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与武术文化

精品范文 时间:2024-05-30 07:12: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第1篇:周易与巫术文化

《周易》与巫术文化

张志祥 ?

摘要:《周易》是一部卜筮之书,是巫术文化的产物,同时亦是它的发展。《周易》由符号系统与文字系统共同构成。它为儒、道两家共同尊奉,是中华文明的共同源头。其巫术文化通过象数所体现的易理影响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面貌和走向,影响了中华民族特有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审美意识及风俗习惯。本文试从《周易》所体现的巫术文化来看待其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产生的影响。关键词:《周易》;巫术;象数;科学

一、巫术的起源

《周易》是巫术文化的总结和发展。巫术文化时代是人类社会普遍经历的一个阶段。马林诺夫斯基认为“巫术极古以来便在专家的手里,人类第一个专业乃是巫术的专业”。弗雷泽同样认为“巫师或巫医似乎是社会演进过程中最古老人为的或专门职业的阶级”。实际上巫术文化是早期人类占主导地位的文化体系。迄今为止,它仍然与科学文化、宗教文化一起构成三种基本的文化类型之一。

巫术的起源有三大文化要素:首先是自然难题无法克服与解答;其次是人盲目相信自己能够解决一切自然难题;再次是人的头脑中存在着“万物有灵”、鬼神观念等,且迷信物我,主客之间的神秘感应。

原始巫术是一种朴素的生存哲学,是在面对严酷的生存环境下人掌握自然的方式。人类首要的是生存,然后才是发展。马林诺夫斯基在《文化论》中说:“当人类遇到难题,且知识与实际控制的力量都告失败,而同时又必须向前追求的时候,我们通常便会发现巫术的存在。须知人类一旦为知识所摒弃,经验所不能援助,一切有效的专门技术都不能应用之时,便会体认自己的无能;但是,这时他的欲望只是更紧迫着他,他的恐惧、希望、焦虑在他的身体中产生一种不稳定的平衡,而使他不得不追寻一种替代的行为。”这种替代的行为就是巫术。

“万物有灵”和鬼神观念源于古人的灵魂观念。古人认为,肉体会灭亡,但灵魂不会消失。列为·布留尔在《原始思维》中说:“灵魂是一种稀薄的没有实体的人形,本质上是一种气息:薄膜或影子;灵魂是他使之生的那个个体中的生命和思想的本原,它独立地占有它的从前或现在的肉体拥有者的个人意识和意志;它能够离开身体很远,并且还能突然在各种不同的地方出现;它能够钻进其他人或动物甚至物品的体中,控制他们,在他们里面行动……”正是由于相信灵魂的独立存在,才会出现沟通人神之间的巫师。古人在自然与社会中无法解释的现象和事物便被认为是具有神灵的存在。植物、动物、天地、日月星辰、山水都具有神灵。

易卦与巫术的起源也有相同之处。《系辞传》说:“古者伏羲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易经》卦爻的制作,是通过对天地鸟兽、人类自身即宇宙万物的综合考察,然后将之概括、抽象简化而来的。关于巫术的起源瞿兑之《释巫》说:“巫之兴也,其在草昧之初乎?人之于神祗、灵异、始而疑、继则畏,继而思容悦之,思所以和协之,思以人之道通与神明而求其安然无事。”这是巫术产生的过程,而不是巫术的真正起源。巫术的核心是巫法、巫技并加以施行的人,是后起的。巫法也是源自对宇宙万物的观察与效仿。《周易》源于巫而高于巫。《礼记·曲礼上》所说“疑而筮之”,使之“决嫌疑,定犹与(豫)”,增强成功的信念。如果是高层次的占卜,还能告诉人们如何处事的具体方法。《周易》就是这样一种占筮艺术。可见巫术既是人类的一种能力,又是一种文化观念或信仰。这种观念来源于万物有灵的原始观念,它可以解释早期人类的身体与意识、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就构成了人类原始思维的主体。在早期人类的眼中,所有的事物都是彼此联系,相互感应的。

二、神秘而独特的象数占筮巫术 《周易》是巫术文化高度发展的结果。它是伏羲画卦、文王重卦、周公爻辞、孔子十翼构成所谓“四圣”的秘籍。《周易》的体系主要由六十四卦及其卦象发展而来,每一卦代表着一类事物的特殊本质及其演化规律。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就认识到六十四卦的具体认识对象涉及天人关系的方方面面。《易传》是春秋战国时期人研习周易,解说卦象的产物。它基本上并非巫学,却保留了许多占筮甚或龟卜的思想材料,而且在原始巫学基础,成为富于时代特色的文化智慧。

《周易》的“经”部分的创作过程经历三大阶段:阴阳概念的产生,八卦的创立,重卦并撰成卦爻辞,三者均是遵循“观物取象”的创作原则。“阴“、“阳”概念的形成,是古代人们通过宇宙万物矛盾现象的直接观察得出的。《朱子大全·易纲领》中说:“盈乎天地之间无非一阴一阳之理。”在古人心目中,天地、男女、昼夜、上下、吉凶……几乎生活环境中一切现象都体现着普遍的、相互对立的矛盾。根据这种直接的观察,前人把宇宙间变化万端、纷纭复杂的事物分为阴阳两大类,用两种符号来表示:阴物为“--”,阳物为“一”。阴阳爻象的形成,本于古人对自然万物的直接观察,象征着广泛的相互对立的种种事物和现象。

古人以阴、阳符号为“爻”,每三爻叠成一卦,出现“八卦”。八卦的名称分别是乾、坤、震、巽、坎、离、艮、兑。八卦的取象,已经从阴阳二爻对事物的广泛象征,发展到对自然界八种基本物质的具体象征;这八种物质是:天、地、雷、风、水、火、山、泽。在后来的《易》理演绎和《易》筮的运用中,八卦又分别对应不同的卦德。八种卦德是:健、顺、陷、丽、动、止、入、现。在占筮的过程中推演吉凶。八卦与时间和空间结合,产生了卦位。八卦与八季、八方相配,赋予八卦以空间方位和时间序列的意义。“时”是易理之根本,易理是由卦象符号所表达的,正如王弼所言,“夫卦者,时也”。八卦方位的往复流变首先是一个“时”的问题。坎卦为水为北方为东,阴气极盛而衰阳气始生之时;震卦为木为东为春,阳气渐长之时;离卦为火为南为夏,阳气极盛而阴气始生之时;兑卦为金为西为秋,阴气渐长之时。文王八卦方位中的四正卦是自然四时运行的卦符模式,它将世界万物运动归结为“时”,用“数”的方式推演。

《周易》的巫术占筮是世界上独特的巫术方式,其筮数的运演别具一格。八卦之学是易的基本文化智慧,其原型是一种巫术智慧。它是在龟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在中华巫术史上,一般认为先有卜后有筮,卜是渔猎时代巫术的主要方式,筮是农耕时代的巫术的主要方式。占卜巫术方式更古老。所以《左传·僖公四年》有“筮短龟长,不如从长”的说法。占卜是占筮的前期状态,两者在文化意识和情感方式上是一致的。

占卜主要是一种以龟甲、牛骨为材料具有一定操作过程的原始巫术,是通过捉龟、杀龟、刻龟等多种操作步骤而完成的巫术过程。董作宾在《殷代龟卜之推测》指出,“卜其音同于爆破。余谓不惟卜之形取象于兆坼,其音亦象灼龟而爆裂之声也”。卜之形、声,综合构成占卜的前兆。既灼之余,其龟甲(或牛骨)炸然有声,古人称之“龟语”,以为是有灵气的。而卜之形亦与爆裂之声同时出现,同为征兆。古人根据这种占卜的声响之强弱、清浊以及卜形之大小、长短、曲直、姿线、走向等占验吉凶的。这一类巫术现象的出现是人为灼烧龟骨的结果。占筮是用筮草或筮竹来进行的,这一占筮被古人称为“自然之易”,然而它与自然之联系较前类巫术稍弱。最根本的是用以占验吉凶的前兆或预兆即卦、爻象,是占筮者通过数的运演而构成的,这是人为的创造,其过程更加复杂现代。尽管这种巫术智慧被始终笼罩在“象数”互渗的阴影之中,它与前类相比,其理性因素无疑有所加强。

“数”在中国古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其类而言,有气数、运数、神数、命数等。在古人看来,数是宇宙现象在度上的规定,是有规律可循的。正如郭志诚所说的“人为自然界天地作用的产物。人在天地间生存,运动无一不受数的制约。古人认为,对这种数人们可通过卜筮等手段,得到神的指点和启示,感知和认识它”。在人神交通中,神并不说话,那么人如何理解并传达神的启示呢?一是迹象,一是数。商周时流行的卜筮,卜是根据灼后的龟和兽骨裂纹来判断人事吉凶;筮则是用蓍草或其他可数物为工具来推测吉凶。前者是征兆,后者就是数,八卦所代表的符号和数字就是这样一种数术。古人有数分奇偶的观念。数分奇偶是为了吉凶相对应的,因为占卜的出发点与目的就是为了预测吉凶。奇偶便是判断吉凶的最根本依据,所以占必三次或三占从二。从而便有天数一三五七九,地数二四六八十这样简单的数的划分。从文献记载来看,卜筮不吉,则可再卜。《周礼》中云:“凡国之大事,先筮而后卜。”《周易》中的八卦正是表明古人数分奇偶,吉凶由数的观念。所以《易传》称:“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幽赞于神明而生筮,参天两地而依数,观变于阴阳而立卦。《易传》又说:“极其数,遂定天下之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这就个自然数实际都参与了占筮过程,它们可以分奇数、偶数两类,其中“奇字”中一五七九为偶数。这六个数是筮数的初步简化。由数字卦发展到八卦和六十四卦的原型。有了一、二,然后有三。“三”包含着“一”、“二”。因而,“三”又包含着天地在内,表示无限多,无穷大,为天地宇宙之极限的观念便由此产生了。《老子》曰:“三生万物。《史记·律志》云:“数始于一,终于十成于三。”古人就是把事物发展过程中阶段性所显示出来的数量关系视为事物前途的决定条件,因此,“三”具有事物的神圣性。“四”是由“两”而来,“两仪生四象”。按照《周易》一分为二的变化法则,在天,四表示太阳、少阳、太阴、少阴;在地,表示太刚、少刚、太柔、少柔;在天,表示春夏秋冬四时之分;在地,表示东南西北四维之别。“五”是中国神秘数字观念中最重要的数字之一。在《周易》中“五”既指天数一三五七九,又指地数二四六八十。它的重要性和神秘性最主要体现在影响巨大的“五行”观念中。“八”的神秘性由八卦而来。作为《周易》中的八种符号,各代表一定属性的若干事物,其中均由阴(--)、阳(—)两种符号组成,而且两两相对。将其两卦相叠加又构成六十四卦,体现最基本的两分法,反映古人对立统一规律的认识。

《周易》本是卜筮的记录,是当时一种普遍的文化现象。其卦爻辞则是当时巫使解说卜筮中的数与术的说辞。这些说辞其实就是用天象来解释人事,随着人们对自然的掌握能力断提高,一些有人文传统精神的史官,开始逐渐摆脱巫术的具体羁绊,用一些新的观念来理解卜筮的结果。古代先民正是在巫术的观念下,逐渐深入自然,目光逐渐从天数转到人自身,自觉地赋予人主观能动性。

三、巫术:早期人类的“科学”

巫术对早期人类而言如同科学对现代人的重要意义一样。巫术就是早期人类的科学。巫术与科学在认识世界的概念上,两者是相近的。两者都认定事件的演替完全有规律,因为这些演变由不变的规律所决定,所以就可以准确地预见和推测出来。对那些深知事物的起因,了解自然宇宙奥秘的先知来说,巫术与科学二者为他们开辟无限可能性的前景。巫术同科学一样产生了强烈的吸引力,强有力地刺激着人们对于知识的追求。

巫术在观念上提高了人的能力和地位。沟通人神之间的巫师具有某种神性。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巫师具有通神的能力。从先秦的典籍记载,古代的巫师不仅要求有特殊的心灵,比如精神专注、情感虔诚,而且还要具备有正确处理人神关系的智慧、领会神意、准确传递神意的灵性,善于观察,耳听八方,洞察入微。早期的巫师是依靠个人的能力取得这一地位,如马林诺夫斯基所说的“原始灵媒往往要依靠个人的天赋”。这些有着特殊的超乎寻常的心灵的人,大都是一种综合性的人才,也即所谓百科全书式的人物。最早的巫师同时也是祭司,又是传达神旨和利用各种手段预测吉凶的预言家。最早的巫师也是最早的医生,巫医同源以得到充分的论证。最早的巫师又是天文观测与历史记录者,他们是最早摆脱物质生产领域的一批知识分子或脑力劳动者。正是有了这样一批巫师有条件与能力从事巫术的钻研与知识的学习积累,各种学术文化也就在其中发展起来。他们经常参与政治、军事决策,在国家和宗教中享有较多的威望。正是由于他们的努力,在精神文化生产方面产生了后世的官学。

巫术思想文化具有重要贡献。佛雷泽对此有高度的评价,他认为“人类走向文明的第一步都总是发生在神权政治的专横统治之下。就巫术公务职能曾是最能干的人们走向最高权力的道路之一来说,为把人类从传统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并使人类具有较为开阔的世界观,从而进入较为广阔自由的生活,巫术确实作出了贡献,对于人类的裨益绝非微不足道。当我们进一步想到巫术还曾经做过许多坏事,那么,它也曾经是许多好事的根源,如果说它是谬误之子,那么,它也曾是真理之母”。如果巫术变成真实有效的,那就不再是巫术而是科学了。人们积累的经验和准则中有些事珍贵的,有些则是废物。珍贵的成为科学的一部分,错误的则成为“巫术“。巫术就这样成为科学的近亲。巫术的仪式和咒语若不能使人们获得希望的结果,则会促使人们寻找更加真实有效的理论方法把握现实。巫术是人类社会经历的原始文化发展阶段的产物.它是早期人类认识把握自然的方式,许多思想观念和认识方法作为集体无意识流传到今天。了解巫术文化有助于人类看清思想文化的发展历程,把握未来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列维·布留尔(法)著.丁由译.原始思维.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马林诺夫斯基(英)著.李安宅译.巫术、科学、宗教与神话.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7.【3】弗雷泽(英)著.徐育新等译.金枝.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4】黄寿祺,张善文译著.周易.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5】王振复著.大易之美——周易的美学智慧.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刘绪义著.广人视界:先秦诸子发生学研究.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9.

第2篇:周易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周易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作者:张政

【摘 要】《周易》作为中国古代流传最早的成体系书,作为更先于先秦诸子的书,从多个层次和方面体现并影响着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首先,它可以直接反映出商周时期的法律现象。其次,它作为中华民族的一种原创文化,得以源远流长,影响着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易经》从书面内容可以被分作经和传。经是文王所作,传为孔子所作,从理论上可以分作象、数、理三部分。本文主要从经传、易理、象数方面阐述。经的阐释主要是论述《周易》本经中所反映出的商周时代的法律制度。易理方面主要论述有《周易》体现并影响中国古代的文化现象。“天人合一”。而象数方面仅简要提及。【关键词】易经 法律 文化

一、《周易》本经中反映出的商周两代的法律现象

《周易》起于殷、周之际,易经系辞下传“易之兴也,其当殷之末世、周之盛德邪?当周王与文王与纣之事。”在易经的系辞中有许多这方面的证据,例如:明夷卦之六五言:萁子(萁子乃商之旧臣且为同姓之亲与文王系属同代),明夷,利贞;归妹卦之六五言:帝乙(据《史记》载帝乙为殷商第二十九帝,距文王演《周易》大约有几十年)归妹;未济卦之九四言:高宗(据《史记》载高宗为殷商第二十二帝)伐鬼方,此皆为商代之事也。小畜卦:密云不雨,自我西郊,王用享岐山,此为周事也。既济卦之九:东邻杀牛不如西邻论祭,实受其福。汉代,“师古注:东邻谓商纣也,西邻谓周文王也。”[1]殷商和周的关系在夙已有之,武乙(据《史记》载武乙为殷商第二十七帝)之时狩猎,暴雷死于河、渭之间,而河即洛河渭即渭水,这正巧是周人的势力范围,观此事可比若《左传》所记周昭王之南征不复也,可见周早有图商之心。而且“据传周王季曾命为殷牧师,其后文丁杀季历。西伯与九侯、鄂侯又为纣三公。”[2]这又进一步说明周人对商人的活动、大事应该都是知道的,这也就是的商代的事屡见于《周易》。从以上史料可以初步断定《周易》为文王所作,且基本成书于商周更迭之际。这样一来,《周易》就可以作为研究商周时期的信史资料,其中反映了当时很多社会情况,当然不乏当时的法制状况。现在简述如下:

《噬嗑》六二:噬肤灭鼻,无咎。记述了一个肉刑和劓刑。《睽》六三:见舆曳,其牛掣,其人天且劓,无初有终。记述了一个人因为拦路抢劫而遭到“天且劓”的刑罚。天,《说文》“天,颠也。”马融注:“凿顶之罚曰天”。另外,《困》九五:劓刖,困于赤绂,乃徐有说,利用祭祀。意即,把犯人用红绳绑住,然后割去鼻子和脚趾。《噬嗑》上九:何校灭耳,凶。“九四:睽孤,遇元夫,交孚,厉无咎。”元,读作“兀”而《庄子》“鲁有兀者叔孙无趾”可知,元亦有可能为刖刑。《归妹》初九: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跛能履”讲的就是砍掉一只脚后人可以走路。《噬嗑》初九:“履校灭趾,无咎。”即用刑具“校”(木枷子)固定犯人的腿部,截断脚趾。《鼎》九四:鼎折足,覆公□,其形渥,凶。有人弄到祭祀用的鼎,而被割破面颜,以墨添之。另外,除了以上几种刑罚外,《周易》还记述了几种重要的法律制度。主要有:1.神判法,因为《周易》是古代占卜用书,所以就肯定保留了许多古代的以占筮来决定刑罚的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卦:《蒙》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归妹》九二:眇能视,利幽人之贞。《噬嗑》上九:何校灭耳,凶。而且《周易》中还有神羊裁判的痕迹。《大壮》九三:小人用壮,君子用罔,贞厉。羝羊触藩,羸其角。上六:羝羊触藩,不能退,不能遂,无攸利,艰则吉。这颇似传说中的独角兽獬豸。2.婚姻制度,《屯》六二:屯如□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乘马班如,求婚媾,无不利。《归妹》卦反映了古代的媵嫁制度:《归妹》初九: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蒙》《震》《睽》《贲》卦反映了当时的聘婚制度:《蒙》六三:勿用娶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初九:贲其趾,舍车而徒。: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震》上六:震索索,视矍矍,征凶。震不于其躬,于其邻,无咎。婚媾有言。《睽》上九:睽孤,见豕负涂,载鬼一车,先张之弧,后说之弧,匪寇婚媾,往遇雨则吉。《贲》初九:贲其趾,舍车而徒。: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另外,《周易》中还有许多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值得发觉和考证。

二、《周易》传及后人的阐释注解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周易》在中国古代典籍中的地位比较特殊,这就决定了它在中国古代文化史上的特殊地位,也就决定了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史上的特殊地位和作用。首先,它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典籍之一,能够反映出中国先民的一些原创性观念和文化特点.比如:在法律文化方面的 “无讼”[3]观念和“天人合一”观念等。其次,在秦代焚书之祸中期得以幸免,所以基本上在文本内容上不会像《尚书》那样争执不休。再次,它作为儒家六经之一,历代以来就被官方和学者所作重视,历来注疏不断。根据清代李光地所编写的《周易折中》可以看出历代治易者,计汉代十八家、晋三家、北魏一家、隋一家、唐十一家、宋九十八家、金两家、元二十二家、明六十一家,共计达二百一十八家之多。其中不乏政治家,这样一来思想就有可能转化为制度进而变为社会现实。例如,汉代之董仲舒、唐之房玄龄、韩愈、宋代欧阳修、王安石、范仲淹、苏轼、朱熹等,其中最著名的恐怕就是范仲淹的庆历革新了。而且还可以知道政治思想,作为改革的根据。范仲淹认说“圣人设卦观象,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非知其变者其能久乎?此圣人怍易之大旨”。①《周易》下经中的革卦、鼎卦、艮卦,渐卦;睽卦都是几个言变革的卦,范仲淹一一解释,以作为其变法的依据。范仲淹通过阐释《损》《益》两卦的内容来解释损上益下的道理,从而提出养民、安民的民本思想。《易传》系辞上传说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范仲淹通过这一思想来维护封建君权和等级制度。最后,《周易》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哲学著作,所以它能以其抽象性而“易与天地准,故能弥纶天地之道。”这主要得益于它是“其称名也小,其取意也大,其旨远,其辞文。”它能“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它包括了诸多范畴和公式可以去囊括很多东西。比如“同人卦九五爻辞‘同人,先号啕而后笑。大师克相遇。’照字面意思是说,一只军队先败后胜。但是占的这个卦的人不必完全照字面了解。不管他问的是什么事,他都可以了解为,他的事大概是先凶后吉。”[4]所以《周易》思想必定会渗透到政治和法律中。另外,《易经》在汉儒的阐释下以《易纬》和相关著作的形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其中受《河图》《洛书》影响的数术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典中得以体现,例如:“三纲五常”“三宥”“三法司”“三不去”“五听”“五过”“五服”“五刑”“六卿”“六部”“七去”“八议”“九卿会审”“九刑”“九品中正”“九仪”“十恶”。这些数字中哪些是之于需要和那些是人为故意附会使然,这一点区别就可以看出数字在法典中的奇妙之处。这里就不详细展开了。

三、“天人合一”的观念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这是儒家“有物有则”的理论的体现,也是中国天人合一观念的表征。中国古代的祖先们极富智慧的在人与自然的生活中体悟天人之道,而形成了东方人的心智结构的特点,那就是天人合一。“天人合一”这一观念既然作为心智结构而存在其必然在人与人关系的总和中社会关系中得以体现,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也体现着。作为中国古代法制之圭臬的法典——《唐律疏议》就体现着这一观念:“臣闻三才既分,法星著于玄象;六位斯列,习坎彰于易经。”“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5]总之这一观念无论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还是古代的法律制度都有深远的影响。这一观念大体看来是由《周易》首先表现与书面,而后其余各家借鉴发挥深化,渐成体系,并且对中国古代法文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天人合一观念概述

“天人合一”的观念在儒家、道家、墨家的思想中都有体现,尤其是儒家把这一思想最终系统化,并且逐步的在礼法合一的过程中把这一观念融入到法律制度中,因此本文主要是以儒家的经典著作作为资料依据。这一思想最早应该起源于中国古代的卜筮,并且在儒家的经典著作《易经》和《尚书》中得以显彰。所以,现在我从《易经》的象数命理和易理两个方面来论述“天人合一”的思想。

1.象数命理

坎为水(坎宫)

白虎 ━ ━ 兄弟子水

螣蛇 ━━━ 官鬼戌土

勾陈 ━ ━ 父母申金

朱雀 ━ ━ 妻财午火

青龙 ━━━ 官鬼辰土

玄武 ━ ━ 子孙寅木

坎为水:有孚维心,亨,行有尚。

彖曰:习坎,重险也。水流而不盈,行险而不失其信。维心亨,乃以刚中也。行有尚,往有功也。天险不可升也,地险山川丘陵也,王公设险以守其国,坎之时用大矣哉!

象曰:水洊至,习坎;君子以常德行,习教事。

上面的图示便是六十四卦中的坎卦的六爻布卦图②。伏羲画卦时注重于人与天象,“周易实际上是一部解释天象或天象变化的书。乾、坤、震、巽、坎、离、艮、兑八卦,即象征天、地、雷、风、水、火、山、泽。”[6]到了后来问王八卦开始注重人与社会,并对卦次作了改动,到了汉代卜筮时在六爻中就完全融入了天、地、人三者。从上图就可以非常明显的看出这一点:白虎、螣蛇、勾陈 朱雀、青龙、玄武六者是就天之星象而言,然后用纳甲③的方法配之以天干地支,再用五行生克的理论配之以六亲(父母、兄弟、妻财、官鬼、子孙)。

另外,在象数命理方面反映的天人合一观念也可以从以下两个表格中反映出来:

表一[7] 表二[8]:五行类属表

2.义理方面

“昔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人与义。兼三材而两之。故易六画而成卦。分阴分阳,迭用柔刚,故易六位而成章。”“六爻之动,三极之道也”[9]《易经.说卦传》中的这几句直接表达了天、地、人三者的合一。“是故天生神物,圣人则之;天地变化,圣人效之。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10] “古者包羲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作结绳而为罔罟,以佃以渔,盖取诸离。„„ 重门击柝,以待暴客,盖取诸豫。断木为杵,掘地为臼,臼杵之利,万民以济,盖取诸小过。”[11]从这两句话中可以看出《易经》中的一个重要原则,那就是“天垂象,圣人则之”也即是“有物有则”。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体现出了天人合一的思想,人间的种种关系和活动是对天道的模仿,而且这一模仿不仅仅是体现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上,它还从天道中推演出一行列的秩序体系,“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

“天高地下,万物散殊,而礼制行矣。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乐兴焉。春作 夏长,仁也;秋敛冬藏,义也。仁近于乐,义近于礼„故圣人作乐以应天,制礼以配地。礼乐明备,天地官矣。天尊地卑,君臣定矣。卑高已陈,贵贱位矣.......乐著大始,而礼居成物。著不息者天 也,著不动者地也。一动一静者天地之间也。故圣人曰礼乐云。” 这一段是《礼记》对《易经.系辞传》的发挥,体现了人间秩序源于自然界并且二者和谐统一。

(二)“天人合一”的观念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1.政治制度方面

在君主政体下,虽将帝王拟天,曰天子,而一阴一阳之谓道,并以“后以君也,天曰皇天,地曰后土,故天子之妃以后为称,取象二仪”[12]《晋书.天文志》“紫宫垣十五星,其西番七,东番八,在北斗北。一曰紫微,大帝之坐也,天子之常居也,主命主度.......门内东南维五星曰尚书.......尚书西二星曰阴德、阳德,主周急振抚。宫门左星内二星曰大埋,主平刑断狱也。门外六星曰天床,主寝舍,解息燕休。西南角外二星曰内厨,主六宫之内饮食,主平刑断狱也。门外六星曰天床,主寝舍,解息燕休。西南角外二星曰内厨,主六宫之内饮食,主后妃夫人与太子宴饮。东北维外六星曰天厨,主盛馔。”[13]这些古代文献的记载直接反映了古人对于天道和人间秩序一致性的认同。

“旧说相传,伏羲以龙纪官,神农以火纪官,黄帝以云纪官,共工以水纪官,„„,固无论矣。《周礼》一书最关后世政制,所列六官亦即象天地四时而设也”。[14]北周时期,在官吏设置上出现了复古主义的色彩,“北周仅仅是在中央机构上模仿《周礼》,实行六官制。”[15] “北周时期的六卿为:天官府大冢宰、地官府大司徒、春官府大宗伯、夏官府大司马、秋官府大司寇、冬官府大司空”其中秋官大司寇即“掌刑狱、纠察之事,相当于以后的刑部。”[16]关于司寇一职,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以水拟之,他说到:“北方水也,执法司寇也„清廉平,赂遗不受„.孔子是也”

2.刑事法律方面

(1)刑律的起源方面

首先,就刑而言在儒家经典文献《尚书》和《易经》中有着丰富的体现,其中《尚书》中多强调“天讨天罚”的思想,例“肃将天威”“天命诛之”“恭行天罚”等等。而《易经》中,多是以自然之象来解释刑狱诸事,《噬嗑》卦云10650:亨。利用狱。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就此卦的象而言,是口中有一硬物,上下相合而咬之,而“咬得办法就是用刑罚去掉天下之梗”。[17]所以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即是“人君象电之光以明罚,象电之威以敕法”。《丰》卦之象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朱熹说:电,明照也,所以折狱。雷,象于此卦而折狱致刑。《贲》卦之象曰: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旅》卦之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此两卦一者是离上艮下,一者是艮上离下。离,火象,明也;艮,山象,止也;朱子《语类》云:慎刑如山,不留如火。诸如此类者还有《中孚》卦之象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讼》卦之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正是因为这些所以唐律疏议中才说:“臣闻三才既分,法星著于玄象;六位斯列,习坎彰于易经。”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

其次,就律的起源而言,现在有学者研究发现,古代的律和音乐中的乐律有着紧密地联系“应该指出的是此时此刻‘法’意义上的‘律’与‘音’意义上的‘律’是息息相通的,法律甚至就是音律的演化形式。”[18]。而古代的乐律本身就是自然之声。

(2)刑律的内容和实施

首先,效法五行的刑罚体系。这主要是汉代以后人们多将五行和五刑联系到一块,这可能主要是受到董仲舒“天人合一”思想的影响。例如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否定了“象刑”是一种具体的刑罚,而认为“象刑”是“象天道而作刑”的产物。五行也就做了类似的解释:“刑所以五者何?法五行也。大辟,发水之灭火;宫者,法土之壅水;膑者,法金之刻木;劓者,法木之穿土;墨者,法火之胜金”[19]后世的五刑演变为笞、杖、徒、流、死,但是仍然没有脱离“五”这个数字,也许正是基于此吧。其次,根据“天尊地卑”的法则认为人间君主贵而臣下卑,建立了封建刑法中的尊卑秩序。《唐律疏议.名例律》中解释“谋反”:“《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将起逆心,悖逆常理,故曰‘谋反’”[20]与此项类似者还有古代的复仇制度和亲亲相隐制度,固人都认为这是天性使然,是天地自然之理。

再次,司法中依据“赏以春夏,行以秋冬”的原则,仍然是为了达到“天人合一”。《礼记.月令》中“仲春之月,日在奎,昏弧中,旦建星中。其日甲乙,其帝大皞,其神句芒,其虫鳞,其音角,律中夹钟,其数八,其味酸,其臭膻,其祀户,祭先脾。始雨水,桃始华,仓庚鸣,鹰化为鸠天子居青阳大庙,乘鸾路,驾仓龙,载青旗,衣青衣,服仓玉,食麦与羊,其器疏以达。是月也,安萌牙,养幼少,存诸孤。择元日,命民社。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21]这一月向人君呈现的是上天好生之德,故而人君也应该着这一月推行仁政。后汉章帝召曰:“方春生养,万物莩甲,宜助萌阳„„冀以息事宁人,敬奉天气。立秋如故”又如:“孟夏之月,日在毕,昏翼中,日婺女中。其日丙丁,其帝炎帝,其神祝融,其虫羽,其音征,律中中吕,其数七,其味苦,其臭焦,其祀灶,祭先肺„„是月也,聚畜百药,靡草死,麦秋至,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22]意思是说到了这个季节,天气渐渐炎热,降至大暑,到这时候应该体天道而恤囚,明代永乐年间首定的热审制度和清代始于乾隆年间的热审制度即是对这一思想的体现。再如“仲夏之月,日在东井,昏亢中,旦危中。其日丙丁,其帝炎帝,其神祝融,其虫羽,其音征,律中蕤宾,其数七,其味苦,其臭焦,其祀灶,祭先肺。小暑至,螳螂生,鵙始鸣,反舌无声„是月也,日长至,阴阳争,死生分,君子齐戒,处必掩身。毋躁,止声色,毋或进,薄滋味,毋致和,节耆欲,定心气,百官静,事毋刑,以定晏阴之所成。”[23] “孟秋之月,日在翼,昏建星中,旦毕中„„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仲秋之月,日在角,昏牵牛中,旦觜觿中„„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桡。枉桡不当,反受其殃。”总之,这些都反映了“人君奉天出治,当顺天道肃杀之威,而施刑害杀戮之事,所以法天时,行道义也”。这一观念对古代的行刑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不只是在儒家经典中有这样的论述,其实在中国古代法典中这些思想也有着直接的制度体现,《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立春之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而决者,各章六十。待时而违者,加二等。”④

最后,就赦免制度而言。《易经》中有“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这是因为雷雨乃是天威,而雨有润泽之意,威中有泽,象征刑狱的赦宥。“自宋以来之常赦而发也。至于赦宥之事由,固有多端,而于天到有关者,莫外灾荒和祭祀两事。灾荒既见,欲以赦而冀天心,以救其灾„„其郊祭大赦,宋刘裴子野称:郊祀天地,修岁事也,赦彼有罪,夫何为哉”[24]

3.民事制度

陆贾《新语》云“于是先圣乃仰观天文,俯察地理,图画乾坤,以定人道。民始开悟,知有父子之亲,君臣之义,夫妇之别,长幼之序,于是百官立,王道乃生。”[25]《易经》云“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易经.家人》卦之彖辞曰:家人,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

从这里可以看出,古人人认为,人伦道德、尊卑秩序完全本于自然之理。天道有阴阳、乾坤之分,世间有夫妇之义。《哀公问》“天地不合,万物不生,大昏,万世之嗣也。”又《易经.归妹》之彖辞曰:“归妹,天地之大义也。天地不交,而万物不兴,归妹人之终始也。”“以天地之合而述夫妇之义,则在礼制上,自以一夫一妻为原则”[26]《礼记.礼器》“大明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祭义》“祭日以东,祭月以西,以别内外,以端其位” 《易经.革》卦之彖曰:“革,水火相息,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意思就是,有反一男一女之道,所以才“革”才起变化。这些思想同样体现在了法典中:例《唐律疏议》称曰“依礼,日见于甲,月见于庚,像夫妇之义,一与之齐,中馈斯重,故更娶者,合徒一年”

在父子关系方面,孝道乃是第一要务,“五行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像前面论及的一样,古人在寻找孝道的根据时也是从自然的角度来说的《孝经》云:“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圣治》“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不孝,孝莫大于严父,严父莫大于配天,则周公其人也。”另外,在中国古代许多著述中,都有以天地之性来解释孝道的。

注释:

① 详见《范文正公文集》奏议“奏乞择臣僚令举知州通判”、“答手诏条陈十事”、“上执政书”。

② 坎卦即是长孙无忌在《进律疏表》中提及的“习坎彰于易经”中的坎,坎卦就其卦象而言为两个阴爻中间夹一个阳爻,是水象也。尔雅释言,坎,律铨也,郭璞注,坎卦主法,法、律皆所以铨量轻重也。

③ 纳甲者,将干支排纳于六爻中,而干支所属之五行,及筮时时日,视其生克,以断吉凶。

④ 《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断屠日为正月、五月、九月。禁杀日为每月一、八、十、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

参考文献:

[1]钱穆.国学概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 [2]同注[1]32.[3]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1. [4]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647. [5]唐律疏议·卷一.

[6]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85. [7]邹学熹.易学易经教材六种.北京:中医古籍出版社,2006.76. [8]同注[7]. 138. [9]易经·说卦传. [10]易经·系辞传. [11]同[10].

[12]陈顾远.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6.152. [13]晋书·天文志. [14]同注[13].

[15]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590. [16]同注[15].593.

[17]金景芳,吕绍纲.周易讲座.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84. [18]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73. [19]白虎通义·五行.

[20]唐律疏议·卷一十恶之目. [21]礼记·月令. [22]同注[21]. [23]同注[21].

[24]同注[12].246. [25][汉]陆贾.新语. [26]同注[12].241.

第3篇:周易与中国管理文化

周易参考书目:

《周易译注》黄寿祺 张善文

《周易评注》唐明邦

《当代易学与时代精神》唐明邦

《周易参同契研究》箫汉明

《阴阳大化与人生》箫汉明

《周易概论》刘大钧

《纳甲筮法》刘大钧

《易学哲学史》1-4册朱伯昆

《内圣外王的贯通-北宋易学的现代阐释》余敦康

易经知识整理:

五经《易》为之原----班固

三易:连山易,以艮卦为首;归藏易:坤卦为首;周易:乾坤为首

不易:天地永恒,大道不易,太极动而生阳,静而生阴

变易:变者,阴阳消长,自强不息,乾道生也

简易:简者,阴阳错隔,厚德载物,坤道化也

两派:

象数易学:用数学、数字、卦、挂图来学习和运用易学。

义理易学:义理作为易学两大要素之一,是易学的经义名理、哲学思想,是易学的文字系统。与象数一样,义理也是一个动态概念,其含义因时、因人而异。但其基本特征可限定为阐释(易)的文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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