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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及对策
摘要: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建立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了公司运作效率的高低。本文阐述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涵义及其两种模式,分析了我国目前国有企业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字: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完善对策
一 公司治理结构的涵义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包括经理)、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股东会由出资者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和公司职工组成,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一般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用于保障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有效分离,在股东、董事和经理层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权利和职责,说明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守的规则和程序,用以实现公司目标和监控经营的制度和手段。
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价值在于通过合理分配公司的权力资源,建立利益制衡机制,确保企业的经济运营效率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存的问题及成因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发挥对董事会的约束作用
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新建而来,加之《证券法》中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其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使得新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表现出国有股一股独大。国家关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的规定,更从制度上确保了国有股的绝对优势地位。由此市场上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即持有流通股的广大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到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而持有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票市场的风险。而国有股本身存在代理问题,产权模糊,出资者代表不明确,结果强化了原有的政企不分,政府由企业外部直接进入企业内部,使得实为政府凭借股东身份指派的董事会成为一个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的权力机构。
2.董事会缺乏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
在国有股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股东大会实际上成为国有股东会议或国有股控制下的股东扩大会议,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的聘任都是由国有股东或原主管部门指定,多数情况下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这时,首先是身兼二任者不可能自我监督,反过来倒是总经理决定董事会人选。其次,总经理不由董事会任命便扭曲了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雇佣关系,总经理不再对董事会负责而直接对政府大股东负责。总经理代表股东行使的权利过大,取代了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将董事会架空,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评价自己,成为名副其实的“内部控制人”,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大股东自身的利益。而国有大股东不是人格化的股东,代表国有股的部门或机构因为代理问题的存在,其中的官员一般权责不对称,潜在的“寻租”动机明显,他们与经理人员合谋或被贿赂较容易,这决定他们不可能尽心尽力地去对董事会实行监督。这样,董事会的受托职能削弱,压力减少,责任心也不强。即使董事长不兼任而只聘任总经理,也不可能完全依据管理才能而主要以与自己私人关系的亲密程度为标准选任总经理。总经理在接受董事会的委托后,由于未受到股东和董事会的有效监督,个人前途与公司经营状况联系不强,其经营积极性也就不高。在决定部门经理人员时,编织个人关系网络,许多有经营才能的人排除在该网络外。现实中,整个公司治理结构笼罩着任人唯亲的阴影,来自所有权的约束看不到了:而经营者的权力膨胀起来,转轨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所有者利益被渐渐蚕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此外,“董事会不懂事”也不少见,不利于国有资产的统一有序运营和管理。
3、监事会有名无实,缺乏独立性
现代公司中,监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但国有股占绝对优势时,监事实际上由国有股东指定。这样,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都成了国有股东指定的人员,说到底都是代表国有股的部门或机构领导人的亲信,甚至亲信之亲信。让亲信监督亲信,无异于同流合污,效率标准必然搁置一边,监事会徒有虚名。况且,董事和经理人员之所以能成为董事和经理人员,不仅说明他们的后台和靠山,更说明他们在上司心目中的地位和发言权,监事会成员的组成可能就是他们的意志体现。结果是董事会或经理人员控制着监事会。现实中,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还受到党委的“保证、监督作用”,受到职工的民主管理、纪律检查部门、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等多重监督。在这多重监督中,只有监事会的监督贯彻起来最为困难。因为只有它没有主管部门的撑腰,而是完全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行使职能,底气远远不足。
4、“新三会”与“老三会”职能紊乱,相互掣肘
“新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构架,职能明确、相互制衡的“新三含”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优越性的具体体现。“老三会”即职代会、党委会、工会,是我国社会主义传统企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特征之一,又是我国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延伸和表现。此前,“老三会”与经营者阶层之间的关系一直未曾理顺,即党委是“核心”,经理(厂长)是“中心”,职工是“重心”,特别是“核心”与“中心”为争夺企业控制权而矛盾重重。现在又加上“新三会”,“六合”会审,磨擦碰撞必定增加,集体行为的交易费用上升,组织效率自然下降。新者“三会”并存,虽有其政治、经济的社会思想基础,但主要是一个认识问题。股份公司不是基层政权组织,而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其行为的唯一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新三会”正是为了保证公司运作效率,实现出资者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老三会”是社会政治团体的产物,反映和代表的是党和工人群众的利益。这种目标的差异要求制度上创新,以找到“老三会”顺利过渡到“新三会”的正确途径。
总之,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既存问题是转轨过程制度间不相适应的必然产物,组织机构的形式化不过是股权结构不合理的现象表现;要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从重新构造公司产权结构做起。
三 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 1.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避免国有股份一股独大
任何人的财产(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就变成企业的法人财产,投资者就享有出资人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资产受益、按照法定程序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聘请经营者、转让股权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资产必须同其他所有制资产一样,具有明确的出资人代表。同时,国有资产也应该具有一般资产的产权要素: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避免单个股权偏重的弊端。这样运作的结果,一方面可以使企业之间形成稳定的交易关系;另一方面,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在被持股公司以大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的身份出现,即在公司内部形成一个经营者集团,再由这一集团按特定的经营能力标准经过民主程序推选出经营者。这样使原有政府部门直接干预的渠道被堵塞,政企分开有了现实的较为宽松的环境。这种经营专家集团选出的经营者是确有能力的,经营者集团本身也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保证决策的质量方面准备了素质基础;万一企业经营过程出现暂时的困难也容易找到可行的对策,从而只要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控的制度具备,其经营决策就能得到较好的实施。2.重视并推进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
尽管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理论本身并不完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也处于实践探索中,但利益相关者治理已日渐成为各国公司治理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中,包括中小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探讨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与可行途径,已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紧迫任务。
继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 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是建立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和有效监督机制的基础。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状况,控股股东极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直接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必须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状况。然而,国际经验表明,股权过于分散也会导致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因此,我国企业产权改革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多年累积形成的现实的产权状况,提倡和推进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持股,在此基础上实现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3.建立具有监管动机的外部监管机构
监督者只有具备必要的知识和经验才能有效履行自己的职责。法律规定,董事、监事不能兼任。这为监督的有效执行奠定了制度基础,但监督从来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当监督人员不知决策的来龙去脉和目标取向时,或对决策过程的信息反馈缺乏起码的专业技术分析能力,他们又怎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我国,有限的企业家资源已经集中在不能兼职的董事会成员身上,而监事会成员则普遍缺乏本职工作所要求的专业素质。这些机构在日本和德国典型的是银行,而在美国,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例如养老基金。近年来,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也获得了较大发展。但总体规模不足、种类单一,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仍属于“沉默的大多数”,并没有在公司治理改进的事业中发出应有的声音。在目前的中国股市中,机构投资者还只是一个“用脚投票”的交易者而远非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者。因此,创造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机制并探索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4.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
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有良好的制度体系与外部环境。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要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需要有竞争性的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不仅需要健全的《公司法》,还需要严格的审计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严格的反欺诈法规以及高效率和高水平的司法系统、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性组织。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时间不长,相应的法制建设也相对落后,行政监管机构和中介组织的公信力不够,司法系统效率不高。这些都必须从系统的角度加以改进与建设,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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