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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级人员恪尽职守、依法治企,确保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全面提高我矿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神华集团乌海能源公司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追究
1、骆驼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是指矿各级管理人员由于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乌海能源公司、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对象)为本矿各级管理人员。
3、责任追究办法,按照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对问责对象,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安全责任相对应、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与扩大。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接受广大员工和各相关组织的监督。
4、各部室、区队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5、任何部门及每位员工均有权向矿安健环部报告或举报责任追究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6、责任追究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1)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决议及其它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2)经本安委会会议、安全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安全事项或在某一时期、某一方面安全重点工作中应由其承担的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未认真贯彻、执行神华集团和乌海能源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决定、办法及相关规定,影响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和安全整体工作部署的。
(4)对职工代表提出的安全生产议案、员工提出的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5)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管理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安全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矿整体安全工作的。
(6)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隐患,未进行及时整改和解决,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
(7)对重大安全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滥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的。
(8)对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虚报、迟报的。
(9)对所管辖的部门及单位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反国家、行业和矿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所管辖的单位或人员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滥用职权违章指挥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10)在发生特大事故及重大财产损失、员工生命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不按有关规定、两级公司有关部署,未能及时、有效地启动紧急预案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11)依照有关规定,应对责任追究对象进行问责的其他事项。
7、对责任追究对象的问责,由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或本矿其他副职提出,责成安健环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最后由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8、责任追究对象应当配合调查,真实汇报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9、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处分的类别包括:
(1)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警告;
(4)严重警告;
(5)记过;
(6)记大过;
(7)降职;
(8)责令辞职;
(9)撤职;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10、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11、责任追究对象有违反法律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调查组工作人员与责任追究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13、对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4、责任追究对象对行政处分有异议,或者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0日内申请复核。
15、在复核期间,行政处分一般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发生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事故汇报程序进行处理:发生轻伤及以下人身事故的,由矿安健环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追查。
2、发生下列事故上报乌海能源公司,由公司事故调查组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矿各相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
(1)性质、后果严重的重伤事故;
(2)下列重大非伤亡事故:
①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24小时以上;
②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
③发生火灾事故的;
(3)提升设备的断绳、过卷,运输设备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6KV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力容器爆炸等;
(4)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5)井下突水;
(6)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故。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情况;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部室、区队必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负责现场保护,召集证人和有关人员,提供有关图纸资料等。
5、责任追究
(1)发生轻伤事故,根据事故责任,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降级处分,主要责任人员相应的警告、经济处罚。
(2)发生重伤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发生事故的部室或区队负责人经济处罚、书面检查或行政警告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行政警告、经济处罚或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或开除。
(3)发生重大非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内的,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发生事故的部室或区队负责人经济处罚、书面检查或行政警告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警告、经济处罚或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或降级处分。
(4)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的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发生事故的部室或区队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经济处罚、书面检查或行政警告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警告、经济处罚或记过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降级或开除处分。
(5)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矿方应及时上报乌海能源公司,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6)发生死亡事故,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追查,矿负责配合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进行追查。
(7)矿级领导的行政处分由神华集团或乌海能源公司决定。
(8)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参照神华集团和乌海能源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属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
三、施工单位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发生下列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矿方组织进行事故调查,情节严重的由乌海能源公司进行调查:
(1)掘进工作面发生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2)掘进工作面通风不良,造成瓦斯超限或积聚,导致掘进工作面停产的;
(3)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事故的;
(4)掘进工作面发生突水事故的;
(5)掘进工作面冒顶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
2、外委施工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未影响到矿方正常生产、财产损失的,矿方不参与事故追查,由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自行处理。
3、外委施工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并影响到矿方正常生产24小时以内或导致矿方财产损失10万元以内的,由矿领导牵头,安健环部组织事故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追查,当影响矿方正常生产24小时以上、导致矿方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由乌海能源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追究调查。
4、外委施工单位发生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汇报矿方,由矿方及时上报乌海能源公司,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对事故的追查,施工单位和矿方全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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