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员制度规定(试行)[推荐]_法制员制度试点意见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4:41: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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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员制度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下称工商所)法制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适应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法制员制度。

工商所(包括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法制员,负责履行工商所法制工作职责。

第三条 法制员应当遵循依法、合理、效率、规范、权责一致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法制员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中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人员中选拔。

法制员由工商所的派出机关(下称派出机关)统一任命。

第五条 法制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工商所行政领导负责,并接受派出机关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法制员,在选配领导干部时,应优先任用。

第二章 法制员的职责和职权

第六条 法制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法律法规;

(二)对本所制定的工作规范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根据核审权限,对以本所名义并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派出机关交由本所办理并以派出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进行核审和听证;

(四)对本所承办的、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检查;

(五)对本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外的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督促纠正;

(六)组织开展本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赔偿案件的应对工作;配合派出机关法制机构组织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的应对、处理工作。

(七)派出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所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第七条 法制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执法人员了解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向利害关系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有关案卷、文件等资料;

(四)对工商所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五)派出机关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法制员应每季度向派出机关法制机构就本所行政执法工作措施、主要事项、主要问题及案件核审情况等进行报告。

第三章 法制员的选拔和任命

第九条 法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执法工作,责任心强,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练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执法能力;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写作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

(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法制员的选拔,采用统一考试的方式,由派出机关的法制机构在本系统内公开选拔。派出机关也可以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法制员。

第十一条 对通过法制员考试的人员,派出机关法制机构会同人事机构考察后,报派出机关负责人审批、任命。

第十二条 法制员的任期为二年。经考核称职的,可连任。

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应当将法制员的选任情况及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法制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工商所实行专职法制员制度。专职法制员独立履行职责,不隶属于工商所内任何内设业务股(组)。实行专职法制员有困难的,可设兼职法制员。第十五条 法制员的行政编制归属所在工商所。

第十六条 法制员由股级以上级别的干部担任。凡担任法制员的,享受股级以上级别的干部待遇及岗位补贴。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下称市局)规定。

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和工商所应支持法制员开展法制工作,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十八条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法制机构应定期对法制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制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市局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制定法制员的具体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 工商所法制员实行轮岗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局规定。

第二十条 法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关应当将其调整出法制员队伍:

(一)受到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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