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室管理规章制度(北大版精简版)_图书室的管理规章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23:39:5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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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图书馆规章制度

读者入馆注意事项

1、凭证入馆

读者凭本人有效校园卡、借书证或阅览证入馆;校外读者在东门咨询台办理相关手续入馆。所有读者必须出示证件。刷证入馆,携证出馆,配合管理人员的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刷证进馆。

2、保持安静

保持图书馆内安静,手机或电脑等设备调至静音。禁止在馆内喧哗、朗读或大声接打手机,尤其禁止在阅览区域接打手机。

3、安全防火

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用火。

4、保持清洁

保持馆内清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5、爱护公物

爱护图书馆的书刊资料,文明阅览。

爱护馆内设施设备,严禁随意涂抹刻画和破坏设备。

未经许可,禁止在馆内张贴或散发广告及其他宣传品。

6、遵守秩序

遵守并维护馆内秩序,不用物品抢占阅览座位,禁止隔夜占用书包柜存放各种物品,不得随意挪动阅览桌椅。禁止携带任何食品进入图书馆。

7、文明礼貌

进入图书馆应着装整齐,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不防碍他人查阅资料,维护文明优雅的图书馆环境。

8、自觉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工作人员按章办事。

9、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读者,任何人都有权批评和制止其行为。对情节严重者,图书馆保留处罚权。

10、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借书证、阅览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图书借阅的管理,维持正常的借阅秩序,方便读者办证,特公布此管理办法。

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包括:有效的北京大学校园卡、图书馆发放的有效期限内的各类借书证和阅览证。证卡办理和咨询的机构是证卡服务处。

一、借书证和阅览证的办理

1、北京大学事业编制及人事代理编制的教职工(包括博士后)和学校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任务”招收的本科生、研究生,凭学校发放的本人校园卡即可到图书馆借阅图书。

2、校内合同制人员、交换生、公费留学生办理校园卡后,可自愿到图书馆证卡服务处免费开通图书阅览手续,如申请办理借书权限,需交纳一定的押金。委培生、自费留学生办理校园卡后,交纳服务费可开通文献阅览手续,如申请办理借书权限,需交纳一定的押金。

3、学校按国家任务和校际交流计划招收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外聘专家,可凭北大颁发的有效证件,申请办理借书证。

4、各院系举办的各种研修班、学位班学员,自行招收的外籍学生或外聘专家,以及校外协作人员,凭北大协作单位介绍信并由北大正式事业编制人员担保可申请办理借书证。

5、已取得北大成教学籍的学生,可凭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证和名册,申请办理借书证。

6、校外临时来馆查阅资料人员,可办理临时阅览证(按规定付费)。临时阅览证只限当天使用,当天下午五时前需交回。

7、在京地区的远程教育学生只办阅览证,有效日期按照学生证的有效日期办理。

8、北京地区的高校图书馆或非高校科研机构,可按如下规定申请办理馆际互借证。

· 有申办本馆馆际互借证需求的上述机构,先电话咨询证卡服务处,并与本馆签署办理馆际互借证协议;

· 北京地区的高校图书馆:每馆最多可申办五个馆际互借证,其中一个可免服务费,其余四个收取服务费;

· 非高校科研机构:每馆可申办一个馆际互借证,与我馆有合作关系的机构可申请免服务费。

9、办理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均需交纳工本费和照片。

10、申请办理借书证、阅览证的有关押金和服务费收取办法请咨询证卡服务处。

11、办证所收取的工本费、服务费和押金全部由学校财务部统一管理。若押金票据遗失,读者帐上没有欠书、欠款问题,可到证卡服务处领取遗失声明,经协作单位盖章,本人签字后领取押金。

二、借书证、阅览证的使用

1、有效的借书证和阅览证是读者进入图书馆以及在馆内借阅文献,进行学习活动的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时应随身携带,按规定使用,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

2、借书证和阅览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委托他人代借图书,须出具委托书。借用或冒用他人借书证,一经发现即扣留该证,并区别不同情况处以罚款。

3、借书证、阅览证只可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失效。

4、各类读者利用图书馆的权限见读者借阅权限表。

三、借书证、阅览证的挂失及补办

1、校园卡丢失,可按校园卡管理室的有关规定办理挂失,图书馆原则上不给读者办理校园卡挂失操作;图书馆发放的借书证或阅览证丢失,可以凭有效证件到图书馆证卡管理处或还书处办理临时挂失。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由借书证所属人承担责任。

2、校园卡丢失后应到校园卡管理办公室补办;借书证和阅览证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图书馆证卡服务处补办,同时需交纳一定的手续费。

四、验证及离校

1、读者离开学校前(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离职、进修结业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并到证卡服务处办理借书证注销手续,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2、持证读者逝世后,人事部门在发放抚恤金之前,应由其家属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退证手续。

3、读者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退证手续,由主管单位或担保人负责追回图书或承担赔偿。

馆藏借阅制度

一、外借图书

1、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借书证可借阅图书5-30册,一般图书借阅期限为一个月,可续借三次(详见《借阅数量表》);各借书处或阅览室如公布有特殊规定,则遵照各处、室规定执行。

2、某种图书如可借复本已全部借出,读者可直接在网上办理图书预约请求。

3、如读者所借图书已经到期仍需继续使用,在该书无其他读者预约的情况下,又未因其他原因而被停止借书权时,均可自行在网上续借。

4、借阅图书如有问题可到各咨询台及借、还书处请求帮助。

5、图书过期、遗失、损坏等,均按《北京大学图书馆对于读者借阅过期、遗失和损坏书刊的规定》执行。

二、馆内阅览

1、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借书证或阅览证可以在阅览室内阅览书刊。

2、读者未办借阅手续,不得擅自将书刊携出阅览室外,否则按偷窃书刊处理。

3、阅览室内开架书刊,按需阅取,阅毕请按阅览室规定放到指定位置。

4、读者须遵守《北京大学图书馆入馆注意事项》,保持文明的阅览环境。

三、馆际互借

1、本校读者(限教师、研究生)需要向与本馆有馆际互借关系的图书馆借书,可到本馆馆际互借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与本馆有馆际互借关系的图书馆借阅本馆图书,可派人凭馆际借书证及本人有效证件到本馆相关借阅处(室)办理借书手续。

3、凭馆际互借证借阅的图书不能按期归还或丢失,由该证所属图书馆负责赔偿。

四、非本馆读者借书

非本馆读者因承担科研项目或其它需要利用本馆藏书的读者,按《北京大学校外读者接待办法》接待。

五、特殊书刊的借阅

特殊书刊文献只限馆内阅览,不得携出馆外,无特别规定的可在馆内部分复印,必须当天归还,如违反规定,按10元/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停止其借书权一个月至半年。

1、特殊阅览室图书借阅

本馆设保存本阅览室、学位论文阅览室、教学参考书阅览室、新书阅览室、方志阅览室、特藏阅览室、台湾文献室、北大文库、古籍阅览室等特殊图书阅览室,上述阅览室所藏图书分开架阅览和闭架取书两种借阅方式,供读者室内阅览。

2、报刊借阅

本馆设期刊阅览区、报纸与文艺期刊阅览室、过刊阅览室、港台报刊阅览室,上述阅览室所藏报纸和期刊分开架阅览和闭架取刊两种借阅方式,全部报刊只限室内阅览。

3、工具书借阅

本馆工具书分布在工具书阅览室、各阅览室的常用工具书书架中,所有工具书仅限室内阅览。

4、古籍珍善本、1949年10月以前出版的中文旧报刊、碑贴拓片等一般仅供本校有关专业的教师和研究生读者在室内阅览。

5、特殊文献的借阅请参见主页或各阅览室的具体规定:

· 保存本阅览室图书阅览及复制办法

· 学位论文复印规则

· 港台报刊借阅办法

· 民国中文旧报刊服务规定与收费标准

· 早期外文报刊服务收费标准

· 关于借阅*期间小报规定

· 古籍阅览室书籍复制收费标准

· 善本特藏室借阅制度

· 多媒体学习中心使用须知

馆藏文献复制制度

为保护书刊、版权和国家机密,特对本馆馆藏文献的复制制定本规定。

1、使用本馆馆藏书刊文献的复制件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否则责任由复制者自负。

2、复制馆藏书刊时,请保护原本,小心操作,以免损坏。

3、馆藏书刊,不得全书复制。篇章复制,不得超过全书三分之一。

4、馆藏内部书刊资料,如*期间印行的小报、国家规定的禁书、机密文献等,不予复制。

5、书刊论文以外的资料,如文件、宣传品等,不予复制。

6、港、澳、台及海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内容涉及政治言论方面的,限制复制。

7、1949年10月以前出版的书刊资料一般不予静电复印,可照相复制。

8、特殊馆藏文献的复制制度请参见主页或各阅览室的具体规定:

· 保存本阅览室图书阅览及复制办法

· 学位论文复印规则

· 民国中文旧报刊服务规定与收费标准

· 早期外文报刊服务收费标准

· 古籍阅览室书籍复制收费标准

存包柜使用须知

为方便读者,图书馆在各层阅览室附近设有免费存包柜。为维护读者的公共利益及个人、公共财产的安全,请读者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存包人负责本人物品的安全。存放个人物品时请自带锁具将存包柜锁好,请勿将贵重物品放到存包柜中。

2、存包柜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如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存包人法律责任。

3、为避免个人长期占用存包柜,请读者每天在闭馆(22:30)之前,务必将所存物品和挂锁取走,否则将视为占柜。

4、凡占柜者,由本馆安保部门统一开柜清理物品,物主可携带本人证件去图书馆安保部按相关手续领取有关物品。

读者借阅书刊逾期、损坏及遗失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 本馆实行借阅图书逾期按时计欠费制度,由证卡服务处执行。一般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每册按超期0.20元/日计费(超期后两日为缓冲期,免计费,第三日从0.6元起按规定计费)。教参阅览室图书实行2小时外借制度,超期图书每册按0.50元/小时计费。

第二条 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应及时归还图书或办理续借手续。逾期未还图书时,出示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可免除部分欠费。

第三条 遗失书刊需赔偿。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证卡服务处报告,并赔偿原书。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遗失图书的情况按以下条款赔款。

(一)丢失图书赔偿标准

1.赔偿原书:所有图书全部按原书赔偿(同一出版社新版本需经审核通过后才可抵赔),并须缴纳20元图书加工费/册。

2.赔款:适用于无法赔偿原书的情况,并须缴纳20元图书加工费/册。多卷册图书原价按整套图书的总价计算。

1)中国大陆出版图书

2000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5倍;

1980年至1999年出版的:按原价×10倍;

1950年至1979年出版的:按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

1949年(含)前出版的:视为文物,以不低于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的当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进行赔偿。

注:1950年前后以第一套人民币标价的图书按标价的万分之一计原价。

2)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地区出版图书

1980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10倍;

1901年至1979年出版的:按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

1900年(含)前出版的:视为文物,以不低于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的当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进行赔偿。

注:赠书和无标价图书按40元计原价;以外币标价图书按现行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原价。

(二)丢失期刊赔偿标准

1.中文期刊: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合订本期刊如有复本,按出版时间计算,参照中文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另加收装订费。合订本期刊如无复本,除按上述办法计算外,再加倍赔款。

2.外文期刊: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倍率赔款:

1)影印、复制交流版期刊:视具体情况按原价的5-10倍赔款;

2)原版期刊:按原价的10倍赔款。

(三)赔款后,读者又找回所丢图书,所赔款项可凭赔款时所开单据退还读者本人,但从赔款之日起计算逾期时间,追缴逾期欠费;赔偿原书后,读者又找回所丢图书,该书在经图书馆注销后归读者所有。

第四条 期刊报纸仅限室内阅览,不得携出馆外。如需要拿出阅览室外复印,需当日归还,逾期未还,每册按超期0.20元/日计费。

第五条 读者在书刊报纸上涂抹或勾划、裁剪及污损书刊报纸,每损坏一页(张)赔款0.5元。如损坏严重,按遗失书刊条款处理,同时处以5元以上罚款。

第六条 读者撕毁书刊报纸,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原刊。无法赔偿原书原刊者按遗失书刊报纸规定处理,同时处以10元以上罚款,并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

第七条 特殊书刊文献(指保存本阅览室、学位论文阅览室、教学参考书阅览室、新书阅览室、方志阅览室、特藏阅览室、台湾文献中心、民国旧报刊阅览室、北大文库、季羡林工作室、宿白赠书室、古籍阅览室等特殊图书阅览室的书刊)只限馆内阅览,不得携出馆外,无特别规定的可在馆内部分复印,必须当天归还,如违反规定逾期,按2元/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停止其借书权一个月至半年。

第八条 遇有特殊情况,由证卡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会同图书馆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报相关主管领导处理。

电子资源的使用规定以及违规使用行为的处理办法

1、关于电子资源的使用规定

电子资源(以下简称“电子资源”)是指国内外出版商出版发行的、由图书馆(含各系分馆、资料室)购买了使用权(或者某院系使用权)的网络正式出版物,如数据库、电子期刊、电子图书等。

电子资源只能由其合法用户合理使用。

电子资源的合法用户包括:本校实名的师生员工、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留学生。

电子资源的合理使用是指:合法用户出于个人教学和科研的目的,在校园网内以正常速度检索、浏览、下载或打印电子资源。合法用户应当遵守图书馆与国内外出版商签定的合同。

为维护电子资源的正常、有序使用,保护学校及电子资源出版商的合法权益,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将以下行为归于电子资源的违规使用:

· 连续、集中、大批量下载电子资源(超过了正常的阅读速度,如在一小时内下载量超过百篇以上的均属于违规操作;违规操作的判断通常以出版商提供的违规使用报告为准)。

· 使用软件工具下载电子资源。

· 将所获得的文献提供给校外人员,并进行非法商业性牟利。

· 私自向其他任何非法用户提供代理服务或大批量的文献传递。

· 将电子资源的合法使用权限再提供给其他任何非法用户使用(如将校园网帐号租给校外人员使用)。

· 其它不符合中国知识产权法的非法使用行为。

2、关于违规使用电子资源的处理办法

如发现违规行为,图书馆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违规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违规者自负。

具体处理办法:

· 违规者必须做出书面陈述和检查。如果违规使用的是外文资源,应分别用中英文进行陈述和检查。

· 违规者须在图书馆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下删除违规下载的数据。

· 违规者将被停止其借书权限2个月。

· 违规情节比较严重的,由图书馆对违规者及违规行为予以通报。

· 因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例如给使用电子资源的代理服务器造成大量国际流量费等),由违规者承担赔偿责任。

· 违规行为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违规者必须自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 对有以下行为的情节严重者,除上述处理外,学校还将视情况对违规者做出暂停或关闭其校园网网关账户的处罚,包括:对受到警告后仍旧继续违规者;私设代理服务器或将校园网账号提供给非法用户使用,造成电子资源违规使用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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