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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工业经济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政府依法行政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工业经济局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众参与度,使工业经济局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对全县工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四)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决策单位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县工业经济局在作出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五条 县工业经济局单独作出重大决策的,县工业经济局是听证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听证。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县工业经济局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重大决策的,由牵头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组织听证。听证机关对于应当听证的事项,在组织听证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本局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本局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县工业经济局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听证机关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六)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 听证机关可以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本局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听证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依据和意见建议;
(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延期、中止或终止的说明;
(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进行听证评议,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将听证报告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
第二十条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公共场所设立的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听证机关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工业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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