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的通知_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3:12: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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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的通知(浙价费[1993]21号、浙财综[1993]70号1993年4月26日颁布)

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验审制度(以下简称年审)。现将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范围

(一)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二)开展有偿服务的社会团体;

(三)按规定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提成、分成的部门和单位;

(四)以收费形式征收各种基金和集资的单位。

二、年审的内容

(一)收费单位是否按时向物价管理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亮证收费;

(二)收费单位在收费过程是否有扩大收费范围、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的行为;

(三)收费单位是否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四)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的起讫时间收费,有无增加收费频次的行为;

(五)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对被收费单位进行了管理或提供了服务;

(六)收费单位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并按规定的项目填写;有无买卖、转让、转借、代开、移用收费、集资票据的行为;有无伪造票据和私刻监制章的行为;

(七)收费收入是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有无隐瞒收入虚报支出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八)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地

缴存财政专户;

(九)有无建立必要的收费管理制度和配备专(兼)职收费管理人员。

三、年审办法

年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是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负责省级单位和中央、外省(市)驻浙江单位的年审。市、地、县(市)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收费单位的年审。

年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6月。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收费单位上年度的收费进行验审,于7月底前年审情况书面报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在年审前发出通知,被审单位应按规定填报年审报表,并提供财务报表、帐册、收费票据等有关资料。

四、表彰和处罚

经物价、财政部门年审后,对执行收费政策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年审中发现被审单位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应责令收费单位立即纠正,多收的款项物价检查部门收缴,对情节严重或拒绝改正的,可撤消有关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直至吊销《收费许可证》。

(一)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决定的收费与国家和省规定不符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的;

(三)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或买卖、转借、转让、代开、移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票据的;

(五)伪造或使用伪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票据,私刻监制章的;

(六)收费项目被撤消后继续收费的;

(七)不按规定亮证收费的;

(八)隐瞒收入、虚报支出、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

标准的;

(九)按照规定应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本级单位有否及时足额上交;上级单位有否及时足额上交;

(十)只收费不管理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十一)不按时送审或者不如实提供审查所需资料的;

(十二)其他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行为;

五、年审收费标准

(一)省级按收费单位收费总额的5‰收取。

(二)各市、地、县在5‰—10‰范围内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三)交通部门的各项收费及邮电附加费按收费总额的1‰收取;

(四)对下列收费单位免收年审费,只收60元的年审手续费:

1、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大中专院校的学杂费、住宿费;

2、医院(含县以下乡镇卫生院)的药品收入及医疗收费;

3、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事业的收费;

4、其他收费单位经费确实困难的,经同级年审单位批准后可予适当减免。

六、年审费的收交和管理

(一)年审收费原则上按收费的归属划分,即按一定比例的归属分别由省、市、县各级年审办公室收取。

(二)各级年审单位收取的年审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年审工作中的费用支出。

七、年审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以保证年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通知于1992年度起试行,市县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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