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10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第一条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向社会做出郑重承诺:保证守法生产经营,保证生产的食品质量合格、安全,不会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 在申(换)食品生产许可领取证书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与当地质监部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 制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公示板。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情况、承诺内容、监管人员、分类监管等级、投诉举报电话等,并在生产加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 承诺内容应包括:
1、保证遵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主动维护食品安全秩序,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监管,依法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保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安全,不会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保证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等持续保持获证要求。
4、保证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5、保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
6、保证不伪造产品标识,不冒用QS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7、保证遇有食品质量问题及时报告相关质监部门,不欺骗,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食品质量安全进货查验制度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辅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食品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严格把关,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通过制定采购文件、采购计划、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等措施,对所采购的产品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索取并检查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资质证明,查验并留存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购进的原辅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食品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验看产品标识,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第五条 进货时应进行如下查验:
(一)标识查验。所进货物标签标识应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事项。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执行标准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
质量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质量档案包括企业建立的台帐和生产过程的记录、质量管理制度及工艺文件、外来的质量相关文件、相关的影像资料和其他需要归档的有关材料。
第二条 企业建立的台帐和生产过程的记录包括:进货验收记录、进货台账、环境场所清洁记录、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库房保管记录、生产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产品检验留样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置记录、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记录、学习培训记录、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风险收集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检验设备记录、停产复产记录。
第三条 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及工艺文件包括: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进货查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厂区、车间分布图;工艺流程图(应标明质量关键控制点);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
第四条 质量相关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代码证等有效证件;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及产品标准;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监督抽查检验及委托检验报告单;食品添加剂备案书、与监管部门签订的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企业年度审查报告、从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第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生产场所和生产化验设备、人员等条件,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辅设,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生产区与生活区应相互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距生产区25米以外。厂区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区,厂区内不得散发出异味并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等。
第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出厂检验制度
第一条 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条 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可开展自行检验。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第四条 自行开展出厂检验的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第五条 自行开展出厂检验的企业,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定期参加培训。
第六条 自行开展出厂检验的企业;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检测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第七条 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成立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企业的法人代表必须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全面负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除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外,应立即向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第一条 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第二条 发现与食品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要组织企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及时做出反应,实施有效应对措施。
第三条 企业要及时向辖区质监局报告与企业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第四条 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第五条 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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