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港口岸线使用管理通知
港口岸线使用管理通知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通知,通知大多属于知照性的下行公文。相信写通知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港口岸线使用管理通知,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大家好!
港口岸线资源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源,为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我市港口岸线资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政〔〕9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港口岸线使用规划管理。
港口岸线使用应严格遵守港口规划。新的.《港总体规划》目前正在修编报批,今后辖区内港口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港总体规划》和各港区控制性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港口规划外建设港口设施项目。
二、严格执行港口岸线使用项目审批制度。
在港口规划区域内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之前应按规定申请项目预审。辖区内的港口岸线使用建设项目预审及管理工作由市统筹协调负责。市将进一步调整充实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作为港口项目建设管理常设机构。今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港口岸线使用建设项目,需由业主单位向所辖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再由县(市)区政府转报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港口办),由市港口办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再提交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上报审批。
对未经预审和未经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项目,不得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不得与业主单位或投资人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相关部门不得出具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意见等审批、核准文件。
三、强化港口岸线使用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港口办和港口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港口岸线使用工作的管理。对未经预审擅自签订岸线使用建设项目协议的、对不符合港口规划或未经审批建设的港口设施、以及擅自违规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要依法及时处理;对已审批取得岸线使用许可的项目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投资建设,或违反规定逾期未投资建设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原则上对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项目应当自取得许可之日起2年内进行开发建设,对无正当理由超过2年未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条件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将予以收回岸线使用权。
第2篇:港口岸线审批
港口岸线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4]4号令)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3)交通部2004年第五号公告《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宏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6号)第2条、第3条;
(5)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的通知(交规划发[1998]677号)第2条;
申办条件:
(1)申办岸线选址:
①岸线选址符合XX市港口总体规划; ②具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配套的资金; ③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2)申办使用岸线:
①使用岸线建设项目符合XX市港口总体规划; ②建设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③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消防和水利等方面的要求。(3)申办使用岸线展期、变更、注销和换证: ①已经依法取得岸线使用权;
②申办使用岸线展期、变更、注销和换证的事由合法; ③符合XX市港口总体规划;
④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消防和水利等方面的要求。
申办材料:
申请港口岸线使用需提交下列材料:
1、设区市港务局转报申请文件
2、项目业主使用岸线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简介及章程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有港区规划图)
4、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5、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的意见
(上述材料均为一式二份)
(以上为福建省岸线审核、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6、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
办理程序:
一、基本程序
申请人提出岸线使用意向→征询市港口管理局意见→办理岸线选址核准→办理岸线使用审批。
二、具体程序
(1)办理岸线选址核准
市港务管理局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全套完整的申请文件)→市港务管理局规划建设处(业务承办)→市港务管理局(批复)(2)办理使用岸线的批文
①办理使用临时岸线服务程序:市港务管理局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全套完整的申请文件)→市港务管理局规划建设处(业务承办)→市港务管理局(批复),同时核发岸线使用许可证。
②办理使用非深水岸线服务程序:市港务管理局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全套完整的申请文件)→市港务管理局规划建设处(业务承办)→市港口管理局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市港口管理局向省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请→省港航管理局组织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省交通运输厅签发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意见→申请单位和个人。(厦门市除外)
③办理使用深水岸线服务程序:岸线使用申报材料(由申报人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市港口管理局规划建设科业务承办→市港口管理局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市港口管理局向省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请→省港航管理局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省交通运输厅向交通部提出申请→交通部进行评估,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申请单位和个人。(厦门市除外)(3)办理使用岸线展期、变更、注销手续
服务程序:市港务管理局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全套完整的申请文件)→市港务管理局规划建设处(业务承办)→市港务管理局(批复),承诺时限:
项目法人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工程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转报材料后组织审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如属交通部审批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第3篇: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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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2010年11月09日 17时19分 148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交通运输
“港口岸线”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浙政令[2010]280号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有
第4篇:安庆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安庆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岸线定义】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在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中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以及未来需要建设港口设施的水域和陆域。
第四条【使用原则】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深水深用、综合高效、有偿使用的原则,鼓励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公用港区,保障港口岸线资源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港口岸
第5篇: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的规划、使用管理,维护港口秩序,充分、合理地使用岸线,促进港口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港务局是上海港口岸线的主管机关。上海港务局所属的上海港港政管理处(以下简称港政处)具体负责上海港口管辖范围内的岸线和相关水域工程建设的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规划,由上海港务局会同规划和河道等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
上海港务局应根据港口生产发展需要,对岸线的使用进行审批,并可对已经使用的岸线进行合理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建港区和规划港区。
第五条 在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