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及管理制度
1、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范围和瓦斯检查制度进行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的检查,•通风队每月都要按照生产安排明确规定瓦检员的责任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地点。其检查次数为:采掘工作面、巷道大修、•巷道回收、排放瓦斯尾巷、有电器设备的地点、临时停工但未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井下硐室、运输大巷、总回风道、•密闭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重点头面和特殊情况要随时检查。
1、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责任范围,认真检查各自范围内的通风、•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煤尘以及“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每次检查结果认真填写在瓦斯检查手册和该处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并告诉该处的作业人员,做到手册、牌板、台帐“三对口”,并严格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有特殊情况必须随时汇报。
2、采掘工作面瓦检员检查瓦斯时,必须同时检查该地点监测断电传感器的显示数据,•并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上,在向矿调度汇报瓦斯的同时一并汇报监测断电传感器的显示数据,•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向通风调度请示汇报。
3、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检员必须同时检查放炮员是否按规程要求装药放炮,以及附近通风设施是否完好,否则,瓦检员有权停止该工作面作业。
4、瓦检器在入井前,必须对气路系统、光路系统及外观进行检查,•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检器下井检查瓦斯。瓦检员还必须带长度不小于1.2m的胶管,以便检查高顶瓦斯。
5、瓦检员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其具体办法为: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两道离工作面50m范围内,掘进工作面为该掘进头开偏口以里,其它地点在其责任范围的巷道内,•交接班办法采用“交接班联锁牌”和相互在瓦检手册上签字两种办法同时进行,•交接时,必须将其责任范围内的通风、•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煤尘情况、“一通三防”设施安全使用情况等交接清楚。
6、干部下井,必须携带瓦检器对所经线路各点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同时还必须检查瓦检员的工作执行情况和“一通三防”•设施完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帮助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通风调度后,方可离开现场。
7、凡发现井下风流有变化,必须立即检查瓦斯,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要立即汇报通风调度。
8、井下各地点一旦查出瓦斯浓度超限,必须先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立即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临时停工但未停风的采掘工作面,由瓦检员负责警戒,未经瓦检员同意,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10、井下凡是长度大于5m的盲巷,通风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在未封闭前,必须设瓦检员值班、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11、井下发现瓦斯积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排除积聚瓦斯或立即予以封闭,在未处理前,附近20m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12、通风部门每日必须将瓦斯日报和通风重点调度日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总工程师对日报反映出的重大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矿调度负责将总工程师的批示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13、凡发现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检、虚报瓦斯等,一律给予开除矿籍的处分。
14、矿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例会,研究布署加强管理、防治瓦斯的措施。
二、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利用主要扇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执行下列规定:矿井停电停风后,•主要扇风机排放矿井全负压通风巷道的瓦斯时,在启动主要扇风机前,先打开井口防爆门或其它有关风门,利用风流短路法进行排放,主要扇风机正常运转后,•再逐渐关闭防爆门或有关风门,确保主要扇风机出口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待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扇风机出口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瓦检员方可进入井下检查瓦斯,当总排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其它地点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其它人员方可进入全负压通风巷道,逐步恢复生产。
2、利用局部扇风机排放巷道内瓦斯:
当停风区内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由现场瓦检员自行排放;当瓦斯浓度在1-3%时,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队长提出口头措施,指定通风值班干部或班长组织排放;当瓦斯浓度在3%及以上时,由技术室编写专门措施,矿总工程师审批,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排放时,必须严格执行措施规定。
3、矿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必须编制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
4、排放瓦斯前,凡受排放瓦斯回风影响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巷道,都必须停电、撤人,并在所有可能进入这些巷道的入口处设置警戒,禁止人员入内,并设专人站岗。
5、排放独头巷道的瓦斯,必须检查瓦斯,当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向独头巷道内送入有控制的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瓦斯,必须使独头巷道中排出的风流在全风压风流第一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 浓度都不超过1.5%。控制风量可采用绳索法、三通法或断开风带法。
6、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7、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顺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扇排放结束后,后一台局扇方可送电,依次排放。
8、排放密闭的尾巷,联通采空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通风工区编写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排放时,必须由外向里,逐节加接风带,控制风量,逐段排放。
9、排放瓦斯时必须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
10、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电气设备的电源。
11、任何地点排放瓦斯前,必须向矿调度汇报,排放过程中和排放结束都必须向矿调度汇报。
三、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技术、安检、通风干部现场跟班指挥、进行贯通。
a)与已采区(包括联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必须先采用钻探或其它方法确定贯通距离,并编写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局总工程师批准,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
b)矿地质测量部门要随时掌握贯通巷道掘进进度,当两掘进巷道相距20m(综掘巷道50m)•时,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同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透通知书,通风部门在接到贯透通知书时,要提前做好调风准备工作,巷道一旦贯通,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c)贯通巷道相距只有20m(综掘50m)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掘通,不得对掘,被贯通的巷道必须停电、撤人、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若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d)贯通巷道必须安设直通电话,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与被贯通巷道的瓦检员取得联系(若无专职瓦检员,由掘进工作面放炮员与瓦检员共同到被贯通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等情况),只有贯通巷道和被贯通巷道内通风正常、且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e)每次放炮前,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并指定专人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负压通风的地点设置警戒。
f)回采工作面若遇地质构造带等需打绕巷与回采工作面贯通时,必须做到:
(1)贯通前,必须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制定贯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绕巷掘进与工作面相距20m以内时,掘进放炮或回采工作面在贯通位置附近20m内放炮时,掘进和回采工作面都必须同时撤人,并切断掘进巷道内的电源。
(3)若绕巷掘进按计划不与回采工作面贯通,而是用回采工作面与绕巷贯通时,在相距20m时,必须停止绕巷掘进,保持正常通风、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瓦检员每班对绕巷迎头和回风流瓦斯浓度检查不少于三次。
(4)由通风干部现场指挥落实措施,进行贯通。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确保回采工作面和绕巷正常通风。
四、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的使用和管理由通风部门负责,安装与维护由施工单位负责,局扇一律由瓦检员管理,其它人员严禁随意停开局扇。
1、矿井所有掘进工作面的局部扇风机,都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否则,•一律不准生产。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该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
2、局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注明局扇型号、供风长度、局扇的吸入风量、•全负压风量、风带出口风量、填写时间和填写人姓名等内容。
3、严格局扇无计划停风的管理和考核,凡局扇发生无计划停风,矿安检部门都要认真追查分析,严肃处理。
4、坚持掘进开工验收制度,凡发现局扇“三专两闭锁”、局扇的安装等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该掘进工作面一律不许开工。
5、需要短时间封闭的巷道,必须进行三断(断风水管、断电缆、断轨道),即一切带电物体不得进入封闭的盲巷。
6、井下禁止出现盲巷,一旦出现必须立即封闭,暂时不能封闭的盲巷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7、利用扩散通风且巷道长度小于6m的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瓦斯情况,•并在巷道口悬挂瓦斯牌板,将每班检查的瓦斯情况填写在瓦斯牌板上,若瓦斯超限,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风筒到迎头的距离,在保证迎头不积聚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半煤岩巷最大不超过5米,岩巷最大不超过8米,严禁任何人员将迎头风带解开,一经发现,安检部门要严肃追查处理。
9、严格风带质量管理,发现风带有破口、缺环、节头漏风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带吊挂要做到“两靠一直”,风带拐弯必须设弯头,风带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10%。
10、严禁任何人随意挪动风带,掘进工作面必须做到一次成巷,若确需挪动风带,•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同时停止迎头工作,方许挪动,否则,安检部门要严肃追查处理。
11、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门措施,•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侧,必须安设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能自动切断被串工作面内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
12、因停电或检修等原因造成停风时,停风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必须进行临时封闭。
13、风带工更换风带时,必须与迎头瓦检员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按随意解开风带处罚,更换风带时,要先将更换上去的风带吊挂好,•并注意风带长度是否相同,然后再解开被换风带,及时换上。•若更换时间过长,造成瓦斯超限,严格按无计划排放瓦斯追查处理。
14、局扇安装好后,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只有全负压供风量大于局扇吸入风量时,•方可启动局扇,局扇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必须每班检查三次局扇运转情况,•发现局扇喝循环风,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立即将局扇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电源、停止风机运转,并汇报通风调,立即进行处理。
五、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1、凡开采11#层的回采工作面,必须进行瓦斯抽放,抽放系统不健全的工作面,不准投产。
1、凡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都必须编制瓦斯抽放专门设计,其设计主要内容包括:•开采煤层及邻近煤层赋存条件、工作面预计瓦斯涌出量、•预计瓦斯抽放量、管路系统的计算、采用的抽放方式、钻孔数量、位置、角度、终孔位置、封孔方法、封孔深度等。
2、已批准的瓦斯抽放设计,不得随意更改,如有重大修改,必须重新设计审批,个别钻孔参数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风区长同意。
3、抽放管路的延长或拆除,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矿井主干抽放系统和采用新的抽放方法时,•要拟出设计和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抽放管路必须按规定安装,保证质量,做到平、直、稳、密、管路离地离度不小于0.3m。
5、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钻孔角度误差不得大于0.5°,•钻场位置误差不得大于正负2米,开孔要园滑、终孔必须打到设计位置。
6、抽放工程结束时,必须由通风工区组织有关人员(安检、工资科)•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包括钻孔参数、钻孔个数、管路敷设、漏气等)•,顶板高位巷的验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处理,直至合格为止。验收合格后要提出验收报告。
7、瓦斯抽放泵每月检修一次,确保抽放泵(含其它配套电气设备)的完好。并要有记录可查。
8、瓦斯抽放泵有计划停运,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如因停电、故障等原因临时停止运转,•要立即通知通风调度和矿调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瓦斯抽放泵站内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泵房内瓦期浓度不得超过0.5%,机体附近30cm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
10、瓦斯抽放的参数(包括检查时间、负压、流量、瓦斯浓度、泵体温度、•观测人姓名等)每小时检测一次,并作好记录,同时汇报通风调度。
11、通风工区设专人对抽放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通风工区分管瓦斯抽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区、队长每月要对全矿抽放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2、井下抽放系统各观测点,至少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观测,其主要内容包括:•观测时间、地点、瓦斯浓度、负压、流量、观测人姓名等,井下观测要做到观测牌板,观测记录,观测报表“三对口”。
13、井下每个钻场或钻孔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其内容包括:施工日期、钻场或钻孔编号、孔深、封孔人姓名、验收人、负压、流量、瓦斯浓度、观测时间、观测人姓名等。
14、通风工区每旬进行一次瓦斯抽放效果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在每月的2号、12号、22号前与通风旬报一起报送有关矿领导和业务部门。
15、通风工区必须严格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备齐各种技术资料和图纸。
六、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1、每个放炮员使用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2、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
3、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器要随身携带。
4、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每班在工作地点实际消耗的炸药量、雷管量要由当班班(队)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的要在当班全部退交炸药库,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或领取。
5、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接。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并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卸在引药外面。装配引药时,首先用木质竹箭扎眼,不准直接用雷管扎眼。
6、装药时,首先必须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和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严禁放糊炮。
7、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只有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和无局部瓦斯积聚,才准装药放炮,瓦检员不在现场,严禁装药放炮。严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
8、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换牌制度,即由放炮员、瓦检员、班长三人联锁换牌。
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长,由班长派人设警戒,并检查顶板及支架情况完好后,再将自己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检查瓦斯煤尘等符合《规程》要求时,将自己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至少5秒钟后,才可放炮。
放炮后,等炮烟吹散至少停5分钟,班长、放炮员、瓦检员才可同时进入放炮地点,•检查瓦斯、检查是否有瞎炮,处理顶板活矸,认为无问题后,三牌才各归原主,班长方可撤除警戒、恢复生产。
9、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撤人距离的规定(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11#煤层放炮时,按专门的防突措施执行。
10、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条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11、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12、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2)处理瞎炮,应视作一次放炮,同样要先出净浮煤再联响瞎炮。(3)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放炮。
(4)•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5)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雷管和炸药。
(6)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7)发现的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13、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
14、排除放炮母线的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15、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台放炮器,一条母线的标准,放炮器具体由瓦检员随身携带,严禁在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及其以上的放炮器放炮。
七、防治自然发火管理制度
1、火区检查员,必须每10天对全矿井采空区密闭墙、火区密闭墙以及回采工作面落山角等处的气体浓度及温度变化全面检查一次,并且每旬做一次采空区(或火区)气体观测旬报,报矿总工程师审阅,对井下出现的高温点要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报矿总工程师。并建立好台帐。每月取样到公司分析化验一次。
1、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治自然发火的技术管理措施,并在回采过程中认真落实。
2、工作面回采结束,必须在一个半月内完成撤除和永久封闭工作。凡超过规定期限不回收工作面设备时,通风部门有权强制封闭,并组织分析、追究当事人责任。
3、综采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应定期喷注阻化剂(喷注周期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对周边采空区密闭应进行喷浆或喷注阻化剂。并做好原始记录。
4、对采空区、煤柱和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出现自燃烟雾或明火或一氧化碳严重超限,又无法控制而采取封闭措施的,应按自燃发火事故分析处理。
5、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征兆,都应立即通知矿调度,矿调度应立即通知矿长、•总工程师和通风区长,矿总工程师立即组织通风工区和救护队迅速查明火情,采取措施处理。
6、一旦发生自燃发火事故,矿必须立即成立灭火救灾领导小组,长任组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灭火技术指挥、救护、通风、安检、技术、机电、运输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根据火情研究制定灭火技术方案。
7、发生自然发火事故后,未经灭火救灾领导小组同意,严禁任何人改变火区通风系统。
8、封闭火区必须做到进、回风系统同时封闭,即进、回风密闭墙砌筑过程中,各预留一棵10寸管,保持火区原通风系统,施工完毕后,由救护队同时上档板封堵。
9、通风工区要建立自燃事故档案,对每一次自燃事故都要填写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记载自燃事故发火时间、发展过程、防灭火措施及火灾处理过程。
10、所有防火墙都要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标明。防火墙附近要设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11、封闭火区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12、通风工区必须严格按局通发[1999]236号文的要求,按时取样到通风处分析化验,并将分析结果送矿总工程师审阅后,建档管理。
八、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综合防尘工作必须齐抓共管,明确各区队责任。即:通风工区负责全矿井下所有巷道(掘进迎头30m除外)的煤尘冲洗,以及各转载点喷雾,•净化水幕、隔爆设施的安装、维护、管理及回收。机电一区负责从井口进入进风下山、皮带下山、轨道下山各片口4寸以上防尘管路的安装、维护、管理及拆除。各掘进工区负责从主管路到施工地点的防尘管路的安装、维护和管理,以及本工区负责的溜子或皮带转载点喷雾、净化水幕的使用,综掘头还要负责综掘机喷雾的管理、使用和维护,迎头30米范围内的煤尘冲洗。综采队负责综采面煤机喷雾的安装、管理、使用和维护,以及工作面的煤尘冲洗。机电二区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运输系统各转载点的喷雾的使用。
2、井下防尘管路的管径选择要满足生产、防尘洒水和消防的需要,防尘管路必须铺设到采掘工作面、溜煤眼,运输机转载点、回采工作面回风道、•以及矿井主要进、回风道。井下所有巷道风安设的防尘管路,必须每隔50米安设一个三通阀门,以供清洗巷道和必要时灭火用。
3、采掘工作面在投产前,必须完善防尘管路系统,否则,不得投产。
4、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偏口以里,落山角以外20-50米,回风巷内每隔100m各安装一道水幕,水幕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出煤时正常使用,所有运输系统各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设施就位、出煤时正常使用。•掘进工作面从开偏口以里30米,距迎头20-50米范围各安装一道净化水幕,•水幕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放炮及出货时正常使用,采用皮带、溜子运输的掘进巷道,所有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设施就位、•出货时正常使用。其它全负压通风巷道由通风工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安装位置和数量。
5、采煤机组喷雾必须使用加压泵,其水压必须达到0.8-1MPa,综掘机组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其喷雾必须使用加压泵。内喷雾装置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的水压不得低于1.5MPa。
6、综采工作面支架应每10架安设一组喷雾,起跟机降尘和移架降尘作用,割煤和移架时必须正常使用。
7、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钻眼,水炮泥、放炮喷雾、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8、掘进头每次放炮前后及出货过程中,都必须洒水消尘,即对迎头30米范围内全部冲洒一遍。
9、综采工作面回风巷每班至少冲洗一遍,综采工作面运输巷、掘进巷道每周冲洗一遍,•进风下山、皮带下山每10天冲洗一遍,轨道上下山每季冲洗一遍,•其它全负压通风巷道每15天冲洗一遍,并要有记录可查。
10、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袋,其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得小于200L/m 2,水棚排距1.2-3m,棚区长度大于20米,由通风工区负责安装、维护、管理。
九、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1、监测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凡应安设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及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并绘制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在开工前,必须由施工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3、监测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4、井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试(每7天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使用标准气样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5、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6、如果监测装置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正负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平均值与装置监测值误差超过0.2%时,监测人员应立即下井进行校正,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测装置。
7、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8、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9、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安装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现场共同进行。•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10、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11、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表管理台帐、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
12、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监测工或瓦检员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
13、凡发生解脱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先停产追查分析,查出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如查不出责任者,对使用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使用单位区长、当班班长分别处以300元罚款,如当班瓦检员、安检员未发现或汇报,各处以300元的罚款。
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1、技术科、通风工区必须各指定一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掌握煤与瓦斯突出动态和规律,积累分析基础资料,绘制煤与瓦斯突出地压图、制定防突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展预测预报工作,考虑防突效果,建立防突档案。
2、凡进入井下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的防突安全技术培训,学习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知识,掌握突出预兆和自救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突出区域工作。
3、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在附近的进风流中安设直通矿调度的电话。
4、凡进入井下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携带隔离式或压缩氧自救器。
5、采掘工作面发生突出预兆时,现场瓦斯员或班长应立即指挥工作人员停止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撤至进风安全地点,并立即汇报矿调度。
6、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必须坚持设备下井前经机电部门防爆检查,不防爆的设备严禁下井使用,突出工作面,每班必须固定专职电工,经常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及电气设备隐患,严禁使用失爆设备。
7、在突出危险区沿煤层掘进工作面,必须打超前抽放瓦斯卸压钻孔,并做到:
(1)•钻孔个数不得少于6个(前进方向4个,相反方向2个),要在钻场内均匀布置(具体按设计要求)。
(2)每次打超前钻孔深度不得小于30米,钻孔直径不小于73mm。(3)钻孔超前工作面距离不得低于5米。
(4)要加强支护质量,背板要加密背牢,棚与棚之间的撑杆要刹紧。
(5)钻孔施工过程中,钻孔附近要安设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控制风流瓦斯浓度在1%以下。
8、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制度,•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放炮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不掏净煤粉,不清理浮煤不装药,不用水炮泥、水管无水不装药,支架未支起或质量不好不装药。严禁用煤粉、煤块等可燃物充当炮泥。
9、突出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放炮前,必须将巷道内的全部电源停掉,并将人员全部撤至防突风门以外至少20m的安全地点。
10、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瓦斯管理,局扇由瓦检员管理,不准随意停风,局扇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任何情况下都不准甩掉闭锁,强行送电作业。
11、在具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必须实行本煤层抽放瓦斯(1)工作面开采前,应在机巷打垂直煤壁的钻孔,钻孔深度大于90米,钻孔间距3--5米,孔径不小于73mm(具体按设计要求)。(2)随工作面推进,排瓦斯钻孔距煤壁小于3--5米时,可进行静压注水,加强防突效果。
12、凡在突出煤层中掘进在掘进前方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的预测预报,只有预测指标均小于规定值,迎头方可前进,否则,必须采取防突措施,•实施防突措施后,必须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只有检验结果值小于规定临界指标值,•迎头方可前进,否则,再采取补充防突措施直到效果检验值低于规定的临界指标为止。
13、严格执行局通发[2000]54号文件有关规定。
“一通三防”管理处罚规定
一、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开除留察或开除矿籍的行政处分。
1、瓦检员脱岗、漏检、虚报瓦斯情况、不在现场交接班者。2、故意破坏监测装置或随意甩掉“两闭锁”装置者。
3、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违章放炮造成崩人事故者。4、偷拿火工品者。5、井下吸烟者。
6、瓦斯超限强行作业者。
二、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工资的处分。
1、管理混乱、严重违章指挥,导致发生事故者。2、巷道贯通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者。3、巷道贯通未按规定下达贯透通知书或因测量误差造成巷道提前贯通者。
4、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无风或风流短路者。5、私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危险区者。6、采掘工作面停电停风后,恢复时未经瓦斯检查私自送电者。7、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矿灯泡、矿灯拆卸工具下井者。8、井下带电作业者。
9、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用其它电源放炮者。
10、瓦检员不执行“一班三汇报”者。
11、排放瓦斯不严格执行措施者。
三、凡发生下列严重“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以200-500元罚款。
1、工作地点出现微风、无风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而盲目作业者。2、局扇停风后,不及时撤出人员强行作业者,或开风机后,不检查和排除瓦斯,盲目进入工作面作业者。
3、殴打或辱骂正确执行职责的瓦检员、安检员者。4、在井下或井口从事电焊、气焊没有措施盲目作业者。5、破坏通风设施者。
6、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按规定支护、严重影响安全或通风行人的责任者。
7、私自停开局扇或停风后不及时停电撤人者。8、放炮员不亲自联母线或处理瞎炮不合规定者。
9、打开风门不关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微风或风流短路者。
10、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主扇停运30分钟以上者。
11、回采工作面结束,不按规定时间撤除设备,造成自燃的责任者。
12、瓦斯超限不及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和汇报者。
13、不落实防突措施的责任者。
四、凡发生下列“三违”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给予50-200元罚款。
1、携带不合格瓦检器下井者。
2、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局扇无计划停风者。3、随意解开迎头风带或挪动风带者。
4、随意挪动瓦斯传感器或用风带吹瓦斯传感器者。5、随意更改瓦斯抽放设计者。6、放炮不按规定撤人、设警戒者。7、井下出现煤尘堆积现象的责任者。8、防尘系统不健全或不按规定执行综合防尘措施的责任者。9、瓦检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检查记录、汇报者。
10、随意拆除瓦斯抽放管路者。
11、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瓦斯抽放泵停运30分钟以上者。
12、不按规定时间测定瓦斯抽放参数者。
13、缺少“一通三防”有关资料的责任者。
14、不按规定喷注阻化剂的责任者。
15、未按规定对采空区或火区取样化验的责任者。
16、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对监测装置进行调试的责任者。
17、不及时处理监测装置故障的责任者。
18、封闭巷道不执行“三断”的责任者。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追查分析认定,对施工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由施工责任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员。
通风队每月底,•对全矿井“一通三防”设施进行责任划分,并书面下发各施工单位,•凡在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遭到破坏、丢失或管理不善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而施工单位又未及时找到责任人,•则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由施工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员。
1、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风门、密闭(含档风墙)、栅栏等遭到人为破坏,视其破坏程度处以50-800元之罚款。
2、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风门,因管理不善,造成煤泥、浮货堵塞风门,或管线卡在风门中间造成风门不能正常开关,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及时处理,否则加倍处罚。
3、矿车、设备、材料等卡在风门中间,造成风门不能正常开关,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及时处理,否则加倍处罚。
4、管线从调节风窗中通过,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及时处理,否则加倍处罚。
5、密闭前堆积浮货、杂物,每次罚款100元,并在通风部门监护下立即处理,否则加倍处罚。
6、已安装好的风带,若因人为损坏,100mm以下破口,每处罚款20元,•100-300mm的破口,每处罚款100元,300mm以上的破口每处罚款300元,每丢失一节风带罚款500元(10m一节)撕风带粘合条每节罚100元,解吊挂风带钢丝绳按10元/m计罚。7、断电仪探头或主机被人为破坏或丢失,罚款3000-5000元,对使用单位区长、当班班长各罚款300元,如当班瓦检员、安检员未发现或未汇报,•各罚款300元。探头线每丢失1米按10元计罚,探头线被人为砸断,每处罚款200元。
8、防尘管路丢失,按所丢失管路原价的两倍罚款,阀门每破坏一个罚款100元,•丢失一组喷雾罚款100元,丢失一个喷头罚款20元,人为破坏或丢失一个隔爆水袋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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