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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岗、下岗、辞职、辞退、除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健全企业内部竞争机制,实现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最佳组合,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员工组合上岗、淘汰下岗、辞职、辞退、除名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合上岗制度
第二条 员工上岗,通过合理劳动组合实现。员工必须在劳动组合中被组合,方有资格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在岗员工待遇。
第三条 合理组合的原则
1、根据外部经营和公司运行实际情况,实行合理组合;
2、条件公开、机会均等、择优上岗。
第四条 组合上岗的方法
1、严格执行人事管理权限;部门人员由部门主管负责提名,经工场长同意,报总经理批准聘任。
2、通过考试或考核,根据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劳动态度择优选用人员。
第五条 择优上岗基本要求
1、能积极主动承担公司各级下达的工作、生产任务;
2、责任心强、劳动态度好,敢于坚持原则,能在生产工作岗位上起作用;
3、管理人员有较好的管理、技术素质;一般人员技术培训合格,应知应会考试成绩优良;具有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能力;
4、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 不全符合上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组合上岗;
1、平时工作一贯积极肯干,表现好但年龄较大的老弱员工;
2、经医院证明患有病症尚能工作者;
3、因公或非公致残,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者;
4、正值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工。
第三章淘汰下岗制度
第七条 员工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具备相应能力、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或不能遵守规章制度,随时淘汰下岗。
第八条 淘汰下岗的条件。员工被组合上岗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随时淘汰下岗:
1、劳动技能差、不胜任本职工作者;
2、连续3个月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者;
3、工作(服务)态度差,不讲职业道德,与他人吵架影响本单位声誉和团结者;
4、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而损坏设备、工具或造成原材料、产成品2万元以上损失、浪费者;
5、隐瞒质量、责任事故者;
6、侵占公司财物或侵占他人财物者;
7、一年之内旷工2天以上(含2天)者;
8、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离岗各项累计超过4次者;
9、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九条 淘汰下岗的程序
1、由部门写出书面材料(下岗的理由和意见);
2、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3、部门主管备案,领导审批;
4、报管理部备案;
5、下岗人员交管理部按公司辞职、辞退制度处理。同时公司将视情况依法依规追索相关费用和损失。
第四章辞职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辞职为职员要求解除现企业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退出公司工作。公司根据《劳动法》,依据劳动合同,经批准后允许员工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员工要求辞职的,必须提前30天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交所在部门,并填写“辞职申请表”,按要求写明辞职原因和时间;
第十二条 辞职员工所在部门对员工辞职要迅速作出反应,了解员工辞职的动机和原因,并签署部门意见,报管理部;
第十三条 管理部对员工的辞职申请,应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并同辞职员工本人面谈,了解辞职原因,向工场长和总经理汇报;
第十四条 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并办理相关工作、文件、物品移交手续后,辞职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本人可不承担劳动合同违约金,但应承担公司为其本人所花费的各种培训费用及文件、物品的损失费用等。具体按《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员工提出辞职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在一个月内自动离职的,属于单方面中止劳动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家属,令其赔偿违约金、培训费、物品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否则公司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六条 辞职必须先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岗员工辞职必须在提出辞职报告1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离开原工作岗位。员工未提出辞职报告,不辞而别的,公司将直接予以除名,并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章辞退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对不合格的员工实行辞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作辞退处理。
1、新进人员试用期满不能上岗工作者;
2、淘汰下岗者;
3、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者;
4、要求调离本公司,未按正常途径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5、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内累计旷工2天以上者;
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料、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者;
7、贪污、盗窃、营私舞弊但又不够刑事处罚者;
8、有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十八条 辞退的手续,按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对辞退的人员,公司将视情况依法依规追索相关费用和损失。
第六章除名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对不合格的违法违纪员工实行除名。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律作除名处理:
1、侵占公司财产、贪污、受贿者;
2、有意破坏公司财物者;
3、以暴力威胁、恐吓同事或上级者;
4、参与打架斗殴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者;
5、严重泄露公司秘密者;
6、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并经批评教育无效者;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或触犯刑律者。
第二十条 除名处理手续,按《员工奖惩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同时公司将视情况依法依规追索相关费用和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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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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