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公司治理结构相关说明

公司工作总结 时间:2020-02-28 13:16: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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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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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xx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日趋加快的新形势下,加强公司治理已成为国际潮流,受到国际企业界的普遍高度重视。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构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致力于研究解决的课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而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本文分析了当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对策。

关 键 词: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对策

一、公司治理结构概述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又称公司治理机制,是公司组织机构现代化、法治化问题。从法学的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有广、狭二义。前者泛指一切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机关(组织机构)制度、股东“用脚投票”(抛售其持有的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等1。后者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2。本文仅从狭义上进行探讨。

(二)国外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的发展

国外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经历了一个从“股东本位论”到“利益相关论”的发展过程。与此相适应,立法模式也经历了一个从“资本基本主义”立法模式到“利益共同体主义”立法模式的演化过程,到目前又有了新的进展。以德国为例,德国联邦政府于2002年夏季提出了公司治理改革的10点计划。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联邦政府改善公司治理的措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此后又颁布了《德国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三)主要内容措施

首先,强化对股东权利的保护。为了弥补股东大会的不足,《目录》和《准则》提出了强化股东以个人或少数股东身份监督经营者的措施:(1)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完善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其次,加强对董事的约束和激励。为了防止董事利用其职权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必须对董事施予一定的约束和义务;同时,为了使董事为公司的利益而勤勉地工作,必须对董事施予一定的激励。再次,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准则》对监事的资格限制和职责作出了一些修正:(1)监事资格的限制。《准则》规定,监事会成员必须具备要求的专业知识、能力和专家经验。(2)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有:监事会成员的选任和解任、监督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情况、查阅和审查公司的帐册和文件以及财产、召集股东大会、对外代表公司等。最后,《准则》还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与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财务监控主体,使公司治理机制更加合理与科学。另外,日本商法有关公司治理机制的最近修改方案也主要从监事机能的强化、缓和有关减轻董事等责任的要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合理化三方面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与德国的公司治理机制改革一样,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体制基本上反映了公司内部机构之间分权制衡的关系,使公司的外部环境对公司及其机构的制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但仍存在许多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够。

一方面是董事长与总经理 职位的合二为一,另一方面则是经营管理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优势的格局,于是管理层可以对自我表现进行评价。董事会由大股东掌握或由内部人控制,比较难以形成独立的董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决策机制。与此同时,由于法人股比例低,公众股东分散,外部董事制度刚刚起步,作用还有限,债权银行介入公司运作制度没有普遍推行等原因,上市公司董事会缺乏内部相互制衡的机制。

(二)监事会的功能非常有限。

我国的公司制企业采用 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经理人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决策。同时由于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只重视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了监事会的地位,使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

(三)股权结构不合理。

在股份制改革的初期,国家急于 扶持国有企业上市,又担心国有资产流失,更担心境外资本冲击国内资本市场,因而确定了国家必须在上市公司中保持控股甚至绝对控股的指导思想。按当时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时,总股本在4亿股以下的,流通股本达到25%即可;总股本在4亿股以上的,流通股本可低至15%。这种“计划+行政控制”双重作用的结果,使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形成一种畸形的股权结构。

(四)外部监控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以市场为基础的外 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尽管我国建立了以主办银行制为内容的银企关系,但是现行法律禁止商业银行向证券业和非金融行业进行股权投资,这些行业的公司董事会中没有任何来自商业银行的代表。第二,外部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或者是并购市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也非常有限。由于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控股方的股份为不可流通股份以及由此导致的上市公司经营者与主管部门之间的特殊关系,使通过并购来接管上市公司进而改进公司绩效的努力也大打折扣。第三,经理市场对公司的监控作用也非常有限。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与目前的股权结构极大地限制了经理市场在约束公司经营者行为方面的作用。(五)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重要组 成部分中的信息机制还不健全,治理结构方面的缺陷使企业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真实。由于这类企业的信息基本被内部人控制和操纵,外部人和企业普通职工很难获得企业的真实信息,当被迫或需要向上级、政府公众提供信息时,首先考虑信息的披露是否损害内部集团的利益,并与此展开博弈,使外界难以知晓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成了经营绩效低的“保护衣”。不健全、不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为上市公司信息操纵和信息造假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和措施

(一)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 以利益相关论为指导,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应遵循下列原则:

1、效率优先,利益兼顾原则。

用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效率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一项重要原则。没有效率作基础,其他价值目标就很难实现。即使能够实现,也是低水平的,没有多少实质内容。

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各项原则中,应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公司治理结构体制也不例外。

“现代公司法弱化股东会的作用,强化董事会的功能的发展趋势就是公司法贯彻效率优先原则时的直接反映。”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现代公司乃是一利益共同体。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也应兼顾各方的利益,使其不受侵害地都能得到充分实现。既要考虑到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也要考虑到非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利益,还要考虑到债权人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特别需要重视的是股东利益、职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这一思想应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中反映出来。

2、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原则。

权力分立原本是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确立的一项政治原则。它有效地解决了资产阶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配置问题。现代公司是现代国家的缩影。公司法的首要目标就是要架构一部“宪法”,以界定公司权力配置,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经理为董事会的辅助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该三机构分别行使决定权、业务执行权和监督权,各司其职,不受非法干预。公司内部权力的架构和运作也应遵 循这一原则。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可分为两个具体的方面:一是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另一是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这两方面制衡的核心就是要界定和限制公司权力中枢——董事会和高级经营层——的特权。权力制衡的目的是要维护经营者利益与股东利益、职工利益和公司利益之间的平衡。实质是要在效率前提下谋求公平。

(二)如何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

1、加快实现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

当前,一些改制为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上未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甚至出现了不少“翻牌公司”。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投资主体未发生明显变化,股权过于集中。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应当加速推进对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逐步淡化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强化企业制度的市场适应性。

当前,需要加快实施国有股减持、国有资产变现和开放投资限制等措施,鼓励更多的非国有法人资本、境外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向国有企业,降低企业中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促进公司股权多元化。同时,要推动企业间的相互持股,特别是产业关联性较强的企业间的股权置换,也可考虑将部分企业间的债务转换成企业间的持股,改造部分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形成公司内不同投资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从而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创造条件。

2、大力推进政企分开

实现政企分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化的前提。近几年来,随着政府和党政机关与直属企业脱钩,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已得到了一定调整。但是,由于实现政企分开不仅需要深化经济领域的改革,也涉及到政治体制方面问题,因此难度很大。许多企业反映政府部门的审批范围在扩大,针对企业的文件、会议太多。当前,应围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继续深化党政机构改革,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从而有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

为此,一要转变党政机构的职能,使政府部门着重于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改变过去专注于干预或支配企业的行为。同时,政府部门对经济调控的范围应面向全社会,而非专注于国有企业。二要在国有资本出资人与企业法人之间作出制度安排。一方面,国有企业改制后应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拥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另一方面,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公司依法行使所有者职能,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要彻底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干部身份,从而改变党政部门对企业的行政指挥和监督。

3、充分发挥“新三会”的作用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目的是打破传统的企业制度模式,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国

际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制企业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称为“新三会”。但是,党委会、职代会、工会“老三会”在体制转换中仍发挥着作用。由于新老三会并存,造成机构重叠、多头领导,既影响工作效率,也使公司在治理结构上难以规范。因此,应当按《公司法》要求尽快解决新旧制度的交叉,老三会与新三会的相近职能应逐步向新三会转移、并轨,着力发挥“新三会”的作用。

一时难以规范的企业,可考虑实行一套人员、多块牌子的办法。当前,特别要充分发挥董事会对公司重要问题的统一决策作用,即在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决策中心。要建立规范的可以追究董事责任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要积极吸收外部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提高决策水平。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决策,政府部门不应再审批或干预。

4、全面推行经理人员选聘制度

目前,我国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中绝大部分经理(厂长)仍由政府主管部门和党组织任命,既影响了实现政企分开,用人责任不清,也阻碍了经营者市场的形成。同时,一些改制后的企业,经理人员的收入也难以真正与经营业绩挂钩。为此,必须深化改革,加速将政府部门和党组织对经理人员的任命制改为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选聘制,发挥市场对经理人员 的配置作用。要建立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经理人员的报酬与经营业绩挂钩,使经理人员的行为更加规范。

5、扩大对企业集团经营国有资产的授权

组建和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是提高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优化企业组织结构的重要方式。随着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应当扩大和深化对企业集团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试点,使企业集团母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 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另外,要理 顺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负责推进整个集团制度建设。集团的子公司、孙公司一般应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集团母公司依据《公司法》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行使出资者的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和资产收益等权利;母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董事或产权代表,通过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参与子公司的经营。针对目前政企关系难以完全理顺的现状,应赋予集团母公司更多的权力,建立起“防护墙”,保护子公司、孙公司按规范的公司制要求进行改造,并积极推行股权多元化。同时,母公司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功能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资产经营能力;尤其要加强对整个集团制度化的控制能力,对子公司的发展规划、投融资决策和对外担保实施有效的管理,防止内部失控,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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