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民事上诉授权委托书(通用10篇)
民事上诉授权委托书
一、委托书的基本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代理事项,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根据代理事项的不同,将代理事项区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3、权限,代理权限是在代理事项的范围内,可以作出何种决定。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构成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没有规定明确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为代理事项和权限不明。
4、期限,即代理权的起止时间;
5、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表明是谁向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
二、民事上诉授权委托书(通用10篇)
被委托人如果没有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被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接触并使用委托书的人越来越多,如何写一份恰当的委托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民事上诉授权委托书(通用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事上诉授权委托书1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公司员工
现委托作为我公司与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提起诉讼;出席庭审;申请诉前和/或诉讼财产保全和/或证据保全;起草、签署并提交法律文书;承认、变更、放弃仲裁或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庭外或庭前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接受法律文书的送达;指定银行帐户接收执行或和解款项和/或法院退款等。
民事上诉授权委托书2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1、______,公司法律顾问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公司供销部部长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办理委托人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诉讼事宜。
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十二月二日
民事上诉授权委托书3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受委托人:
工作单位: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上诉;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上诉请求;
3、代为进行和解、调解;
4、代为领取、接收法律文书。
电话: 职务: 程序诉讼代理人。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授权委托书4
委 托 单 位: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受 委 托 人:姓 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电 话: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电 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单位的诉讼( 审)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并特别委托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协商和解,提起反诉,签收诉讼文书。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并特别委托收诉讼文书。
委托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授权委托书5
委托人: 性别: 年龄:
住址: 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
受委托人: 姓名: 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
我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我的______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授权委托书6
北京市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委托人:_____ ,性别_______ ,民族: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址:_______ 。
委托人:______ ,性别______ ,民族: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 。
受委托人:____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电话: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电话:______ 。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 项。
1.代为代为一审诉讼、代为调解。
2.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转委托、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代为提出申请执行、签收执行法律文书。
委托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授权委托书7
委托人______(______之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______(律师姓名或公民姓名)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侦查阶段结束 (或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结束等)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授权委托书8
委托人:____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
住所:____县城关镇民主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许____,该公司董事长
受委托人:____,男,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人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____县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上列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起诉、应诉、辩论;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3、进行和解;
4、参与调解;
5、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____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
时 间:____年四月十一日
民事上诉授权委托书9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名称) ,负责人 李____ (负责人姓名), 授权委托 赵__ (被授权人姓名)为本人(或者本机构)的合法代理人,在 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至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 日期间,代理本人(或者本机构)办理申请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相关事务。本人(或者本机构)对被授权人所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在办理申请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事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授权书于签字之日起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人签字盖章: 李 ____
日期: 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赵__
日期: 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民事上诉授权委托书10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提起诉讼;代为答辩;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调解;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签字):_____
受委托人(签字):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委托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第2篇:民事上诉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兵,男,1965年5月2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980支路61号1栋2单元101户。身份证号:360104 196505021916。
被上诉人吉安市公安局,地址吉安市吉州区鹭洲东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号01480272-5。
法定代表人兰付生,局长。
上诉人因原告(反诉被告)吉安市公安局与被告(反诉原告)刘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09)吉民一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09)吉民一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的审理未保障上诉人诉权,违反法定程序,已经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2009年7月31日,一审法院受理了原告吉安市公安局与被告刘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刘兵在收到一审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于2009年9月15日送达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
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一审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不少30日的举证期限,而法院在送达驳回当事人管辖权裁定书后,在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况下,将庭审时间安排在2009年9月22日,上诉人当即向法院提出来要求不少于30天举证期限,但一审法院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为由拒绝了上诉人合法请求。
在2009年9月22日,上诉人向法院递交了反诉状,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反诉人是当事人之一,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也未征得反诉人同意下,且在反诉人提出有证据要收集,在反诉当天,反诉人没有提交证据的情况,继续坚持以适用简易程序为由拒绝了反诉人延期审理的请求,法院组织了本诉和反诉的庭审,在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大量新的证据,致使反诉人无法确定其真伪和反驳,反诉人依法向法庭提供本案应当延期审理,法庭依然对反诉人这一合理权利置之不理。
上诉人认为不论法院适用何种程序,上诉人合法的举证权是不容侵犯的,法院在一审中未能保障上诉人合法的举证权和诉权,致使上诉人在2009年9月22日庭审中,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和反驳被上诉人在法庭中提供的新证据,程序严重违法,已经影响到了案件的客观公正的审理。
二、一审法院在判决的理由部分中认定“„„因双方于2009年6月23日对被告添置的物品进行了移交,被告也已停止了租赁经营,可视为被告移交了租赁场地,但被告未将可移动物品腾出租赁场„„”是认定事实前后矛盾,是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对于法院认定双方于2009年6月23日对被告添置的物品进行了移交这一客观事实没有异议,吉安市公安局在《市局附属楼富临门大酒店资产清查明细表(刘兵添加的物品等)》(以下简称《移交清单》)中已经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接收了上诉人富临门大酒店添加的物品,上诉人添加物品所有权已经移交到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为该财物的所有权人,本案中移交是物权转移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要求上诉人腾出吉安市公司所有的物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与法院前一认定相矛盾。
其次,“被告也已停止了租赁经营”这一事实是错误,上诉人停止了经营,并非出于上诉人的意愿,而是上诉人在2009年年初被上诉人将租赁房屋的停水、停电情况,无法经营,被上诉人为了逼迫上诉人腾出租赁房屋,于2009年4月强行封存了上诉人的租赁房屋,这一证据材料,在被上诉人中民事诉状已经注明。
同时法院在认定该事实时,转换概念错误的将物品移交变更为租赁场地的移交,是明显超出《移交清单》文字涵含以外,是认定事实错误。
三、一审法院在理由部分认定:“„„
六、对报社中心的反馈书中原告方的局领导表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为达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涉及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在诉
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被告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在适用该条款是,完全忽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的前提条件是“在诉讼中”,一审法院选择性司法,拆解法条,是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09)吉民一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上诉人:
2009年10月21日
第3篇:民事上诉答辩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张世平,男,汉族,1954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917 答辩人:艾翠兰,女,汉族,1953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567 被答辩人:丁晴,女,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家住马鞍山花山区生化新村23栋303室
因被答辩人不服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2567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增加了诉讼请求,上诉人应当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另行起诉
被答辩人在一审民事起诉状中提出答辩人房屋内管道冷热管漏水,渗透到被答辩人的房间,要求对该房间的墙面、地板等给予修复。而在上诉状中却请求对其两间卧室及客厅的墙面、地板等给予修复以及赔偿。增加了对一间卧室、客厅进行修复的诉讼请求,和对整个损失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
第4篇:民事上诉答辩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单景和,男,56岁,汉族,农民,住所在克旗新开地乡双山子村二组
答辩人因上诉人毛凤文不服(2005)克民初字第1208号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争议树的采伐位置是否与答辩人的林权证一致的问题;
1、因双方均对树的采伐地点‘东道沟阴坡’没有异议,‘东阴坡’就是‘东道沟阴坡’的简称,而不是两个名称,也不是如上诉人所说的相反。因当地根本就没有‘东阳坡’这个地名,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东阴坡’误写成‘东阳坡’是正确的,因当时是人工书写,而非电脑打印,笔误原因是填写人的‘日’与‘月’的书写错误所导致的。
2、上诉人强调的应以‘坝沿’作为认定树的所有权的依据是错误的。因为在林中并没有永久性的‘坝沿’存在,所谓的‘坝沿’只是临时用来排水用的,在林中就有多条,而此林权证是20
第5篇:民事上诉答辩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揭阳市„„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
上诉人„„为与答辩人揭阳市„„深圳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号裁定提出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上诉人称2010年5月5日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清湖市场工地做工,抬钢筋时摔倒,受伤部分为头部、肩部、腰部,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工资14800元以及工伤期间工资和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但实际情况是答辩人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上诉人要求毫无法律依据。上诉人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相关的劳务证、健康证、上岗证等证件,不属于答辩人公司员工。上诉人提供的“深圳市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收文回执”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