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声明书公证告知书范文
声明书公证告知书范文
声明书怎么写呢?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声明书公证告知书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篇一: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声明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声明人应当如实陈述本人的真实身份、办理声明书公证的真实目的及与声明事项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声明人应当对声明内容负责并承担因内容不实导致的法律责任。声明内容应当是声明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有受胁迫、欺骗等情况请告知公证员。
四、本公证书仅证明声明人的签字属实,对声明内容不予证明。
五、声明书的签名应当是声明人通常的书写体。
在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时,公证员已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证当事人:
年 月 日
篇二:办 理 声 明 书 公 证 申 请 表
一、声明人声明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真实的。
二、声明是单方法律行为,不赋予他人任何义务,但可以赋予他人相应的权利,但他人是否愿意接受声明人赋予的权利由该被赋予权利人自己决定。
三、声明公证书一经发出,声明人须对声明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风险。 四、你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必须如实地说明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不得隐瞒和欺骗,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你提供的资料经查证,若有虚假或查证不了,我处将拒绝出证。
五、领取了公证书后,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期限,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六、受理申请通知单/办理公证告知单已收到,通知单/告知单上告知的内容我/我们已清楚明白。
申请人签名:
二○年 月 日
第2篇:提存公证告知书
提存公证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
请您仔细阅读本告知书,如果有疑问或疑义可要求公证人员解答。如果您阅读存在困难,可以请公证人员向您宣读。如果没有疑问或疑义,请在本告知书右下方签字确认。
公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公证法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公证法第44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申请办理的公证属提存公证。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合同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法第 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提存公证规则第26条规定: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
经过您签字确认后,本告知书将存入公证档案。
公证申请人:
****年**月**日
第3篇: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告知书
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以及所有的陈述都必须是真实的,本公证处在此基础上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公证员经过调查发现有虚假材料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所交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二、申请人拟交易的房产应当所有权明确,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交易的情形。如果拟交易的房产是多人共有的,应将共有情况如实告知公证员,并且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全部到场,否则可能导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及由此而产生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三、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四、拟交易的房屋在订立合同前已经出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