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新三板公司工作总结(精选6篇)_公司新三板上市的请示

公司工作总结 时间:2022-06-02 07:07: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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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新三板公司工作总结(精选6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司新三板上市的请示”。

第1篇:新三板公司申报IPO操作实务

新三板公司申报IPO操作实务

企业要在新三板挂牌必须符合股转系统的要求,主办券商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一起对企业的法律关系和财务处理进行整理、规范,完成股份公司改制,并帮助公司建立起以“三会”为基础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梳理、规范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

因此,原先治理混乱的小公司经过这一过程可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进入资本市场大门。挂牌后企业要按照新三板的规章制度履行披露义务,主办券商需对企业进行持续督导,保障公司规范治理的持续性。部分企业在挂牌新三板时便按主板的申报标准进行辅导,公司距离IPO的标准更近,这大大减少了IPO的规范成本,加快IPO进程。

另外,通过与证券公司的合作,券商的通道和协助也会为企业IPO提供诸多便利。

转板机制

目前来看,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与传统的新股发行上市在程序上没有任何区别,需要经过先暂停交易、摘牌、上市辅导、IPO重新上市流程。事实上,建立转板机制已提上日程。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发展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健全转板机制和退出机制。6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召开座谈会时也提到,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机制,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虽然仍需时日才能正式推出转板机制,但毫无疑问,靴子终将落地。

新三板坚持开放与发展的市场化理念,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根据可以自身发展的需要,选择进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但这不意味着新三板就是“跳板”,新三板本身要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发挥其培育创业、创新、成长性中小型企业的功能,促进挂牌公司成长为优质企业。新三板正逐步完善其市场功能体系,连接其他市场板块,最终会形成可进可退、能上能下的流动机制,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竞争、促进创新的市场环境。

一、新三板公司申报IPO关注要点

关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转IPO的关注问题,小兵根据自己的想法总结了以下几条,不一定准确,仅供参考:

1、审核标准存在差异是否符合IPO条件

虽然新三板公司也会进行一系列的规范,但是新三板与IPO两个板块的规则、审核尺度存在不少差异,核查细致程度尤其是早期挂牌公司有所不同,团队及投入力量也有所不同,总体来讲IPO的要求更加严格。除发行条件外,下列审核要点新三板与IPO之间在审核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往来、对赌协议、出资瑕疵、集体资产量化确权、社保缴纳、财务核查等。

因此在申报IPO过程中,由于各类原因可能导致新三板公司的规范程度达不到IPO要求、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或信息披露存在遗漏等等,因此项目组需要关注两者之间的衔接,是否达到IPO的审核要求,前后是否存在重大或实质差异,尤其是要关注是否影响当时新三板的挂牌条件、是否违规、甚至是否影响IPO条件,并提前做好合理解释等方面的工作。

2、财务指标的对比性问题

新三板挂牌尽管也会进行财务规范,但是规范的深度和广度明显存在差异,并且由于各种原因新三板企业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财务调整的情形(比如粗略计算财务指标、隐藏利润虚增成本、存货盘点流于形式等)。如果这样,那么后续IPO的审计报告可能会与新三板的审计报告在衔接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3、核查和信息披露的口径问题

新三板挂牌企业要进行一系列的整改和规范措施,但是这样的处理有可能与IPO的标准有着一定的差异,这就导致后续IPO披露的口径和内容与以前的内容存在差异。最典型的比如:财务数据调整问题(前面提到)、历史沿革披露问题、业务模式描述问题等。

4、关注要点三:信息披露的疏漏或不一致的情形

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有可能会因为企业规范意识不强导致某些信息不能及时披露,那么就有可能在IPO的时候重新发现,那么这就导致可能存在信息披露疏漏的问题。

5、关注要点四:解决问题不合理或者不彻底

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存在某些问题解决的不合理的情形,比如股转转让的价格问题、资产收购的价格以及程序问题、对赌协议的问题等。

6、关注要点五:做市商以及国有股转持问题

在新三板的做市商中,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那么如果企业IPO会存在国有股转持的问题,这时候做市商的第一选择甚至唯一选择就是转让股权退出企业,而可能因为各种因素耽误不少的时间。

7、关注要点六:企业以及股东承诺问题

在新三板挂牌的时候,在某些问题的解决上可能由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人出具了承诺并且存在期限,如果到期承诺没有履行那么也是一个不小的问题。最典型的比如在某些企业中存在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对于新三板挂牌时出具同业竞争等承诺或解决措施、尤其是存在时限要求的,要关注是否已落实或解决,做到在诚信方面不减分。

8、关注要点七:股东超过200人问题

在新三板的过程中,股东超过两百人在非公部审核之后可以挂牌,那么在IPO的过程中还是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指引4号逐一进行确认并兜底承担责任。挂牌公司股东超过200人,目前只要挂牌公司及时发布股东超200人的提示性公告即可,无需履行其他程序。

9、关注要点八:股份交易的合规性问题

对于采用协议转让的,挂牌后至协议转让期间的股权转让,亦需比照IPO要求对股权转让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频繁或者零星的股份交易,而有些交易可能存在价格不合理、交易方不符合适当性规定等情形,这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10、关注要点九:新三板挂牌正在进行的事项可能耽误时间

有的企业正在进行定向增发或者并购重组,而增发或者重组的事情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那么必须在这些事情都完成之后才能确定IPO的基准日。

Ps:如果新三板挂牌企业成为并购标的,那么一般要求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需要股东不得超过50人。而新三板挂牌企业由于投资者变动、做市商存在,甚至就是因为是股份公司的原因导致股东超过50人,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也比较突出、小兵后续会根据案例做简单分析。

二、新三板申报IPO关于国有股东的核查

1、国有股转持相关要求

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含构成其资金来源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或其国有实际投资人(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2、新三板公司国有股核查存在的特点 相比一般的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国有股核查过程中存在以下特点:(1)国有做市商股东,相比一般的国有股东,其退出挂牌公司有时间上的要求(初始做市商6个月、后续加入做市商3个月要求)以及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再加上退出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谈判过程,耗时较长。

(2)新三板公司的股权架构可能每天都在变化。

(3)私募投资基金中的资管计划类股东、信托计划类股东等是否需履行国有股东核查义务。

3、核查时点

(1)根据项目申报进展,适时跟踪股东情况并核查股东名册。

(2)国有股核查意见所核查的股东名册:按照核查意见出具日前一交易日的股东名册进行核查。

(3)做市商存在国有股东的,若其选择退出,其退出挂牌公司有时间上的要求以及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会耽误一定的时间,这个一定要提前核查,以免影响申报进度。

4、准确识别国有股东

(1)国有股东目前基本上是按照《关于施行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进行把握,国有股东判断:①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②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③该国有股东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④符合规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应当标记国有股东“SS”标识。

(2)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创投)、金石投资(中信证券之直投公司)、海通开元(海通证券之直投公司)并非国有股东。

5、存在国有股东的处理方案——继续持有或退出(1)若选择保留国有股东,需该国有股东向有关国资部门申请转持批文或取得豁免转持批文(目前已改为备案流程)。

(2)退出股权:综合考虑了国有股东自身转持意愿、持股数量、持股成本、转持批复取得时间等因素,海纳川项目系采用国有股东退出方式。

三、某新三板企业的IPO心酸史:竟遭遇流氓机构

♢ 比敌人更可怕的是背叛自己的人

由于流动性、估值等问题,不少符合IPO条件的新三板企业选择申报IPO。这些企业好不容易在新三板融到资,申报IPO前要面临清理三类股东。也许天意弄人,清退过程可能遭遇流氓投资机构,某些三类股东和国有股东的接近于敲诈勒索的行为。

以下就是我身边的案例,我们暂且将这家新三板公司称为企业A。

♢ 操守的褒奖:意外进入创新层

企业A,近几年业绩高速增长,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速每年都在40%以上。鉴于此,公司接受IPO辅导,计划通过IPO更好地发展企业。这家企业应该是新三板挂牌公司里比较有节操的,去年底《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由于个别指标原因三个标准都不满足:

草案里的标准一,股东人数不满200人;

草案里的标准二,营收增速近几年均在40%以上,但未达到50%;

草案里的标准三,公司没有做市。

虽然内部也有争执,但最后公司决定按兵不动。庆幸的是,正式的分层方案标准一删除了对股东人数的要求,公司也顺利进入创新层,可以说是对操守的褒奖。

♢ 一波刚平,一波又起

据接近投行人士透露,IPO申报材料全部完成,但是由于三类股东和国有股东清理的问题,公司只能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由2015年12月31日推迟至2016年6月30日。

毫不客气地说,该公司个别三类股东和国有股东清理索要的对价已经接近于敲诈勒索。2015年年中,公司在新三板进行了股权融资,三类股东和国有股东是当时进来的,它们提出的清理对价是比增发价格高20%,甚至50%。需要指出的是,公司股票融资以来,新三板做市指数下跌超过40%,价格较当时增发价下跌50%的比比皆是。

♢ 漫天要价的流氓行径 投行是扫雷的,提出让大股东出资按个别股东的要求增持股票。

那么问题来了,有两个,大是大非的问题。

第一,类似银橙传媒被收购方案里,同股不同权的问题,不同的是银橙传媒案例里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利差别,公司A的案例里是三类股东、国资股东与其他中小股东的权利差别。也就是说,如果大股东出资溢价50%增持,那么非三类股东、非国资股东是否也拥有同样的权利?

第二,在公司A的案例里,个别三类股东、国资股东为满足其私利私欲提出高溢价转让的要求,否则公司A只能推迟申报IPO,这样是否伤害了包括大股东在内的其他股东的权益?

♢ 制度的漏洞何时补上?

资本自利是天性,但如何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里自利而不损他利是制度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公司A的案例里,涉及三类股东、国有股东,分别对应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4号》)、《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指引第4号》由证监会颁布,符合指引规定的,“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对于三类股东,现在的疑问是《指引第4号》是否适用于新三板公司,也就是说新三板公司申报IPO是否需要清理三类股东,媒体从今年四月抛出这个问题,证监会一直没给答复。

四、新三板公司申报IPO的利弊

“转板”后各项指标均有大幅度提升

1、估值水平

成功“转板”后,这11家企业的市值均有了大幅度提升。我们采取了2016年3月29日收盘的市值和三板摘牌时的数据进行了对比,结果如下:

由表中可见,康斯特的总市值涨幅最大,从0.18亿元涨至32.20亿元,涨幅高达175倍。即使是涨幅最小的双杰电气也达到了原本在新三板时市值的6.32倍。由此可见,A股市场的估价明显比新三板市场的要高出不少。

2、融资情况

在融资端,“转板”后的企业的融资能力也得到了大幅度提升。具体情况如下表:

上述11家企业在“转板”前仅有5家公司在新三板上进行过融资,其中融资总金额最高的是世纪瑞尔,但也仅募集到了8700万元的资金;而在转到 A 股之后,企业的融资能力均明显得到了大幅的提升,募集总金额最低的是康斯特也达到了1.84 亿元,募集总金额最高的久其软件甚至达到了15.35 亿元。

3、流动性变化

主板与新三板最大的区别之一就是流动性方面的差异。11家“转板”企业的流动性情况如下表:

这11家企业经过“转板”后,日均成交额和换手率均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4、存在时代的局限性

虽然这些成功“转板”的企业均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但对于现在在新三板上的挂牌企业而言,参考意义并不大。一方面,所有这11家企业均是在 2009 年或之前就已经在新三板上挂牌,属于最早一批的新三板企业,而彼时的新三板还只是偏居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小型股份转让系统,与现在不可同日而语;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转板”企业的最终落脚点都在创业板上,北陆药业等企业更是成为了最早一批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而当时的创业板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相比现在上市较为容易。

因此,虽然有这11家企业的“前事之鉴”,但很难作为“后事之师”供后继者学习。

5、光鲜外表下的隐忧:风险更大于机会

毫无疑问,成功“转板”会为企业带来巨大好处。看到这些“转板”的先行者们的成功案例,众多挂牌企业也跃跃欲试;然而,在如此光鲜的外表下,“转板”真的是最适合挂牌企业的出路吗?

实际上并非如此。如前所述,当前市场中尚未推出完善的转板机制,挂牌企业想上主板、创业板的话,暂时还只有“退市+IPO”这条路可以走。然而现行IPO制度存在耗时长、排队慢等诸多弊端,企业走在这条路上,可谓是荆棘密布。

6、时间成本巨大

主板和创业板的IPO实行审核制,这也直接导致了其IPO排队情况严重。截至2016年3月29日,已披露待审核的“排队者”数量已经达到了676家,即使按照目前每天审核通过1家的速度,现在再开始排队的企业最快也需要两年才能登陆A股。

再来看这11家成功“转板”的企业,它们的IPO之路也可谓艰辛:

可以看出,即使是用时最少的佳讯飞鸿,也花费了将近两年的时间才成功登陆A股。而花费时间最长的合纵科技则达到了5年半的时间长度,个中酸苦只有企业自身才能体会了。

7、IPO暂停风险难以预估 长时间以来,IPO暂停风险一直是准备上市企业迈不过的一道坎。在A股20多年的历史中,一共出现了多达9次IPO暂停的情况:

由表中可见,每次IPO暂停的持续时间最少也达到了3个月,最长的超过了一年;而且平均两年多就会出现一次。较为频繁地IPO暂停会极大地增加企业上市的不确定性。

8、流动性完全牺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4.1条规定: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后,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

这意味着企业一旦进入IPO申请阶段,将会在新三板上停牌。如前文所述,IPO申请至少需要大约2年的时间,而在这段时间内,企业将完全无法进行交易,彻底丧失流动性。

9、企业战略性调整将暂时停滞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这意味着企业如果进行了IPO申报,则在长时间内失去了人事变动的自由度;而由于股权结构发生的任何变化都有可能耽误企业的上市审核时间,因此几乎也无法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同时,企业也一般不会进行诸如融资或者并购等可能改变企业原来股权架构的资本运作。企业战略性调整将暂时处于停滞状态,可能会导致企业错失发展良机。

10、无法进入创新层

2015年5月,新三板分层制度将会正式落地。根据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创新层标准细则中有一条辅助性标准:“须满足最近3个月内实际成交天数占可成交天数的比例不低于50%,或者挂牌以来(包括挂牌同时)完成过融资的要求。”这意味着对于已经申报IPO的挂牌企业,由于申报后很难再进行融资并且需要长时间停牌,那些之前尚未进行过融资的企业将很难满足这两条要求,从而导致无法进入创新层,失去了继续在新三板上发展的机会。

11、IPO失败的成本过大

对于IPO的企业来说,结局只有0和1的区别,并无第三条路可走。如果IPO成功,则皆大欢喜;但是一旦失败,则血本无归。而历史告诉我们,IPO通过的概率,并不像想象中那么高。

由表中可见,近十年来,IPO通过率只有大约七成。虽然近年来随着申报企业的资质加强以及券商辅导制度的完善,通过率有了显著增加,但是仍然无法保证申请的企业就一定能通过。而一旦失败,则意味着企业、券商和投资者多年的付出付之东流,人力、财力等显性成本自不必说,在审核期间的投融资暂停、战略方向调整停止等诸多隐性成本造成的影响更为显著。

第2篇:新三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XX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董事,我受董事会的委托,向董事会汇报XX年董事会工作报告,请审议。

XX年,公司紧紧围绕总体发展战略目标,面对复杂的环境和多变的市场形势,按照全年重点工作计划,公司上下团结一致,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公司发展保持良好态势。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法规和章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完善公司规范化建设,推动了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

XX年,公司董事会按照全年重点工作计划,勤勉尽责,努力工作。公司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等方面得到进一步完善;“XXX”的经营理念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管理素质和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XX年,公司全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XX万元,利润总额XX万元,净利润XX万元,较上年增长XX%;基本每股收益XX元/股;总资产XX万元,较上年增长XX%;所有者权益XX万元,较上年增长XX%;每股净资产XX元。

XX年董事会共召开X次董事会会议:

(一)X年X月X日在XX公司会议室召开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决议事项如下:

1、审议通过《XXX》;

(二)X年X月X日在XX公司会议室召开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决议事项如下:

1、审议通过《XXX》;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基本相符。

XX+1年,董事会将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要求,按照确定的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落实,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积极应对,提高发现并抓住机遇的能力,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实现公司稳步健康发展。

XX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3篇:新三板上市峰会:什么样的公司适合挂牌新三板?

新三板上市峰会:什么样的公司适合挂牌新三板?

虽然新三板的准入门槛很低,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公司都适合在新三板挂牌,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规划,深刻认知新三板的特点和市场地位,才能真正体现新三板挂牌的意义。深谙资本市场运作规律并成功参与多家新三板公司挂牌的新三板律师总结认为,虽然新三板的准入门槛很低,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公司都适合在新三板挂牌,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规划,深刻认知新三板的特点和市场地位,才能真正体现新三板挂牌的意义。

满足新三板基本准入条件的如下几类公司比较适合在新三板挂牌:

■第一类:初创期小企业

该类企业通常处于成长早期,规模小,风险大,离上市门槛还很远,也不容易获得创投资金,但产品研发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也开始了小规模生产,并获得一定的市场认可,然而,囊中羞涩,无法进一步扩大规模提高利润率。这类企业通过挂牌新三板,能通过定向增资募集到扩产所需的小额资金,从而进一步打开公司的经营局面,实现盈利。如果条件较好的企业,还能通过新三板的公众平台,吸引更多创投资金的眼光,为后续发展打下坚实的根基。

■第二类:具备一定盈利能力却面临发展瓶颈的企业

该类企业通常经历过三五年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生产规模,有相对稳定的市场地位,有一定的盈利能力,但面临企业发展上的瓶颈期,比如内部管理、研发实力、市场覆盖面等难以获得一个质的提升,而企业又不满足于现状,希望能快速成长起来。这类企业的发展诉求非常强烈,这种诉求一方面源自资金,一方面源自战略转型。进入新三板市场后,一方面可以通过募资实现规模化扩张,扩大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新三板的规范化平台摆脱野蛮生长时期留下的顽疾,让公司迈向新的成长阶段。

■第三类,未来2-3 年有上市计划的企业

预计未来2-3 年即可符合上市条件、需要熟悉并适应资本市场的拟上市企业。新三板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和主板、创业板一样,同时接受证监会的监管,公司挂牌后,能提前规范公司的财务、业务、公司治理等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即可伺机转板。而且,随着转板机制的逐步完善,新三板公司未来IPO 有望享受“绿色”通道,通过介绍上市的途径转板。

■第四类:致力于开拓战略新兴产业的冒险型企业

该类企业从事的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公司掌舵人也希望公司能在未来有所成就,并敢于开拓创新,敢于冒险。如果企业属于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尤其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且具有核心竟争力、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无论是新三板还是A 股,市场都很欢迎。因为市场给予这类企业的关注度、市场预期都较高,投资机构的参与热情也高,对企业的成长具有良好的激励作用。

■第五类:提升公司的品牌价值

企业发展较为稳定,也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但由于行业属性等原因,可能暂时的资金需求量不是特别大,但又希望借助资本市场的平台,提升公司的品牌价值,以谋求进一步发展的机会。要知道,在主板或创业板IPO,无论企业有没有募投的项目,都必须发行25%或10%的社会公众股,但有些企业它根本就不需要那么多资金。因此,有少数公司上市后,一方面让几个亿甚至几十亿的资金趴在银行账号上不动,另一方面还得承担舆论的压力。在这一点上,新三板更为灵活,挂牌公司如果不需要钱,可以实施存量挂牌,获得交流的途径或者是其他的功能,如果需要钱,完全可以通过挂牌和定向发行实现融资。当然,还有些企业,自身特点难以支持一个交投活跃的市场,或者企业对股份流动性没有特别的偏好,也适合进入新三板市场,比如中小金融机构。

一站式新三板上市服务平台——2014新三板上市峰会将于7月下旬在北京召开,届时上市流程中的各板块专家将对新三板一系列问题进行现场剖析,带领企业家走进新三板。打造一批能借助资本手段,带领企业又“好”又“快”成长的企业家!

第4篇: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东资格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东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禁止或有条件禁止担任公司股东的有如下情况:

1、公务员(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纪发[2001]2号)和各地市纪委《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问题“两不准”的实施意见》,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的(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

5、国有企业领导人(有条件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6、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7、现役军人(禁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8、银行工作人员(有条件禁止)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坚持以客户和所在银行(公司)利益为重。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应申请 回避,或向管理层、利益相关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信息,以保障业务处理的公平合理。从业人员如果与客户有亲属关系,批准贷款时应回避;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本行或本公司委派的除外)或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工作时间炒股票;不得在所在银行(公司)外参与经营性或营利性活动。

9、法人(1)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公司制企业、集团所有制企业投资,但其所设立的分公司不能对外投资。

(2)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限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原则上不能成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司法判决或抵押质押等不属于主动投资行为。

(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拟上市/挂牌公司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法人资格并未就此消亡,营业执照的吊销只说明其丧失了经营资格,其法人资格依旧存在,因此不影响其对股份的持有。但因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可能存在法人资格丧失的风险,由此导致股权的不确定性。因此拟上市/挂牌企业鉴于股权的稳定性考虑,不建议由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担任股东。

(5)中介机构

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设立公司。《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资产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第5篇:公司新三板挂牌上市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的六项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依法设立

须为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应办理公司改制。

2.存续满两年

存续满两年是指公司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我国的会计年度是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存续起算时间,股份有限公司自登记成立日起算;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有限公司成立日起算,但须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

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

2.持续经营能力

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不存在按照会计准侧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

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

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2.合法规范经营

合法规范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合法规范经营包括内部合法规范经营和外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权明晰

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

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无

第6篇:股份代持协议(新三板公司)

股份代持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签订。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在本协议中,上述任何一方单独称为“一方”,互称“其他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1.[·]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并自[·]年[·]月[·]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注册地址为[·],普通股股本共计[·]股;

2.本协议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其在目标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普通股股本(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甲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3.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为持有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指示代为持有标的股份。

故此,双方兹同意如下约定:

一、出售与购买

1.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及所有相关权利与利益,甲方同意以人民币[·]元的价格(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受让标的股份及所有相关权利与利益;

2.标的股份上未设定任何质押或其他限制性的第三方权利;甲方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及处置权,且标的股份所对应的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实缴完毕; 3.乙方同意并承诺采取一切为完成本协议项下之交易所必需的行动,以使本协议项下之交易依法顺利完成;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日内向乙方的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元;

4.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将持有目标公司普通股股本[·]股,乙方将持有目标公司普通股股本[·]股。

二、代持标的股份

1.自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之日起,甲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实际持有人;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标的股份的名义持有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持有标的股份;

2.双方同意并理解,代持期间内,乙方仅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持有标的股份,标的股份的全部权利归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及其对应的表决权等;

3.乙方因代持标的股份产生的表决权和/或任何股东权利,均授权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表决;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或根据甲方的书面指示,乙方不得擅自行使前述权利;乙方应配合签署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应配套文件;

4.乙方因代持标的股份所得的任何利益及其孳息均归甲方所有;

5.代持期间内,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标的股份的全部或者任何部分以及标的股份产生的任何代持利益; 6.代持期间内,甲方作为标的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及分红权)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三、封闭期及代持期间

1.标的股份的封闭期为[·]年,自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封闭期内双方均不得处置标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转让、赠与、质押标的股份或设定其他限制性的第三方权利;

2.代持期间自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之日起,至甲方解除其与乙方的代持关系之日止,但解除代持关系之日不得早于封闭期届满之日。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代持期间内,甲方作为标的股份的实际持有人,实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2.代持期间内,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标的股份或者与其相关的信息,乙方应及时提供并依据甲方的要求作出说明;

3.代持期间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将标的股份产生的任何收益或分红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将上述收益和分红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之前,该等收益和分红由乙方代为持有,收益产生的税费(如有)由乙方负责支付;乙方将该等收益和分红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时,由乙方将实际支付的税费从甲方的收益和分红中扣除,并书面通知甲方;

4.封闭期满后,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处置标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等,因该等转让、赠与或质押等处置行为产生的任何收益由甲方实际享有;甲方要求乙方处置标的股份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办理标的股份的变更登记或质押登记、信息披露等有关手续,确保标的股份的处置符合目标公司章程和届时有效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自律规则等规定;

5.封闭期满后,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解除代持关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合办理本协议终止后的相关善后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将标的股份由乙方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并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手续; 6.代持期间内,甲方以认购的标的股份为限承担对目标公司承担责任。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代持期间内,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成为标的股份的名义持有人,但不实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亦不实际承担目标公司的股东义务;

2.代持期间内,标的股份属于甲方的资产和权益,不属于乙方的自有资产和权益; 3.代持期间内,乙方应当如实向甲方披露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利润收益情况等事项,并如实向甲方结算标的股份产生的任何收益及分红;

4.封闭期满后,乙方应严格根据甲方的指示处置标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质、赠与等),及时配合签署相关文件并办理全部所需的手续,同时应确保标的股份的处置符合目标公司章程和届时有效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自律规则等规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处置标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等),不得参与目标公司的利润分配和清算,不得从目标公司获得任何其他收益;

5.封闭期满后,如果甲方要求解除其与乙方的代持关系,且无其他第三方受让标的股份,则乙方承诺将以人民币[·]元的价格回购甲方所持的全部标的股份;

6.代持期间内,在乙方新增对外债务前,应书面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且,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向其债权人如实披露其代持标的股份的情况;

7.代持期间内,乙方发现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对标的股份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应当在知悉该等情形的[·]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标的股份进行合理安排;

8.代持期间内,乙方不得对甲方行使股东权利设置任何形式的障碍;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以任何形式阻碍甲方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9.代持期间内,因乙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的部分或全部被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强制执行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按照届时标的股份的市场公允价值向甲方进行赔偿或者由乙方向甲方无偿转让其持有的同等比例的目标公司股份。

六、代持费用

双方同意,针对乙方代持标的股份事宜,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代持费用。

七、保密条款

双方对本协议签订过程中及因执行本协议而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本协议本身(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非经其他方书面同意或者应政府、司法机关强制披露需求,任何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泄露给他人,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解除或者终止后继续有效。

八、违约责任

1.本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和可执行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责任、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之陈述与保证是不真实的或有重大遗漏,应视为违反本协议。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之外,任何一方的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均由违约方予以赔偿,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等费用;

2.若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处置标的股份或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七日内,未按甲方的要求(i)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转移有关标的股份的全部信息、资料或权益;或(ii)签署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转让标的股份所需的各类文件的,每延迟一日,乙方应以标的股份所对应票面价值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3.无论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被终止、解除、撤销或被认定无效,均不应影响本协议第十条之效力。

九、通知和送达

1.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由一方发送给其他方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以下简称“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函件、电子邮件),并按照下列通讯信息送达至被通知人: 甲方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2.上款约定的各种通讯方式以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

(1)若面呈的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被通知人未签收的不得视为有效的送达;

(2)任何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快递的方式进行,并在投寄后[·]日视为已经送达通知人;

(3)任何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通知到达收件方时视为有效送达,视为送达的日期。

3.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发生变化(以下简称“变动方”),变动方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日内通知其他方。变动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的,变动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管辖,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执行;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持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股份代持协议》签章页)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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