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_干部任用四项监督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09:11:5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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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

基本知识资料

1、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2、因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提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3、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中发(2002)7号文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4、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6、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7、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8、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9、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10、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11、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2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12、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13、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4、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 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15、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16、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17、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18、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

19、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坚决查处用人上的违纪违法行为。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1、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中,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22、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更上一级组织部门批复同意。

23、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24、“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2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理干部的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体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6、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27、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28、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29、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30、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并无记名投票表决。

3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32、选拔任用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33、凡本地区、本部门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34、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扩大选人用人民主,建立健全主体清淅、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

35、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36、《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要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畅通电话举报、信访举报和网络举报渠道,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力度。

37、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已经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38、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39、“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40、对民主评议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41、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42、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43、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44、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45、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46、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47、根据中组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助理和副秘书长备配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09]3号),省级政府原则上不配省长(主席、市长)助理,省级以下政府不配备助理。

48、《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员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49、《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确定了11个党政干部制度改革重点突破项目,分别是:⑴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⑵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⑶推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⑷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⑸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范围⑹坚持和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制度⑺建立健全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⑻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⑼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⑽深化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⑾实行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

50、《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51、2009年5月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上,李源潮同志在讲话中就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出了“一个目标、三个办法”。这“一个目标、三个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简要回答)

答:“一个目标”:党的十七大对组织工作提出的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目标。

“三个办法”:一是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从源头上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力度;二是强化公开监督,把选拔任用干部满意度民意调查作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力杠杆;三是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用铁的纪律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52、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发现干部“带病提拔”,如何调查和追究选人用人责任?(简要回答)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的方式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措施。纪律处分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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