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危险驾驶道歉信
危险驾驶道歉信
危险驾驶道歉信篇一
尊敬的伤者:
本人怀着无比沉痛、懊悔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道歉信,以深刻表达我对您的歉意与慰问。
此次交通事故当中,我是肇事者负有主要事故责任。由于我刚刚今年三月活动机动车驾驶证,驾龄不长因此对于机动车的掌控能力不足。
此番事故过程当中,由于前方有辆跑车超我的车,并且对于我汽车有刮蹭,让我心情很不好,导致了此次危险驾驶酿成事故。并且给您造成了伤害,耽误您的工作生活,给您以及您的亲朋好友带来伤害。
在此,我要深深地向您鞠躬道歉。我表示愿意赔偿您耽误工期的所有经济损失,并且全额承担您的医药费以及各项费用。希望您现在好好养病!
此致:
非常抱歉!
XXX
2017年XX月XX日
危险驾驶道歉信篇二
XX英国车手XX-XX接受了500澳元,相当于288英镑的罚款,以了结他年初在澳大利亚大奖赛时被当地警方指控的'“危险驾驶”的行为。
英国人在澳大利亚大奖赛的周五晚上离开赛道时被警方拦下,随后他被指控在道路上有不安全的“烧胎”和“甩尾”。
虽然XX本人并没有出席当天的听证会,但是他的律师穆克洛克说XX已经为此事公开道歉,并且读了XX的道歉信。
在其中一封信上,XX表示:“我对自己当时所做的冲动的行为感到非常抱歉。警察刚刚审问我的时候我就承认我做错了,我应该承担责任,当时我也向公众道歉了,现在我要在法庭上重申自己的道歉。
作为一个公众人物,我应该对年轻人起到正面的模范作用,尤其是在道路安全问题上。大众对这件事反响很大,它本身就是一种对于我的惩罚。”
尽管已经做出了罚款的决定,但是维多利亚市的市长XX仍旧认为XX需要为他的行文反省,这对当地的年轻人来说是一个非常负面的教材。“他被允许在赛道上高速驾驶,但是不是在我们的街道上。”市长这么告诉媒体,“他做了个坏的榜样,显然他已经意识到了,他受到了惩罚。我希望以后他能像他说的那样,申明一下他不应该这么做,我们不鼓励任何人野蛮驾驶。”
第2篇:危险驾驶材料
最后应该是从宣传教育方面出发,一是加大酒驾入刑的宣传,对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播,扩大社会知晓率,促进社会的监督和共管;二是加强社会的道德理念建设,灌输广大司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和在酒桌上共饮者的劝酒观生成;三是可以加快酒后代驾服务行业建设,从而减少酒驾的出现,降低危害结果出现的风险,但同时酒后代驾也需要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完善,其可行性也有待商榷。
总而言之,酒驾不能只靠一部法,毕竟法律的约束是外在的,人们更应该在心中形成无形的自我约束观,控制酒后驾车的行为的出现。正如康德所说;“我仰望星空,更坚守心中的道德律。”由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酒驾行为才能够慢慢减少甚至消失,公众才能安心地行走在斑马线上,享受着那一份和谐和安全感。
数据
去年,全国因酒驾导致事故3555起,死亡1220人,分别比上年下降18.8%和37.7%。
从法院审理酒驾案件被告人的身份看,农民、农民工、无业人员所占比例较高,分别为35.6%、12.8%、18.5%,占总数的三分之二。
针对地方法院对“宽严相济”原则的理解不一导致量刑不一的情形,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认为,醉驾本来就属于轻罪,刑罚很轻,如果再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极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对醉驾案件应当慎用缓刑,更要慎用免刑。
赵秉志称,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的规定和修法精神,对醉驾行为不应一律入刑,但不入刑的醉驾行为应当是少数,大量醉驾行为均应入刑。除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可依照刑法典的第13条的规定不入刑,情节一般和情节恶劣的醉驾行为均应入刑。
纠正各地法院量刑不一的做法从根本上讲,最高法应该出台醉驾案件审理的相关司法解释,细化法律的操作规范,辨明醉驾案件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
早在“醉驾入刑”实施之初,在全国舆论为“醉驾一律入刑”一片叫好声中,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曾表示,对于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酒驾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并要求各级法院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一、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对危险驾驶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危害结果如何定罪没有明确规定,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难题。
2、危险驾驶罪的执行成本高,导致执行难。现代社会交通之发达、车流量之多,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候。面对如此数量之多的车辆及驾驶人,有限的执法人员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来查处危险驾驶车辆,但实际上这种抽查方式的概率是很低的,肯定有很多危险驾驶人侥幸未被查到。另外,判断是否属于危险驾驶行为,有无造成实害结果的危险,这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同时,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以后,相对行政处罚方式,因为要进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宣判等司法程序的处理,公检法机关都参与进来,需要更多的程序环节,更加耗费时间和司法资源,显得成本很高。
3、“情节恶劣”难以界定。刑法修正案
(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情节恶劣”的才能定罪处罚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该类案件的实际审判过程中,对“情节恶劣”的解释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由于每个法官对“情节恶劣”的理解可能都不一样,容易导致相似的案件,有的按危险驾驶罪处理,有的不构成犯罪,这样不利于公平处理案件,有损司法公正。
4、监管场所人满为患。刑法新增“危险驾驶罪”以后,原来只是行政处罚的案件将成为刑事犯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处理,导致犯罪人数将猛增。
第3篇:“危险驾驶”问题[材料]
“危险驾驶”问题
【背景链接】
7月18日下午3时,宁德市交警支队紧急召开全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大会。会议通报了2010年上半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记者在会上了解到,虽然上半年该市道路交通事故的累计总数有所下降,但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却大幅上升,群死群伤现象令人堪忧。
2010年2月2日10时40分许,叶某驾驶小型私家汽车沿城北线由霞浦下浒镇往霞浦城关方向行驶,途经城北线137KM+100M处,因操作不当车辆右侧前、后轮驶入路外边沟,在加速驶回路面时方向失控,致车辆向左驶出路面坠入鱼塘,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2010年4月10日11时15分许,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辆半挂车(驾驶室内乘坐6人),装载建筑模板沿104国道由柘荣县开往福鼎市方向,途经国道104线2045KM+
第4篇:危险驾驶罪调查报告
危险驾驶罪调查报告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自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危险驾驶罪呈多发态势。本文对武汉市某检察院审查的部分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如下:
一、危险驾驶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犯罪主体
1、从性别来上看,男性占绝大多数。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均为男性,占100%。
2、从年龄上看,中年人居多。在统计的24起危险驾驶罪中,20岁以下0人;20-30岁5人,占20.8%;30-40岁9人,占37.5%;40-50岁7人,占29.2%;50-60岁3人,占12.5
第5篇:淄博危险驾驶会议纪要
本期会议纪要业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乐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毛军、市公安局副局长于洪德审定
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有关问题
会 议 纪 要
〔2011〕第1号
《刑法修正案
(八)》的公布实施,对于惩处危害交通安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正确理解与适用刑法修正案
(八)的相关规定,2011年5月4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淄博市公安局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召开了座谈会,经研究讨论后达成一致意见。现将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案件管辖
发生在淄博市范围内的涉及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根据各区县的地域管辖范围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交通警察大队管辖,统一使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开展刑事侦查活动,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各交通警察大队经属地
第6篇:危险驾驶的工作报告 危险驾驶学习心得
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危险驾驶的工作报告 危险驾驶学习心得篇一
伟大的思想家韩非子在《说难》中告诉我们:
事以密成,语以泄败。
意思是说做事情因为保密会取得成功,因为泄秘会遭遇失败。所以,在日常工作中就是要树立保密工作无小事,细小之处见成败的意识。小事、细事、微事往往就能决定保密工作的成败。就是要在脑子里绷紧一根弦,切实从小入手,从细入手,从微入手,增强保密意识。
银行职员的工作性质和环境决定了其职业生涯较长,这就要求对员工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具有持续性。首先要持续将保密法教育纳入员工上岗培训的内容,打出提前量,使在职业生涯刚开始就加强保密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