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_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23:18:0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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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增强社会公众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确立专业管理与市民自治相结合的城市管理模式,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内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责任区划分

第三条责任区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

第四条临街责任区的范围,为门前外侧周边至人行道外沿,冬季铲雪除冰期延伸至道路中心线。周边有相邻单位且有明确规划红线规定的,以红线为界;没有红线规定、相邻单位之间没有公共区域的,则以中线为界。

第五条建设施工单位管理区域、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各类市场管理区域、公共服务、游览、活动场所管理区域等责任区范围,外侧周边有道路为界的,延伸至人行道外沿;没有人行道、有道路边线的,至道路边线外沿;没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5—20米。

第六条河道水域责任区范围,为其驳岸、护坡包括水面范围;无驳岸的,为其沿岸两侧规划控制线包括岸坡、护坡、水面范围。

第七条公路、铁路、地铁、轻轨等责任区范围,为其运营管理区域范围。

第八条科研园区、工业园区责任区范围,为其所辖区域的公共区域范围。

第三章 责任人确定

第九条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等公共区域,由城管部门负责;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或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城市出入口道路由交通部门负责;移交城管部门管理的,由城管部门负责;

道路快慢车道、人行道上划线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由市交警部门负责;有明确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条小街巷、居住区(城中村)由街道、乡镇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各类市场由开办者负责。

第十二条机场、车站、铁路、轨道交通、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

第十三条城市水域和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收储未出让的地块由土地储备部门负责;新、改建未移交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责任区,由所在单位负责;经营门点及周边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六条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地区,由区城管部门确定;区与区、区与县之间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地区,由市城管局协调、确定。

第四章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外立面干净整洁,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清除和修复。

第十九条 门窗、橱窗、牌匾、灯饰等保持完好、清洁,出现破损须及时更换、修复。牌匾、灯饰上的文字必须规范,无错字、别字、残缺字现象。禁止擅自设置牌匾、灯饰。

第二十条 责任人不得倚门设摊、占道摆摊、占道洗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严禁占用盲道停放车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和门前不得堆放垃圾、杂物,外立面及门窗、橱窗内外不得擅自张贴、涂写、刻画,阳台、橱窗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空调室外机和排风扇(管)、防盗窗(网)、遮阳蓬、太阳能、热水器等安装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须对责任区内新的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举报、及时拆除。第二十三条 责任区内道路、地面、花坛、树木周围保持清洁,无纸屑、烟蒂、果皮、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迹、无裸露垃圾、无渣土、无粪便污水。

第二十四条 沿街两侧责任人,在每年4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对责任区范围内人行道上的污渍要及时清洗,以保持路面清洁。

冬季降雪期间,应当及时铲雪除冰,保证门前无积雪残冰。白天降雪的,雪停后2小时完成铲雪任务;夜晚降雪的,次日上午10时前完成铲雪任务。

第二十五条 责任人所产生的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倾倒,残渣剩饭等不得倒入临街排水口。第二十六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城管部门的要求,自行设置符合规定的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整洁、完好。生活垃圾密闭收集,并在指定地点投放,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责任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考核。第二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责任区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城管部门、开发区相关部门负责实施责任区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检查考评和执法管理工作,受理相关的举报和投诉,建立责任区、责任人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 街道、乡镇负责辖区责任区的范围划分,确定责任区的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告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责任,组织责任人开展自治自律相关活动,开展日常巡查和执法工作,建立台帐和工作档案。

第三十条 责任人要按照街道、乡镇划分的责任区范围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依法履行责任区的责任义务,负责落实责任区的市容环卫作业和管理,自觉接受城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妥善保存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和检查记录,劝阻或及时举报责任区内违反城管规定和损坏环卫设施的行为。

责任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负责责任区工作的,其责任主体不变。

第三十一条 建设、房产、林业和园林、交通、水务、公安、工商、排水、市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六章监督处罚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实施责任区制度的权利,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有权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城管部门加强对责任区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市民履行责任区义务。第三十三条 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责任人的指导,对不履行责任的责任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其履行责任;逾期未整改的,依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区、开发区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合肥市城市管理工作考评,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

第三十五条 街道、乡镇负责将辖区责任人(包括物业企业)履责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责任人履责情况作为文明单位评选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首次责任区划分和责任书签订工作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

第三十七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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