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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干部有关情况,增强干部纪律性和自我约束能力,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本局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条 报告人员范围: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第三条 报告事项:
(一)本人、配偶、子女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执法执纪机关处罚查处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父母、子女、配偶从事个体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代办机构任职情况;
(六)参与操办本人的及近亲属婚丧嫁娶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的办理);
(七)收受礼金、礼品;
(八)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报告的方式及要求:
(一)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二)报告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干部本人填写《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三)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简要过程及时间、地点、涉及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四)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及时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在一个月内补报,并说明原因。
(五)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请示,受理领导要及时予以答复。
(六)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纪检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报请党组讨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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