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财务处报账岗位职责(精选4篇)_学校报账员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时间:2021-12-30 07:08: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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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高校财务处岗位职责

高校财务处岗位职责

【篇1:高校财务工作职责】

财务处工作职责

一、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促进财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并监督检查规定、办法的落实及执行情况。

二、负责编制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编报财务月报、季报、年度决算报表及上报有关财务统计报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工作,管好、用活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为学校创收,搞好银行合作关系,准确、科学、积极、高效地与银行合作,搞好银行理财业务。

三、协助学校审核校内各种经济承包合同(协议),和校董事会制定各种创收管理办法、分配方案以及奖金、津贴的发放办法。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管理办法,做好出纳、工资、津贴,协助学校做好奖学金、贷学金发放等资金结算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对校内各单位的货币管理实行监督。

四、办理日常会计业务,按规范化要求做好各种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负责编制各种相关财会报表。对各种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分析,及时向领导反映情况,提供建设性意见,做好领导的参谋与助手。

五、负责全校的收费项目、标准的申报、办证事务及收费票据管理;积极收缴学费并对其负责;对全院一切外包企业全部应缴费用负责。对利用校内资产进行创收的项目,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催交。

六、协助学院资产处、基建后勤处实施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好学院资产的分类核算及报审工作,编制资产方面的有关报表,保证资产安全。

七、对学院内外一切支付结算往来负责,首先必经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审核签字后,再呈送主管院领导审签!对一切不符合财政规定的开支坚决杜绝报销。

八、对全院教职工一切往来收支负责;对附属医院和全院企业(房地产公司、新萧湘公司、印刷厂、驾校)往来负责。

九、按照税法规定和公积金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的要求,做好应税项目的申报和核算工作,及时、足额上交税款和各类费用。十、负责对财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和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和归档工作;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财务处其他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处处长岗位职责

一. 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财务工作。协助董事会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抓好全处廉政建设的同时,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主持编制综合财务计划和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主持编报年终决算报表。按照年度资金的收支预算,合理调配资金,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基本建设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 主持财务处的日常工作,合理安排财务处工作岗位,调动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财务处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定期分析、检查各项计划的完成情况,发现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向董事长提出改进财务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四. 对学院内外一切支付结算往来经费进行审核签字,对全院教职工一切往来收支负责;对附属医院和全院企业(房地产公司、新萧湘公司、印刷厂、驾校)往来负责。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向学院报告财务活动情况和成果。

五. 负责接待、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省物价局等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足方面,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

六. 主持学校有关税收的自查、申报、缴纳工作,依法、合理纳税,开展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七. 组织财务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专业技术,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八. 及时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财务处副处长岗位职责

一. 配合处长按照财务工作计划,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要及时制止。

二. 协助处长编制综合财务计划和事业经费预算,安排、审查年终会计决算工作。拟定年度财务工作计划,起草财务工作总结,进行财务活动分析,编写财务会计报告说明。

三. 加强财务基础工作的检查,根据财务人员提出的有关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建议及意见,确定并组织实施改进方案。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发现、纠正会计核算中的差错,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对会计核算流程、财务报销手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财务处的服务质量。四. 协助处长统一安排学费收缴、毕业生离校工作,定期检查学费的缴纳、登记、信息传递,加强学费收入的管理。分析和发现学费管理及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不足,提出改进的办法。

五. 对学院内外一切支付结算往来经费进行审核签字,对全院教职工一切往来收支负责;对附属医院和全院企业(房地产公司、新萧湘公司、印刷厂、驾校)往来负责。

六. 统筹安排财务处的业务工作,针对财务工作的需要,提出合理的内部业务分工方案,在内部分工中兼顾公平和效率。完成校领导及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处长不在时,根据授权安排好财务处日常工作。

出纳科科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科内日常工作。

二、组织各项收费工作,熟知各项收费政策及标准。

三、组织办理现金、银行结算业务,负责学生贷款、教育贷款的借、还手续,负责利息结算工作,为学院发展积极筹措资金。

四、负责预算外资金的上缴及申请核拨工作,协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关系,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五、负责制定各项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

六、负责经济业务报销,往来帐清理工作,熟知各项财务制度、方针政策,审查各项开支的合法性。

七、负责科内人员的工作调整、业务培训、思想教育等。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会计科科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科内日常工作。

二、负责科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决算、计划及各种报表,负责预算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基建财务的决算、报表及财务核算工作。

四、负责工资、税金、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

五、负责经济业务的记账、汇总以及财务分析工作。

六、负责制定学校会计核算方面的管理制度(办法),熟知国家及学校财务法规制度。

七、及时清理往来帐项,负责财务查询工作。八、负责科内人员的工作调整、业务培训、思想教育等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2:大学财务处岗位职责】

大学财务处岗位职责

1、北京科技大学财务处处长岗位职责

1、在主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政策,监督学校财务制度的实施,加强内部控制,抵制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的行为,保证国家财产安全。

3、进行学校财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学校发展计划制定财经管理目标,依法多渠道组织各项收入,加强资金管理,做好增收节支工作。

4、按照要求组织起草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草案,监督年度预算的执行。

5、定期分析学校财务状况,向校领导汇报财务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参与学校财经工作的研究决策,完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

6、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各级财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7、协调处内外工作关系,调动各科室和财会人员的积极性,做好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8、主持财务处日常工作,对各项工作及工作人员负全面领导责任;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岗位责任制度,对财会人员进行考核和聘任。

10、认真办理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2、大学财务处处长岗位职责

1.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在财务处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和领导财务处日常管理工作;

2.根据学校党政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向校务会及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提交年度综合预算草案,监督检查预算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审核年度决算报告; 3.向学校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状况。

4.对学校流动资产进行宏观控制,协调和调度资金的使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事业正常进行; 5.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学校的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出校内的财务管理办法。检查、分析、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6.组织全校财务人员的业务考核和培训工作;

7.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组织学校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

8.按照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财务处工作职责,主持拟定财务处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计划执行情况;

9.组织学习中省关于厉行节约的文件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 10.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协调改善财务工作外部环境;

11.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3、大学计划统计财务处岗位职责

计划统计财务处是在董事会和学院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学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责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

二、参与编制学院各项经济计划,负责做好学院的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合理安排和有效地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负责学院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及时、准确地提供合法、完整的会计信息。按时出具、报送各种会计报表及统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四、负责学院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做好收费项目的立项、公示;收费票据、收据的购买、保管、使用及核销等工作。积极组织收入,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及核算工作。

五、按照国家金融法规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办理银行存款收付、结算和现金出纳业务。办理工资、津贴、课酬等各项人员经费的发放工作。

六、负责学院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

七、负责各种会计档案归集管理。

八、负责学院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等会计事务、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九、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税务、物价等部门检查工作。

十、完成上级部门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3:学校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南林中学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为了加强我校的财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正确地行使财务人员的职权,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发挥财务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一、财务处主任工作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和上级财务部门的指导下,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组织全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组织制订、完善学校内部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部门贯彻执行。

3、积极筹集资金,广开筹资渠道,保证学校各项收入足额收缴,各项拨款、信贷资金及其他资金及时到位。

4、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各项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决算,监督检查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5、根据审核后的学校财务预算,负责合理安排财务支出和财务核算,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6、负责组织开展学校财产清查的具体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

7、负责组织开展财务分析,及时查找并改进财务工作的漏洞与不足,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参与学校工作人员岗位系数的调整、论证工作。

9、负责组织会计人员进行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检查协调各岗位的工作,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服务质量。10、积极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报销凭证的填写及记账工作。

2、负责财务会计月报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财务部门预算报表的编制及报送工作,并攥写相关财务说明。

3、负责财务电算化软件与硬件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及时做好数据备份,保障网络安全运行。

4、负责管理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按要求及时装订、归档、移交,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信息。

5、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及时向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申报用款计划,从财政专户核拨资金。

6、负责教职工工资、福利的核算,按期打印工资账表,及时向银行传递有关数据。

7、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税法要求及时申报纳税。8、负责学杂费管理,及时将学生学杂费收缴情况输入电脑系统。9、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学生缴费情况的资料,协调各部门做好欠费学生的学杂费催缴工作。

10、完成处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出纳人员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制度,负责办理全校银行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

2、根据会计填制的记账凭证办理款项收付,收付款后及时签章并加盖“收讫”、“付讫”、“转讫”等戳记。

3、及时提取备用金,按要求登记现金日记账。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定期盘点,账实相符。

4、按要求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开学时进行学杂费集中收缴并办理学杂费的日常收缴工作。收取的学费及时足额缴存银行,认真与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核对,及时向会计移交收费凭证。

6、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出具支票要求做到手续齐全,去向明确。7、负责全校工资、福利、补贴、津贴的发放工作,及时向银行报送发放清册。

8、保管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票据、银行印鉴和重要空白凭证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盗窃事故的发生。9、积极完成处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基建会计工作职责

1、正确掌握基建会计核算方法,按规定及时进行基建会计核算。2、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编报基建会计报表并攥写财务说明。

3、及时办理基建款项的清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基建工程的立项、报建、预决算和交付使用手续。

4、负责保管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归档保管并协助进行会计档案的查询工作。

5、收集整理与基建工程项目有关的文件、规章、制度、合同及其他有关重要资料并按要求装订成册。

6、协助审计单位开展各项审计工作。7、积极完成处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资产管理员工作职责

1、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账目与日常管理工作。2、对学校所属的资产实施有效管理,建立实物明细账、卡、定期盘点,做好登记、入册、出借、归还等工作。

3、各部门新购设备时,资产管理员或设备使用者必须到校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并将打印设备条形码贴在设备上。

4、严格执行资产调拨、报废、变更制度,必须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前不得随意处理物资。

5、如有人员调离、变动,资产管理员必须做好设备归还、验收等工作,确保原使用设备完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动、变更设备。6、如有设备损坏应及时上报维修部门维修。

7、每学期放假前组织进行一次资产清查,核实本校所有资产,定期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检查、核实等工作,做到账、卡、物相符。8、积极完成处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2篇:财务报账员岗位职责

财务报账员岗位职责

报账员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授权支付)的事业单位把从银行取到的现金支出后向会计核算中心报账的人员。下面是 整理的财务报账员岗位职责,以供大家阅读。

财务报账员岗位职责(一)负责办理本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勤工俭学收入等)、代收款项(学校收取的作业本费等)的上缴业务,办理日常经费支出(包括专项经费)的报销业务,同时完成财务部门安排的各项报表工作。

负责领取、保管、使用好本单位的备用金,备用金只供学校的零星业务开支,备用金不足时要及时报账以补足备用金,报账员要对备用金实行严格管理,对备用金的安全负责,不用时可存放在银行卡(折)中,报账员不得将备用金转存、挪用及私借。

负责从教育支付中心将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信息(如预决算、月报表及相关数据统计等)及时提供给单位负责人,以便于掌握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负责提供本单位人员工资变化情况。

登记收支流水账。使学校能随时掌握本校收支余情况,有利于学校对下一阶段经费的使用做出合理计划。

财务报账员岗位职责(二)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

2.持证上岗(会计证,电算化合格证)并定期参加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技能。

3.根据上级要求,建立帐册,设立总帐和明细帐、银行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满页打印。与银行月月对帐,做到帐目清楚,帐帐相符。

4.配合中心,对本单位的收入、支出进行全面的预测,按照收入支出情况,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并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填报医院人员变动情况表,及时调整预算。

5.按时移交帐目,及时汇报资金周转情况,与核算中心人员沟通,对各类收入、支出要分清来龙去脉,正确归集到相关科目,定期向院长汇报医院财务执行情况。

6.严格遵守财会制度,加强对原始凭证审核和收费票据管理,主动热情做好报销;按照规定做好支票及现金的管理,天天结帐,帐款一致,并按规定的数额将现金存放保险柜。

7.每月填报基本数字表。对往来款项设立明细帐,及时清理,不长期挂帐,对应上缴的款项,不拖欠挪用,及时上缴。

8.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督促财产保管员核对固定资产金额,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按规定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入、使用、报废清理手续完整,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财务报账员岗位职责(三)1.负责编制单位的教育事业费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2.负责办理本单位应缴财政专户款、代收代管款项和其他收入的报账业务。

3.负责办理日常各项支出的报销业务,对报账事项登记“备查簿”,并定期与核算中心核对;4.负责保管、使用本单位的定额备用金和向核算中心领取的转账支票、专用报销凭证及应缴财政专户的收入和往来等各种票据。

5.根据税务部门规定,负责准确计算和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及时缴纳。

6.负责单位职工的工资晋升工作,如有变动,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若因未及时办理手续造成的损失,责令追回或扣减经费。

7.负责及时领取核算中心编制的会计报表,并妥善保管。8.协助领导抓好本单位开源节流工作。

10.负责本单位有关收支业务备查簿的登记,固定资产账、卡的建立及财产物资的日常核对指导和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11.负责编制年终决算财务报表、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等工作。12.勤奋工作,积极完成各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3篇:财务报账员岗位职责[优秀]

财务报账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

2.持证上岗(会计证,电算化合格证)并定期参加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技能。

3.根据上级要求,建立帐册,设立总帐和明细帐、银行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满页打印。与银行月月对帐,做到帐目清楚,帐帐相符。

4.配合中心,对本单位的收入、支出进行全面的预测,按照收入支出情况,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并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填报学校人员变动情况表,及时调整预算。

5.按时移交帐目,及时汇报资金周转情况,与中心记账人员沟通,对各类收入、支出要分清来龙去脉,正确归集到相关科目,定期向领导汇报学校财务执行情况。

6.严格遵守财会制度,加强对原始凭证审核和收费票据管理,主动热情做好报销;按照规定做好支票及现金的管理,天天结帐,帐款一致,并按规定的数额将现金存放保险柜。

7. 每月填报基本数字表。对往来款项设立明细帐,及时清理,不长期挂帐,对应上缴的款项,不拖欠挪用,及时上缴。

8.及时做好教职工、返聘职工的工资及各类资金补贴发放工作。做好学校困难学生减免情况上报。学期末结清代办费,出具书面清单向学生家长公布。9.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督促财产保管员核对固定资产金额,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按规定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入、使用、报废清理手续完整,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10.学校所有的收费项目按物价局规定办理,亮证收费,所有收费全部入帐,不设帐外帐。

11.按财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档案材料,定期立卷归档。

12.以上未尽事宜参照宝山区教育局相关文件。

第4篇:各高校财务处职责

北京科技大学

一、财务处处长岗位职责

1、在主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政策,监督学校财务制度的实施,加强内部控制,抵制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的行为,保证国家财产安全。

3、进行学校财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学校发展计划制定财经管理目标,依法多渠道组织各项收入,加强资金管理,做好增收节支工作。

4、按照要求组织起草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草案,监督年度预算的执行。5、定期分析学校财务状况,向校领导汇报财务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参与学校财经工作的研究决策,完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

6、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各级财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7、协调处内外工作关系,调动各科室和财会人员的积极性,做好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8、主持财务处日常工作,对各项工作及工作人员负全面领导责任;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岗位责任制度,对财会人员进行考核和聘任。

9、代表学校财务部门对二级财务机构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对财务人员的变动进行审查。

10、认真办理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处副处长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并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财经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执行情况,抵制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的行为。

2、配合处长做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并对处长负责,监督检查各分管科室的工作,对分管工作内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3、加强对学校财经工作的调研和分析,不断总结经验,开拓思路,改进方法,对财务机构职能的充分发挥提出合理建议。4、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计科科长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落实学校各项财经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在处长的领导下,合理安排和落实本科室各项工作,确保工作正常进行,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3、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在职责权限内对资金往来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学校资金安全、会计核算正确,在管理权限内负有直接责任。

4、正确运用会计科目,严格把握资金来源渠道和开支标准,对本科室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5、认真保管签发支票所需印鉴及个人名章。

6、贯彻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指导本科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会计软件,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和完整。

7、监督各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新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8、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计划管理科科长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财经制度,严格执行《北京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制度》、《北京科技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等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在处长的领导下,合理安排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工作正常进行,对本科室所涉及各项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在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

3、审查综合财务计划,对科目设置、指标的分解和计算、指标之间的衔接平衡、计划的可行性等进行分析,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定期检查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4、定期和不定期抽查会计凭证和各报表间数据勾稽的准确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稽核后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正确性负责。5、熟悉各类报表的编制方法,按照规定起草并上报学校财务预算以及财务月报、季报、年度决算报表,确保报表数据准确、真实,在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

6、负责管理学校“收费许可证”和“校内收费许可证”,对校内事业性收费及其他各项收费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票据的安全。

7、贯彻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指导本科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财务软件,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和完整。

8、监督各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新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9、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计划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熟练掌握财务预算和决算报表编制的具体要求,依法履行职责。

2、按照规定起草并上报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经审核批准后及时向各部门下达经费预算指标,制作并发放经费卡。

3、按照要求编制并上报学校财务月报、季报、年终决算及各种统计报表,做到报表清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4、按照学校相关经济分配办法,办理各部门收入的分配结算。5、负责办理中央财政补贴和学生毕业派遣的申报工作。

6、参与起草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对工作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7、监督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或半独立承包核算单位的财务工作。

十六、辅助账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熟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负责学校世界银行贷款、“211工程”专项资金以及校董事会等各种辅助账的登记工作,根据要求编制并上报相关报表,做到报表清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3、定期统计学校各单位的收入情况,编制各单位收入情况表。4、负责各类会计档案(包括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软盘或光盘)的日常保管、归总、装订和定期移交存档工作。

5、负责接待和指导基层财务人员进行查账工作;对基层单位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6、对工作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纳税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税务法规、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负责办理学校各类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2、负责各种发票的购领、保管、发放和缴销,及时审核开票金额,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入账。严格按照税法要求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到专人开票、专机专用;认真审核进项税发票,防止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弄虚作假,偷逃税款。

3、负责学校增值税科研项目的设立、核算、结算和管理工作。

4、完整、妥善地保存学校的纳税申报资料、已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等资料,按规定时间归档。

5、组织宣传税收法规政策,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6、积极配合税务、稽查等部门完成临时性检查工作。7、对经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有直接审查责任。

8、对工作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财务处秘书岗位职责

1、熟悉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财务制度,熟悉财务处各科室及各岗位的基本情况。

2、熟悉各类文件的收发制度,负责财务处各种上报文件的申请报批,各类下发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登记、保管和归档。

3、负责处内会议的通知以及处务会的记录工作。

4、参与部分制度和文件的起草和修订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5、负责各科室之间的信息联系,财务处相关工作的对外咨询,各种文件的归档,以及办公室日常工作。6、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收费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北京科技大学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科技大学收据管理办法》,依法履行职责。

2、每学年开学初,组织收取新生学杂费,委托银行划转在校老生学杂费。收费后打印学杂费收据并下发到各学院,定期备份学生缴费数据并整理归档。

3、定期打印学生欠费名单,交学生处进行催交;每学年末,打印正常毕业学生欠费名单交教务处,保证报表真实、完整。

4、负责保管学校“收费许可证”和“校内收费许可证”,办理校内各种收费项目的立项、变更、报批等业务,并对各收费单位的收缴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负责各种收费票据的领用和缴销,及时审核开票金额与资金收缴金额,确保收费资金足额、及时入账;对校内有关单位使用的有价票据进行审批,按照相关规定统一进行印制、保管、领用和缴销;负责办理票据查询工作。

6、对经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有直接审查责任。

7、对工作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结算中心科长岗位职责

1、贯彻国家财经和金融法律、法规,监督执行学校《结算中心结算办法》等财经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在处长的领导下,合理安排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对本科室所涉及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在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

3、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合理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账簿和报表,对各开户单位实行分账管理。

4、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开户单位的资金安全,真实反映各开户单位经济活动情况,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5、负责年末结账、复核科目对冲记账凭证,确保年终冲转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各报表间数据勾稽的准确性。

6、定期编制并上报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及损益表等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映结算中心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7、监督各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新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8、贯彻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指导本科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会计软件,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和完整。

9、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现金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学校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行职责。2、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对经手的现金收支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有直接审查责任。对于审批手续齐全、在审批人权限范围内的资金业务,严格按照审核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所列金额收付现金,坚持唱收唱付,并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迄”或“银行收(付)迄”印章。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现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3、不得自行填制记账凭证,不得兼管账簿的登记、稽核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4、严格按照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控制库存,不得以白条充抵现金,不得挪用现金。负责大额现金的预约登记,编制日库存现金使用计划。

5、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收入现金于当日送存银行;支付现金从学校库存或银行提取,不得坐支现金。每天结账后盘点现金余额,与账面数额进行认真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6、保证凭证完整无损,按顺序排列,不得涂改、丢失,如发现丢号现象应立即汇报。

7、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出纳印章及保险柜钥匙,确保现金安全。8、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河南科技大学

财务处职责

1、负责组织和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和决算,监督检查预算的执行过程和效果。

2、负责筹融资管理,筹措学校建设和发展资金;拓宽收入渠道,优化收入结构;合理配置资源,降低办学成本。

3、负责综合财务分析和预测,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4、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和各类经费管理办法。

5、负责学校银行账户、财务预留印鉴和银行票据管理。

6、负责会计核算,审核各项经费收支;负责各类经费指标的分配和管理;负责课题和各类办班经费的结算。

7、负责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审核和发放;负责学生奖助学金的审核和发放;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上缴和支取手续。

8、负责收费管理,组织办理收费项目的审核和报批手续,加强收费票据管理,对校内各单位收费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9、负责组织编制基建财务预决算和资金需求计划,审核各项支出,对基建财务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10、负责归集、整理和保管学校财务档案;负责办理各类涉税手续。

11、负责编制和上报学校教育经费、物价、增加值统计报表。

12、负责全校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和管理。

13、负责全校经济合同的审签管理。

14、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西安财经学院

岗位职责

计划财务处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计划财务处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划分。

2、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3、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积极筹集各种资金,保障学校发展的资金需求。4、负责编制学校预算、决算、财务计划以及校内经费分配方案,提高资金利用率。5、负责学校收费管理工作。6、依照《会计法》组织学校会计核算工作,努力提高会计核算质量。7、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8、负责组织全校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9、参与学校各项经济活动,分析预测学校经济活动发展情况,为校领导决策当好参谋。10、负责学校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上缴、转移、清退工作。11、负责学校各项代扣代缴税费的申报工作。12、负责财务信息网的维护、更新工作。

13、负责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计划财务处处长岗位职责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计划财务处的管理工作。1、负责组织计划财务处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划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3、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筹集资金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学校预算、决算、财务计划以及校内经费分配方案,合理调配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

4、负责组织对全校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5、负责组织财务人员参与学校各项经济活动,定期分析报告和科学预测经济活动发展趋势,为学校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6、负责组织学校会计核算工作,严格监督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7、负责组织对二级财务机构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8、负责组织财务信息网的维护、更新工作。

9、负责组织制定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工作。10、负责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岗位职责

1、协助处长做好计财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并分管会计科、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工作。2、参与各项财务活动,协助处长披露财务信息,做好财务分析工作。3、协助处长制定学校年度财务工作计划,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4、协助处长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5、协助处长完成年终决算工作和年度工作总结。6、协助做好财务信息网的维护、更新工作。7、协助做好处内各科室之间的协调工作。8、协助做好处内各类考评工作。9、协助处长完成其他工作。会计科科长岗位职责

1、在处长领导下,负责会计科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本科人员职责划分,工作检查及业务制度的草拟。

3、熟练掌握国家财经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真实、合法地反映学校的经济活动。

4、负责教育事业费收支审核、制单工作。5、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财政资金的核算工作。6、负责往来账款的清理,年终财产清查工作。7、负责学校部门经费预算的执行和统计工作。8、负责专用基金的核算工作。9、负责会计核算业务的查询工作。10、负责完成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西南交通大学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政法规和会计制度,制定适合学校发展和需要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二.合理编制学校综合财务计划及年度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同时积极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做好宏观调控,力求综合平衡,为领导经济决策当好参谋。

三.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收入,开辟财源,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增加收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

四.按照规定开展事业经费核算,厉行节约,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如实反映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各种财务报表,准确提供财务信息。

五.制定收入和分配政策,归口管理学校各种收费事项。

六.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工作,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七.办理校内、外资金结算和管理校内资金调剂业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八.对全校各二级财会机构的业务工作实施领导、检查和监督,确保全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校财务人员的定编、设岗、职务聘任和调配等工作。抓好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归档、保管和查阅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哈尔滨商业大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三、高等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釆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釆用权责发生制。

五、高等学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六、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账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减少或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高等学校不得打乱重编。

(三)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七、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高等学校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高等学校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高等学校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高等学校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五)高等学校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反映。(六)高等学校财务报表应当由学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八、高等学校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高等学校,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九、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商业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商业大学校内经济活动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妥善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外汇管理、财务报告,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多层次经济责任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学校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统一管理学校会计核算。

第八条 校内后勤、校办产业、附属单位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作为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

第九条 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应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财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论证,并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按校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二级单位的财务收支必须按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不得各自为政,另立与之相违背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财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应实行轮岗制度。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要由具备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校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等关系。

第十六条 各级财经工作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将另行规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预算内容: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学校总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收入坚持积极稳妥原则;预算支出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

第二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采用零基预算法并综合运用基数法、因素分析法、定额法编制校内预算。

第二十一条 预算编制部门: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变动因素以及学校综合财力,编制预算建议草案。

第二十二条 预算审批程序: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报预算工作委员会讨论修改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查批准,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预算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或调减,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非经有关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有权拒绝未经规定程序的任何决定,确保学校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预算的约束力。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2.科学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收费管理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报省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种非学历教育的辅导班、进修班及培训班收费等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的项目,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由收费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批: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在招生前公布收费标准和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必须按国家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组织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私自印制、购买收费票据。

第二十九条 除法人实体外,全校的发票、收据、校内结算单据归口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管理,包括申领、保管、登记、核销。发票、收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作废及撕毁,违者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组织的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校收入,也不得在缴交学校财务部门之前自行将收入直接冲抵支出,不得公款私存。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组织的创收活动,必须有利于学校教学和科学事业的发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创收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在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承担返纳或代学校行使回收收入任务的单位,其收入包括人员经费、水电费、折旧费、住宿费、房租费和条件占用费等,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纳入预算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利用学校资源条件(包括学校名称、人员、技术资料、器材设备、资金、场地等条件)对外开展有偿服务所得的收入,不得擅自挂靠在校外单位,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严禁自收自支,严禁设立“小金库”,各类收入所取得的现金累计超过5000元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所收款项上交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所收取的现金累计在5000元以内的,可在收到款1周内上交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学历及学位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学杂费由财务主管部门实行集中收费管理,及时委托银行代扣学费,对每一位学生交费情况实行跟踪,每年3月和9月份应统计本学年度应收学费情况,6月和12月份向未交齐学杂费学生发催收单。

第三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收入由办学单位负责收取,各类办班收费工作应在开班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所收款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八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的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级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开支,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第四十条 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确定的预算控制数控制本级各类支出,不得随意超预算,更不得无预算支出。对超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必须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学校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利用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范畴。并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四十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一)校内经费支出实行切块管理,学校重大开支由主管财务校长审批;各分管校长或书记负责所管辖部门预算内特殊项目支出的审批。

(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确定本单位项目审批负责人,并将审批人名单及时报送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物资采购、专项维修工程及基本建设工程等开支,应按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余包括:事业收支结余、专项资金结余、经营收支结余。

第四十七条 事业经费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四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四十九条 经营收支结余是指学校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产生的年度收支差额。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各级财务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终了,必须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确认收入,正确核算各项成本、费用,及时结转,如实反映全年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五十一条 结余分配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各项活动需求提出具体方案,报主管财务校长同意并提交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五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一)修购基金是按照有关规定(如固定资产变价款项等)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等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资金。

(三)学生奖学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等资金。(四)勤工助学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等资金。

第五十四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具体办法,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对基建全过程资金运动进行的管理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参与基建投资预测、决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以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为依据,执行、控制和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对基建活动中所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及时做好原始记录;按项目管理的原则,归集各单项工程建设资金拨入和使用,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定期报送基建财务报表等。

第五十八条 基建资金管理

(一)学校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学校自筹资金拨款、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

(二)建设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由学校基建部门根据项目概算总投资和年度计划等资料编制基础财务计划,作为资金申请、拨入、调度的依据。(三)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基建财务计划落实资金来源,并按项目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

(四)基建资金的拨付坚持“四按”原则,即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按进度拨款。

第五十九条 基建支出管理

(一)基建支出是指基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实际支出。它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六大类。各类支出的核算内容按财政部有关基建财务规定执行。

(二)基建支出的管理原则: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各项基本建设投资的实际支出;监督各项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严格控制各项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努力节约建设费用。

(三)基建支出应认真组织经济核算,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杜绝各种不合理开支和乱收费,乱摊派。加强“三算”管理,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支出,加强工程结算管理。

第六十条 基建项目竣工时应认真做好竣工项目验收后的有关工作。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完工后,符合验收标准的,学校基建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做好竣工决算、资产交付使用有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基建财务决算。在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并做好投资效果的分析评价工作。检查分析计划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年度基建财务活动和投资效益情况。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借入款是指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包括科技开发贷款、基建借款、科研项目借款等。

1.根据谨慎原则,所有借入款一律由学校统一对外。各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向外借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

2.学校不对校办企业借款行为提供担保。

(二)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未及时与各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三)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章

外汇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全校外汇收支业务。各单位组织的外汇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统一向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办理存款、留本或结汇等手续,严禁各单位或个人挪用、私分外汇收入。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私设外汇小金库,炒买炒卖外汇,逃汇套汇和将外汇存放境外,凡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外汇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开支,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预算收支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组织落实编报财务报告的有关工作,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协助。

第六十九条 校内各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向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报送季度会计报表,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报送年度会计报表,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报送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年度收支情况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银行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第七十一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必要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各级部门应建立和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级经济责任职责,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和程序,以及相关控制措施,堵塞漏洞,杜绝隐患。第七十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各项经济事项的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十四条 财务人员有权依据《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西工大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2015-03-09 10: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

第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室)的统一领导。高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高等学校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高等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高等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室)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

高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作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 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高等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 划转撤并的高等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高等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高等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财务处职责

1.预算管理

1)负责全校预算编制;

2)负责全校预算核拨及监督; 3)负责全校预算执行及考核。2.财务及资金管理

1)负责宣传和贯彻国家财经政策及方针; 2)负责制订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并检查落实; 3)负责财务分析、决算; 4)负责学校财务资金安全;

5)负责学校财政运行状况分析; 6)负责全校银行账户审批与管理; 7)负责融资渠道建设与维护;

8)协助发放教职工工资、提取住房公积金;

9)协助收取、清理及催缴学费工作,协助奖、贷、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等相关学生财务工作,负责学费收取工作目标考核;

10)负责全校财会人员上岗审核、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11)负责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考核与评估。3.会计核算

1)负责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财务报表及有关统计报表的编制、编报。4.财务监督检查 1)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检查;

2)负责指导、监督管理二级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3)参与设备采购及基建工程招(议)投标;

4)负责全校各种收费项目的审批,并监督检查;

5)负责定期与相关银行及资金管理部门进行财务信息核对、核查。5.固定资产管理

1)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财务核算。2)负责资产收益财务核算工作。6.出纳结算

1)负责现金结算及转账结算工作;

2)负责资金、支票的安全管理及学校收费票据的领取、保管工作。7.其他日常工作

1)负责本部门网站建设和网络宣传、资料管理及归档、资产与经费管理; 2)负责本部门制度建设与实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及管理、考核; 3)负责本部门的廉政建设、安全稳定与保密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海交通大学

财务处

1、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范校内各种财务行为。2、编制、制定学校财政年度预算和决算。

3、执行财务计划,实施财务管理,做好财务结算工作,按规定和要求编制财会报告。4、执行财务制度,高效为师生和其他用户服务,保证财务运行安全,接受财务审计和监督。

5、推进财务信息化进程,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6、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配合学校和总会计师进行有限资金的有效、安全运作。

7、对校内二级核算单位的财会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财会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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