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工作制度_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6 03:00: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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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廉洁自律工作制度

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使我局的反腐倡廉工作继续保持良好状态,促进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正确行使职权,维护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社会形象,结合我局的实际,作出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省局“八条禁令”的规定

1、在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理行政许可和处理执法案件中,不准接受对方宴请;

2、在履行各类GMP、GSP检查认证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换发许可证,以及其他评审业务工作中,不准接受被认证、被换发证、被评审单位或个人的宴请;

3、进行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抽查、食品药品购销记录检查、食品药品市场稽查过程中,不准接受被抽查、检查、稽查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4、在培训考核发证、查办案件、干部考核任用、业务咨询等工作中,不准接受有关人员及其单位的宴请。

5、局机关工作人员,到下级单位执行公务时要按当地接待标准食宿。

二、在重大节日时,除经局领导批准的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各单位、各部门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利用公款相互宴请。

三、严格执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舞厅、歌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

1、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因工作业务关系单位公款支付的营业性舞厅、歌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活动;

2、工作人员不准授意或要求下级和其他单位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各类娱乐活动;

3、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授意有关单位到营业性舞厅、歌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四、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收受管理相对人的红包和贵重礼品。如一时无法拒绝,应及时向组织报告,并将红包、礼品交组织处理。

六、本制度公布后,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退出所用的公款,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食品药监系统公务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保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顺利进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食品药监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市食品药监系统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树立廉洁、勤政、高效的工作作风,依法行政,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局成立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对行政执法和管理人员是否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刁难勒卡、野蛮粗暴、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检查。

2、对执法办案是否符合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办案程序,是否截留、私分罚款或罚没药械行为,是否有办“人情案”现象进行检查;

3、对行政许可、检验、认证过程中是否执行有关标准规定,是否及时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并严肃查处,进行检查。

4、对是否依法收费或按职权部门审批标准收费,是否认真执行罚没收支两条线规定,是否有奢侈浪费和违规开支现象进行检查。

5、对是否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保证饮食用药安全有效进行检查。

6、对是否履行监管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拖拉梗阻问题进行检查。

7、对作风飘浮、工作推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进行检查。

8、对办事是否便捷高效,优质服务,勤政务实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的方法有走访调查、座谈会、调查问卷等方式。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第七条、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部门执行,被检查部门应积极配合。第八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纪行为的要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本制度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发生,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惩处执法违法和错案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危害国家利益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行政执法违法情节严重,并依法定程序撤销、纠正或应予撤销、纠正的案件。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追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究,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处罚与责任相适应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对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追究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承办案件受理、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等工作。

法制机构负责承办本单位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受理、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工作。

监察、人事、财政等部门依照职权做好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的追究工作。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违法追究范围:

(一)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部门印制的单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四)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公民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进行行政性收费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因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错案追究范围:

(一)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案件;

(二)复议机关撤销、改变或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并确认为错案的案件。

第三章 责 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个人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千百万造成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和生行政执法违法或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过 4 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行政执法违法或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行政执法违法或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的,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经集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四)因有关人员干预导致发生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追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干预者的责任。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生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等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辞退、免职、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追究责任:

(一)执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二)对执法过错行为自行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执行上级指示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应从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故意行为主观过错或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二)(三)

(四)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应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违法或者错案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赔偿后,要向执法违法或者错案过错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追偿比例按照过错责任大小确认,但过错责任人有使用暴力、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行为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违法或错案责任追究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徇 5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全局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决定对副科级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

1、廉政谈话的对象:新提任副科级以上干部,晋升干部,调任重要部门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2、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和群众工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介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副科级以上干部在执行法规、政策、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组织上需要提醒、告诫的。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三、警示谈话

1、警示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和暴露出部门在执行法规、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的、告诫的。

2、警示谈话的内容: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予以重视,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四、谈话程序及要求

1、对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分别在行政办接到任命通知、干部公示群众信访举报初核结束和发现苗头性隐患问题后提出谈话对象。

2、支部办、监审股提出谈话对象,经支部书记批准后,通知谈话对象,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

3、廉政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的主体为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诫勉谈话,一般以个别形式进行,谈话主体为党组书记或局长;警示谈话,对象一般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分管该工作的副职也可列为谈话对象,谈话主体为党组书记或局长。

4、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党办工作人员作好记录。

5、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情况向党组报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廉政回执工作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接受管理相对人有效监督,保证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增强依法行政自觉性,防止出现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依据省局行政执法廉政回执制度,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各级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原则上一般行政执法案件,均实行填写《行政执法廉政回执单》制度。

二、《行政执法廉政回执单》实行编号管理制度,编号由纪检监察部门编印,统一管理。执法人员到纪检监察部门领取带有编号的回执单进行使用。

三、《行政执法廉政回执单》由执法人员填写,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被处罚人在回执单存根上签字,由执法人员带回,三日内交至纪检监察部门留存备查。

三、《行政执法廉政回执单》(送达)由被处罚人单位或个人填写意见及县局邮(送)市局纪检监察室。

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执法廉政回执单》工作制度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进行落实,并对管理相对人反馈的问题和建议,认真进行处理,并做好保密工作。

五、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时送达《行政执法处罚回执

单》,对不按规定送达的,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在所辖部门内通报批评;第三次待岗培训或调离现岗。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纪检监察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部受理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妥善来电和来访,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依照《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受投诉、举报的范围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公务员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局监察室投诉、举报:

1、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和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红包、有价证券(特殊情况下已接受的,事后应上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严禁工作人员以任何名义向被检查单位敲诈勒索、吃、拿、卡、要;

2、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和服务对象的高标准接待及入住高级宾馆,严禁大吃大喝和超标准宴请,提倡吃卫生餐或自助餐;

3、不准参加被检查单位和服务对象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或借机游山玩水;

4、不准借执法检查之机谋取私利,发泄私愤或夹带办理个人、亲朋好友任何经营、中介事宜;

5、严禁工作人员对被检查单位许愿,不得为被检查单位说情或疏通关系,对亲属所在工商企业的检查应予以回避;

6、不得违反行政执法程序,单人办案;

7、不得违反办事程序和时限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拖而不办;

8、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9、不得超越法定职权罚没款物;

10、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文明规定不得参与的活动和行为。

二、投诉、举报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人事教育科投诉、举报,也可依以下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电话: 0464—82734962、把投诉、举报材料投入“廉政信箱”,地址: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人事教育科。

三、对本局机关工作人员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监管相对人或单位,进行联系、调查、了解,如发现行政执法中有违法违纪苗头,要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汇报和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或进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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