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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管理规章制度
一、各业主应当及时做好人员、物资和管理等方面的营业准备,保证按时开始营业。
二、各业主在该房屋/铺位开始营业之前,应当取得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登记或许可证明文件,并确保该等证明文件在商业合作期间内完全合法有效,否则,由各业主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各业主必须在广场要求的期限内按照其营业类型提交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法人代码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卫生许可证
(六)治安许可证
(七)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三、营业人员
3.1该房屋/铺位的营业人员有各业主自行聘用和管理,各业主应当对营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各业主保证其聘用的营业人员服从广场管理,遵守本商场管理规定。营业人员不服从广场管理,或者违反商场其他管理规定的,视为各业主未能履行保证,公司有权追究各业主的责任。
3.2各业主指定房屋/铺位的负责人,代表各业主处理该房屋/铺位日常事务,并负责与广场联络。房屋/铺位负责人更换后,各业主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广场,否则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各业主自行承担。
3.3各业主应当及时将营业人员的身份证、个人履历、委派证书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要求有关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的资格证明或证书提交广场备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该等备案并不表示广场愿意或者应当对各业主营业人员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各业主营业人员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一概由各业主承担。
3.4广场对营业人员实行识别证管理制度。各业主营业人员到岗前,各业主应当为其申请办理《营业人员识别证》。《营业人员识别证》是营业人员出入商场和上岗营业的凭证,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营业人员离职后,各业主应当立即收回识别证并及时交回广场管理部门,各业主未及时交回识别证或者识别证被他人冒用,致使各业主遭受损失的,由各业主自行承担,致使广场或者商场内其他商家遭受损害的,由各业主负责赔偿。识别证管理办法由广场另行制定。
四、营业时间
4.1各业主在合同约定的房屋/铺位装修期满后,应当立即开始在该房屋/铺位营业。
4.2该房屋/铺位日常营业作息时间为根据商场实际情况,有权对该日常营业作息时间进行调整。
4.3营业作息时间届至前半小时内,各业主营业人员必须全部到岗,营业作息时间届至后,各业主应当立即开店营业;营业作息时间结束后,各业主应立即关店休业,营业人员必须在半小时内离开商场。
4.4各业主临时申请加班的,需提前三小时向广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广场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除临时加班情况以外的其他申请延长营业时间的,应当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广场管理部门书面同意。
4.5各业主应当保持该房屋/铺位的连续营业,非经广场书面同意,或者除非广场另有临时通知,不得擅自停止营业。
五、名称与标识
5.1各业主应当在广场同意的位置安装店招,标明合法有效的名称或者标识。
5.2各业主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名称和标识,不得借用或者假冒其他企业的名称或标识,也不得使用其他非法名称,其销售产品发票上的公章应与房屋/铺位商业合作商相对应。
5.3各业主在从事经营活动和进行广告宣传时,为了说明该房屋/铺位地址的需要,各业主可以使用广场或者本商场的名称。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各业主均不得使用“百脑汇电子时代广场” 和“ 百脑汇”商标,除非各业主依法取得使用许可。
5.4各业主变更名称、标识后,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广场,并提交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给广场备案。
六、商品与服务的质量
6.1各业主销售的商品必须具有合法来源并具备法律规定的销售条件,不得销售走私物品或者法律限制或者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6.2各业主应当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商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保证商品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6.3各业主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6.4各业主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6.5各业主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各业主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各业主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6.6为维护、提升甲乙双方的形象,以达成共同健康发展之目的,各业主有义务提升自身及其雇员的整体服务质量,保障商场及商家的信誉,如有顾客投诉至广场,各业主则须根据《商业合作合同》中附件一之相关约定向广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价格管理
7.1各业主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各业主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7.2各业主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与商场内商家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商家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商场内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损害消费者利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八、宣传促销
8.1各业主应当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8.2各业主应积极配合广场进行商场整体促销活动,并按照事先承诺的品种、型号、价格和数量等提供促销商品或者提供其他资源。
8.3各业主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各业主的宣传、促销活动妨碍其他商家正常经营或者涉嫌不正当(包括但不限于拉客、黄牛等)竞争的,即使该等促销活动已经获得广场同意,广场也有权采取任何合理、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8.4各业主在本商场内进行宣传、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征得广场的书面同意,并将具体的促销方案提交广场备案。
8.5各业主进行宣传或者促销合同,需要使用广场的名称、标识、图案、包装、名册或者数据等资料的,应当事先征得广场书面同意,并且应当按照广场的规定交纳许可使用费。
九、消费者权益
9.1各业主应当遵守法律,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9.2各业主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9.3各业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9.4各业主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十、售后服务
10.1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消费者履行售后服务义务,该等约定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10.2各业主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自己和其他售后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0.3各业主应当及时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消费者因商品、服务质量或者其他原因向广场对各业主提出投诉后,各业主应当在广场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妥善处理。各业主理解并明确同意,各业主对该等投诉未予即时、妥善处理的,广场有权在不事先通知各业主的情况下自行作出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各业主承担。
10.4各业主理解并明确同意,各业主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由各业主独立处理并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广场因此被追究责任或者商誉受损的,各业主应当向广场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约定保证金的赔偿金,广场实际损失超过该等赔偿金的部分,各业主仍予以赔偿。
十一、商品陈列
11.1各业主有权自主决定该房屋/铺位的布局风格和商品陈列,但是如果该等布局或陈列不合理、不正当或者与商场的整体氛围明显不符,广场有权要求各业主改进。
11.2各业主在该房屋/铺位的商品陈列和物品摆放应当整齐、有序,商品陈列或者物品摆放杂乱无章,明显有碍观瞻的,广场有权要求各业主改进。
十二、资源使用
12.1各业主理解并明确同意,本合同仅授予各业主在约定期限内使用该房屋/铺位的权利,各业主需要使用该房屋/铺位以外的其他部位时,必须事先征得广场的书面同意。
12.2各业主未经广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占用该房屋/铺位以外的部位进行经营、张贴、宣传、促销等活动或者堆放物品,不得在该房屋/铺位外招揽、争抢客源。
12.3广场保留除已提供房屋/铺位外的商场内其他部位、空间的所有权利,各业主需要使用该等部位、空间的,应当与广场签订书面的商业合作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
十三、代理资格
13.1各业主代理销售其他企业产品的,应当取得该企业授权的合法有效的代理资格证书,并将该等证书及时提交广场备案。
13.2各业主假冒他人代理名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广场有权要求各业主立即改正,因此所产生的责任,由各业主自行承担。
十四、与《商业合作合同》的关系
14.1本规章制度与《商业合作合同》共同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并取代在此之前甲、乙双方以口头、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达成的任何与合同主题有关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或表示。
14.2本合同的效力从属于《商业合作合同》的效力,《商业合作合同》无效、解除或者终止的,本合同无效、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商业合作合同》的约定处理;本合同与《商业合作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商业合作合同》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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