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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发文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文号:并政发〔2007〕17号
发布日期:2007-5-21
执行日期:2007-6-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构建和谐太原,现就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居民户口”管理制度。实行城乡统一户籍登记制度后涉及的征地补偿、退伍安置、社会保障、城镇就业、计划生育等问题,在有关部门配套政策和改革措施未出台前,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全市范围内各类户口实行按规定条件准入制度
(一)外地公民在我市辖区内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房、足额付款、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有稳定收入者,准予其本人和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
(二)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并有居住条件和稳定收入的居民,与其共同生活属外地户口的直系亲属,准予落户。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我市短缺的特殊技能、愿来
我市工作并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外地公民,准予落户。
(四)在我市当年纳税3万元以上、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民营企业,准予法定代
表人本人和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
(五)被我市用人单位招用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职称)、连续工作2年以上、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准予落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入人员和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仍按现行管理办法落户。
三、公安机关可为1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集体户。
四、本意见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原有规
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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