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风控人员岗位职责(精选4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风控部职责及岗位职责”。
第1篇:私募基金风控制度
私募基金风控制度
1.主要制订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制订要点1)列明风控的“五性”原则,即:全面性、审慎性、独立性、有效性和适时性2)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架构,包括相应的部门和人员配置;3)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与业务隔离制度。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是目前募集基金的两种主要形式,区别在于募集的人群是特定或是公开。不管是私募还是公募基金,两者都是有风险的,这一点不论是投资人还是创立私募基金者都十分清楚。那么,私募基金风控制度有哪些呢?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私募基金风控制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风险投资资金的一种,其目标受众主要是有上市计划的企业,对投资的资金进行风险分析和把控是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将风险尽量降到最低,就会相应提高项目的成功率,进行风险控制的方法有很多种,如何进行有效的分析和审核,需注意以下几点:
1、考察团队。投资者在投资时考虑的首要因素是人,没有好的创业团队,再好的项目也会失败,而有了好的创业团队,即使项目和创意并非一流,也可能会发掘出其中的亮点,并最终使投资获得成功。
2、项目甄别。项目的成功率直接决定了风险投资的收益,因此风险投资基金经理对项目的甄别十分重视,往往要经过仔细的技术分析必要时会请专家进行论证市场分析、竞争分析、商业模式设计等,以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3、组合投资。
4、分类管理。
5、分段投入。风险投资基金对项目应分阶段投入,第一阶段投入成功后,再进行第二阶段投入;如果不成功的话,则及时退出,以避免损失过大。
6、特殊约定。
7、联合投资。
8、直接参与。风险投资基金经理人则往往具有比较丰富的管理、财务等方面的资源,很多情况下,风险投资经理人都通过参加所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等方式直接参与经营。
二、投资者注意事项
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
作为一个投资者,面对选择的投资产品多种多样,但最终在选择时都离不开两个关键因素:投资回报和安全性。投资者选择合适投资产品的正确选择方式是:首先让自己或者请专业人士帮助自己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现金规划、消费支出规划、教育规划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税收筹划、投资规划、退休养老规划、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等相关的方面规划,为自己或者家庭建立一个独立、安全、自由的财务生活体系,然后按照制定好的投资规划去选择投资产品。一般正常情况下,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作为投资者“不能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所做的投资规划实际上是一个投资组合。投资组合的产品从风险角度和收益角度的二维区分,可以分为高风险和高回报、高风险和低回报、低风险和高回报、低风险和低回报四个类型。根据目前市场中现有的投资产品看,股票和期货属高风险投资品种,对专业操作要求比较高,回报是不定的,存款、债券、保险产品属于低风险和低回报的投资品种,相对来讲,基金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高回报产品。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风控制度主要包含以上8个部分,其中通过分段投入、组合投资和联合投资这三个风控措施对募集资金大的私募基金的风险处理是十分有必要的。并且,对于投资人而言,面对私募基金也要清楚了解其存在的高风险性,考虑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365网站专业律师哦!
第2篇:私募基金产品风控流程
私募基金产品风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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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风控流程 风控流程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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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状况变化信号.........12(四)客户履约能力变化信号.13(五)非财务信息提示 14(六)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14(七)小企业业主及主要股东个人的风险预警信息.....15(八)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15 四、逾期处理.15(一)电话催收..16(二)现场确认..16 私募基金产品风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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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评价形成结论,即调查报告。初审结束后,经过项目总监的授权和审批流程,出具初审意见.调查环节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资料审核、实地调查、综合分析评价和调查报告。
(一)资料审核
资料审核的信息来源除了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银行、财税、供应商、上下游客户和供电供水等处获取; 对材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补充,发现的漏洞、疑点列为下一步 实地调查的重点;
(二)实地调查
项目通过风控部评审后,确定可以可以承做的,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1、风控中心确定一名风控经理、法务经理与项目经理同时进行实地调查,申请金额超出分公司授权范围,公司主管业务的业务负责人、法务经理和风控经 理必须参加实地调查; 2、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3、实地调查应了解企业和项目背景,了解企业负责人的信用和能力,考察企业管理团队和整体素质,企业市场竞争情况、销售和利润,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
4、主要核实企业现金流的真实情况,生产型企业,通过考察企业主要生产 经营场所,核实企业存、发货明细判断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贸易型企业,通过核 实企业上、下游客户情况判断企业销售获利情况;
(三)综合分析
1、综合分析是在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 断、分析、比较和评价,得出分析结论,并最终形成尽调报告。综合分析的要点 包括:
分析、判断融资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还款意愿;
分析环境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的市场 竞争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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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企业的还款能力,主要通过对其现金流的分析掌握企业的真实财务 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预计在未来的借款期间是否能够产 生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借款;
(四)尽调报告
尽调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并填写《立项申请表》(附后)
1、融资方的背景情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 3、产品销售及市场预测分析; 4、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分析; 5、借款用途计划及还款来源; 6、银行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 7、抵押担保措施; 8、综合分析风险程度;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尽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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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规部对项目本身及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内部合同文本由公司股东会授权给评审会有权终审人签字终审。
二、项目风控评审委员会(评审会)
(一)评审会即项目风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报批项目和复议项目的审批;(二)评审会组成: 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运营总监、合规部经理、产品部经理、风控 部经理、风控总监、总裁、董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等。
(三)评审会召集程序:
1、评审会召开前一天,风控部将会议内容、会议地点、会议时间等通知 参加会议人员; 2、项目部必须在评审会召开前一天,将项目审批材料纸质或电子文本发 至评审会成员,以便评审会成员预先阅读了解项目情况;
3、评审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召集 人(风控部、总经办)请假。若参会的评审会成员人数未达评审会成员总数三分 之二的,则会议改期进行。风控部应另行确定时间、地点,并通知评审会成员;
4、项目经理报告项目调查情况,风控经理报告风险调查评估情况;
5、与会评审会人员质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与风控经理答疑;
6、与会评审会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 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7、会议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参会评审人员须在《项目风控评审委员会 评审意见表》上明确填写意见并签字,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评审会人 员同意视为项目评审通过,总裁、董事长享有一票否决权;
8、评审会的会议纪要及表决结果视为档案的一部分必须进行归档。
三、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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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议项目指公司规定无须上评审会审批的项目,审批未获通过,业务主 管提出复议申请的项目;或是已上评审会,但由于调查资料欠缺或抵押物不足,但资料齐全后尚可考虑审批的项目,此复议项目在评审会上直接由评审委员决议;(二)复议由负责该项目的业务部门申请,风控部组织并召集召开评审会进行 审批,并做好《项目风控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表》;
(三)对于评审会审批结论为不同意的项目,原则上不能提起复议。
(四)提交给评审会的复议项目业务申报书应简要说明前次的审批意见,对前 次审批中提出的不同意理由逐一作出分析,为审批中需关注的重要情况提供决策 信息;(五)同一笔项目最多只能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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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融资主体或担保人要求对公司提供的法律文件进行变动的,风控经理 应立即向风控总监汇报,并经合规部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变动;
(四)、所有合同文本及相关法律文件在交由公司有权签字人签字前必须经合规 部进行合法性审核,加盖法律审核印章。
三、落实担保措施
(一)对于提供担保的企业/自然人,必须以其合法有效、易于变现的资产作抵 押或质押,或提供认可的 私募基金产品风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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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担保金额为评估净值的 100%; B、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非商品房(含持有绿本房地产证的房地产、褐本 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等房地产,仅作参考; C、以机器设备抵押,必须是产权明晰、价值较高的大型成套通用设备,购置发票齐全,设备成新率在 70%以上,担保金额为评估净值的 30%——50%,项目经理应按有关规定在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授权委托公证;D、以车辆抵押,要求产权明晰,设备成新率在 70%以上,营运用途的使 用期在三年以内,担保金额为评估净值的 30%——50%,项目经理按有关规定在 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授权抵押公证;E、以船舶抵押,必须权属清晰,购置手续完备,成新率在 70%以上,担 保金额为评估净值的 30%——50%,项目经理按规定到海事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并办理授权委托公证; F、对于符合抵押担保条件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除了办理相应的法 律手续外,还应由抵押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以我公司为 私募基金产品风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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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到股票托管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同时由 私募基金产品风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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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以往的合作伙伴不再与其合作; 7.不遵守授信承诺;
8.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9.缺乏技术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或有劳资争议。
(二)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存货异常变化:
2.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3.主要业务发生变动;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6.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的支出显著减少。
(三)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付息或还本拖延,经常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或再次用于抵押; 3.客户或其业主或其主要股东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抵(质)押物担保或保证; 4.客户主要股东向其他人转让或拟转让股权; 5.客户财务比率指标恶化,包括:
(1)流动性比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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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杠杆比率如负债比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或作为长期资金使用;(3)保障比率如利息保障倍数过低,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4)获利能力比率如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等大幅下降。6.应收、应付项目发生异常变化;
7.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8.定期存款余额减少:
9.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10.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11.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2.客户申请无抵(质)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13.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14.客户无形资产占比过高或者无形资产估价过高; 15.客户或有负债大幅增加; 16.客户关联交易增多。
(四)客户履约能力变化信号
1.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
2.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3.客户还款记录不正常或未按合同还款;
4.客户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5.客户弄虚作假;
6.客户主要业务或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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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财务信息提示
1.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人员的个人职业经历、受教育背景、品行、健康状况等;
2.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及其家庭其他投资、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
3.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家庭成员情况、家庭居住情况,婚姻状况,家庭大致日常收入、生活开支情况: 4.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资信情况,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客户在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信用记录情况;
5.客户近一年的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清单;
6.客户近一年的设备运转和开工率;主要生产设备的技术水平; 7.客户成品仓库的入库、出库情况; 8.客户的纳税情况;
9.客户的资产、职工人数、收入情况; 10.客户近一年的现金流情况; 11.客户主要供应商和销售商情况;
(六)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失踪或无法联系; 2.客户拒绝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客户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如隐瞒资产、债务或抵(质)押品真实情况; 4.客户无恰当理由突然改变会计政策或核算方法以及折旧计提方式、存货计价方式等; 5.客户无正当理由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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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6.客户的竞争者、供应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的负面评价,以及媒体的负面报道: 7.客户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之间借新还旧; 8.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客户卷入法律纠纷;
10.客户有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经历。
(七)小企业业主及主要股东个人的风险预警信息
1.有赌博、涉毒、嫖娼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2.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或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 3.被公众媒体披露的其他不端行为;
4.社会公众对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品质、行为反映不良; 5.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纳税额大幅度下降。
(八)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客户在银行的存款不断减少或出现异常变化; 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存款情况的电话; 6.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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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逾期处理
(一)电话催收
在沟通中通过盘问及他的回答,确认是否故意拖赖。
(二)现场确认
对经营场所再次拜访,分析逾期原因,看是还款能力还是还款意愿找到弱点:在催收前我们要查看融资方的档案资料,通过与融资方的接触,找出融资方的弱点,进而促使融资方按时还款。
1、无法联系本人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清偿到期债务;
2、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找到融资方不能按期还款的原因,并商讨一个 解决的方法,寻找双方的共同认可的还款时间点;
3、贷款逾期每日计罚息,可对有还款意愿的人施加压力,督促早日还款;
4、对于有还款能力无还款意愿的,告知逾期会上征信报告,以后在任何机构都无法融资;
5、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生效后可冻结融资方日常流水账户,同时对抵押物申请资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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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裁为 私募基金产品风控流程
(深)YYTF-20150602的风险信号做出风险处置措施下发到业务部实施:
(1)加强对融资方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存款账户的跟踪检查;
(2)帮助融资方改善经营管理或财务管理;
(3)要求融资方提出更详细的还款计划及相关应急预案;
(4)加强对贷款抵押物的监控和管理;
(5)完善落实担保手续,或追加、更换必要的担保;
(6)进一步完善贷款手续的合法性,补齐相关的贷款资料;
(7)列入关注对象,调整保后管理的融资方类别加大检查频度;
(8)收回到期贷款后不再办理继续担保;
(9)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或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保护性条款;
(10)加强贷款催收,依法向保证人追偿债务或处置融资担保的抵(质)押物,或与融资方协商以资抵贷;
(11)介入企业改制、兼并、购买、分立、租赁等重大事件,落实我公司债权;(12)与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采取多种渠道维护我公司债权;(13)依法提起诉讼;
(14)提请法院宣告其破产还债;
(15)其他有助于风险控制的措施。
5、风险预警方法针对不同还款方式的融资方,各部门采取不同化解风险的办法:
(1)每月还款的融资方 对有逾期记录的融资方单独建账,台账中应明确融资方逾期具体情况。融资 方所有联系方式、担保措施、信用担保人联系方式。
(2)项目经理应于每月的 25 日到各经办行打印每月等额还款融资方还款明细,做到 私募基金产品风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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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逾期期限未超过一个月发现融资方逾期,项目经理应打电话通知融资方同时通知业项目经理,综合 支持人员催款时间期限:知晓逾期开始七个工作日内。在催款期间项目经理应该积极将催收情况及时上报给风控部。项目经理如在规定时间内融资方仍未归还逾期贷款,在知晓逾期 私募基金产品风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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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期前3个月到期前三个月必须督促融资方准备还贷资金,项目经理应每周打电话友情提 醒融资方其还贷资金准备情况。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上交企业还款计划表。同时给以书面实行给融资方送发《贷款到期提醒通知书》。
(2)到期前 1个月到期前一个月必须督促融资方准备还贷资金,项目经理应和风控专员一起回 访融资方,了解融资方资金具体安排。对于企业基本面较好短期还款出现困难的 融资方,可上报公司同意后,协调债权人,对主债务予以展期,进行展期审计后 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展期及期限。
(3)到期前 10 天 到期前十天,项目经理应停止手上所有业务,直至融资方按时还款为止。在此期间,项目经理和风控专员应在企业蹲点,及时掌握企业还贷资金的筹集情况。(4)风险类融资方的移交和代偿处置 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道德风险,可能或正在侵害担保债权的风险类融资方,经领导审批确认后,风控部应立即执行资产保全等担保措施。
二、风险预警违规处罚
对出现的风险预警信息未及时上报,因拖延、隐瞒上报风险预警信息,致使 业务风险未及时处置,使风险蔓延、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具体责任人。以上措施均由风控部及公司总经理负责协调,各部门必须主动配合、认真落 实,确保信息渠道通畅,切实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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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应在《业务结清单》上签字证明贷 款本息费用全部结清,方能确认业务完结,风控部等其他部门方能办理退还权利 凭证和注销抵押登记等后续手续。
第3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控制度
***公司股权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 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基金与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基金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条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 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
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其职责包括:(1)组织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2)对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
(3)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内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1)独立于业务部开展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监督评价等工作;(2)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出具合规意见;(3)对投资协议进行审核;(4)在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送相关专项报告。
业务部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开发、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业务部负责人作为股权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执行工作,并负有及时报告、反馈项目投资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一般情况下,项目组配备一名具有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相关背景的人员。
第六条 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公司设立独立于项目组的后台管理和监督部门。
综合管理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文档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筹备,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的管理等。
财务部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和资金划拨,为股权投资项目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三章 风险控制流程
第七条 风险管理的业务流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五个步骤组成,是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础。
第八条 风险识别指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内部及外部风险的来源进行辨别。
第九条 风险测量是对风险的严重程度及发生概率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
第十条 风险分析主要对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归因分析,并评估其影响,提出避险建议和措施。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是对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第十二条 风险报告是指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根据职责范围和报告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的与风险评估分析相关的报告。
第四章 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业务面临政策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等多种风险。
公司运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种风险进行必要的识别、评估及分析,履行相关的风险控制职责。
第十四条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项目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并且会影响项目公司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实施,从而转化为投资失败风险。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税收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投资前后技术、市场、产品、客户发生不利变化,并导致项目公司偏离投资方案、估值整体下降,造成无法退出或亏损
第十五条 合规性风险
项目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或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
第十六条 法律风险
与被投资方、合作方、项目管理人之间的合同协议存在缺失导致出现不利于我方的诉讼。
第十七条 操作风险
股权投资业务包括投资项目的选择(即项目开发、初步审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实施)、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项目退出等业务环节,在上述每个环节均存在操作风险。主要可以归纳为决策失误、投资失控、员工内部欺诈、被投资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诈、尽职调查存在缺失、资金划拨差错、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项目跟踪缺失、项目公司报告不畅等风险,其中,决策失误、投资失控是重大风险。
第十八条 市场风险 由于股权投资业务从项目投资到投资退出往往要经历宏观经济、项目所属行业、产品市场、证券市场等的波动,导致项目公司估值、项目退出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从而造成退出方案无法实施或投资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其中,对以上市为退出方式的项目,证券市场整体下行的系统性风险是难以控制的。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一节 合规风险的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分析和检查,控制投资业务的合规性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中控制:
(一)为保证股权投资业务合法、合规,制定、审查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制订、审阅股权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三)监督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
(四)确保股权投资业务投资决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投资项目进行事后控制。
(一)制定股权投资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
(二)对股权投资业务运作和内部管理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向公司通报;
(三)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资产管理业务遵守公司内部制度。
第二节 市场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二条 市场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体现在投资立项环节上。第二十三条 公司制订项目立项标准。立项标准应该参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关于投资范围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业务部应当根据立项标准和投资范围,对备选企业进行筛选形成项目池。项目人员应当在广泛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的基础上,对入选项目池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风险收益分析。符合立项条件的,根据公司规定申请立项审批。
第三节 法律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部应当对公司签定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风险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支持。必要时,可申请引入外部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节 操作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制定专门的项目管理和投资决策制度,明确项目投资的业务流程和具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公司的权益,项目投资的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三)单笔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股东审议;;
(四)单一投资股权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投资于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
(六)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第二十九条尽职调查的风险控制;(1)公司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规范尽职调查的工作内;(2)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3)项目组应当对尽职调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4)项目组认为必要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单一投资股权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如果突破40%,需提交股东审议;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投资于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
(六)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二十九条 尽职调查的风险控制
(1)公司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规范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项目组在尽职调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形成相关报告。
(2)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3)项目组应当对尽职调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负责。(4)项目组认为必要时,可申请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与或独立进行调查工作。第三十条 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投资或退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专人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驻现场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提交独立的调查报告;
(3)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审议。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的风险控制 公司建立对已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机制。
(1)项目组负责项目投资后的跟踪管理,具体包括:定期实地回访项目公司;定期收集项目公司财务资料、行业发展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定期对项目公司进行重新估值;定期对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评估等。
(2)项目组负责每月度、每半年度完成项目公司一般估值工作和全面估值工作,编制《月度项目情况报告》和《项目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每半年),并向主管领导提交估值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对投资项目重大风险事项的处置进行决策。项目组在跟踪过程中发现公司在项目公司中的权益发生变动、或者项目公司的财务指标恶化、亏损等重大事项的,项目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项目退出审批机制,对项目退出进行决策。当项目达到预期投资目标或出现重大紧急事项需要退出时,项目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退出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审议。
退出方案未通过审议的,项目组应当研究并重新设计退出方案,直至项目实现退出。
第五节 其它环节的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对财务与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
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核算人员。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使用资金、单独开立银行账户,不得与母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对人员管理的风险控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不得在母公司担任职务。公司董事、监事、投资委员会成员存在由母公司人员兼任情况的,公司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制,解决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风险进行隔离,防范利益冲突,规范关联交易。
第六章 风险控制报告
第三十七条 风险控制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性报告两类。第三十八条 风险控制部定期对公司业务运作、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与评价,在每年度4月底、8月底前向公司领导上报年度或半年度风险控制报告,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或可能重大事项的,风险控制部接到报告后,根据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向公司领导报送临时性报告。
第四十条 风险控制报告中应明确风险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应对或补救措施等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4篇: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分享给大家,供参考
此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总共包括了八大方面的内容,包括了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募集行为合规性、适当性管理有效性、投资运作合规性、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情况、信息披露完整性、风控有效性等方面。可以作为私募基管理人进行自查时的一个参考依据。
一、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
(一)管理人登记:向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登记信息。
(二)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 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备案信息。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三)信息报送: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二、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
(一)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授权制度;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如涉及委托募集);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如涉及托管)、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如未进行托管),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并得到有效执行。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应存在缺陷及实施中应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内控体系:治理结构、组织结构、风险评估体系、业务流程控制、授权控制、投资业务控制等应健全有效。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
(三)人员配备:应具备至少2 名高级管理人员;应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四)人员资格: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 名高管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资料保管:应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六)合同完备性(适用于2016.7.15 之后):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有关要求完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基金合同(区分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基金),应包含有关必备条款。
(七)专业化运营: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特别是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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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行为合规性
(一)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机构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 万元,个人金融资产应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应不低于100 万元。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投资者人数合规性: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及有限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其他类型基金不得超过200 人。
(三)投资者风险评估: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应采取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2016 年7 月15 日后的募集行为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和收入证明。
(四)募集方式合规性: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五)产品推广合规性: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 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六)风险揭示充分性:应制作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投资运作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客户应签字确认。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七)销售适当性: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八)委托募集合规性:委托募集的,应对代销机构进行遴选,并对其募集行为进行持续有效监督。
四、适当性管理有效性
(一)制度机制:应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应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
(二)投资者分类: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者分类,包括了解投资者基本信息、对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化等。
应参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附件列示模板拟定《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风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 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投资者转化表(专业转普通及普通转专业)。应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三)产品服务分级: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产品分级。应参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附件列示模板拟定产品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了解相关信息并综合考虑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存在特殊因素的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四)适当性匹配: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适当性匹配。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服务、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服务时,应能履行相应的程序和特别注意义务。
(五)动态评估:应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六)告知警示:针对下列四种情形,应履行告知警示义务: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应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 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通俗易懂。
(七)风险揭示: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告知下列信息: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6)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八)禁止不适当销售行为: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2)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3)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4)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5)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6)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九)适当性自查:应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材料保存义务: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五、投资运作合规性
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
六、私募证券基金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
情况
(一)结构化产品合规性:结构化产品不应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产品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2)未对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3)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4)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1 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3 倍,其他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超过2 倍;
(5)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产品投资标的,结构化产品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6)结构化产品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7)结构化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二)委托第三方提供投资建议合规性: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2)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3)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4)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5)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6)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三)场外配资情况:不得为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基金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基金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
(2)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3)违规使用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交易,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系统对接或投资交易指令转发服务;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4)设立伞形基金,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
(四)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不同基金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2)基金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3)基金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4)基金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5)基金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6)基金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基金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不得实施过度激励: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2)递延周期不足3 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
七、信息披露完整性
(一)一般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募集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1)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应为母子基金、应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3)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4)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9)其他事项。私募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三)月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的,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四)季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五)年度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2)基金的财务情况;
(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六)重大事项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14)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禁止性披露行为(适用于2016.2.4 之后):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系统报送:应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报送有关信息披露报告等材料。
八、风控有效性
(一)风险控制:应采取措施对基金风险进行管理,注重对到期偿付问题等流动性风险的防控。
(二)涉及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集团化、跨辖区和兼营类金融业务的私募机构:业务隔离与人员隔离应有效,应建立防范利益冲突机制,关联机构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产品嵌套、关联交易等方面不得存在利益输送,信息披露应充分及时完整,不得存在“自融自担”情况。
(三)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私募机构:不得存在“资金池”业务、保本保收益、影子银行风险、杠杆运用违规、信息披露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流动性风险。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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