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训诫对象线索信息报告制度.修改稿doc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警示提示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牛文斌 站 长 副组长:弓建华 党支部书记 成 员:白会明
曹 裕 高如尚 副 站 长
副 站 长 文 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来能挣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报告的原则,试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药根据半年目标检查、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目标考核工作,实行一年两次报告。具体时间是当年的7月15日和和次年1月15日前。报告要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四条 报告内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五条 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干部将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副职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向局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第六条 局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可向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反馈各部门、各单位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对不遵守报告制度、不按期如实报告情况的进行批评教育或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本制度由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面对各部门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试行考核。第三条 责任考核的内容: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四条 责任考核方式方法:
1、领导班子和领导个人对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述职;
2、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由群众进行评议;
3、查阅有关资料、记录和报告,必要时查看有关财务账目; 4.有选择地深入到责任主体所辖范围进行明察暗访,实地查看有关情况;
5.对群众举报或反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反面存在的问题的责任主体,进行个别谈话或质询。第五条 责任考核的评价
根据考核结果,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成效情况作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次。第六条 本制度有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员廉洁自律制度
一、党委需要加强对干部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学习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断增强自律意识。
二、党员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认真学习财经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三、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禁止“吃、拿、卡、要”现象。
四、建立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准用公车从属婚丧、嫁娶、外出旅游活动。
五、党员干部不准借工作、检查为名接受宴请,下乡镇一律在乡镇机关灶就餐。
六、严格工作生活制度。工作期间中午一律不得饮酒,不得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
七、严肃财经纪律。不准私分、侵占公共财产,不准向下级单位或工作联系单位
八、党员干部建设有关规定,由局支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按规定处理。呈报上级党和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制度
第二条 为了及时掌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的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检查内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四条 检查方法:责任主体的自我检查,即责任主体根据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任务的要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本地区、本单位的责任制目标任务,进行半年、年终检查,以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确保目标的实现。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检查主要采取听取责任主体的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察看有关实地情况,察访群众反映等方式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结束后,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检查单位提出具体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检查后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
第五条 本制度由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员干部诫勉督导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 败体系,强化动态监察机制,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诫勉督导制度,要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对已有苗头性腐败问题和正在深化的腐败行为,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党的政 策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进行及时纠偏、督察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第三条 诫勉督导实施主体:诫勉督导制度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诫勉督导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干部为诫勉督导对象,应实施诫勉督导。
(一)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
(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的。
(三)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执行党的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 一般性的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的。
(四)其他需要诫勉督导的 第五条 诫勉督导实施方法和程序
(一)收集和掌握诫督导对象线索信息
1、通过 警示训诫工作联席会议,收集和掌握诫勉督导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2、通过建立警示训诫对象线索诫勉督导报告制度,收集和掌握诫勉督导对象线索信息。
3、通过群众信访举报,收集和掌握诫勉督导对象线索信息。
4、通过新闻舆论监督,收集和掌握诫勉督导对象线索信息。
(二)确定诫勉督导对象
根据收集和掌握诫勉督导对象线索信息,在调查了解、确定事实的基础上,由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确定诫勉对象。
(三)实施诫勉督导
实施诫勉督导,应采取诫勉谈话的方式进行,其程序是:
1、向诫勉督导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列出需要诫勉督导的内容,并确定谈话的时间和地点。
2、实施诫勉谈话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
3、实施诫勉谈话,根据诫勉督导对象存在的错误行为对其进行督察、引导、告诫、帮助,提出问题的性质及其影响要求其终止错误行为,限期改正错误,期限一般为两个月,确 需延期 的,不超过三个月,诫勉督导谈话要作出书面记录,经诫勉督导谈话对象核实后签字,同时,诫勉督导对象应对存在的错误行为,认真地作出检查,并提出整改的措施和承诺。
(四)监督整改。
纪检监察 机关对诫勉督导对象要及时跟踪回访,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 形式,了解其思想,工作改进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第六条 诫勉督导结果运用 对诫勉督导对象诚心接受批评,限期整改到位的,既往不昝,对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 造成一定后果的,实施责令纠错,或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给予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部门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农业局纪检组织负责解释。
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廉政预警机制,促进党员 干部廉政勤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警示提醒制度,要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立足教育、着眼预防的原则,对群众有反映,可 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进行提醒和告诫。第三条 警示提醒制度实施主体。
警示提醒制度由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第四条 警示提醒对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干部为警示提醒对象,应实施警示提醒。
(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存在苗头性问题。
(二)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中有可能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个人及家庭遇到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中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第五条 警示提醒实施方法和程序
(一)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1、通过建立警示训诫工作联度会议制度,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2、通过建立警示训诫对象线索信息报告制度,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3、通过群众信访举报,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4、通过新闻舆论监督,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二)确定警示提醒对象
根据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经过认真甄别,由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确定警示提醒对象,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警示提醒
1、有可能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的,采取发提醒书、询问函、电话提醒和告诫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 对象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2、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采取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 应该纠正的问题,提出注意的要求,信访约谈和提醒谈话,必须2人以上组织进行,并填写《警示提醒登记表》。
3、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纪检监察机关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照问题的性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诫勉督导、责令纠错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镇各单位、各支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前段时间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由 农业局纪检组织负责解释。警示训诫对象线索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 施方案》的要求,全面了解和掌握警示训诫对象线索 信息,准确确定警示训诫对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志丹县党员领导干部警示训诫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实行警示训诫对象线索信息报告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客观公正,坚决杜绝捕风捉影甚至诬告陷害行为。第三条 实行警示训诫对象线索信息报告制度,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局监察室 报告。第四条 报告的主体是党的组织。
第五条 线索的收集:纪检监察机关的查找、领导小组检查的线索信息、干部群众检举等方式。
第六条 报告内容。对党员干部具有下列问题的线索信息,应给予报告。
1、党员干部被群众举报、社会有不良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问题的线索信息。
2、党员领导干部在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干部人事任 免,以及个人家庭遇到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 考察等事宜中有可能出现不廉洁问题的线索。
3、党员干部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线索信息。
4、党员干部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的线索信息。
5、党员干部在执行党的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一般性决策失误和 工作偏差问题的线索信息。
6、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的线索信息。
7、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存在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办事效率 低下等问题的线索信息。
8、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内不正之风或腐败 案件,造 成一定不良影响的线索信息。第七条 报告的问题线索信息要有可靠的事实依据,并有能证明事实的文件、材料、档案 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第八条 报告的问题线索信息要以正式文件或公函报告。报送到保安镇纪委,由保安镇纪委一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 报告采取随时报告和定期报告的方式,对知情不报,有意隐瞒者,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 农业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警示训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方案》,加强纪检机关与各 有关单位的联系与沟通,推动警示训诫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员内监 督条例(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主要为 纪检监察、有关股室及局等方面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也可确定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纪检书记主持召开,或由纪检书记委托其他人员召集,会议筹备工作由监察室具体负责。
第四条 联度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宜可随时召开。第五条 联度会议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一)研究确定全镇警示训诫工作任务和措施。
(二)提供警示训诫对象线索信息。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须提供以下线索信息。
1、党员干部被群众举报、社会有不良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问题的线索信息。
2、党员领导干部在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以及家庭遇到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中有可能出现不廉洁问题的 线索。
3、党员干部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线索信息。
4、党员干部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的线索信息。
5、党员干部在执行党的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问题的线索信息。
6、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的线索信息。
7、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存在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的线索信息。
8、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或腐败案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的线索信息。
(三)讨论修改有关规定和制度。
(四)部署 具体工作任务。
(五)研究解决系统警示训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的问题。第六条各相关单位对联度会议安排的各项任务应认真贯彻落实,并按时上报工作结果,监察室要搞好监督检查,并及 时收集、汇总有关情况。
第七条联席会议单位按照“首发现、首报告”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报告”的原则,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对知 情不报,延误工作的责任人,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条本制度由农业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 按照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 部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行为,应当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四条 组织处理的方式:
(一)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和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 评比先进资格、整顿领导班子。
(二)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行为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取消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从宽和从严规则: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能积极查处和及时纠正,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按 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对职责范围 内发生 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甚至包庇纵容、顶着不办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和处分。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任职负责制: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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