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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管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1、审 议 设 备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的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和 工 作 计 划。
2、审 议 临 床 工 程 科 提 交 的 年 度 预 算 计 划,确 定 项 目 建 议 书 报 院 委 会 通 过。
3、制 定 医 院 专 业 设 备 的 管 理 政 策,审 议 职 能 部 门 的 工 作 方 案,审 议 年 度 专 业 设 备 预 算 计 划
。将 上 述 决 定 提 交 院 委 会 通 过。专 业 设 备 指 医 疗 器 械、设 备,教 学 和 科 研 仪 器 设 备,计 算 机 及 其 外 部 设 备 等。
4、对 大 型 专 业 设 备 进 行 技 术 和 可 行 性 论 证,参 与 专 业 设 备 的 招 标 评 标 工 作。
5、应 院 委 会 的 要 求 提 供 专 家 咨 询 意 见。
6、对 医 院 其 他 涉 及 设 备 管 理 的 问 题 作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提 交 院 委 会。
7、设 备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 医 院 分 管 专 业 设 备 管 理 的 院 长 担 任 委 员 会 主 任,临 床 工 程 科 科 长 担 任 副 主 任,委 员 由 各 临 床 大 科 主 任,放 射、检 验、特 检 等 医 技 科 室 主 任 以 及 财 务、监 察、医 务 等 职 能 部 门 科 长 组 成。
8、设 备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换 届 与 医 院 中 层 干 部 换 届 同 步。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有 委 员 会 主 任 拟 定 并 报 院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9、设 备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临 床 工 程 科。设 备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常 务 工 作 由 临 床 工 程 科 负 责,设 备 管 理 委 员 会 会 议 可 根 据 委 员 或 院 委 会 的 要 求,由 临 床 工 程 科 召 集 并 做 会 议 纪 要,分 管 院 长 签 发。0、设 备 管 理 委 员 会 在 进 行 决 策 时 应 发 扬 民 主,充 分 听 取 各 方 面 专 家 意 见,在 进 行 预 算 等 重 大 问 题 决 策 时 执 行 票 决 制,实 行 一 人 一 票,简 单 多 数 通 过 原 则。设 备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医 院 工 作 纪 律,不 以 权 谋 私,不 损 害 医 院 和 公 众 利 益。违 反 上 述 原 则,将 提 交 医 院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医 院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1、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卫 生 部、卫 生 厅 关 于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负 责 对 全 院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组 织 领 导。
2、制 订 医 院 信 息 化 建 设 工 作 的 发 展 规 划、年 度 计 划、信 息 管 理 制 度,审 议 医 院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的 设 计 和 规 划,并 组 织 实 施 并 监 督 检 查。
3、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医 院 具 体 情 况,责 成 计 算 机 系 统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制 订 信 息 管 理 及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4、负 责 本 院 重 大 信 息 化 建 设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分 析、技 术 标 准 的 制 定 工 作。负 责 对 计 算 机 软 件 系 统 项 目 的 方 案、规 划、流 程、功 能、验 收 等 环 节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5、对 病 案 统 计 管 理、医 院 图 书 信 息 管 理、档 案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相 关 制 度 的 制 定 实 施。
6、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对 全 院 计 算 机 系 统 开 展 专 项 检 查,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整 改 意 见,并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具 体 落 实。
7、信 息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办 公 室 设 在 医 院 计 算 机 信 息 管 理 中 心,负 责 医 院 信 息 管 理 有 关 事 宜 的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职责及功能职责
1、制 定 各 种 临 床 输 血 治 疗 用 血 的 原 则
2、评 估 输 血 科(血 库)的 统 计 资 料
3、分 析 全 血 或 成 分 血 的 使 用 情 况
4、估 算 输 血 科(血 库)贮 备 血 及 输 血 的 比 例
5、评 估 输 血 反 应 及 输 血 后 感 染 症
6、审 核 院 内 不 正 常 用 血 的 情 况
7、协 助 输 血 科(血 库)动 员 献 血 者(鼓 励 手 术 前 及 手 术 中 的 自 身 输 血)
8、对 院 内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输 血 教 育 培 训 , 一 年 至 少 一 次
9、协 调 沟 通 输 血 科(血 库)与 各 科 室 间 有 关 输 血 工 作 的 时 宜 功 能 :(1)客 观 分 析 医 院 用 血 和 各 种 血 液 成 分 的 情 况(2)指 导 临 床 用 血 和 血 液 成 分 的 输 注 治 疗 , 提 高 临 床 用 血 的 疗 效,保 证 临 床 用 血 的 质 量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小 组 职 责
1、在 医 院 质 量 管 理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进 行 工 作,履 行 对 科 室 医 疗 的 质 量 管 理。
2、建 立 健 全 质 量 保 证 体 系,科 一 级 质 量 管 理 组 织,配 备 专(兼)职 人 员,负 责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3、院、科 二 级 质 量 管 理 组 织 要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要 求 和 自 身 医 疗 工 作 的 实 际,建 立 切 实 可 行 的 质 量 管 理 方 案。
4、质 量 管 理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质 量 管 理 目 标、指 标、计 划、措 施,进 行 效 果 评 价 及 信 息 反 馈 等,并 定 期 进 行 更 新 和 完 善。
5、加 强 对 医 护 人 员 的 质 量 管 理 教 育,组 织 其 参 加 质 量 管 理 活 动。
6、定 期 对 临 床 科 室 的 质 量 进 行 检 查,并 有 文 字 记 录,定 期 逐 级 上 报。
7、质 量 检 查 结 果 与 评 优、奖 惩 及 职 称 评 聘 相 结 合,并 纳 入 医 院 评 审。
8、定 期 召 开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小 组 会 议,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分 析、整 改。
医 院 伦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1、决 定 一 项 临 床 研 究 是 否 可 以 进 行 ;
2、审 查 试 验 方 案 ;
3、审 查 研 究 者 的 资 格 ;
4、审 查 知 情 同 意 书 及 签 署 过 程 ;
5、审 查 研 究 者 手 册 ;
6、审 查 试 验 方 案 的 任 何 修 改
7、审 查 受 试 者 入 选 方 法,包 括 招 募 办 法 或 广 告 ; 8、接 受 严 重 不 良 事 件 报 告 ;
9、应 接 受 并 遵 循 伦 理 委 员 会 标 准 操 作 规 程(S O P);0、及 时 召 开 会 议 审 核 或 修 改 临 床 试 验 方 案 ;
11、所 有 会 议 及 决 议 均 应 有 书 面 记 录 并 经 所 有 参 加 会 议 的 委 员 签 名 ; 2、书 面 记 录 应 保 存 至 临 床 试 验 结 束 后 至 少 5 年。
生 殖 伦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1、咨 询 决 策 功 能 : 针 对 生 殖 医 学 中 的 伦 理 冲 突 和 医 疗 纠 纷 及 医 德 难 题,能 充 分 运 用 与 综 合 各 专 业 优 势,在 伦 理 学 原 则 指 导 下 进 行 决 策 和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2、监 督 审 查 功 能 : 委 员 会 受 理 涉 及 生 殖 伦 理 的 相 关 事 务,通 过 定 期 与 不 定 期 的 督 查 审 核 来 监 督 临 床 工 作 各 环 节 的 伦 理 规 范 问 题。还 通 过 监 督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完 善 与 执 行 来 严 格 流 程 管 理,避 免 医 疗 风 险,保 护 2 0年 卫 生 部 发 布 的 《 实 施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的 伦 理 原 则 》 中 阐 述 的 医 患 双 方 的 各 项 权 利。
3、教 育 培 训 功 能 : 委 员 会 主 要 承 担 临 床 专 业 人 员 和 伦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自 身 的 教 育 培 训 任 务,主 要 承 担 患 者 及 其 家 属 有 关 生 殖 医 学 的 健 康 宣 教 工 作,主 要 承 担 生 殖 医 学 伦 理 学 的 普 及 工 作,协 助 开 展 社 区、公 众 的 生 殖 伦 理 学 教 育。
4、研 究 协 调 功 能 : 对 日 常 工 作 中 新 出 现 的 伦 理 问 题 及 时 讨 论、研 究 与 协 调,并 在 相 关 制 度 和 流 程 中 加 以 规 范 与 完 善,加 强 与 其 他 伦 理 组 织 与 生 殖 医 学 学 术 组 织 的 横 向 交 流。
住 院 / 专 科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委 员 会 职 责 1、负 责 和 审 定 全 院 住 院 / 专 科 医 师 招 收 工 作 ; 2、审 定 各 二 级 学 科 制 订 的 住 院 / 专 科 医 师 培 训、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3、审 定 我 院 住 院 / 专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相 关 政 策 ; 4、督 促 检 查 培 训 工 作 ; 5、检 查 与 评 估 培 训 质 量 ; 6、审 定 住 院 / 专 科 医 师 培 训 合 格 资 格。学 术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1、学 术 审 议。审 议 学 科 建 设 与 发 展 规 划 ; 医 疗、科 技 工 作 计 划 ; 医 院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 重 大 科 研 设 备 添 置 计 划 ; 新 设 立 医 疗 科 研 中 心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以 及 医 疗 科 研 中 心 的 调 整 和 撤 消 ; 医 院 其 他 学 术 工 作 的 重 要 决 策。
2、学 术 评 议。评 审 卫 技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评 价 拟 引 进 人 才 的 学 术 水 平 并 做 出 聘 任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建 议 ; 评 议 推 荐 国 内 外 重 要 学 术 组 织 的 任 职 人 选、各 级 政 府 部 门 组 织 的 各 种 人 才 选 拔 造 就 计 划 人 选 ; 评 审 推 荐 各 类 限 额 申 报 的 科 研 项 目、新 医 疗 技 术 和 成 果 奖 励 ; 审 定 医 院 设 立 的 各 类 科 研 项 目 和 奖 项 等。
3、学 风 维 护。负 责 学 术 争 议 的 仲 裁,接 受 卫 技 人 员 科 研 道 德 问 题 的 投 诉 和 调 查,并 向 院 务 会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4、受 院 长 委 托 对 涉 及 学 术 问 题 的 其 它 重 要 事 项 进 行 论 证 和 咨 询。
临 床 路 径 管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1、制 定 本 院 临 床 路 径 开 发 与 实 施 的 规 划、方 案 和 相 关 制 度 ; 2、协 调 临 床 路 径 开 发 与 实 施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 3、确 定 实 施 临 床 路 径 的 病 种 ; 4、审 核 临 床 路 径 文 本 ; 5、组 织 临 床 路 径 相 关 的 培 训 工 作 ; 6、审 核 临 床 路 径 的 评 价 结 果 与 改 进 措 施。医 疗 器 械 临 床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1、组 织 确 定 医 疗 器 械 临 床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的 范 围 : 医 疗 器 械 产 品、人 员、制 度、技 术 规 范、设 施、环 境 等 的 安 全 管 理。每 年 定 期 召 开 委 员 会 会 议。
2、组 织 制 定 医 疗 器 械 临 床 准 入 与 评 价 管 理 制 度。
3、组 织 制 定 医 疗 器 械 验 收 管 理 制 度。
4、组 织 制 定 医 疗 器 械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制 度。
5、组 织 制 定 医 疗 器 械 操 作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6、组 织 制 定 医 疗 器 械 报 废 制 度。
7、组 织 制 定 一 次 性 卫 生 材 料 管 理 制 度。
8、组 织 制 定 植 入 性 材 料 管 理 制 度。
卫 生 材 料 管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1、在 医 院 卫 生 材 料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的 领 导 下,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医 院 卫 生 材 料 的 管 理 工 作。每 年 定 期 召 开 委 员 会 会 议。
2、组 织 制 定 卫 生 材 料 招 标 采 购 工 作 制 度。
3、组 织 制 定 卫 生 材 料 验 收 管 理 制 度。
4、组 织 制 定 不 合 格 医 疗 器 械 管 理 制 度。
5、组 织 讨 论 卫 生 材 料 新 材 料 可 行 性 报 告。
6、组 织 制 定 临 床 急 需 卫 生 材 料 审 批 制 度。
药 品、材 料 采 购 委 员 会
1、在 医 院 药 品、材 料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的 领 导 下,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医 院 药 品、卫 生 材 料、总 务 物 资 的 采 购 管 理 工 作。
2、组 织 制 定 药 品 采 购 工 作 制 度。
3、组 织 制 定 卫 生 材 料 管 理 办 法。
4、组 织 制 定 总 务 物 资 采 购 管 理 制 度。
5、组 织 制 定 首 次 供 应 商 资 质 审 核 制 度。
6、组 织 制 定 仓 库 管 理 制 度。
药 事 管 理 与 药 物 治 疗 学 委 员 会 职 责
1、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药 品 管 理 法 》 及 其 实 施 细 则,并 组 织 制 订 本 院 相 应 的 规 章 制 度,经 常 检 查 《 药 品 管 理 法 》 的 执 行 情 况,对 违 反 事 件 要 及 时 纠 正,严 肃 处 理。
2、根 据 “ 医 院 用 药 品 种 目 录 ”,检 查 审 定 各 种 用 药 计 划,制 订 调 整 本 院 基 本 用 药 目 录 和 处 方 手 册,定 期 审 定 需 增 加 或 淘 汰 的 药 品 品 种。
3、审 查 各 种 申 请 购 入 新 药 和 新 制 剂,并 按 有 关 规 定 报 上 级 备 案 或 批 准。
4、审 查 药 品 采 购 计 划 及 实 际 执 行 情 况,决 定 特 殊 紧 缺 药 品 分 配 使 用 方 案。
5、定 期 组 织 检 查 各 种 药 品 使 用、管 理 情 况 及 自 配 制 剂 的 质 量。指 导 监 督 临 床 各 科 合 理 用 药,分 析 药 物 不 良 反 应,研 究 防 止 用 药 事 故 和 药 源 性 疾 病 的 措 施,确 保 安 全 有 效 用 药。及 时 处 理 用 药 重 大 问 题。
6、定 期 组 织 检 查 各 科 毒、麻、精 神 及 放 射 性 等 药 品 使 用 和 管 理 情 况,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对 违 反 者,要 严 肃 处 理,并 及 时 上 报。
7、支 持 医 院 药 学 工 作,指 导 和 协 助 中 西 药 物 和 制 剂 的 开 发。
8、药 事 管 理 与 药 物 治 疗 学 委 员 会 每 季 度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9、药 剂 科 为 药 事 管 理 与 药 物 治 疗 学 委 员 会 的 常 设 机 构,负 责 药 事 管 理 与 药 物 治 疗 学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爱 国 卫 生 运 动 委 员 会 职 责
1、负 责 制 定 和 修 改 医 院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目 标 和 管 理 条 例。
2、全 面 负 责 医 院 内 部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工 作,指 导 和 监 管 医 院 卫 生 保 洁 职 能 部 门 及 专 业 保 洁 公 司。3、配 合 市 卫 生 局、市 爱 卫 办 开 展 爱 国 卫 生 活 动,落 实 “ 灭 四 害 ”,控 制 吸 烟 等 工 作 措 施。
4、负 责 医 院 健 康 宣 教,健 康 促 进 工 作,开 展 多 层 次,多 形 式 的 健 康 宣 传 活 动。
5、负 责 医 院 内 部 “ 节 假 日 ” 或 重 大 欢 庆 节 日 的 环 境 卫 生 突 击 检 查 的 组 织 和 实 施,督 促 和 指 导 科 室 部 门 搞 好 内 部 环 境 卫 生。
医 疗 安 全 管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职 责
贯 彻 执 行 《 侵 权 责 任 法 》、《 执 业 医 师 法 》 和 《 护 士 条 例 》,制 定 全 院 医 疗 护 理 安 全 标 准、安 全 管 理 方 案,负 责 医 疗 护 理 安 全 监 督、检 查、考 核 及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的 收 集、整 理 工 作,对 存 在 的 问 题 要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反 馈,并 监 督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 做 好 医 疗 纠 纷 防 范 工 作,制 定 具 体 防 范 措 施,负 责 各 类 医 疗 的 调 查,并 分 析 纠 纷 产 生 的 原 因,按 照 科 学、公 正、合 理 的 原 则 处 理 好 各 类 纠 纷。每 季 召 开 一 次 会 议,并 有 详 细 的 会 议 记 录。
公 费 管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1、负 责 制 定 医 院 职 工 医 疗 费 用 年 度 预 算 和 支 出。
2、负 责 制 定 和 修 改 医 院 《 职 工 医 疗 费 用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3、负 责 制 定 和 修 改 医 院 职 工 年 度 体 检 范 围、项 目 及 费 用 等 具 体 方 案。
4、负 责 制 定 医 院 职 工 子 女 统 筹 医 疗 年 度 预 算 和 支 出。
5、负 责 医 院 职 工 工(公)伤 事 件 鉴 定 处 理。
6、负 责 医 院 职 工 职 业 防 护 条 例 制 定 和 认 定 处 理。
7、结 合 医 院 实 际 情 况,在 我 院 贯 彻 落 实 市 社 保 局 相 关 医 保 政 策 法 规 和 标 准。
普 法 教 育 委 员 会 工 作 职 责
为 切 实 抓 好 我 院 的 “ 五 五 ” 普 法 工 作,使 各 项 工 作 及 时 落 实 到 位,制 定 办 公 室 工 作 职 责 :
1、组 织 好 干 部 职 工 学 法,开 展 好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2、制 定 本 系 统 的 《 规 划 》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3、督 促 参 学 人 员 做 好 学 习 笔 记,撰 写 心 得 体 会。
4、每 年 对 本 年 度 的 普 法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5、做 好 上 传 下 达 工 作,组 织 好 年 度 法 律 知 识 考 试。
6、切 实 做 好 普 法 通 讯 报 道 工 作。充 分 利 用 网 络、宣 传 栏、法 律 知 识 竞 赛 等 形 式,广 泛 宣 传,极 力 营 造 学 法、用 法 的 良 好 氛 围。
7、负 责 对 全 院 各 科 室 部 门 普 法 任 务 的 分 解、布 置 和 检 查 督 促 工 作,确 保 院 内 普 法 工 作 任 务 分 配 合 理,工 作 扎 实,不 留 死 角。
8、及 时 总 结 普 法 工 作 经 验,不 断 研 究 和 改 进 普 法 工 作 方 法,使 普 法 工 作 常 抓 不 懈。
9、择 机 在 每 年 普 法 年 度 聘 请 法 律 专 家 授 课。
医 保、医 药 价 格 管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医 院 医 保、医 药 价 格 管 理 委 员 会 由 院 领 导 和 相 关 科 室 负 责 人 组 成,分 管 院 长 任 主 任,医 保 管 理 科 作 为 常 设 的 办 事 机 构,委 员 会 会 议 每 季 召 开 一 次。
1、在 分 管 院 长 领 导 下,全 面 领 导 并 负 责 医 院 的 医 保 管 理 工 作 的 开 展。
2、做 好 医 保 政 策 规 定 的 宣 传 培 训 工 作,增 强 全 院 职 工 的 医 保 法 律 意 识 和 执 行 医 保 政 策 的 自 觉 性。
3、制 订 医 保 科 工 作 范 围、工 作 制 度 和 相 关 人 员 的 岗 位 职 责。
4、督 查 医 保 管 理 工 作 具 体 事 务 的 执 行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政 策 规 定,讨 论 决 定 对 新 政 策 的 理 解、掌 握 和 具 体 执 行 落 实。
5、督 查 医 保 相 关 协 助 部 门 的 政 策 执 行 是 否 落 实 到 位,如 药 剂 科 负 责 药 品 字 典 库 的 维 护 工 作,信 息 中 心 负 责 计 算 机 接 口 和 信 息 的 维 护 工 作,财 务 科 的 医 保 帐 户 结 算 工 作。
6、讨 论 医 保 剔 除 情 况 及 整 改 对 策,讨 论 医 保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商 讨 解 决 方 案。
7、组 织 制 定 和 督 查 医 保 管 理 评 审 制 度 及 奖 惩 制 度 的 落 实。8 组 织 制 定 和 督 查 临 床 医 务 人 员 在 执 行 医 保 制 度 中 的 规 范 条 例 和 奖 惩 制 度。
9、根 据 政 府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价 格 管 理 的 规 定,研 究 制 定 医 疗 机 构 医 药 价 格 管 理 制 度、考 评 指 标 及 奖 惩 标 准,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0、对 医 院 价 格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指 导、协 调、监 督 和 考 核 , 讨 论、决 定 医 疗 机 构 收 费 管 理 机 制 等 重 大 事 项。
医 院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委 员 会 职 责
1、拟 订 我 院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总 体 规 划 和 实 施 计 划 ;
2、依 据 省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的 有 关 规 定,拟 订 具 体 细 则,并 督 促 实 施 ;
3、评 审 国 家 级、省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评 审 结 果 作 为 上 报 上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依 据 ;
4、对 我 院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工 作 进 行 业 务 指 导、检 查 和 评 估。
综 合 治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1、指 导、协 调、推 动 全 院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 宣 传、贯 彻 上 级 有 关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政 策,落 实 综 合 治 理 措 施,建 立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责 任 制。
2、根 据 上 级 部 门 和 院 党 委 工 作 部 署,制 定 全 院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计 划 和 措 施,召 开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会 议,研 究、部 署、检 查 工 作。
3、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对 全 院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教 育 和 防 火、防 盗、防 破 坏、防 治 安 灾 害 事 故 的 安 全 教 育,增 强 其 遵 纪 守 法 的 自 觉 性。
4、指 导 和 督 促 下 设 的 政 治 安 全 委 员 会、防 火 委 员 会、交 通 安 全 委 员 会、法 制 宣 传 安 全 委 员 会、民 事 调 解 委 员 会 的 各 项 工 作。
5、开 展 调 查、研 究、组 织 各 部 门 交 流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经 验,决 定 表 彰、批 评 事 项 或 向 医 院 提 出 奖 惩 建 议。
6、办 理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其 他 事 项,参 加 所 在 地 区 的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活 动。
消 防 安 全 委 员 会 工 作 职 责
1、加 强 医 院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央、省、市 公 安 消 防 机 关 有 关 消 防 工 作 的 指 示 和 决 定,全 面 落 实 “ 预 防 为 主、防 消 结 合 ” 的 消 防 工 作 方 针 和 “ 谁 主 管、谁 负 责 ” 的 工 作 原 则,保 障 人 民 的 生 命 安 全 和 医 院 财 产 安 全。
2、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和 有 关 消 防 法 规 等,负 责 消 防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落 实,实 行 严 格 管 理,科 学 管 理、依 法 管 理。
3、定 期 召 开 消 防 安 全 会 议,研 究 部 署 检 查 和 总 结 医 院 安 全 防 火 工 作,及 时 解 决 重 大 火 险 隐 患 的 整 改 工 作,对 防 火 检 查 的 火 险 隐 患 及 时 督 办 处 理。
4、经 常 向 上 级 消 防 机 关 部 门 汇 报 单 位 的 消 防 工 作,认 真 落 实 上 级 有 关 防 火 工 作 的 要 求,定 期 组 织 和 领 导 义 务 消 防 队 的 培 训 和 演 习,以 及 员 工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工 作。
5、发 生 火 灾 时 迅 速 成 立 灭 火 指 挥 部,负 责 组 织 指 挥 现 场 扑 救 工 作,追 查 火 灾 原 因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处 罚。
6、负 责 建 立 健 全 各 级 防 火 组 织 和 制 定 消 防 管 理 工 作 细 则,审 查 并 通 过 有 关 安 全 防 火 责 任 制 度,将 安 全 防 火 责 任 制 逐 级 落 实 到 每 个 科 室,坚 持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组 织 全 院 性 防 火 安 全 督 查,监 督 火 险 隐 患 的 整 改,落 实 各 项 安 全 防 范 措 施。按 时 组 织 或 督 促 消 防 安 全 检 查,研 究 解 决 重 大 火 险 隐 患 和 不 安 全 因 素,对 在 消 防 工 作 上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或 因 违 反 消 防 制 度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做 出 奖 罚 决 定。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1、组 织 制 定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2、组 织 制 定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的 采 购 管 理 制 度
3、组 织 制 定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的 贮 存 管 理 制 度
4、组 织 制 定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领 取 和 发 放 管 理 职 责 5、组 织 制 定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使 用 及 贮 存 人 员 管 理 职 责
6、组 织 制 定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使 用 后 的 处 理 制 度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1、认 真 贯 彻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技 术 规 范、标 准,制 定 本 医 院 预 防 和 控 制 医 院 感 染 的 规 章 制 度、医 院 感 染 诊 断 标 准 并 监 督 实 施。
2、根 据 预 防 医 院 感 染 和 卫 生 学 要 求,对 本 医 院 的 建 筑 设 计、重 点 科 室 建 设 的 基 本 标 准、基 本 设 施 和 工 作 流 程 进 行 审 查 并 提 出 意 见。
3、研 究 并 确 定 本 医 院 的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工 作 计 划,并 对 计 划 的 实 施 进 行 考 核 和 评 价。
4、研 究 并 确 定 本 医 院 的 医 院 感 染 重 点 部 门、重 点 环 节、重 点 流 程、危 险 因 素 以 及 采 取 的 干 预 措 施,明 确 各 有 关 部 门、人 员 在 预 防 和 控 制 医 院 感 染 工 作 中 的 责 任。
5、研 究 并 制 定 本 医 院 发 生 医 院 感 染 暴 发 及 出 现 不 明 原 因 传 染 性 疾 病 或 者 特 殊 病 原 体 感 染 病 例 等 事 件 时 的 控 制 预 案。
6、建 立 会 议 制 度,定 期 研 究、协 调 和 解 决 有 关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方 面 的 问 题。
7、根 据 本 医 院 病 原 体 特 点 和 耐 药 现 状,配 合 药 事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合 理 使 用 抗 菌 药 物 的 指 导 意 见。
8、其 他 有 关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的 重 要 事 宜。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委 员 会 职 责
1、按 照 医 师 执 业 标 准 对 医 师 的 业 务 水 平、工 作 成 绩 和 职 业 道 德 进 行 每 两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的 考 核。
2、定 期 考 核 应 当 坚 持 客 观、科 学、公 平、公 正、公 开 原 则。
3、负 责 拟 定 医 师 考 核 工 作 制 度。
4、负 责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的 组 织、实 施 和 考 核 结 果 评 定。
5、对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进 行 检 查、指 导,保 证 考 核 工 作 的 规 范 进 行。
6、向 委 托 其 承 担 考 核 任 务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考 核 工 作 情 况 及 医 师 考 核 结 果。
7、被 考 核 医 师 对 考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的,考 核 委 员 会 应 当 在 接 到 复 核 申 请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对 医 师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意 见 书 面 通 知 医 师 本 人。
病 案 管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1、在 业 务 院 长 领 导 下,全 面 负 责 医 院 门 急 诊 病 历、住 院 病 案 资 料 的 管 理 工 作。2、制 定、修 订 有 关 病 案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监 督 病 案 管 理 制 度 的 实 施。3、负 责 病 案 表 格 的 管 理,审 核 及 批 准 新 制 定 的 病 案 表 格 4、组 织 病 案 书 写、评 分 标 准 及 管 理 等 有 关 事 项 的 教 育 培 训。5、定 期 对 病 案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督 促、检 查 和 指 导,收 集 科 室 对 病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6、落 实 病 案 质 量 与 考 核 及 奖 惩 挂 钩,查 到 乙 级 和 丙 级 病 案 由 病 案 管 理 委 员 会 复 审 通 过 生 效,对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教 育 或 给 予 适 当 处 罚。7、在 临 床 医 师 和 病 案 管 理 人 员 之 间 发 挥 桥 梁 作 用,推 进 相 互 间 的 密 切 协 作,促 进 病 案 书 写 和 管 理 质 量 的 不 断 提 高。8、定 期 向 院 领 导 汇 报 病 案 委 员 会 工 作 及 病 案 质 量 情 况。
医 学 鉴 定 委 员 会 工 作 职 责
根 据《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人 身 伤 害 和 精 神 病 医 学 鉴 定 暂 行 规 定 》,为 提 高 医 学 鉴 定 质 量,保 障 司 法 公 正,制 定 医 院人 身 伤 害 医 学 鉴 定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如 下
:
1、不 受 理 当 事 人 单 位或 个 人 的 司 法 医 学 鉴 定,只 受 理 公、检、法、司
委 托 的 案 件。
2、必 须 按 照 省 政 府 指 定 划 分 区 域 进 行,不 得 超 越,特 殊 的 必 须 由 自 治 区 卫 生 厅医 政 处 指 定。
3、鉴 定 医 院 对 委 托 单 位 的 材 料 应 注 意 三 点 :材 料 完 整 性、真实 性、必 要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活 体 检 查。
4、送 鉴 材 料 收 集 完 整 后,主 管 人 员 应 编 号、造 册、再 将 送 鉴 全 部 材 料,送 有 鉴 定 资 格 人 员 审 阅,审 阅 人 员 须 对 案 件 内 容 注 意 保 密,不 得 向 被 鉴 定 人 员 泄 密。
5、参 加 司 法 鉴 定 人 数 应 按 法 定 实 施,须 专 业 人 员 三 人 以 上(单 数),多 科 可 酌 情 增 加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6、参 加 司 法 医 学 鉴 定 人 员,必 须 熟 悉 整 个 案 件 情 况 后,再 召 开 鉴 定 会,集 体 广 泛 研 究,畅 所 欲 言,以 多 数 人 鉴 定 意 见 作 出 公 正、客 观、科 学 的 鉴 定 结 论。
7、医 学 鉴 定 书 的 制 作,必 须 具 有 以 下 内 容 : 委 托 单 位、委 托 理 由、受 理 时 期、被 鉴 定 人 一 般 情 况、主 要 伤 病 史、体 检 检 查 情 况、分 析 论 证 及 鉴 定 结 论、有 文 号、日 期、鉴 定 单 位 专 用 鉴 定 章、鉴 定 人 签 名、鉴 定 书 由 该 鉴 定 组 织 负 责 人 签 发 等。鉴 定 书 送 达 须 办 理 登 记 手 续。坚 持 谁 委 托,鉴 定 书 送 达 谁 的 原 则。
8、鉴 定 人 的 人 身 权 利 受 法 律 保 护。若 鉴 定 人 的 人 身 权 利 受 到 侵 害,鉴 定 人 有 权 拒 绝 鉴 定。
9、鉴 定 人 应 依 照 法 律 程 序 依 法 进 行 鉴 定,没 有 随 意 性,鉴 定 人 故 意 作 虚 假 鉴 定 或 严 重 不 负 责 任。0、医 学 鉴 定 是 刑 法 规 定 的,必 须 执 行,鉴 定 人 员 没 有 随 意 性。
11、医 学 鉴 定 应 作 道 统 计 上 报 制 度,重 大 特 殊 案 件 要 进 行 报 告。2、按 法 律 时 效 完 成,要 保 证 鉴 定 质 量,公 正、公 平、科 学。
医 院 技 术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1、监 督 并 保 证 我 院 的 科 学 研 究 及 其 他 科 技 活 动 面 向 医 疗、卫 生、预 防 工 作 的 主 战 场,使 医 院 的 科 学 研 究 有 较 好 的 经 济 及 社 会 效 益。
2、对 医 院 的 医 学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进 行 预 测,为 确 定 科 研 目 标 和 研 究 方 向 提 供 科 学 依 据,使 决 策 和 计 划 避 免 片 面 性 和 局 限 性,为 选 择 最 佳 科 研 方 案 提 供 科 学 的 依 据,对 医 院 各 部 门 的 研 究 能 力 进 行 评 估,对 科 研 项 目 的 社 会 和 经 济 效 益 诸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判 断,使 决 策 和 计 划 更 具 先 进 性、科 学 性、可 行 性。
3、负 责 审 查 和 制 订 医 院 近、远 期 科 技 发 展 规 划。重 点 是 加 强 对 严 重 危 害 人 民 健 康 的 常 见 病、多 发 病 防 治 技 术 的 研 究 和 新 兴 科 学 技 术 的 开 发、引 进、消 化、吸 收,以 不 断 提 高 我 院 防 治 疾 病 的 科 学 技 术 水 平。
4、对 医 院 某 些 重 大 科 技 问 题,在 做 出 决 策 以 前 给 予 参 谋 和 咨 询,摆 明 问 题,确 定 目 标,拟 定 方 案 并 予 评 价,通 过 权 衡,综 合 判 断,选 取 以 最 低 代 价,最 短 的 时 间,最 优 的 效 果 的 实 施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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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会职责(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
输血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在主管院长领导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负责对全院临床输血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杜绝临床输血事故发生。二、认真贯彻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