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员工对本公司简况、工作要求、奖惩办法等规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手册。
第二条制订本手册的指导思想: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用心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奋斗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状况介绍。
第四条本手册适用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员工务必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
第六条员工务必爱厂如爱家的意识,树立“我为公司,公司为我”的企业文化理念,关心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员工务必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水平。
第八条员工务必遵守本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不一样意见的推荐,能够在执行制度的指令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厂长提出。
第九条员工对企业工作的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推荐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员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规定,享受劳动、工资、福利等各项权利的待遇。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本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本公司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应仔细阅读和了解劳动合同文件资料,同意后方可签字。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产生法律效率。
第十三条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采用,并执行1-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贴合用工条件,可即时辞退。
第十四条员工要求辞退或企业解聘员工,除违规违纪、违法原因可即时辞退外,其余,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不折不扣地办好档案、财物、技术资料等的清理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员工本人同意,能够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家住外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身份证”、“外来人员务工”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八条员工应无条件从工作分配、调动的指挥。
第十九条员工务必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把好工作质量关,节约原材料,爱护设备、工具等一切公共财物。
第二十条员工应自觉遵守礼貌生产、礼貌办公的制度规定,经常持续工作地环境的整洁,维护企业良好形象。第二十一条员工应忠诚企业,保守本公司的技术、商务等机密。
第五章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二十三条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厂部作出决定,并发书面通知执行。第二十四条考勤工作各部门自行负责进行。各部门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考勤员,务必对考勤的正确性负责。第二十五条考勤资料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工伤、加班、公出等项目。
第二十六条考勤记录表,由表勤员每一天按时正点考勤,班中、班后考勤,并准确填好记录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次月二日前连同各种假条或有关证明,交财务作为核发资和扣罚款的考勤依据。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务必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急病、急事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假期不发工资、午餐补贴。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务必由事故发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厂办公室审核,确定工伤性质和伤残程度,报请厂长同意签字后,方可按工伤有关规定处理。
凡未按上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一概以旷工论处。
第六章工资福利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资按职务、职称、生产技能、业务水平,工作表现、贡献大小,由本公司自行确定实施办法。实行计时工资(月薪制)的员工,工资多少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工资多少按计件考核办法,与劳动效率或经济效益挂钩。
第三十条全厂的工资管理由厂办公室、财务部具体负责,每月依据各人和考勤实绩,由财务造册报厂长批准发放。公司的发工资日为次月五日。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实际表现。不定期地调整工资,工资水平坚持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所在地政庥劳动部门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员工可离受每年七天法定有薪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二天。第三十四条员工可享受午餐补贴,补贴以出勤天计发,每月与工资一齐发放。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免费为员工带给宿舍,住宿员工务必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附后)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将随着经济发展,实力增强,在承受潜力许可的前得下,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使员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待业、生育状况下获得帮忙和补助。
第七章培训
第三十七条所有员工均需理解本公司政治和业务技术培训。
第三十八条凡经厂批准,受本公司指派赴厂外培训,进修的员工,占用的上班时间不计缺勤,取得合格证书后,学费给予报销。员工自行联系的培训、进修、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学费全部自负。
第三十九条经本公司培训的员工,如合同期未满,中途自动离职者,按双方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第八章安全质量
第四十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厂长全面负责,对出现重大事故的部门,应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严肃追究职责人的有关领导的职责,并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务必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灭火设施,不准违章指挥,不准违章作业。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易发事故的动火作业、起重作业、电线电器作业部位和工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职责制度,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苗头,务必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三条加强现场生产全过程,包括作业准备过程,辅助生产过程的交付服务过程的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按工艺要求施工,发生产品质量事故,要坚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职责不追职责未追究得理不放不定期,整改措施不制订不放过)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做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工作,建立货主要调查访问制度,对客户提出的意见,做到条条有着落,有答复、有整改、有记录。
第九章治安管理
第四十五条门卫值班应严守岗位,坚持夜间巡查,发现事故苗头或形迹可疑的人和事,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厂部领导。
第四十六条加强财务现金、仓库和食堂物品、员工宿舍的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七条员工务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准打架斗殴和辱骂他人:不准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赌博;不准偷挪公物,损坏设备;不能偷挪他人财物或私拿私拆他人信件、电报等邮件。
第十章卫生守则
第四十八条办公室、营业部、生产车间应做到布局合理。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洁净无杂物,通道畅通无阻。第四十九条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禁止向水池内洗盥室乱倒饭菜、茶叶、杂物、;禁止在墙上和所有设备设施上乱写、乱画、乱涂,乱挂;禁止穿拖鞋,赤膊上班。
第五十条不准任意攀摘、损坏、挪用厂区周围的绿化带、花草、树木。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工作场卫生,应由本部门员工负责包干,发现卫生包干区域内有不卫生、不整洁现象时,要立即清扫。
第十一章奖惩制度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明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对于员工的行政处分,务必在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按规定审报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分别给予以下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
1、以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途溜号在一小时之内的(超过一小时作旷工半天论处,超过四小时作旷工一天论处);工作时有非工作性窜岗、脱岗或有嘻闹、闲谈、看无关书报行为的;在要求禁烟的仓库等地随便吸烟的;乱丢烟蒂、果壳、纸屑;乱倒饭、菜、茶叶、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攀折、损坏、挪用厂区树木、花草的`;厕所、浴室、洗盥处用水后龙头不关的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在员工宿舍私拉电线、安装电路、新加插座,不按时熄灯的;在营销和对外交往中,工作态度粗暴,有投诉反映并经核查确有其事的;有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当月上班迟到,早退累计已到达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旷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仓库材料、机电另部件等,不按规定存放的;
非电工人员,乱拉、乱开用电设备的;
非本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动用该设备的;
在本公司范围内干私活的;
上班时睡觉、喝酒的(业务接待例外);
多次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员工宿舍使用电炉及功率较大的电器具以及明火的;
门卫当班不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3、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处予50-200元的罚款;
(1)旷工一天的;
(2)谎报虚报考勤的;
(3)在禁烟禁火区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明火的;
(4)非紧急状况,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5)非驾驶员或无证开铲车、汽车的;
(6)随意挪用、损坏设备或安全器材的;
(7)有赌博或打架斗殴行为的;
(8)有损害本公司利益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行为,及对有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害本公司利益和声誉的状况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
(9)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受损或失窃500元以下的;
(10)发生产品的质量事故,造成废品或其他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11)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产管理制度,发生人身伤害或其他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各类职责事故的;
(12)占用、挪用本公司原材料、设备、工具、上班干私活的;
对违反(7)(8)(9)(10)(11)(12)各条的,还可酌情同时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的处分。
第五十五条对以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的员工,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解雇,对于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依法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有赌博行为,受罚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有行凶斗殴、盗窃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3、损害企业形象的社会公德,给社会、本公司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
4、擅自挪用本公司资金和财产、经教育不及时归还的;
5、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本公司财产或员工生命蒙受严重损失的;
6、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7、经营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8、有意损害公共财物的;
9、偷窃本公司、同事或客户钱物的;
10、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
11、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12、工作不负职责,产品废品,损害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3、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使本公司经济和声誉蒙受重大损失的。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时,可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或降薪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手册”各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手册各条规定解释权属本公司。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本职工作、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健康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面试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二十三条、职工必须遵守公司考勤和辞职等有关制度。
第二十四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员工手册,职工阅后签字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与修改权归行政部。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启用。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3
(1)、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彬彬有礼、高效敏捷;
(2)、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
(3)、工作区域保持良好端正的坐姿与站姿,无不雅姿态;
(4)、女性员工不得穿拖鞋、超短裙、露脐露背装、迷你短裤、过于暴露的吊带裙和无吊带低胸裙装;
(5)、男性员工不得穿拖鞋、背心、汗衫;
(6)、头发应梳理整齐。男员工头发不应遮住耳朵,长过衣领,不准留胡子。
(7)、接听电话应规范、简洁、用语礼貌,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给客户留下良好印象;
(8)、接听电话的标准用语为“您好,__公司”;
(9)、来电尽量在三声之内接听,通话完毕,道别后待对方挂断之后方可挂机;
(10)、办公区域内接听、拨打电话尽量控制音量,并注意语气文明,以免影响他人;
(11)、接听重要电话时,养成电话纪录的习惯;
(12)、同事不在时,代为接听工作电话,做好记录并及时转告;
(13)、严禁利用公司电话聊天、煲电话粥;
(14)、没按标准接听电话,每次扣1分;
(15)、随时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井然有序,物品摆放整齐。
(16)、工作结束后整理好桌面,将各类资料放入文件柜,妥善保管;
(17)、下班时要关好门窗,随手关好自己所辖范围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设备并切断电源;
(18)、保持工作区域内的安静无噪音,做到“三轻”――走路轻、说话轻、操作轻。
(19)、工作区域内不可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以及会见、留宿亲友。
(20)、非工作要事,员工不得相互串岗、脱岗、打私人电话。
(21)、任何员工在公共区域内若发现废纸、脏物,都必须立即清理干净。
(22)、不可在公司内擅自贴标、涂改、搬移公司财物。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是每位员工应尽的职责。
(23)、上班后不允许吃早餐,化妆,需尽快进入工作状态。
第2篇:劳动保障监察
一、劳动保障年检主要检查哪些内容? 回到顶部
根据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号)的规定,劳动保障年检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年检内容。
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是什么? 回到顶部
根据《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日常巡视检查中按下列程序进行:(1)告知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内容、要求和方法;(2)进入劳动场所,查阅、复制有关劳动管理的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填写《劳动监察登记表》,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录音;(3)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对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下列程序处理:(1)登记立案;(2)调查取证;(3)经调查取证认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不能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撤销;(4)制作处理决定书,并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送达用人单位。
三、哪些侵权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回到顶部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四、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回到顶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用人单位如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哪些企业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回到顶部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
六、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回到顶部
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各按合同价款的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七、如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回到顶部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信箱。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八、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无期限要求? 回到顶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时间要求是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
九、什么童工?什么是未成年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回到顶部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第364号令)第二条的规定,童工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活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十、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 回到顶部
根据《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
(1)招收、聘用职工情况;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3)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4)工资报酬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5)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情况;
(6)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7)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8)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情况;
(9)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方式? 回到顶部
根据《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举报专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2)日常检查。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按照制定的规划,以一定的频率巡视用人单位及劳动场所,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的活动。
(3)专项检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的活动。
(4)年度检查。又称劳动保障年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年度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
十二、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回到顶部
(1)主体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权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
(2)性质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是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
(3)目的不同。劳动保障监察以查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为目的;劳动争议仲裁以解决劳动纠纷为目的。
(4)启动的条件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通过日常巡视主动进行检查活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只能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启动仲裁程序。
(5)法律依据不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处罚违法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案件时可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为处理依据。
(6)权力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行政处罚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使调解权和仲裁权。
(7)法律后果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监察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8)救济途径不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3篇:劳动保障监察
对当前劳动保障监察的一些思考
【摘要】劳动保障是工业化的产物,是顺应时代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劳动就该有劳动保障,劳动保障则也需要有劳动监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两个相互联系又有着相对独立的利益群体,双方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如何做好两者的和谐共赢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的唯一部门,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正是针对这两个社会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职能,这种唯一性决定了其执法的权威性。改善劳动关系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也是共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超时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雇用童工、就业歧视等均有存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国家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广泛的社会关系,是现代社会经济
第4篇: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
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
笔录起至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询问地点:
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
工作单位:职务:
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询问监察员姓名:
记录人:其他参加人:我们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出示执法证件),现就有关事项向你进行询问,请你如实回答。做伪证,将承担法律责任。
笔录内容: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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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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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
一、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况
劳动保障监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从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国家劳动部颁发了《劳动监察规定》,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配合国家法律、法规在我省实行,1996年湖
第6篇: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用人单位扣押招用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四、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六、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七、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八、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九、用人单位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