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财贸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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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北京财贸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2.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学校校址:北京市通州区北关大街88号(校本部)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南涿州大石桥(涿州校区)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礼士胡同41号(东四校区)

5.基本情况: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始建于1958年,是北京市教委直属公办普通高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是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优秀单位,高职毕业生就业率多年稳定在99%以上,是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学校占地面积402.3亩,在校生近8000人,校内建有17000平方米的实训基地,2000平方米生产性实训基地,校外建立了300多家顶岗实习基地。

学院设有金融系、工商管理系、立信会计学院、信息物流系、旅游系、广告艺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基础教育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素养教学部)9个教学单位,开设了工商企业管理、连锁经营管理、金融管理(银行)、证券与期货、会计、会计(税务会计)、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导游(国际领队)、旅游管理、酒店管理、空中乘务(航空服务与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等专业,其中连锁经营管理、物流管理、导游(国际领队)专业是国家级示范专业;会计、金融管理(银行)、证券与期货专业是北京市示范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是北京市级教改试点专业。

第三条 招生机构

1.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相关政策,依法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招生章程、招生计划,集体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2.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3.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或单位在校外参与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4.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 招生专业计划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参加2016年高考报名的考生;身体健康。

第六条 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各专业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普通专业6000元/学年,美术类专业8000元/学年,中外合作专业16000元/学年。住宿费750-900元/学年。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原则

1.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

2.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加分政策和规则,考生政策性照顾加分计入总分,按照总分择优录取。

3.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进行录取,无规定的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予以退档。

第八条 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1.承认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美术类)专业联考(统考)成绩,成绩合格者,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报考空中乘务(航空服务与管理)专业考生要求:身体暴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女生身高4000px—4375px,男生身高4250px—4700px;矫正视力C字表0.5以上;口齿清晰、听力正常、无精神病史和传染性疾病。

第九条 通知书寄发

按照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条 报到

考生被录取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请假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 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企业冠名奖学金。

第十三条 证书颁发

按规定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章程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财贸职业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由北京财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篇:北京财贸职业学院招生章程模板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招生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章程制定原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2.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学校校址:北京市通州区北关大街88号(校本部)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南涿州大石桥(涿州校区)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礼士胡同41号(东四校区)

5.基本情况: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始建于1958年,是北京市教委直属公办普通高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是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优秀单位,高职毕业生就业率多年稳定在99%以上,是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学校占地面积402.3亩,在校生近8000人,校内建有17000平方米的实训基地,2000平方米生产性实训基地,校外建立了300多家顶岗实习基地。

学院设有金融系、工商管理系、立信会计学院、信息物流系、旅游系、广告艺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基础教育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素养教学部)9个教学单位,开设了工商企业管理、连锁经营管理、金融管理(银行)、证券与期货、会计、会计(税务会计)、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导游(国际领队)、旅游管理、酒店管理、空中乘务(航空服务与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等专业,其中连锁经营管理、物流管理、导游(国际领队)专业是国家级示范专业;会计、金融管理(银行)、证券与期货专业是北京市示范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是北京市级教改试点专业。

第三条招生机构

1.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相关政策,依法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招生章程、招生计划,集体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2.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3.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或单位在校外参与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4.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招生专业计划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参加2016年高考报名的考生;身体健康。

第六条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各专业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普通专业6000元/学年,美术类专业8000元/学年,中外合作专业16000元/学年。住宿费750-900元/学年。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录取原则

1.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

2.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加分政策和规则,考生政策性照顾加分计入总分,按照总分择优录取。

3.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进行录取,无规定的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予以退档。

第八条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1.承认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美术类)专业联考(统考)成绩,成绩合格者,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报考空中乘务(航空服务与管理)专业考生要求:身体暴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女生身高4000px—4375px,男生身高4250px—4700px;矫正视力C字表0.5以上;口齿清晰、听力正常、无精神病史和传染性疾病。

第九条通知书寄发

按照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条报到

考生被录取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请假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企业冠名奖学金。

第十三条证书颁发

按规定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章程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财贸职业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由北京财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相关说明

咨询电话:

网址:

招办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礼士胡同41号107室

邮政编码:100010

第3篇:安徽财贸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安徽财贸职业学院

二、办学层次:高职

三、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四、办学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大学城翡翠路900号

五、录取规则及要求:1.依据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考试院监督体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对按平行志愿设置及投档办法的省份,普通文理科考生的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对非平行志愿设置省份考生的录取,按照考生报考我院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依次考虑其他志愿考生。

3.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进入第二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待入学后根据专业调整的有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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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北京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

学院结合高职教育的实际情况,在规范招生和保证招生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科技职业学院

第三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五条 学校校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沙阳路18号

第六条 基本情况:北京科技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高职)资格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招生组织机构构成及职责

1、北京科技职业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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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从事高等职业教育的公办普通高职院校,学院现有南北两个教学区及机电工程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是全国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全国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总则

一、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二、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五、院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院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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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北京财贸职业学院怎么样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是首都文明单位、北京高校平安校园示范校、北京市属高校数字校园示范校。

扩展资料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前身为北京市财政贸易干部学校,1981年,学校改建为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2003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学校有通州、涿州、东城、朝阳四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446亩;学校有9个二级院系,开设27个高职专业。

学校有教职工63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367名,具有高级职称教师161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教师等称号教师50余人;拥有北京市学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优秀教学团队14个,北京市十佳辅导员1名、优秀辅导员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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