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赠与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赠与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赠与合同有下列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均不成立。正是这一特征,是赠与合同区别于遗嘱。
2.赠与合同以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为目的。赠与是对财产归属的一种处分行为,其目的是赠与物的所有权从赠与人处转移至受赠人处。赠与合同的成立,将导致赠与物所有权的转移。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有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仅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并不承担对价性义务。
4.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是没有对价格给付条件的,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无须支付对价。
5.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5条把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点把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不同。按照《合同法》,赠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需将赠与财产交付受赠人,合同即告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故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赠与人的义务及其免除。
(一)赠与人的义务
1.交付赠与物并转移财产的义务。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赠与物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同时,还应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但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特殊情形中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同同为无偿合同,原则上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是,在下列两种特殊情形,赠与人负有责任:1.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物有下次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2.赠与人故意不告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赠与物的赔偿义务。《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的意旨在于设置赠与人对赠与物的善良管理义务,防止因赠与人的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受赠人的合法利益,而一旦发生此种损害,则将损失分配给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者。
(二)履行赠与义务的免除
赠与合同虽为诺成合同,但是因其为无偿合同,在特殊情形,如果拘泥合同效力,难免使当事人利益分配失却公平。因此,《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人依该条请求免除履行义务的,负有举证义务,证明自己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导致经济状况恶化的原因并不重要,关键是要有经济状况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事实。
第2篇:赠与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并不限于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股权、债权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财产),因此,买卖合同作为典型的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相关规定对于赠与合同具有参照适用效力。赠与属典型有名合同的一种,而非单方法律行为,因此赠与合同与遗赠、捐赠不同。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3、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赠与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生效,不以接受赠与物为生效条件。但这种诺成合同的效力较弱,如《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其他诺成合同中,合同成立以后不是随意可以撤销的。
第3篇:配送服务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配送服务合同(优质11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配送服务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篇一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需要乙方为其员工供餐,且乙方具备提供该供餐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供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服务内容
1.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必须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1.2 乙方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向甲方提供団膳膳食服务。
二、 供餐期限
2.1合同有效期为半年,自 20x年 11 月 01 日至 20x 年10 月 30 日。
三、 供餐规格
3.1乙方需按照以下价格向甲方提供午餐:餐费标准为 14 元/份。双
第4篇:社会赠与合同成立条件与法律特征
社会赠与合同成立条件与法律特征((锦集7篇))由网友 “敢敢有心” 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整理过的社会赠与合同成立条件与法律特征,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篇1:社会赠与合同成立条件与法律特征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社会捐赠合同中,常常会有某个部门,如报社等根据受捐助人的请求,发布募捐倡议,对此我们应对其进行准确定义,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并受之约束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之后根据该要约决定签订与否,要约邀请人一般不
第5篇:社会赠与合同成立条件与法律特征
社会赠与合同成立条件与法律特征
社会赠与合同的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社会捐赠合同中,常常会有某个部门,如报社等根据受捐助人的请求,发布募捐倡议,对此我们应对其进行准确定义,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并受之约束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之后根据该要约决定签订与否,要约邀请人一般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社会捐赠合同的法律特征
1、社会捐赠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其包括三方当事人。社会捐赠合同包括捐赠人、受捐助人、募捐发起人,涉及三种法律
第6篇:赠与合同解释以及特征
赠与合同解释以及特征
赠与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将财产无偿给予对方的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受他人财产的人称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为赠与物或受赠物。赠与物应为赠与人合法所有,并为法律允许其处分的'财产。赠与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依不动产权利转移方式转移。
赠与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依约无偿转移其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而不必向赠与人为相应的对待给付。但因赠与人的过失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受赠人有权请求赔偿。如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其赠与财产之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对受赠人因物之瑕疵所受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只承担将赠与物无偿地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受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