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资金互助制度分析_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试题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04:53: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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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资金互助制度分析

内容摘要:我国民间融资作为农村金融抑制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性产物。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形式是发展合作金融及破解农村金融问题的一种有益探索。从基层发展实践看,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有效地改善了农户贷款难问题,实现了农村各种资源有机整合与有效利用。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本文认为需从政府支持、组织制度建设等方面对其进行规范。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合作金融组织;诱致性制度变迁;互助会

基金支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编号:2009-2012)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2010年基本业务费课题“贫困地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制度研究”

一、引 言

合作社作为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能够提高农业经营效率、保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但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自我积累十分有限,业务规模较小,服务能力薄弱。出于扩大再生产需求和组织可持续发展要求,迫切需要外部资金的注入或在合作组织制度框架下整合农户内部自有的闲散资金。

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快速推进,逐步形成了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主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体系。然而,在商业化目标的推动下,农业银行距离农村和农民越来越远;农业发展银行直接面对农户和农村微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严重不足;而作为真正面对农户和农村微小企业开展信贷服务的农村信用社本身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不良贷款多、资金实力不足等,其结果是农村地区真正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十分有限,即依靠外部资金的注入成本高且难以操作(郭晓鸣, 2005)。

银监会框架下的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我国政府促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产物,是在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民间内生发金融创新产生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也是在中现有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之外产生了真正的、正式合作金融制度安排(何广文, 2007)。然而,这种织模式在运作和监管等诸多方面类似于正规的业金融机构,与基于合作社理念的合作金融组织有差距。

在农村资金需求的巨大市场的驱使下,在正金融供给不足及正式合作金融制度发育不完全情况下,农户及农村微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资互助是必然的。在合作社成员自愿、政府扶持指下,我国许多地区开始进行了合作社内部资金互试点工作,有效地缓解了成员季节性的生产资金难、小规模扩大生产及灾后恢复生产等的资金求,增加了农户生产组织化程度,是解决农户及村微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种有益探索,也可为规合作金融的发展提供诸多经验。

二、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的制度性因素分析

(一)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组织发育的需求动因

1·现有制度框架下合作金融组织准入成本过高。银监会框架下的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过高的准入成本使得一些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发展新型合作金融组织陷入“高成本”陷阱。(1)准入门槛过高。《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对于我国东部和中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这一准入门槛尚可,但是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广大的贫困地区则显得过高,而 1

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又是这些地区最需要的,过高的门槛使得这些地区被排斥在现有制度框架之外。(2)营业场所门槛过高。“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款规定:“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尽管对于什么样的营业场所界定模糊,但若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将会产生较大的内部组织成本,这也是和小农户资金互助理念冲突的。(3)管理人员门槛过高。“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尽管目前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取得巨大进步,但是现实中合作社广大农民成员的文化素质远未达到这一要求。

2·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合作金融组织源于农村中小企业或农户总处于不利地位而在实践中的交易联合。就资金供给方的农村商业金融组织而言,农村微小企业、农户在与其进行金融商品交易中,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较高的交易费用,且自身资本有机构成较低,其所获利润常常低于平均利润。就资金需求方的农户及农村微小企业而言,他们在进行金融交易中往往无法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品,难以从商业金融机构获得信用贷款,即便是可以获得贷款,农村微小企业及农户也常常需提供更多的信息、更长的审核时间,交易成本很高。而合作金融组织是社区个体之间的联合,其得以维系的关键是社员之间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以低于一般市场交易成本的代价面向合作者优先提供服务。相比之下,单个农户与商业银行的交易行为的外部成本显然高于农户与合作金融组织之间的交易成本。

3·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母体是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我国农村出现了诸如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毫无疑问,这些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对促进合作金融组织的产生和发展起到极大的催生和推动作用。尽管需要制度创新,但现行农村各类经济组织仍是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母体。严格的路径依赖致使我国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不可能凭空产生,必然会在现有的组织制度基础上衍生而来。

(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促进作用

如果在交易费用约束下诱致性制度变迁无法实现,国家的介入则可以使人们达成一致的交易费用降低,尽管资金互助组织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但诱致性制度变迁自身存在的外部性和“搭便车”以及谈判成本高、实施难度大等特点,导致制度供给总是少于制度需求,但是若无强制性制度变迁推动作用,制度的供给和保障无法落实,那么资金互助组织在以后的发展和壮大中必然会有诸多的限制和不便,因此,它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对于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鼓励开展资金互助。资金互助合作大的方向已经明确,如何完善农民合作金融将是下一步操作重点,目前各地已有一些这方面的实践。如已颁布的《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针对资金互助这种新的合作形式明确规定,农民从事与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有关的资金互助合作可以参照条例规定,依法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无疑为农民开展资金互助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准入方式和发展依据。

三、天津宝坻区民盛养鸡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个案分析

(一)兴办资金互助会的背景

天津市宝坻区民盛养鸡专业合作社前身是民盛肉鸡产销协会,由于协会作为社团组织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2005年4月该协会变更登记,经宝坻工商分局批准成立专业合作社。近几年在宝坻区农委的大力支持下,借助区位优势及与大成集团天津公司合作下,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合作社有成员320户,仅2008年合作社生产规模年出栏肉鸡达到600万只,每个成员户纯收入超过7万元。合作社获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得一些成员有扩大养鸡规模的意愿,但是受限于资金短缺及向商业银行贷款难等问题,产业发展陷入被动。专业合作社结合其区域内农户养鸡的现实需求,特别是针对部分养殖户扩大再生产资金短缺情况,在合作社的制度框架内,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在 2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局的支持下,于2009年上半年依托天津市宝坻区民盛养鸡专业合作社发起成立资金互助会(目前,天津市在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的仅有两家作为试点)。该资金互助会在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吸纳入股成员50名,股金合计110万元,累计向成员借贷55人次,贷款额达到170多万元*。

该资金互助社作法是将一部分专业合作社成员把资金以入股的方式集中起来,实行内部成员贷款互助,以合作金融资本缓解成员养殖资金紧张的问题,其效果不仅使更多的养殖户扩大了生产,促进了社区肉鸡养殖的发展,更是对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模式的一种有益尝试,是农村金融创新的一种积极探索。

(二)资金互助会运行机制

资金互助会是在政府的指导下成立的,以合作社内部成员为主体,非合作社成员不得入股与借款;坚持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原则;坚持入股资金与自营业务结合的原则。互助会主要调解成员间的资金余缺,缓解合作社成员从事肉鸡养殖资金紧张的问题,这一运转方式采用“会员集资再服务会员”的办法,真正为合作社内部社员生产资金的需求提供了帮助。

资金互助会的组织架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成员大会由全体入股成员组成,经授权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其中代表由若干成员小组直接选举产生。

合作社内部社员自愿入股,成员需求资金在其股金金额内实行信用制度。超过股金借款需有合作社成员用股金担保,担保人的股金总和必须大于或等于借款金额。每户成员最高借款不超过20万元。在合作社内非入股成员借款,每项借款不超过10万元,需要用入股成员股金担保,股金数额必须大于或等于借款数额。实行自担责任、互担责任和共担责任机制。无论任何情况造成成员所借款项不能按期偿还的,合作社将用其本人的股金和收购其产品的销售资金抵还,数额不足部分由该项借款担保人的股金补齐。

资金互助会年存款利率为6%,高于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年贷款利率为10%,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根据肉鸡养殖周期,资金互助社规定贷款资金两个月为一个周期,到期还款,以尽可能提高贷款资金周转率。

区别于民间借贷和非法融资组织:资金互助会是经济联合体,有内部规章和明晰的运行机制来约束成员行为及防范风险,进行民主管理,不断进行自我完善;不以赢利为目的;服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信用度高;入股成员不得利息,只按股获得红利或弥补亏损。

区别于银监会框架下的资金互助社:资金互助会是在合作社内部发育起来的,其服务对象不仅有互助会成员,也有非互助会成员的合作社成员;没有过高的准入成本;发展初期政府对其进行财政、培训等多方面的扶持。

(三)存在的问题

对刚刚起步的天津市宝坻区民盛养鸡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而言,合作金融的发展探索还只是破了个题,调研中发现可能影响今后发展的潜在问题:

1·没有明确的身份认证。资金互助会是在相关政府机构的支持下作为试点成立的,不同于银监会框架下的资金互助社,有金融许可证是法人;不同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也不同于专业协会可在民政部门注册。尽管资金互助会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但至今没有明确的“身份证”,只是附属于专业合作社(实际上产权独立)。因此,业务活动、发展方向等都会受此限定。

2·组织边界和利益关系界定不清。一方面,专业合作社与资金互助会成员有交叉,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伴生格局,但资金互助会不为专业合作社所有,而为专业合作社部分成员所有;同时,资金互助会是以合作社为依托开展业务活动,借贷关系涉及到专业合作社成员。理论上,资金互助会与合作社组织边界是不同的,因此不同组织边界中的成员有着不同的利益关 3

系。但实际运行中,由于两个组织的理事长是同一个,且资金互助会与专业合作社在固定资产、政府扶持资金使用等方面高度重合,使得两个实体组织边界因产权关系纠葛而变得不清。运行结果可能是,随着互助资金组织业务范围的拓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发展壮大,其所依托的专业合作组织载体因并不能对资金互助会新增资产享有权益(分红只是在所有者股东间进行),而使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可能对资金互助会提出利益分割要求,或者资金互助会出现经营风险,同样对专业合作社产生资产损失和其他负面影响。这有可能将会成为影响今后彼此发展的突出问题。

3·风险控制手段少,内部组织制度不完善。

作为资金互助试点,其风险控制和组织内容制度尚有不足之处。农业风险较高,养肉鸡更是如此。但目前该合作社成立的资金互助会对贷款风险的控制除了加强技术服务和担保外没有其他手段,一旦出现大规模疫病,贷款资金将面临较大风险。此外,制度建设方面需要完善的地方也不少。例如《资金互助会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五章第三条规定:接纳的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自有资产。这里既没有涉及外部无偿资助资金折股量化问题,更不会有作为盈余分配时考虑的依据。在财务管理制度中亦无对外部无偿资助金额的明确规定,故在处理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时比较模糊。

四、对 策

1·遵从合作制的基本规制,多模式培育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从本质看,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是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政府引导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并依托地缘、亲缘、业缘关系得以发育,其组建过程及运行机制大体依照合作社的基本范式,但未来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发育的资金互助组织能否成长为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尚需在制度建设方面加以促进和规范。在我国合作金融组织培育和发展过程中,既要遵从合作制的基本规制,又要立足发展条件的差异性,从运行机制、组织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发展多种模式的合作金融组织。

2·完善外部保障机制,创建良好的制度变迁环境。一是要完善立法。目前我国合作金融组织缺乏专门的法律对其规范与保障,合作金融的法制建设的重点是出台《合作金融法》,就合作金融组织的宗旨、性质、法律地位、产权安排、组织机构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农民的预期收益。国外合作金融在发展初期政府均给予多方面支持,降低合作组织的进入成本,改善农民的预期收益,政府对合作金融组织在税收和财政等多方面要给予支持。

3·健全组织内部制度,降低运行风险。作为合作金融的一种探索模式,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要始终坚持合作社基本原则,明确“三会”制度,规范内部制度建设,不能使会员代表大会形同虚设和流于形式,导致内部监督和制衡功能的丧失,避免走合作基金会的老路。鉴于目前多数互助会的资本金主要是社员股金,没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一旦发生风险,将使入股会员受到严重的损失,也影响互助会的长远发展和示范效应,可设计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资金互助会,依托专业合作社发展互助性农业保险、创立产业发展险金等形式,多渠道分散贷款风险。

4·加大对合作理念和合作金融知识的普及。作为新生事物,我国农民互助资金组织的出现和发展目前尚属个案还不普及,加之合作基金会的前车之鉴,使得农民在加入新的合作金融组织时尚有颇多疑虑,我国合作金融发展之路还很漫长。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户有开展金融合作的现实需求,不少地方也初步具备了合作金融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加大对合作社成员有关合作理念及合作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尤其重要,唯有掌握了合作金融知识,方能更好利用合作金融这一制度工具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何广文·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路径·银行家, 2007(1)

2·彭克强·农村合作金融增量渐进发展论·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8(1)4

3·夏 英·政府扶持农民合作社的理论依据与政策要点·农村经营管理, 2004(6)

4·范 静·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创新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6

5·王 彬·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功能异化与重构·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2)

6·王苇航·关于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思考·农业经济问题, 2008(8)

7·余文渊·农村合作基金会兴衰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启示·理论探讨, 2005(5)

8·张立中,王 鹏·国外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启示·世界农业, 2006(6)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02-23 作者:农业部经管司专业合作处 访问次数:813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办、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各地蓬勃兴起,已经发展成为重要的农村市场主体,对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稳定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构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动合作机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种新型的市场主体是联结分散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纽带,是提高农户市场谈判地位的有效载体,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组织形式。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延长农业产业链条,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围绕农业产业链贯通金融支农链条,进一步拓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提高整体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银监会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有效途径,受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广泛欢迎,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发育水平不高,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不强,注册资本金较少,可抵(质)押财产不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服务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不系统、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农业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挥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采取多方面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

二、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2009年上半年,要与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一道,对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要以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等为主要内容,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指导辖内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要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规范开展信用评定工作,稳步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的授信管理模式。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 5

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大力培育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观念和诚信氛围,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系千家万户,成员从事同类生产经营活动,彼此情况相对熟悉的优势,探索实施信贷管理批量化操作的有效形式,促进农户贷款管理模式实现从“零售型”向“批发型”转变。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当地农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产品优势,全面把握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分布、发展水平以及其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金融服务需求。在此基础上,加强市场细分,提高支持发展的精细化水平。对处于起步阶段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采取向合作社成员及与合作社建立稳定购销关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贷款,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形成扎实的产业基础;对于发展层次较高、经营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予以重点支持,积极满足必要的资金需求,做到扶持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一个特色产业,搞活一地农村经济,致富一方农民群众。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领域,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可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贷款拖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照商业原则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根据需要适当追加贷款投入,帮助其恢复生产发展。

四、创新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

在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获、信息披露到位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需求。鼓励以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信用贷款发放。鼓励进一步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鼓励发展自助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做到一次申请,统一授信,周转使用。鼓励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息、网络优势,拓展收费类和服务类资金归集等中间业务,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市场信息和金融咨询、代理保险销售和理财业务等。要加强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继续推广银(社)团贷款以及业务代理,发挥金融合力支持作用。

五、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方式

对规模较大、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积极提供代理或流动上门服务。加快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鼓励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充分的地区就近设置ATM、POS等金融服务机具,稳步推广贷记卡业务,探索发展手机银行业务,提高服务便利度。特别要围绕提高审贷效率和解决担保难题,创新服务方式。要针对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季节性强、贷款需求急的特点,适当前移贷前调查环节,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贷效率,动态了解和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提出的贷款申请,要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贷款受理、调查和审查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贷款需求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满足。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成员户数以及整体偿债能力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实现“集中授信、随用随贷、柜台办理、余额控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可由其成员提供联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人申请贷款的,可采取合作社内封闭联保或由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方式。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 6

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行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农贷信贷员包社服务,在授信方式、支持额度、服务价格、办理时限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六、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并纳入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范围内统一推进。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按有关规定履行市场准入审批手续,组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依法合规审慎开展经营活动,真正办成社员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最大利益的合作性金融组织。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共同持股基金或持股会等形式,集合和保护成员投资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股东(社员)权利。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借以发展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延伸产业链条,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作用,扩大成员融资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七、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风险控制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金融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支持重点,规范业务操作规程。要抓紧建立健全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的全程跟踪与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款“三查”工作。建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良信用记录惩戒机制,对于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恶意违约不履行还款责任的,要予以曝光,停止一定期限的授信,降低信用等级,取消信贷优惠;对于挪用贷款、弄虚作假取得贷款的,立即取消授信,采取限期收回其他资产保全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积极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缓释措施,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监事及成员个人以个人财产,对专业合作社或成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贷款抵(质)押财产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且保险单上应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

八、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政策激励

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密切业务协作,共同组织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成员账户,实行财务公开,推动民主管理;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库,密切加强与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协作和配合,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创造基础条件;要发挥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主动配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工作,为其授信和用信当好参谋,协助做好贷前调查、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成效明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税收减免等多种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后续评估,密切跟踪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展,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支持推广有益经验,持续放大创新成效,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水平。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请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办、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市(师)、县(团)农村经营管 7

理部门。

从生产关系看,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民新型生产关系组织载体,在这个意义上讲,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任何其他银行(商业银行)所替代不了的。当前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是提高农民信用组织化,也就是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

从市场交易关系看,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架起小农户与大银行的信用桥梁,也就是说大银行在农村生存发展的基础是建立在合作金融基础上的,才能降低面对千家万户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当前政策考虑是支持大型银行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社,将资金批发给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其面向成员零售服务,也就是必须建立国家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财政金融融资制度,这一点还有待继续推进。

农村资金互助社还需建立村村联合体系,实现横向合作纵向联合发展,才能成长起来。这方面也需从立法与政策两方面推动。

农村资金互助社还必须与经济合作结合起来。货币是商品的交换媒介,有商品交换的地方,在农村社区一般均需要发展互助资金组织,这是很多人现在还没有认识到的呢。

因此,农村资金互助社代表了未来农业的现代金融组织,是农村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挥亿万农民群众力量推动金融改革发展的主要组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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