错,要查清原因,及时进行调账。

每月底与银行日记帐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财政存款日记帐、明细分类帐与总分类帐核对,确保帐帐一致。

第四十六条 基金支付前,要对各项支出明细进行复核。如果手续齐全、标准准确,应及时支付到位。

第四十七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必须见有经办人、复核人和领导签字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方可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第四十八条 在票据管理上,要明确各种票据的领购、保管、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印章必须分开保管,即: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私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第四十九条 根据年度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终前全面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进行年终结帐;认真搞好基金财务分析,妥善解决基金运行中的问题,真实编制年终基金决算。

二、审计稽核与监督

第五十条 审计稽核环节根据年度稽核工作要求和平时掌握的参保单位基本情况,确定重点稽核范围和对象,制定稽核工作方案。

第五十一条 到单位实地稽核(查)必须两人以上,稽核过程中必须按法规程序进行。

第五十二条 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

录》,稽核(查)结果要附真实的相关资料,并由被稽核(查)单位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 实地稽核(查)完毕后,认真分类汇总,提出整改意见,经领导研究并签署意见后,向单位下达《整改意见书》。

第五十四条 对拒不进行整改的单位,需要申请劳动监察时,必须经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向上申报。

第五十五条 内部审核监督工作应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核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查看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缴费记录、待遇审核、支付(结算)等各个环节业务的规范性、准确性、真实性。对内审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程序报领导研究解决,并跟踪监督,督促落实。

第四章 信息系统控制

第五十六条 根据网络信息管理规定和业务运行环节,严格规定系统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权限。操作权限需要变动时,须书面提出意见,报领导讨论批准后,由系统管理人员进行权限设置。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须设置操作密码,凭密码进入各操作模块。

第五十七条 同一岗位不得设置多个业务环节;各业务环节相互制约,办理数据录入、缴费记录、待遇审核和支付等,必须经过经办人、复核人网上确认后,方可进行下边环节的操

作,每个业务操作环节系统都要记录具体操作人员和操作时间。系统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不得兼任、混岗或代岗,系统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不得直接操作具体业务。

第五十八条 单位数据修改时,必须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报领导研究同意后再行修改。修改时,经由两人以上在场,并详细记录数据修改的内容、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数据库资料。

第五十九条 数据库实行每日定时备份,定期刻录光盘存档。在网络管理上实行内网和外网物理隔离,外网信息资料进入内网时须经杀毒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由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并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环节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转出、转入环节需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由经办人、审核人、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第六十一条 各业务环节应按有关规定,每年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规范管理、妥善保管,一年以上的资料应集中在档案室统一管理。档案资料必须保存二十年以上,并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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