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

精品范文 时间:2024-07-26 07:12: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第1篇: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若干规定有哪些具体内容?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若干规定对于房屋征收评估作了哪些相关规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若干规定有什么新的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更好地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工作,保障鉴定质量,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的鉴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单独出具的征收房屋评估报告、成片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及分户评估报告、其他补偿评估报告等。

第三条 (鉴定程序)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组成专家组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查勘、调查、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在受理后的10日内完成。

第四条 (鉴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专家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鉴定申请材料,并在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鉴定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受理鉴定申请:

(一)房屋征收当事人(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房屋征收部门,下同)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有异议,经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申请鉴定的.;

(二)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采用标准价调整法评估的房屋整体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鉴定的;

(三)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区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经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有异议,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鉴定的;

(四)区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未经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鉴定的;

(五)已申请过鉴定但因故终止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法院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审理需要委托鉴定的。

第六条 (鉴定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一)鉴定申请人不能提交相关材料或者补正后仍不齐全的;

(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后,未经复核评估,直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或者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后申请鉴定的;

(三)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区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经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未明确表示有异议申请鉴定的;

(四)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已经专家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就同一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再次申请鉴定的;

(五)不属于专家委员会鉴定职责范围的。

第七条 (鉴定受理)

专家委员会应当在收齐鉴定申请材料后3日内作出受理鉴定或不予受理鉴定的决定。其中,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实地查勘)

专家委员会应当在实地查勘3日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实地查勘的具体时间。

实地查勘时,专家应当佩戴实地查勘证件,协会工作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件。专家组应当填写相应的实地查勘记录表单,如实记录入户情况、查勘情况等,并签字。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派员陪同专家组进行实地查勘,并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一起参加,由第三人在相应的实地查勘记录表单上签字,证明专家的入户情况。

第九条 (专家鉴定)

专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独立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专家鉴定时,应当对申请鉴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从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对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等提出意见。

对于参照评估、已灭失房屋等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专家可以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资料或者公房所有人保管的有关档案资料,或者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房屋的有关资料,进行鉴定。

第十条 (鉴定结果)

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专家组的合议结果出具鉴定结果。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合法、规范、合理的,专家委员会应当维持;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存在不合法或者不规范或者不合理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将鉴定结果同时抄送出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重新出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配合协助)

估价机构应当配合鉴定工作的开展,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申请人应当协助专家开展鉴定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终止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可以终止鉴定,出具终止鉴定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一)房屋征收当事人拒绝专家实地查勘的,或者专家实地查勘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估价对象的房屋实际用途与规定用途不一致或者建筑类型不明确的;

(三)发生不可预见情况,鉴定工作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效期)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第2篇:房屋征收评估流程

房屋征收评估流程

一、选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但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机构为牵头单位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二、签订合同: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三、现场查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经依据《征收条例》公示后的房屋调查结果进行实地查勘,调查核对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内业评估:

1、估价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2、估价目的:“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或“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3、估价技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并对各种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五、公示解释: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注册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六、交付报告: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两个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七、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的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同时指出存在问题。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八、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的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3篇: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资料,欢迎阅读哦。

【范文一:房屋征收委托书】

委托单位:_______房屋征收补偿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受委托单位: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乡(镇)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单位将_______乡(镇)_______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委托事项

1、协助编制、报批、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2、协助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听证等工作。

3、进行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组织选择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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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规则

关于公布《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规则》的通知

南房[2012]747号

各有关单位、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规则》,并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2012年11月1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房屋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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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政府:

于目前,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工作即将结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广义上是指一种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可能性,是一类基础性、深层次、结构性的潜在危害因素,对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会构成严重的威胁。一旦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社会风险就会转变成公共危机。广义的社会风险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涵盖了生态环境领域、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和文化领域的各种风险因素。在狭义上,社会风险是指由于所得分配不均、发生天灾、政府施政对抗、结社群斗、失业人口增加造成社会不安、宗教纠纷、社会各阶级对立、社会发生内争等社会因素引起的风险,仅指社会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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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房屋评估报告是什么,如何征收维权

“我审理很多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原告(被征收人)那律师该说的没说,不该说的说了一大堆……竟强调征收方法定代表人、一把手没出庭了,就为让委托人看,我把政府官员训得一愣一愣的……事实上,最该打的是房屋评估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审判长蔡小雪。

房屋评估报告,是决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而确定征收补偿数额的直接决定因素。虽然不能认为报告金额等于实际金额,但无疑其对补偿的最终结果具有决定性的重大影响。蔡小雪法官在日前举办的第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上的上述权威观点也与在明拆迁律师多年代理此类案件所获得的认识不谋而合。然而在实践中,房屋评估报告却成为一个最易被轻轻带过的重要问题,难以在征收维权的博弈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许多被征收人也对评估问题嗤之以鼻,认为评估都是虚假、违法的,但却拿这种状况没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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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住建部《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住建部: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出台 估价精确到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并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并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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