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人员岗位职责(精选8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1篇:职业病危害防治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1.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措施。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从事接触焊接、喷漆、打磨、涂胶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3.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项目部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4.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粉尘的危害:在焊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电焊烟尘。打磨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砂轮磨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辐射的危害:在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环境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毒物品的危害:喷漆、喷胶作业常常接触到甲苯、二甲苯、乙苯外还可接触到丁酮、异丙醇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焊时使用铬、镍焊条,除可以产生烟尘外,还可以产生三氧化铬、镍及其无机化工物,臭氧、二氧化氮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噪声危害:在焊接和打磨过程中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5.防护措施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在进行焊接、打磨等有大量烟尘作业时,应配备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二)防护措施
(1)公司为有效防止职业病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从管理上明确公司职能部室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多级责任制,分清在职业病预防上的岗位职责。
(2)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3)施工现场做封闭式施工,用高度不低于2m的围挡将现场四周围起来。
(4)从事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密闭空间内进行喷漆作业容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如防护用具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至通风处,并通知施工现场其他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该场所进行通风;若已出现中毒症状,应立即报告项目部进行处理;慢性中毒症状比较不易被发现,公司对从事此类作业的施工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体检,发现职业病症状将立即通知本人并调离岗位,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
(5)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电气焊作业易引发的职业病与第7条所列基本相似,参照第4条执行。
(6)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如因进行强噪音作业导致头晕、耳鸣等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其他人员进行治疗,症状严重者报公司应急救援小组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
(7)施工中所使用的加工设备要设置除尘装置,清运垃圾必须使用喷洒后方可用提升机或封闭专用垃圾道运输,严禁从窗口倾倒垃圾。细散颗粒材料的装卸运输必须要遮盖,现场专用道路要经常喷洒水,把粉尘污染降低到最小限度。长期在高密度粉尘环境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口罩、发帽及其他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止吸入有毒灰尘。
(8)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9)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公司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6.安全检查措施
(1)公司施工部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项目经理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3)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对施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包含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落实,检查到各项目时,有关人员跟随一起进行检查,对项目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发现有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现象应限期整改、落实、解决。以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做到边检查、边整改、边落实,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一)对有害气体引起的职业中毒的安全检查(1)检查对从事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2)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可行性,检查安全交底的可操作性。(3)检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是否满足使用需要。(4)检查从事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佩带齐全、有效。(5)检查施工区域作业人员,有无遇险自救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6)对以上检查范围内如发现问题,一律采取“先停工,后整改”的原则,进行逐项跟踪复查落实,直到存在的问题解决完为止。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先撤人,封闭现场,后研究补救措施,绝不允许冒险蛮干的情况发生。
(二)对电焊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职业病的安全检查:(1)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作业环境是否清楚。
(2)对作业环境要求必须是有放火隔离措施的,周边无易燃易爆物资存在,有用火证,有灭火器材。(3)个人防护用品是否佩带正确,使用规范合格有效。(4)作业场所应设有排烟、防尘、通风的设施、设备。
(5)作业场所应建立安全挂牌制度,应有安全专职人员,定期对作业环境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三)尘肺病职业危害防治实施办法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和健康保障群策群力,录取防范措施,消除和制止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件》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安全组织机构及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
第二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防止粉尘危害的有关规定,录取工艺改革,湿开式作业,密闭尘源,合理抽风等防尘措施,推广使用无尘或者低尘的技术、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禁止在没有防尘设施的作业环境中进行敞开式干式粉尘作业。
第三条安排防尘经费,专款专用,进行技术改造,改主设备必须编入设备台帐,列入维修计划,保持正常运转。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第五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又没有进行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察,负责职工健康监护,尘肺病诊断、治疗、疗养的监督。
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粉尘作业场所有关预防和治理粉尘危害的工程技术,组织管理措施及其效果改进进行监察。
第八条 工会组织负责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群众性监督协助单位开展防尘工作,教育职工遵守防尘规章制度。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和防尘工程技术及效果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劳动、卫生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第十条 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从事电焊作业、工程施工的接尘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已经确诊为尘肺病或者经体检发现为可疑尘肺病的接尘职工,每年负责一次。
第十一条患有下列职业禁忌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
(二)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疾病和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四)较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五)医学上认为不宜从事粉尘作业的疾病。
第十二条尘肺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尘肺病诊断鉴定组集体诊断。确诊为尘肺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记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根据尘肺病期和病情给予治疗和疗养。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尘肺病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发资金处罚。
(一)未对粉尘作业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
(二)安排职业禁忌症人员从事粉尘作业的。
(三)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四)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五)擅自挪用防尘设施经费的。
(六)任意拆毁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加重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
塔山煤矿公司在职业卫生工作上,公司党政历来把关爱职工的安全作为职业卫生健康的首要工作来抓,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比天还大”的安全理念,扎实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整章建制,完善体系,完成了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为扎实推进职业卫生健康工作奠定了基础。下面,我就塔山煤矿职业健康情况的一些作法做一简要汇报。
一、高度重视,全面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在历史发展的今天,职业危害防治越来越受到国家及企业的高度重视,为了突出“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核心,我们塔山煤矿公司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7号令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晋城会议”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方针,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成立了以公司主要领导为核心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
二、创新管理机制,完善职业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要求生产、通风、安全、卫生、工会、劳资、物供、后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参加,并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领导组成员切实把防尘工作为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来抓,研究制定防尘规划和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地推动了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
2、创新管理。
一是建立了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按循环图表对巷道定期进行清扫和冲洗。特别对容易积尘的运输机两旁、转载点等每班进行冲洗灭尘;二是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防尘设施,责成专业人员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落实;三是加强对采掘工作面防尘管理,并严格执行湿式打眼、放炮喷雾、开机开水等管理制度,综掘工作面安装了除尘风机,有效的降低了割煤时粉尘浓度,综采工作面使用了架间喷雾、前后溜喷雾及机组的内外喷雾,并实施煤层
注水,从根源降低了粉尘浓度。目前,全矿井共安设净化水幕71道,转载点洒水35处,防尘设施全部能正常、有效运行。
三、加强制度管理,全面提升职业危害防治水平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公司各个不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各种生产性的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广大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我矿出台了《塔山煤矿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实施细则》,并建立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和《职业危害奖惩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等十项制度,严格进行实施。通过有效运行,规范了员工操作和作业行为,超前地预防了事故、事件的发生。特别是本安体系的运行,完善了人、机、环、管的有机结合,把对资源可持续开发、环境保护、依法保护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理念融入到安全管理制度中,扩大了安全管理的内涵,为煤矿企业提供了以人为本、关注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与传承、重视创新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全新的安全管理方法。并通过日通报、月考核,对防尘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反之则严格处罚。进一步推进了我矿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
为确保一旦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能做到行动迅速,救治及时,把灾害降到最低限度,我矿根据实际,制定了《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了熟悉演练。
四、加强现场监测,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为了防治现场粉尘及其它职业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危害,我们建立了《矿井粉尘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管理规定。
一是加强监测监控设施的完善。为了控制作业环境中的粉尘、一氧化碳和瓦斯气体等对人体的危害,我们引进了霍尼韦尔监控系统、安菲斯束管监测系统,并进行了合理布置,对井下各区域进行连续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是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由监控部门对设备仪器进行定期调校,达到了监控有效、准确;矿通风部门严格认真进行现场检查。每半月对各扬尘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下达整改通知书。
三是全矿每月还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专项安全大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按日进行复查,确保隐患及时消除。
四是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适时评价,制定治理措施和改进方法,确保安全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
五是在井下各作业场所安设职业危害警示标识237块,利用井口LED显示屏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
五、加强个体防护,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一些有毒有害气体,严重的威胁着广大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我矿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配备了韩国产3M3000系列口罩和3M3701CN防尘、防雾滤棉,定期发放口罩和及时更换滤棉,切实保障了员工对粉尘的有效防治。并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由劳资部建立健全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按时对员工发放劳保用品及个人防护用具,由物资供应部严格按标准采购高质量、高标准的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带有“LA”标志的防护用品,并建立健全有关的台账及防护用品的保管制度,由安全管理监察站对员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还加强了井口入井人员管理,对不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或佩戴不合格防护用品的人员一律禁止入井。
六、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职业危害防治素质
宣传教育工作是企业安全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必须要全员参与,上下联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御网络。鉴于此,我矿首先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橱窗、标语横幅、宣传简报等阵地,对职业危害方针及其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广泛的培训和宣传;二是每周二组织相关人员对劳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卫生知识水平;三是注重新员工上岗前劳动卫生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截至目前,全矿共计组织培训2500余人次;四是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参加了各类人员劳动卫生知识培训班;五是建立了员工健康教育培训档案,作为每名员工的培训学习依据。六是对我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现状全员进行贯彻学习,让员工了解工作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
七、落实安全费用,确保职业危害防治有力推进
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我公司在每年年初由基层单位、业务部门制定全年安全费用计划,经矿主要负责人审核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予以实施。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做到了专款专
用,从07年至今,对劳动保护用品、职业健康体检、防护设施等累计投入3680.88万元,确保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正常运行。
八、加强全员监护,普及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实施“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战略,我公司委托同煤集团职业病防治院对我矿接触粉尘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确保职业病及时发现,及时治疗。同时,由劳资部负责,建立了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制度。今年,我公司接触粉尘人员已全部进行了年度体检,受检率达100%.充分显示了我矿在职业病防治方面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九、加强外委队组人员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由于我矿外委队组多,人员更换频繁,为了强化外委队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在职业病防治上的合法权益,我矿对新来人员要求其必须在正规医院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对体检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井下工作,同时还要求各外委队组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上一律执行行业规范,与我矿员工要求一致。针对项目部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我矿进行严格的监督,每年按时督促其接触粉尘人员到同煤集团职防院进行体检,受检率达100%。
尽管我们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塔山煤矿作为一个新建的特大型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验尚且不足,仍需我们认真地学习总结和不懈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控制,改善员工作业环境,切实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和其相关权益,从而提高公司的生产效率。
努力做到:
1、全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90%以上;
5、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6、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为此,我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1、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2、认真落实职业卫生责任制,积极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综合治理等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3、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4、规范开展职业健康监护,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纳入公司综合应急演练计划;
5、将人员、机构、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配置
与维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断与管理、工伤保险等所需资金纳入公司安全资金,在年度财务计划投入中实施。
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做好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扎实推进,为全公司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塔山煤矿公司
第3篇: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工程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2011年3月
目录
1.编制目的..................................................................1 2.适用范围..................................................................1 3.防治方针..................................................................1 4.职业病危害种类............................................................1 5.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2 6.安全检查..................................................................4
I 西南城一期工程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2011年3月
1.编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维护职工相关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公司及项目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措施。2.适用范围
本项目施工场地内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建筑防水、防腐保温、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3.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项目部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4.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项目生产实际情况,本工程中职业病危害主要分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等,均会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较封闭环境中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机溶剂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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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5.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 5.1 施工现场一般规定
1)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要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隔离措施; 2)临时用房要选址合理,并要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规定;
3)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4)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中毒、防病等工作;
5)建立环境保护、环卫管理和检查制度;
6)对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5.2 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措施
项目根据施工现场生产具体状况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5.2.1 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2)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3)在相对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焊接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4)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5.2.2 施工现场环境防护措施
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和绿化措施;
2)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3)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取密封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车辆出入应采取车辆清洁的措施;
4)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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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6)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
7)采取降低噪声措施,确实需要夜间施工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5.2.3 施工防护管理措施
1)为有效防止职业病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从管理上明确项目各部门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多级责任制,分清在职业病预防上的岗位职责。
2)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3)施工现场做封闭式施工,用高度不低于2m的围挡将现场四周围起来。4)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散材成堆,型材成垛)。
5)现场临时仓库内各种袋(桶、箱)装材料码放成垛,小型材料上架存放。6)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作业人员正确佩带防尘口罩。
7)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密闭空间内进行防水、喷漆作业等容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如防护用具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至通风处,并通知施工现场其他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该场所进行通风;若已出现中毒症状,应立即报告项目部进行处理;慢性中毒症状比较不易被发现,项目对从事此类作业的施工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体检,发现职业病症状将立即通知本人并调离岗位,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
8)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9)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如因进行强噪音作业导致头晕、耳鸣等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其他人员进行治疗,症状严重者报公司应急救援小组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
10)施工中所使用的加工设备要设置除尘装置,清运垃圾必须使用喷洒后方可用提升机或封闭专用垃圾道运输,严禁从窗口倾倒垃圾。细散颗粒材料的装卸运输必须要遮盖,第3页/共4页 西南城一期工程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2011年3月
现场专用道路要经常喷洒水,把粉尘污染降低到最小限度。长期在高密度粉尘环境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口罩、发帽及其他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止吸入有毒灰尘。
11)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12)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公司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6.安全检查
1)项目安全部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还需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项目经理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按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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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公司×××煤矿
2015年8月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我矿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精神,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旨在阐明2012年—2015年期间,煤矿在职业病防治领域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明确主要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动员全员共同参与,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促进集团公司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一、工作现状
我矿历来高度重视职工安全与健康工作,各单位加强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综合防尘措施落实、职业危害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等工作,着手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煤矿全体职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基础工作不断稳固,职业健康工作总体上不断发展进步。
当前,煤炭生产行业进入危害较为严重的领域,国家有关部委不断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巩固煤炭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高起点开展煤炭等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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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级责任,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靠科技进步,立足煤矿实际,突出煤矿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煤炭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突出重点,有序实施。
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煤矿企业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高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水平。
3、依法依规,规范落实。
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关于职业病防治和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规范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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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宣传动员,全员参与。
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各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职工工会等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煤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
——到2015年,煤矿企业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到3%以内;杜绝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有效减少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100%,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10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
3 ——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管理能力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100%。
——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一是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
二是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是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我矿提供服务。
(二)着力抓好职业危害源头控制
建设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各级企业要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必要时,4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
(三)加强对作业环境中职业危害管理和控制
一是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职工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数量。
二是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三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四是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要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五是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六是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确保申报率达到100%。
(四)进一步规范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一是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5 二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三是按要求为职工配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引导和督促其坚持正确规范使用。
四是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是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五)重点强化对煤矿企业和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煤矿企业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提高煤炭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加强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管理。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氨气、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落实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
6 因放射线造成的矿工肺癌等疾病发病率。根据煤矿的发展,加强对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4、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重点开展对煤矿职工尘肺、矽肺、石棉肺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六)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
构建职业病危害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加强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网络,建设职业病监测点,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按照动态监控、及时预警、准确计量的要求,根据职业病危害的性质和程度建设职业病预警体系。加强职业病危害动态监测工作,开展信息定期报告、分析和管理工作。
(七)完善企业工伤保险等各项制度
一是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
7 护政策。
三是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四是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五是完善工伤预防与保障相结合的机制,将工伤保险基金部分用于职业病防治的预防和宣传工作,逐步建立职业病治疗、康复制度。
六是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八)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一是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
二是加强对各级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
三是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企业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
四是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企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工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基层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8 和紧迫感,把职业健康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抓紧、抓好。煤矿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严格管理,保障投入,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要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要逐步建立先进的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体系,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和持续改进机制。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是煤矿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安全生产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不安全事件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配合政府查处有关职业危害事故。工会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二是基层单位要针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煤炭)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要设置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
三是对职业危害事故,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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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规章。要制订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危害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性能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治等方面管理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
必须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四)保证经费投入
煤矿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煤炉职业安全健康和财务规定提取防治费用。
工会必须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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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长才二井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关于《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 和呼吸性粉尘。矿井运输及提升等各生产过程中的所有作业操作均能产生煤矿粉尘,比如打眼、爆破、清理工作面、装载、运输、转载、顶板控制等过程,煤矿粉尘的80%来自采掘工作面。
在煤矿的诸多职业危害中,粉尘的危害居首位,如对粉尘危害认识不足不加以控制,它将恶化破坏作业环境,长期吸入直接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可导致矽肺、煤工尘肺等职业病。煤尘在适宜温度和浓度30~50g/m³条件下,一旦遇有火源,就会发生煤尘爆炸,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噪声及危害:
噪声是给听到它的人和自然界带来烦恼的、不受欢迎的声音,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的声音都称为噪声。对噪声的感受因各人的感觉、习惯等而不同,因此噪声有时是一个主观的感受。一般来说人们将影响人的交谈或思考的环境声音称为噪声。如绞车房、主扇房、水泵房、空压机房、凿岩机、局部通风机、转载机等生产岗位的机械设备都可能产生较强的噪声。
噪声对听觉功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听觉敏感度下降、语言接收和信号辨别能力差,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导致噪声聋。在噪声环境下工作宜发生工伤事故,长期处在一定强度的噪声中,可能对人体其他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3、有毒有害气体危害:
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害是指在煤矿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
中毒三种类型。有毒有害气体是指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甲烷及二氧化碳等,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
采掘作业爆破时产生的氮氧化物如二氧化氮与水结合会转化成硝酸和硝酸盐,增加慢性咽炎、支气管哮喘、眼部发病率。出现一氧化碳会使人中毒,甚至造成死亡。硫化氢中毒表现为畏光、流泪、眼刺痛、异物感、流涕、鼻及咽喉灼热感等症状。甲烷气体会使人窒息,甲烷和空气混合在5~16%浓度时遇火能够发生爆炸,爆炸后生成的有毒气体,组成人员中毒死亡,有毒有害气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很大危害。
4、高温作业危害:高温是指工作场所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84kJ/(m³·h)的车间;工作地点热辐射强度超过12.56J/(c㎡·min);工作地点温度超过30℃,相对湿度在80%以上,主要存在于地面施工场所。高温作业时,人体可出现一系列生理功能改变,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
1、为加强我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矿成立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付宝和(矿长)副组长:李顺竹(工会主席)
成 员:张凤明 王海民 迟明武 郑全宝 崔伦兴 曲景斌
韩喜君 于春勇 李永华 孙忠波 尹德发 王世永 徐贵安 吴占久 郭树春 孙玉宝 范宗清 高贵文 刁月清
矿下设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孙忠波任办公室主任。
2、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煤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矿长为本矿职业病危害防治 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
(8)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9)负责对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3、有关职能机构职责
(1)安监科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履行职业危害告知等工作,对造成职业病危害的“三违”行为和人员进行处罚。(2)技术科在进行采区设计、编制各地点施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要遵守规程和技术政策及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提出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从安全技术上指导煤层开采、顶板管理、巷道布置、设备造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3)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协调、调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施方面的工作,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防护设施不到位或损坏的,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
(4)通风队负责职业危害粉尘的日常检查及检测,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价等工作。负责日常和定期洒水除尘工作,加强“一通三防”
设施设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和维护,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
(5)机电队负责全矿防尘供水系统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检修管理到位,防尘供水管路按需铺设到各个硐室和采掘作业场所,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的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6)采掘队及其他部门负责所在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使用维护好施工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按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整改到位。
(7)供应科严把所购物资的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入库,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投入物资保障,保证新增或更新职业危害防治系统、设施设备的添置。劳动个体防护用品齐全,做到发放及时,并做好发放记录。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1、各部门要以预防为主为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职业病危害防治素质,普及预防知识,开展群众性的防治工作。
2、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注重职工上岗前和岗中在岗期间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强自我防护意识,不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水平,遵守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和责任制。
(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2)煤矿企业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矿长为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 机电设备硐室不得超过34℃。
(2)对井下各区域进行连续监测监控,甲烷传感器、温度传感器、一氧传感器必须设置齐全,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需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系统运行正常。
(3)做好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加强通风设施和采空区密闭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6、建立综合防尘制度,完善综合防尘供水系统。
(1)建立完善矿井的洒水灭尘系统。由地面不低于200m³的静压水池供水,主供水管路每隔200m、各分支管路每隔100m、采掘巷道每隔50m设置供水三通阀门,按要求合理扩展供水管网,防尘管路铺设到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各使用地点。
(2)对巷道定期进行清扫和冲洗。主要进风巷道每月必须冲洗清扫一次,各车场巷道每10天必须冲洗一次,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必须每7天冲洗一次,掘进工作面巷道每10天冲洗一次,采掘工作面30m范围内每班冲洗一次。特别对容易积尘的巷道、运输转载点、采掘队每班进行冲洗灭尘,所有清扫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并记好洗尘记录,巷道积尘比较严重的地点,可适当增加清扫次数和范围。
(3)井下各场所不准有2mm厚,连续5m的粉尘堆积,巷道不得有杂物,不得有积水,保持水沟畅通。巷道应保持湿润。
(4)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井下各作业地点安装洒水除尘设施,并对洒水喷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
(5)加强对采掘工作面防尘管理,并严格执行湿式打眼、放炮喷雾、开机开水等管理制度,有效降低粉尘浓度,确保防尘设施全部能正常、有效运行。
(6)加强通风除尘管理,确保风量满足施工地点需要,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要求,防止粉尘飞扬。
(7)加强员工的个体防护,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8)加强粉尘日常检测管理,防止粉尘超标作业,由通风队测尘人员按要求对井下粉尘进行检测。
1)总粉尘:①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定点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7、噪声防护措施。
(1)优先选用噪声小的设备,减少噪声危害。在购进设备选型时优先选用噪声小的节能高效设备。
(2)加强机电设备的日常检查,经常保持设备的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3)控制噪声的传播,采用隔音、吸音设备设施减少噪声危害。(4)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为接触噪声工作人员配备耳罩、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
8、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
(1)电气焊作业场所加强机械通风,以降低现场有害气体浓度,尽量采用低尘低毒焊条或无锰焊条,为了保护眼睛不受电弧的伤害,焊接时必须使用镶有特制防护眼睛片的面罩。
(2)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必须穿好防护服,穿戴好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确需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严格按安全措施执行。
(3)严格坚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工作面风量满足要求,及时排除炮烟等有害气体。
(4)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瓦检员班组长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支护等情况,工作面确认安全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前需再次对工作面进行洒水灭尘。
(5)盲巷及采空区应及时按规程要求予以封闭,设立管理牌板和检查牌板,并按要求设置栅栏和警标,禁止无关人员,密闭要求每7天检查一次,主要检查密闭墙外空气温度和瓦斯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和密闭墙墙体,检查时间、检查人等,发现密闭不严、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6)加强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严格执行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遵守规定,认真填写瓦斯日报、检查手册和检查牌板,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现
场作业人员,采掘作业地点瓦斯浓度每班检查2次,本班未进行作业地点、硐室、使用中机电设备地点和其他有人作业地点都应当纳入检查范围,每班检查1次。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7)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和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8)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安全检查工、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对工作面作业地点瓦斯随时进行检测。
(9)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通风设施完善,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浓度,矿井风量满足各工作地点需要。
9、高温防护措施。
(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2)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3)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硐室风量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风速
适宜,满足通风降温需要
10、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其台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要求各种防护设施完好,有定期维护记录。
11、加强管理,对职业病危害重要部位,悬挂警示牌、告知牌、公告牌。标识牌板应载明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产生的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产生职业危害的施工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要求执行。
12、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将检测结果存档、上报并予于公布告知。
13、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以保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效控制。
14、每年按要求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以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全体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15、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监护以及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接触史等。
16、完善劳动合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告知制度。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职业病防治及相关待遇等条款。
17、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18、加强全员监护,普及职业健康检查。按《职业病防治法》管
理规定,聘请职业病防治医疗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按健康检查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19、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投入。
(1)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经费纳入安全费用预算,满足工作需要,防治经费包括:
1)职业卫生培训宣传费; 2)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监护费;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费;
4)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设施及物品购置费; 5)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购置费、防暑降温费; 6)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维护费;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设备购置费;
8)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费; 9)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等。(2)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的费用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工会和职工代表应对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安全健康方面的隐患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并整改到位。
22、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违反本措施而造成职业病危害的相关责任人,轻微的按“三违”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要加重处罚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6篇: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宝煤矿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责 任 制
2017年1月(修订)
-0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人身安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单位和职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公司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本公司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川源矿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名词解释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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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 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也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
职业危害大体上分为四类:
1.物理性有害因素,包括异常气象条件、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
2.化学性有害因素,包括毒物和粉尘。
3.生物性有害因素,包括生物源性应变源、细菌、病毒等。
4.不良生理心理性因素,包括人体工程问题、工作过度紧张、职业性心理紧张等。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三、基本要求
1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如: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臵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2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
单位存档。
4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三同时”),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6各车间(分厂)、部室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车间(分厂)、职能部室应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
8安全部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日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或者定期检测,并随时公布结果。
9人力资源部每月向总经理、安全管理部下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协助安全管理部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10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四、机构与责任
1、公司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工会主席和主管副总经理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 2
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同时,各单位接受安全管理部的监督和指导。
组 长:周坪 副组长:赵仕友
成 员:胡明富、康金国、王德全、黎宗佺、李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王小平
2、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公司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臵,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3、总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臵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健康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4、副总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副总经理在自己分管业务范围内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
5、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4)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和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职业危害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6、安全管理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负责制定公司职业健康与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
现状评价;并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一次的申报工作。
(3)负责组织中心化验室对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4)负责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协助人力资源部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6)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健康和职业危害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8)负责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和职业危害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职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人力资源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臵。
(3)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4)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9、生产技术部、设备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5)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6)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7)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8)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0、生产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2)配合中心化验室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3)协助与配合公司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工作。
(4)根据人力资源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6)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7)负责本车间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8)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制度适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告知事项
1、安全管理部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设臵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定期检测、日常监测结果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2、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3、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材料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臵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臵危险物品标识。
4、生产技术部、设备部、安全管理部应当协助人力资源部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安全管理部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相关生产单位。生产单位在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中涉及本单位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向职工告知,并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6、生产技术部、设备部、安全管理部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职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总则
2、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申报
1、安全管理部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变更;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
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2、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管理部每年各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逐级上级主管部门。
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报送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6、安全管理部每年向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每年在公告栏中向职工公布,存档。
7、各单位每月书面向人力资源部上报所属单位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的健康状况,便于监督检查。
8、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基本要求
1、安全管理部每年年初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时,必须有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的计划内容,培训课时不低于8课时。
2、党群工作部配合安全管理部每年在宣传报道上,保证有职业危害防治内容。
3、生产技术部、设备部、安全管理部每年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工艺和设备,给相关单位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4、各单位结合岗位职业危害特点,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教育培训计划,上报职业危害教育内容。
5、职业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知识;重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
知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及个人防护知识。
6、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新入厂职工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生产单位接触职业危害职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教育。
职业病防护设施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职责
1、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并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安全管理部对在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在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使用保养。
三、定义及要求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臵和设备。
2、公司设备部必须购臵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臵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臵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严格执“三同时”规定,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效果鉴定。
4、公司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臵、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5、各单位对所设臵、安装的防护设施、设备,应定期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四、规定
1、各单位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员在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2、安全管理部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3、各单位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4、各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各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6、各单位应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施。
7、防护设施、设备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使用,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公司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8、防护设施、设备停运、拆除或停用必须向安全管理部审报,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设备。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危害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和人身安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种类
1、可能产生危险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可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等。
3、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三、管理
1、各类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凡有国家标准规定的,应按国标检验规则检验。
2、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由国家颁发许可证的生产单位生产,且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入库时依照合同进行检验,安全管理部门对其产品有权进行抽查,对于不合格产品,有权拒绝接受。
(2)能够有效地全面防护外部环境对人体各个暴露部位的危害。
(3)穿着舒适,佩带使用方便,不妨碍作业活动。(4)选用优质、轻质材料,耐腐蚀、抗老化,对皮肤无刺激,各种配件吻合严密、牢固、经济耐用。
(5)外观光洁,色泽均匀协调,美观大方。
3、防护用品的配臵标准,由安全管理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4、防护器具的配备由安全、技术部门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签署意见。
5、采购特种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购买具有相应生产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产品。安全管理部负责验收,无安全管理部批准,库房不准接收,财务部不准下帐。
6、设备部应建立防护用品领取卡制度和防护器具管理台帐。对特殊的防护器具(如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绝缘工具等)要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报废。
7、凡发给个人、班组备用的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应指定专人管理。如因个人原因,擅自解除劳动关系,不辞而别的,从配臵劳动保护用品时间开始计算,按劳动保护用品所规定的期限,价格,减去个人实际工作的天数,按折价进行赔偿。(安全帽、劳动服、劳保鞋等)
8、个人所应赔偿的费用从本人工资中支付,由人力资源部从工资中扣除。
9、凡在标准以外支领防护用品(如抢修事故、处理隐患、解决急难险重工作造成劳动保护用品损坏,不能使用的)的,需由部门、科室领导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签署意见,设备部方能发放。
10、凡已享受专业服装待遇的员工(如公司消防员、防火员、护卫队员等),不再另发防护服装、鞋、帽等。
11、员工遗失防护用品,原则上应折价赔偿。因正常磨损失去防护作用的,应有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核实签证,经安全、技术部门批准可以补发。
12、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应妥善保管。
四、使用
1、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的进行选型。
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的型号功能,使用范围和方法。
3、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具,禁止违章使用和擅自代用。
4、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禁止进入生产现场,不按规定使用防护器具,不得从事生产作业。
5、特殊防护器具的使用应进行培训,如:防毒面具、漏电保护器、空气呼吸器、绝缘工具等。
6、特殊防护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经检验确定不合格的防护器具,应予报废处理,不得放臵于现场,更
不得与合格品混放一起。
7、超期未经检验的防护器具禁止使用。
8、各种防护器具应有专人管理,放在指定地点,列为交接班内容。
9、凡有心脏病、肺结核、癫痫病、深度近视的禁忌患者,不得使用防毒面具。
10、过滤式防毒面具要根据所防护毒气种类认真选择不同型号的滤毒罐,并符合使用条件方可使用。
11、防毒面具有下列情况时应禁止使用:
(1)面罩有沙眼、裂纹、破损、老化、气阀损坏、漏气、滤毒罐失效、压损、穿孔、锈蚀等。
(2)有沙沙响声。
(3)视镜破碎、透明度差。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粉尘、噪声、高温、毒物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成效,应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职责
安全管理部负责生产环境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
三、工作要求
1、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由安全管理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
(1)根据粉尘、毒物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高温的范围,职工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职工实际接触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的地点作为监测点。
(2)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地点,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
(3)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4)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
(5)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2、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管理部审批。
3、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监测,每月一次,并认真记录。
4、安全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管理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6、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公司职业危害监测档案,并保存监测记录。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17、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一、总则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2、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臵、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3、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
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⑴建设项目概况;
⑵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⑷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臵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臵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⑹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⑶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⑷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
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要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6、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根据职业危害的程度出具相关材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五、部门职责
1、安全部负责联系具备资格的评价公司进行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并提供材料支持。
2、生产部负责联系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并提供资料支持。
3、施工监督工作由安全部负责。
4、验收工作需要安全部与生产部共同参与,由安全部负责整理相关材料进行上报。
职业病诊断和报告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向诊断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配合诊断部门
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和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等报告。
4、单位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立即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5、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财企【2012】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保障川源矿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上级关于安全投入资金管理、使用等一系列有关文件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管
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管理及适用范围
1、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使用的全部过程,各单位严格按本管理制度实施、执行。
3、适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和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尘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通知;
(6)完善和改造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凡符合设备设施支出;(10)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病健康宣传培训;
(12)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病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
(14)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管理办法
271、通风科、通风区、生产科、机电科等职能科室将每年12月25日前,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资金计划汇总,报至企管科。
2、企管科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
3、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
三、组织结构
为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管理工作,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安检科长
成员:由安检科、医院、财务科、通风科、生产科、机电区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四、有关要求
1、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要求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计划有企管科落实,其他产生费用有矿财务负责解决,资金使用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底要把下一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 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
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职业病人的工资、护理费等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各生产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29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
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职业病应急处理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处臵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做到最大限度降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结合我矿相关资料和技术参数,通过分析得知我矿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危险源有: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
(一)粉尘危害
粉尘包括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其中煤尘、岩尘、水泥尘可导致接触人员罹患尘肺病,同时煤尘有强爆炸危险性。
(二)有毒有害气体危害
井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导致接触人员窒息、急性或慢性中毒,并且甲烷还具有爆炸危险。
(三)噪音危害
噪音主要产生于矿井主通风机、压风机房、主副井绞车房、井下局部通风机、带式输送机、采煤机、破碎机、转载机、掘进机、风钻等设备工作时。噪音超过一定数值后就会造成环境污染,对从业人员听力、情绪及工作效率造成严重影响。
二、应急处理程序:
我矿应急处理的过程分为接警、判断响应级别、应急启动、控制及救援、扩大应急和应急终止等步骤。
1.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和特别重大(一级)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次启动矿级、集团级、市级及以上应急预案。鉴于事故严重程度、处臵难度和我矿对事故的可控能力,我矿只针对四级职业病危害事故启动相应应急处理。
四级响应(矿级)标准:矿井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矿井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
2.应急启动
矿井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达到四级响应标准时,立即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本应急处理程序。
(1)矿生产部调度值班人负责接收事故报警信息,认真做好事故报警信息的详细记录,立即向矿级值班领导报告。并按照矿级值班领导指令迅速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调度室集中。
(2)总指挥宣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正式运转。
(3)指挥部办公室整理事故资料、图纸,提供我矿应急处臵队伍组
成情况、同类事故救援技术等相关资料,供指挥部决策、指挥使用。
(4)总指挥在进一步核实事故性质、发生地点、涉及范围、受害人员分布的情况下,组织研究、决策救援方案,根据事故类型、救灾的人力和物力,做好施救准备实施救援。指挥部成员根据指挥部命令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
3.处置措施
发生矿井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3.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1)事故现场应急处理
如果采掘工作面瓦斯突然涌出造成瓦斯超限,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由现场管理人员、班组长组织撤到全风压进风巷道新鲜风流中,并汇报调度室。发生中毒事故时,会有人相继出现胸闷、头痛、恶心等症状,假如还没有类似症状人员,立即带好自救器,撤离前必须切断工作地点机电设备电源。撤离期间要尽可能通知沿途受灾害影响区域人员一同撤离到安全地点。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应先救人,后救灾。立即将中毒者移至新鲜空气处或地面表。在搬运途中, 如仍受有害气体威胁, 急救者一定要戴好自救器, 对被救人员也要戴好自救器。将中毒者口中一切妨碍呼吸的东西如假牙、粘液、泥土除去, 将领及腰带松开,并使患者保暖。等撤至安全地点以后,立即电话报告调度灾区情况。包括灾区人数、中毒人员、灾区情况、撤出人数等。
如果是一氧化碳中毒, 中毒者还没有停止呼吸或呼吸虽已停止但心脏还有跳动, 要立即给中毒者解开衣服, 搓摩他的皮肤, 使他温暖以后, 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如果心脏停止跳动,就要迅速进行体外心脏按摩,同时进行人工呼吸。如果是硫化氢中毒, 在进行人工呼吸以前, 要用湿棉花或手帕盖住他的口鼻。
如果是二氧化碳窒息, 情况也不太严重, 只要把他抬到新鲜风流中稍作体息后, 就会苏醒。假如室息时间较长, 就要进行人工呼吸。在进行人工呼吸前, 先要搓擦他的皮肤。
如果作业现场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制10倍以上,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通知有关领导进行分析并处理。
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出现异常噪音或噪音指标超过国家最高环保标准时,要立即停止设备运行,开启备用设备并通知矿调度室。
(2)安全管理部通过井下考勤系统统计当前井下人员数据,随时向指挥部汇报。各单位值班领导要详细了解入井人员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并留有详细记录。灯房发放灯人员在每次换班两小时内向指挥部提供本班各单位入井人数、未升井人员,指挥部负责通知未升井人员的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查明原因,汇报指挥部。
(3)安全保卫应急处臵:经济保卫科值班领导在接到指挥部紧急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对重要场所进行警戒,严禁无关闲杂人员进出。同时要及时与经济保卫科科长汇报,维护好进出矿人员的秩序,加强保卫职能。
(4)医疗救护及后勤保障:矿急救站值班领导在接到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专业医疗人员到指定地点待命,携带必备的药品及医疗器材准备伤员的抢救。党群工作部工会、纪委负责事故善后的处理工作,矿办室安排车辆到指挥部指定地点待命。
(5)避灾路线详见本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3.2 因特殊原因无法撤离时,要采用下述方法避灾
(1)打开自救器,佩带好自救器。
(2)就近的避难硐室等候,并电话联系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等待救援。
(3)当不能撤离时,要暂时避到安全地点,要沉着、冷静,尽量减少动作。并要在躲避地点巷道口悬挂矿灯、工具或定时间隔敲打管子、铁轨等,发出呼救信号,等待救援。
(4)打开压风管路阀门,以便向避难人员输送新鲜空气。
3.3 停电措施
井下发生事故时,由救灾指挥部立即命令机电区停止向事故区域送电(局部通风机电源除外)。
4.防止事故扩大措施
(1)当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及井底大巷主要硐室发生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救灾总指挥可研究决定采用矿井反风方法进行处理。
(2)当采区主要进风巷发生职业病危害时,可采取积极方法直接消灭或短路通风方法处理。
(3)当开掘工作面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经指挥部研究后再采取措施。
(4)当回采工作面出现职业病危害时,应视工作面具体情况采取对工作面进行局部反风或采用隔绝方法进行封闭。
(5)当采空区出现有害气体超标时,应视具体情况对采空区可采取上
隅角埋管注盐水或均压措施灭火。
(6)当主要回风巷出现事故时,应视具体情况对主要回风巷采取积极方法直接消灭或采用隔绝方法进行封闭。
(7)技术专家组介入,组织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制定防治事故扩大和恢复生产的措施。
5.应急结束
当井下事故得到控制后,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救援工作即告结束,矿井已经进入恢复阶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应急状态可以终止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终止命令,宣布应急状态终止。
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员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员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3、新入公司的员工实习、代培、临时参加劳动及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电气、起重、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司机、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外来参观人员,接待部门应组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交待我公司有关安全规定。
364、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要把发辫放入帽内,旋转机床严禁戴手套操作。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臵齐全、灵敏、可靠;保持设备润滑及通风良好。不准让小孩进入工作岗位,不准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工作;上班前不准饮酒。
5、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不准用手拉、嘴吹铁屑;不准站在砂轮的正前方进行磨削;不准超限使用设备;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开关。
6、搞好文明生产,保持车间、库房通道的清洁卫生,保障安全道畅通无阻。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人员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汽源、熄灭火种,清理现场。
8、二人以上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
9、公司内行人要走指定通道,注意各种警标,严禁跨越危险区;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爬上、跳下、抛卸物品;公司路面施工,要设安全遮栏和标记,夜间应设红色警告灯。
10、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
11、操作工必须熟悉其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设备要定人操作,使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12、检查修理机构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告牌,设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禁止合闸。
3713、各种安全防护装臵、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等不得随意拆除。
14、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或行车轨道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措施。非电气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并戴好绝缘手套操作。机床、钳台、行灯等局部照明灯不得超过36V电压。
15、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不得穿硬底鞋。严禁投掷工具、材料等物件。
16、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等物品要分类存放,并设专人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7、防毒、防尘措施,噪声治理点,三废处理装臵等必须经常维护、保养,并保持良好有效。
18、油库、重点等危险、要害部门,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19、各消防器材、工具应按要求设臵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20、发生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3、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施特殊管理。
7、建立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39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9、坚持职业病报告制度。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臵。
11、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各项工作分解、细化,将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责任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第7篇: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2017—2022)
桂兴煤矿 二零一七年六月
桂兴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2017---2022)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我矿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特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旨在阐明2017年—2022年期间,桂兴煤矿在职业病防治领域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明确主要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动员全员共同参与,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促进集团公司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级责任,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靠科技进步,立足煤矿实际,突出煤矿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煤炭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突出重点,有序实施。
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我矿严格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高我矿职业健康水平。
3、依法依规,规范落实。
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关于职业病防治和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规范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宣传动员,全员参与。
党群部、工会利用职工开会时间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职工工会等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煤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
到2022年,确保我矿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100%,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10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
到2022年,职业病防治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管理能力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100%。到2022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一是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
二是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是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我矿进行资质评定。
(二)着力抓好职业危害源头控制
建设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矿上要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
(三)加强对作业环境中职业危害管理和控制
一是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职工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数量。
二是要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三是要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四是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要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五是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六是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确保申报率达到100%。
(四)进一步规范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一是人力资源科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三是按要求为职工配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引导和督促其坚持正确规范使用。
四是人力资源科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是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五)重点强化对煤矿企业和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煤矿企业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病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提高煤炭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引进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加强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管理。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氨气、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落实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矿工肺癌等疾病发病率。根据煤矿的发展,加强对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4、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重点开展对煤矿职工尘肺、矽肺、石棉肺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六)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
构建职业病危害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加强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网络,建设职业病监测点,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按照动态监控、及时预警、准确计量的要求,根据职业病危害的性质和程度建设职业病预警体系。加强职业病危害动态监测工作,开展信息定期报告、分析和管理工作。
(七)完善企业工伤保险等各项制度 一是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
三是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
四是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五是完善工伤预防与保障相结合的机制,将工伤保险基金部分用于职业病防治的预防和宣传工作,逐步建立职业病治疗、康复制度。
六是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八)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一是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
二是加强对各级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部门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
三是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企业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
四是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企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工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基层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职业健康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抓紧、抓好。煤矿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严格管理,保障投入,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要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要逐步建立先进的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体系,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和持续改进机制。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是煤矿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安全生产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不安全事件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配合政府查处有关职业危害事故。工会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二是基层单位要针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要设置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
三是对职业危害事故,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规章制度
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规章。要制订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危害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性能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治等方面管理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必须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四)保证经费投入
煤矿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和财务规定提取防治费用。
工会必须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第8篇: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管理目的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职业卫生领导机构
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管理人员:*** 员工:***、***、***
三、机构人员责任及义务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分管负责人职责
在领导的带领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公司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机关各部门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管理人员职责
经理、副经理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四)劳动者职责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管理部门及用人单位的职责要求
1、生产安全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公司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公司,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公司;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4、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五、管理规定要求
1、生产安全部及各基层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各基层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各基层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各基层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施工生产成本。
六、报告程序
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生产安全部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生产安全部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4、当生产安全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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