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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中若干
政策问题的补充意见
(皖直房改[2002]6号2002年3月11日)
省直、中央驻肥各单位:
一、单位在人事制度改革后,对人事关系放在人才交流 中心的聘用人员,可比照正式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二、辞职、停薪留职、买断工龄、退养回乡安置等不在 岗位的人员,不再实行住房补贴。
三、退休后异地安置,工资在原单位发放和因机构改革 内退人员应实行住房补贴。
四、军队干部在部队已领取住房补贴且未达标的按地方 标准予以补齐,达标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五、个人在购私房时,单位曾补贴过部分购房款,对补 贴超过享受住房补贴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六、居住父母租用的公房,父母双方去世后房屋已拆迁,子女又领取拆迂补偿费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七、单位住房补贴没开始时,职工职级(职称)。发生 变动的可按当年的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予以补贴;单位住房补 贴后,职工职级(职称)发生变动的,可分段计发住房补贴。
八、夫妻双方购房,后又调整换购房时,夫妻离异由一
方购买,另一方应视为无房户,可享受住房补贴。
九、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必须将已购房过渡全部产权 后,方可享受住房补贴。.
十、单位奖励职工的住房,职工仍可享受住房补贴。
十一、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职工,可享受住房补贴。
十二、货币化补贴后,房租补贴继续发放。
十三、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可在本地或外地购买商品 房。
十四、工龄补贴按职工1 9 9 3年以前实际工龄计算。1999年1月1日后按月计发补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
十五、居住集体宿舍的职工视同无房户发放住房补贴,发放后必须将集体宿舍退回产权单位。
十六、从1999年1 0月1 8日起(皖直房组字[1999]O 3 号印发之日),因轮候原因死亡的,继承人可代为领取住房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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