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会议室管理规章制度
会议室管理规章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会议室的管理,做到合理的使用,有效管理保证各类会议顺利召开及相关工作开展有序使用,提高会议室的利用率,特制订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惠科金扬公司会议室管理。
三、职责
1、管理部负责公司会议室的安排和管理,保证室内整洁卫生,设施完好。
2、管理部负责会议室设施、卫生等管理。
四、内容
1、会议室仅限本公司用于举行会议、接待访客、商务研讨,招聘等工作,各部门安排的各种会议、工作需提前登记,由管理部负责安排时间,避免发生时间冲突。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借他人使用,需要申请经管理部前台行政人员同意方可。
2、各部门在使用会议室时,不得在会议室大声喧哗。不得乱扔垃圾、纸屑,或者在办公室吃有机食品,也不能随便动用影音等设备,如果损坏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各部门在使用会议室过程中,必须爱护公务保持会议室整洁,用完后所以设备放置原位。会议室配置的影音设备由企业管理部行政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4、及时做好会议室内设施设备、会务方面的一切安排,安排的清洁人员要做好会议室整洁工作,保证桌椅排放整齐,地面干净整洁,包括对花草及时浇水以及对枯叶的清理。
5、会议结束后,会议室预约人员需负责室内桌面卫生清洁和物品整理,并关好门窗、关闭空调、电器等设施设备电源,切实做好防火、防盗以及其他安全工作。
6、会议室使用流程。
五、注意事项
1、会议室使用人员必须爱护会议室的设施和物品,若属人为损坏经查证属实者,须照价赔偿。
2、会议室使用需遵循客户优先,先登记再使用、先紧急后一般、先全局后部门的原则。
3、投影仪等设备有专门人员调试,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变动,如出现故障,影响会议进行,可通知网络专员进行调试。
4、会议室只做开会或接待客人使用,任何人不得在会议室做其他事务(如聊天/打电话/上网/休息等)。
六、会议室预约使用登记表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对会议室的使用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在共享文件夹“管理部“中的会议室预约使用登记表,填写会议室需求信息,以便及时协调和高效使用会议室。
第2篇:会议室管理规章制度
会议室管理规章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会议室的管理,做到合理的使用,有效管理保证各类会议顺利召开及相关工作开展有序使用,提高会议室的利用率,特制订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固安园区会议室管理。
三、职责
1、行政部负责会议室的安排和管理,保证室内整洁卫生,设施完好。
2、行政部负责会议室钥匙,会议室设施、卫生等管理。
四、内容
1、会议室仅限本园区用于举行会议、接待访客、商务研讨等工作,各部门安排的各种会议、工作需提前登记,由行政部负责安排时间,避免发生时间冲突。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借他人使用,需要申请经行政部人员同意方可。
2、各部门在使用会议室时,不得在会议室吸烟、大声喧哗。不得乱扔垃圾、纸屑,或者在办公室吃有机食品,也不能随便动用影音等设备,如果损坏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各部门在使用会议室过程中,必须爱护公务保持会议室整洁,用完后所有设备放置原位。会议室配置的影音设备由行政部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4、行政部及时做好会议室内设施设备、会务方面的一切安排,安排的清洁人员要做好会议室整洁工作,保证桌椅排放整齐,地面干净整洁。
5、会议结束后,行政部负责室内桌面卫生清洁和物品整理,并关好门窗、关闭空调、电器等设施设备电源,切实做好防火、防盗以及其他安全工作。
6、会议室使用流程。
1、填写会议室预约使用申请表——发邮件至园区最高领导人审批(赵总)并抄送行政部人员(张胜超)—— 行政部人员登记——使用者按时使用会议室——会议结束整理验收
五、注意事项
1、会议室使用人员必须爱护会议室的设施和物品,若属人为损坏经查证属实者,须照价赔偿。
2、会议室使用需遵循客户优先,先登记再使用、先紧急后一般、先全局后部门的原则。
3、投影仪等设备有专门人员调试,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变动,如出现故障,影响会议进行,可通知运维人员进行调试。
4、会议室只做开会或接待客人使用,任何人不得在会议室做其他事务(如聊天/打电话/上网/休息等)。
六、会议室预约使用申请表(见附件)
第3篇:视频会议室管理规章制度
视频会议室管理规章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视频会议室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视频会议室管理规章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法院专网视频会议管理,充分发挥我市两级法院视频会议系统(以下简称视频会议系统)的作用,确保视频会议规范、优质、高效、安全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视频会议系统是通过我省法院专网建立的即时通讯平台,是按最高法院规划建设的全国法院视频会议系统的二级视频会议管理中心及二、三级视频会议会场。
第三条视频会议适用于最高法院、省法院、市法院组织的有关会议;最高法院对法院系统转播的中央国家机关的有关会议;最高法院、省法院、市法院组织的专业会议等。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