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上海高校心理咨询伦理标准构建论文
上海高校心理咨询伦理标准构建论文
随着心理咨询专业的发展,对专业伦理的重视与日俱增。咨询伦理是心理咨询过程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专业准则,是保障来访者和咨询师权益、保障心理咨询专业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对高校心理咨询师咨询伦理的现状进行有针对性的调研,调查高校心理咨询师的伦理观念和伦理行为,了解普遍的伦理分歧和伦理困惑,可以为制定高校心理咨询伦理标准、加强专业伦理规范建设提供客观依据。
一、调研情况分析
本研究调查以下内容:高校心理咨询师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职称、工作年限、专兼职、相关培训情况等;高校心理咨询师对各项伦理问题的认知判断;高校心理咨询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各项伦理问题所采取的行为;高校心理咨询师对伦理制度设计的态度。采用的调查问卷是在参照《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一版),卢丽琼、卢怡任、王智弘编制的《上海高校心理咨询师伦理判断与伦理行为调查问卷》,并结合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问卷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心理咨询师伦理判断与伦理行为问卷,包括专业关系、隐私权和保密性、职业责任、电话和网络咨询、其他情况五个大类,题项结构主要依据《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其中电话和网络咨询为新增类别,共 56 题 ;第二部分 :伦理制度的设计,共 5 题 ;第三部分 :基本数据,共 11 题。问卷修订主要增加了与学校心理咨询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题项,删减了关联较低的题项,以更清晰地突出学校心理咨询师团队所面对的伦理议题。
调研对象为上海高校专兼职心理咨询师,调查采用匿名填写、自愿参与的形式,在上海高校中随机抽样发放问卷,回收有效问卷 64 份,其中,专兼职方面,专职咨询师34人,占53.1%,兼职咨询师30人,36.9%;性别方面,男性12人,占18.8%,女性 52 人,占 81.2% ;年龄方面,26-45 岁 41 人,占 64.1%,45 岁以上 23 人,占 35.9% ;学位方面,学士8人,占12.5%,硕士50人,占78.1%,博士6人,占9.4% ;职称方面,初级10 人,占15.6%,中级 37 人,占 57.8%,副高级 15 人,占 23.4%,正高级2人,占3.1%;学校类型方面,“985”高校5 人,占 7.8%,“211”高校 10 人,占 15.6%,一般本科院校 38 人,占 59.4%,大专院校 11 人,占17.2% ;资格证书方面,41 人获得高校心理咨询师证书,占 64.1%,39 人获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证书,占 60.9%,4 人获得其他机构颁发的证书,占6.3%,1人无相关证书,占1.6%;从事咨询工作年限状况方面,5 年以下 28 人,占 43.8%,6-10 年 18人,占28.1%,10年以上18人,占28.1%.原始问卷结果全部进行了保密处理。
(一)伦理判断与行为调查情况
1.关于专业关系
关于双重关系方面。大多数高校心理咨询师同时承担教育者的角色,在咨询中面临双重关系的情况颇为多见。调查显示,超过85.0%的咨询师认为为自己的朋友咨询和在咨询期间发展朋友关系是不合伦理的,这些行为出现的概率也很小 ;然而,29.7%的咨询师认为为目前正在修读自己课程的学生咨询、26.6% 的咨询师认为为自己所在学校的教师提供咨询是符合伦理的,并且,这种行为出现的概率也较高,57.8% 的咨询师曾为上课学生提供咨询,28.1%的咨询师曾为同事提供咨询,32.8%的咨询师曾以教育者的身份要求学生接受咨询。可见,高校咨询师在双重关系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伦理判断和行为选择。
关于咨询收费方面。虽然目前高校有统一要求,心理咨询服务面向本校学生全部免费,但是咨询师对于收费问题的伦理判断和考虑并不一致。调查显示,21.9% 的咨询师认为对本校学生来访者酌情收费是符合伦理的,17.2% 的咨询师在此问题上表示不清楚,56.3% 的咨询师认为提供校外人士的收费咨询服务符合伦理,92.2% 的咨询师认为依据咨询的成效来收费不合伦理。另一方面,在伦理行为上,高校咨询师收费咨询的行为比例很低。可见,在收费问题上,高校咨询师的伦理行为很一致,但是伦理判断存在分歧,多数人认为对学生收费不合伦理,对校外人士收费则符合伦理,可见,咨询师的伦理判断明显受到工作要求的影响。同时,如何在免费服务的情况下,保障学生接受咨询服务的主体意识、保障咨询服务的质量也是咨询伦理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关于价值观方面。75.0%以上的咨询师认为咨询中“告诉来访者他们的价值观是错的”是有违伦理的、以病理观点咨询同性恋来访者也是有违伦理的。
关于亲密关系方面。几乎所有咨询师都认为咨询中的性亲密举动是不合伦理的,即使没有亲密行为,81.3%的咨询师认为“对来访者产生性幻想”也不合伦理。调查显示,没有咨询师报告曾对来访者有过性举动和性幻想。
关于公平待遇方面。虽然所有来访者在咨询中享有公平待遇,但是对于咨询师选择来访者的问题,伦理判断则存在较大分歧。对于刻意筛选来访者性别,咨询师的意见相对统一,73.4% 的咨询师认为不合伦理,在工作中极少存在该行为;但对于为避免被告而拒绝某些类型的来访者,伦理判断分歧很大,31.3%认为符合伦理,43.8%认为不合伦理,25.0% 表示不清楚。来访者享有公平待遇,是否意味着咨询师没有选择来访者的权利?对于在学校工作的咨询师,如何更好地解决来访者的公平待遇与咨询师的个人倾向之间的关系?显然,在这些问题上存有困惑的咨询师占有一定的比例,值得深入探讨。
关于知情同意方面。咨询师对于“没有告诉来访者保密的限制”“说服他人使之成为自己的来访者”两个题项意见一致,90.0% 以上均认为有违伦理。对于来访者知情同意后,在学校从事心理治疗,31.3% 认为符合伦理,54.7% 认为不合伦理,14.1%表示不清楚。对于要求每名大学新生参加心理健康测试,40.6%认为符合伦理,32.8%认为不合伦理,26.6%表示不清楚。
2.关于隐私权和保密性
关于保密原则方面。调查发现,咨询师都认为保密原则是伦理规范的要求,但在一些具体情况下有不同的判断和行为。比如,18.8% 的咨询师认为当来访者袒露违反学校规定时告知相关部门符合伦理,32.8% 的咨询师认为向前来问讯的监护人介绍咨询情况符合伦理,14.1% 的咨询师认为向来访者的辅导员介绍咨询情况符合伦理,37.5% 的咨询师认为将学生心理普测的结果通报辅导员符合伦理,对这四个问题的伦理判断表示不清楚的比例都在15.0%以上。伦理行为的发生比例也较高,近30.0%的咨询师曾在“来访者袒露违反学校规定时告知相关部门”,超过50.0%的咨询师曾“将学生心理普测的结果通报辅导员”“向来访者的辅导员介绍咨询情况”“向来访者的辅导员介绍咨询情况”.可见,这些分歧主要发生在与家长、学校管理部门、辅导员的合作上,与高校心理咨询师的工作特色密切相关。
关于危机状况下保密约定的处理方面。在危机状态下打破保密约定告知监护人,绝大多数咨询师都支持这一伦理判断。在伦理行为上,9.4%的咨询师表示曾面对学生来访者有自杀倾向时不告知监护人,57.8% 的咨询师曾在来访者可能伤害他人时打破保密约定。对于可能伤害他人的情况,具体处理时需要考量更多的因素,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减少来访者和潜在受害人的风险,确实需要更加周全的伦理考量。
3.关于职业责任
关于专业服务能力方面。在运用合适的技术手段、保持咨询状态、遵守咨询范围以及加强专业学习方面,咨询师的伦理判断基本一致,同时表示在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值得关注的是,绝大多数咨询师认为在压力太大的情况下提供心理咨询是不符合伦理的,却有近45.0%的咨询师在工作中存在这样的行为。
关于提供便利或获得私利方面。咨询师认为与来访者之间有利益上的往来,或者为彼此提供便利有悖伦理规范,同时报告在工作中很少有这类行为发生。例外的是,约55.0%的咨询师认为接受来访者低于人民币20元的礼物是不违反伦理规范的,可见咨询师对于伦理规范的理解不是简单条例式的,而是融入了社会文化的考量。
关于咨询设置方面。大部分咨询师同意咨询需要严格的设置,如结束咨询的交待、事先甄选团体成员、长假前妥善安排咨询等。伦理判断比较有争议的是:拒绝让来访者阅读咨询记录(50.0%认为符合伦理,34.4%认为不合伦理),来访者无故缺席后即结束咨询(23.4%认为符合伦理,64.1%认为不合伦理)。在伦理行为方面,35.9%的咨询师表示曾在来访者无故缺席后即结束咨询,26.6%的咨询师从未在长假前妥善安排来访者的咨询事宜。对于咨询设置的伦理考量非常重要,不仅是咨询师需要判断的,也是咨询机构、行业协会需要明确界定的。
关于咨询界限与转介方面。学校咨询中有精神疾患的来访者并不罕见,调查中,59.4% 的咨询师认为在医学治疗的同时进行心理辅导是合乎伦理规范的,但为拒绝医学治疗的来访者进行心理咨询是不合乎伦理规范的。行为方面,近60.0%的咨询师曾为有精神疾患的来访者提供心理辅导,也有近30.0%的咨询师曾为拒绝转介到医疗机构的来访者进行心理咨询。这类学生常常引发学校的高度关注,作为高校心理咨询师,如何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提供适切的帮助,也是目前很多咨询师面临的伦理困境和工作难点。
4.关于电话和网络咨询
目前大学生广泛使用网络新媒体,常常出现通过电话、网页、电子邮件、QQ、微信进行咨询的诉求。咨询师普遍认为实施网络咨询必须告知来访者网络咨询可能的限制与伤害,咨询师必须接受网络咨询的训练。70.3% 的咨询师认为不应接受来访者添加微信好友的请求,约40.6%的咨询师认为不应在非工作时间接受来访者的电话或网络咨询,伦理判断争议较大。同时,在行为上,约60.0%的咨询师曾经在非工作时间进行电话或网络咨询。可见,网络等新媒介的.应用,提出了新的心理咨询伦理议题。
5.其他情况
其他情况涉及研究成果发表、心理测验、伦理问题处理三个方面。调查中,咨询师一致认为案例发表需要征求来访者同意,相应的行为也与判断吻合。64.0%的咨询师认为在家完成心理测验不合伦理。对于提出控诉的问题,咨询师的伦理判断争议较大,79.7%的咨询师认为帮助来访者对同学或同事提出控诉是不合伦理的,28.1%的咨询师认为对同事提出伦理控诉是不合伦理的,只有极个别的咨询师报告有过提出控诉的情况。如此高比例的咨询师认为不应控诉也从未控诉的现状,值得进一步思考。
(二)咨询伦理制度设计调查
调查显示,90.6% 的咨询师同意心理咨询师资格考试应将专业伦理列为专门考试科目,64.1% 的咨询师同意应修改全国性的心理咨询师专业伦理守则,93.8% 的咨询师同意应制定高校心理咨询师专业伦理守则,50.0% 的咨询师认为所在机构的要求与心理咨询的伦理规范有矛盾之处,78.1% 的咨询师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咨询伦理方面的困惑。这些调研结果说明,大部分咨询师认为目前咨询伦理的制度尚不完善,尤其是高校心理咨询的伦理规范需要明确制定。就咨询师个体来讲,多数咨询师存在伦理困惑,半数咨询师认为所在机构的要求与伦理规范有冲突之处,这些数据非常清晰地呈现了咨询师对于厘清高校心理咨询工作中的伦理规范有着强烈的需求。因此,建立健全伦理制度,完善相关教育培训,为高校心理咨询机构提供更专业的伦理规范,对于指导实际咨询工作、解决伦理问题和困境有积极的意义,也成为推动高校心理咨询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高校心理咨询师面临的主要伦理困惑
调查显示,高校心理咨询师在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多项议题上存在伦理判断和行为的分歧,普遍存在伦理困惑。具体来说,高校心理咨询师的伦理困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咨询师和教育管理者的双重关系问题
具体表现为:为目前正在修读自己课程的学生咨询、为自己学校教师提供咨询、以教育者的身份要求学生接受咨询。基于师资队伍和专业化发展的限制,目前高校心理咨询师的工作角色普遍比较复合,同时担任咨询师、教育者甚至管理者。面对同一名学生,教育者、管理者的身份必然对专业咨访关系的建立有一定影响,处理不好会降低咨询效果。但是,目前的工作现状常常要求咨询师有能够面对和解决此类复杂伦理问题的能力。调查显示,咨询师对伦理判断存在分歧,伦理行为中存在大量双重关系下的咨询,清晰呈现了双重关系问题是咨询师需要进行伦理权衡的重要议题。
(二)严重心理问题学生的心理干预与治疗边界
具体表现为:来访者知情同意后,在学校从事心理治疗;为有精神疾患的学生在接受医学治疗的同时提供心理辅导;为拒绝医学治疗的来访者进行心理咨询。《精神卫生法》对于学校心理咨询服务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很多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大学生拒绝接受医学治疗,或者因为社会心理治疗资源缺乏并且收费昂贵,一些学生难以得到系统的医学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心理咨询师该如何应对?对该题项的伦理考量涉及行业规范、专业边界、社会协作、咨询师自身的专业水平等问题,不仅直接影响来访者的权益,也是攸关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议题。
(三)与监护人和辅导员的合作及信息保密问题
具体表现为:向前来问讯的监护人介绍咨询情况;向来访者的辅导员介绍咨询情况。高校心理工作是学生工作的一部分,学校心理咨询师经常需要与学校管理部门、辅导员、学生家长相互配合,一旦处理失当,可能会侵犯学生的隐私权。简单拒绝沟通,或者侵犯学生隐私,都不是合适的方式,如何在切实保障学生权益的情况下,同相关教师和家长协作,确实是咨询师需要发展的专业技能甚至工作艺术。
(四)潜在危机下打破保密约定的两难问题
具体表现为:在来访者可能伤害他人时打破保密约定。这个议题是心理咨询领域相当困难的两难问题,难度主要在于对来访者危机程度的专业评估。专业评估需要建立在良好的咨访关系、充分的信息收集和咨询师成熟的专业素质的基础上,对于危机程度的不合理评估,可能对来访者产生不利影响。由于可能引发的后果十分严重,目前高校对于大学生的危机状况普遍处于高焦虑状态,咨询师的危机评估虽然有专业路径可循,但是要承担如此大的压力,也是个体难以负荷的。
(五)新生心理普测的实施和后续处理
具体表现为:要求所有大学新生参加心理健康测试;将学生心理普测的结果通报辅导员。新生心理健康测试,是目前上海所有高校的普遍做法,但在具体实施上是否给了大学生知情同意的权利?是否同意一些大学生不愿参与测试的诉求?非专业人员可否接触测验结果?咨询师对这个问题的分歧非常大,可见从伦理的角度重新反思工作,反思心理测试的操作过程,是目前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在咨询实务中存在伦理分歧和伦理争议是合理的、正常的,但在咨询的基本原则、专业角色、专业设置、行为规范等基本问题上存在如此多的伦理分歧,必然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多突出的困难,高校心理咨询师队伍确实是在非常困难的问题境遇下艰苦摸索前行的。对这些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有效的解决,才能促进高校心理咨询师队伍的长效发展,才能充分为学生的心理成长服务。
三、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适合高校的咨询伦理规范,并建设系统的机制促进伦理规范的健全、执行和监督
高校心理咨询有自身的特点。从工作对象来看,大学生虽已成年,但高校对于其成长和发展仍负有一定的教育和管理责任。从工作背景来看,高校心理咨询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于学校的人才培养战略。从咨询付费来看,高校心理咨询中学生并不是咨询的直接付费方,心理咨询中心的经费主要来自教育经费,使得咨询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与付费咨询有明显的差异。这些决定了高校心理咨询有别于社会咨询,有自身的特点,高校心理咨询工作实践中必然会出现对一般伦理规范的很多挑战。上述调查所呈现的伦理困惑都与高校心理咨询的这些特点有关。
目前,很多高校并未建立适合自身实际的心理咨询伦理规范。为了充分保护来访者的权益、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整个行业对于咨询伦理的充分重视,建立符合高校心理咨询实际的、有针对性的、明确的伦理规范,以指导具体的咨询实践。同时,为了保障伦理规范的贯彻实施,建设系统的机制以促进伦理规范的健全、执行和监督是非常重要的,高校心理咨询行业协会需要承担起制定行业咨询伦理规范的职责,并能够起到培训、监督、管理的作用,高校的心理咨询服务才可能有法可依,咨询师才能有章可循,违规行为才可能被发现、监督和消减,从而更大程度地保护来访者的权益,提升咨询的成效,推动心理咨询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高校专业机构需要结合咨询伦理建立明确的工作制度,建设规范化、专业化的工作机制
高校心理咨询师所呈现的伦理困惑,很大程度上与高校专业机构在这些问题上没有清晰的判断和行为规范有关。调查显示,50.0% 的咨询师明确表示所在机构的要求与伦理规范有冲突之处。高校需要充分重视咨询伦理,在最大程度地保障学生权益这一理念的指导下,结合高校心理咨询行业伦理规范,根据学校自身的特点与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校的心理咨询服务工作制度,为咨询师规范、专业、有效地开展咨询提供保障条件。
对于咨询师分歧较多的“与监护人和辅导员的合作与信息保密问题”“严重心理问题学生的干预问题”“新生心理普测的实施和后续处理问题”,高校心理咨询专业机构要能够充分考量伦理诉求,规范咨询行为,结合本校的情况为咨询师和相关教师提供符合伦理规范的操作化路径。学校管理机构要能够为这些举措的实施提供相应的组织、师资和经费支持。
(三)清晰界定高校心理咨询师的专业角色
目前对于心理咨询工作的理解普遍存在与教育、管理工作的混淆,如以教育管理者工作的规范要求咨询师,而忽视咨询服务需要更严格的伦理规范。虽然,在促进学生成长的角度上,教育、管理与咨询服务工作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但是其方式方法的不同决定了需要遵守的伦理规范是不同的,咨询服务工作的伦理规范要比教育、管理工作更加严格。只有对咨询服务的伦理规范有更充分的理解和重视,才能保障高校心理咨询服务能够在学生工作中呈现出其无法替代的价值。
一是工作角色的清晰界定。目前,高校心理咨询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心理咨询中心大都隶属于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咨询工作需要满足学生管理的需要,尤其是维持校园稳定的需要。作为高校的心理咨询师,一般需要同时承担教育和咨询两部分的工作职责,在不少高校,还承担部分管理工作的职责。从专业角色来看,学生很难与跟自己有奖惩利害关系的人建立专业的咨访关系,咨询师与管理者的身份存在着难以融合的冲突。因此,高校心理咨询中心需要相对的业务独立,咨询师与学生之间要尽量避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角色。教育者的身份,虽然对尊重来访者的自主权、价值观中立等方面有一定影响,但并不存在必然的冲突,只要避免对需要直接进行教学考核的学生进行咨询,在其他情况下,双重关系的问题可以通过合适的方式解决。在咨询过程中,咨询师自身必须明确其工作角色不同于教育者,需要区别对待,学生此时选择的是接受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而非课程教学,因此咨询过程应当遵循咨询伦理的严格设置。
兼职咨询师工作角色的清晰界定更加重要,很多兼职咨询师本身是辅导员、专职教师,笔者认为他们原有的工作角色可能会对来访学生产生一定的误导,因此其咨询服务工作必须在专业的咨询机构进行,采用严格的专业设置,并避免与原有角色相关的学生咨询,同时接受咨询机构的督导。通过这些措施帮助兼职咨询师确立相对清晰的工作角色。
二是专业范畴的清晰界定。医学治疗、心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宣传,分别需要怎样的专业资质,由哪些人员开展?如何明确区分它们之间的界限,以便于及时地向有更高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转介?在这个过程中,精神科医生、高校心理咨询师、心理辅导员、辅导员和其他教职工,分别可以承担哪些角色,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转介与合作?这些都是高校心理咨询伦理规范应该明确的问题。
(四)开展系统的咨询伦理研究、培训和督导,促进咨询师提升认识、规范行为
咨询伦理绝非简单的条文能够全部涵盖的,而且,在咨询实践中,对每个个案、每个问题的伦理考量都是需要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评鉴的。如何更好地增进来访者的福祉,与咨询师的专业能力、人格特质、对伦理问题的理解和来访者的问题与特征,都有密切的关系,需要专业的研判。同时,对隐私权与保密性、知情同意、双重关系、职业责任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具体地分别开展研究。因此,持续进行系统的咨询伦理的研究、培训和督导,不仅需要在执业资格的考试中加入伦理的科目,而且在咨询实践中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对困难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督导,才能更好地帮助咨询师不断地提高认识、规范行为。
(五)提高高校心理咨询专业化水平和提升心理咨询师个人专业能力
高校心理咨询师咨询伦理调查结果中所呈现的很多困惑,都与咨询师的专业能力密切相关。心理咨询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本身就存在很多两难困境等专业难题。目前,高校心理咨询师队伍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师资力量和专业水平的总体状态,与当前大学生日益提高的咨询诉求相比,仍显贫乏。不少学校仅仅实现了零的突破,能够提供咨询服务,尚无法顾及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咨询伦理很难真正执行。伦理问题的解决,需要与咨询实践技术紧密结合,当整体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提高了,咨询师的实务能力提升了,很多伦理困境才有可能在工作实践中被突破和解决。
第2篇:心理咨询伦理守则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
工作伦理守则(2007年)总则
1.专业关系
2.隐私权与保密性
3.职业责任
4.心理测量与评估
5.教学、培训和督导
6.研究和发表
7.伦理问题处理
附:本守则所包含的专业名词定义
中国心理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制定的临床与咨询工作伦理守则(以下简称“本守则”),是本学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注册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制定工作组”)在广泛征集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后制定的。制定本守则的目的是让心理师、寻求专业服务者以及广大民众了解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工作专业伦理的核心理念和专业责任,并籍此保证和提升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服务的水准,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和心理师的权益,增进民众的心理健康、幸福和安宁,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本守则亦作为本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心理师的专业伦理规范以及本学会处理有关临床与咨询心理学 专业伦理申诉的主要依据和工作基础。
总则
善行:心理师工作目的是使寻求专业服务者从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中获益。心理师应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并避免伤害。
责任:心理师在工作中应保持其专业服务的最高水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认清自己专业的、伦理及法律的责任,维护专业信誉。
诚信:心理师在临床实践活动、研究和教学工作中,应努力保持其行为的诚实性和真实性。
公正:心理师应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专业工作及其他人员。心理师应采取谨慎的态度防止自己潜在的偏见、能力局限、技术的限制等导致的不适当行为。
尊重:心理师应尊重每一个人,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保密性和自我决定的权利。
1.专业关系
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按照专业的伦理规范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建立良好的专业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应以促进寻求服务者的成长和发展,从而增进其自身的利益和福祉为目的。
1.1 心理师不得因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和政治信仰、文化、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对方。
1.2 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知情同意权。在临床服务工作开始时和工作过程中,心理师应首先让对方了解专业服务工作的目的、专业关系、相关技术、工作过程、专业工作可能的局限性、工作中可能涉及的第三方的权益、隐私权、可能的危害以及专业服务可能带来的利益等相关信息。
1.3 心理师应依照当地政府要求或本单位的规定恰当收取专业服务的费用。心理师在进入专业性工作关系之前,要对寻求专业服务者清楚地介绍和解释其服务收费的情况。不允许心理师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因为它们有引起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等潜在的危险。
1.4 心理师要明了自己对寻求专业帮助者的影响力,尽可能防止损害信任和引起依赖的情况发生。
1.5 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帮助者的价值观,不代替对方做出重要决定,或强制其接受自己的价值观。
1.6 心理师应清楚地认识自身所处位置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对方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利用对方,或者借此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1.7 心理师要清楚地了解双重关系(例如与寻求专业帮助者发展家庭的、社交的、经济的、商业的或者亲密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力的不利影响及其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危险性,避免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双重关系。在双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一些专业上的预防措施,例如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文件的记录,以确保双重关系不会损害自己的判断并且不会对寻求专业帮助者造成危害。
1.8 心理师不得与当前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和亲密关系,也不得给有过性和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或治疗。一旦业已建立的专业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例如发展了性关系或恋爱关系),应立即终止专业关系并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或同行的建议)。
1.9 心理师在与某个寻求专业服务者结束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该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任何亲密或性关系。在三年后如果发生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剥削的可能性,同时要有合法的书面记录备案。
1.10 心理师在进行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不得随意中断工作。在心理师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外出时,要对已经开始的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进行适当的安排。
1.11 心理师认为自己已不适合对某个寻求专业服务者进行工作时,应向对方明确说明,并本着为对方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师或医师。
1.12 在专业工作中,心理师应相互了解和相互尊重,应与同行建立一种积极合作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水平。
1.13 心理师应尊重其他专业人员,应与相关专业人员建立一种积极合作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水平。2.隐私权与保密性
心理师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同时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
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2.1 心理师在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应用的限度。在家庭治疗、团体咨询或治疗开始时,应首先在咨询或治疗团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2.2 心理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1)心理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2)寻求专业服务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等且可能危及他人时。(3)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4)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2.3 在遇到2.2中的(1)、(2)和(3)的情况时,心理师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预警的责任;在遇到2.2中(4)的情况时,心理师有遵循法律规定的义务,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要求,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确保此种披露不会对临床专业关系带来直接损害或潜在危害。
2.4 心理师只有在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
2.5 心理师专业服务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仅经过授权的心理师可以接触这类资料。
2.6 心理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对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案例进行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有关信息(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例外)。
2.7 心理师在演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录音或录像、或发表其完整的案例前,需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3.职业责任
心理师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专业伦理规范。同时,努力以开放、诚实和准确的沟通方式进行工作。心理师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应基于科学的研究和发现,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之内,以负责任的态度进行工作。心理师应不断更新并发展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自我保健的活动,促进个人在生理上、社会适应上和心理上的健康以更好地满足专业责任的需要。
3.1 心理师应在自己专业能力范围内,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为不同人群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
3.2 心理师应充分认识到继续教育的意义,在专业工作领域内保持对当前学科和专业信息的了解,保持对所用技能的掌握和对新知识的开放态度。
3.3 心理师应保持对于自身职业能力的关注,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步骤寻求专业督导的帮助。在缺乏专业督导时,应尽量寻求同行的专业帮助。
3.4 心理师应关注自我保健,当意识到个人的生理或心理问题可能会对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伤害时,应寻求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心理师应警惕自己的问题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必要时应限制、中断或终止临床专业服务。
3.5 心理师在工作中需要介绍自己情况时,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自己的专业资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等情况,在需要进行广告宣传或描述其服务内容时,应以确切的方式表述其专业资格。心理师不得贬低其他专业人员,不得以虚假、误导、欺瞒的方式对自己或自己的工作部门进行宣传,更不能进行诈骗。
3.6 心理师不得利用专业地位获取私利,如个人或所属家庭成员的利益、性利益、不平等交易财物和服务等。也不得利用心理咨询与治疗、教学、培训、督导的关系为自己获取合理报酬之外的私利。
3.7 当心理师需要向第三方(例如法庭、保险公司等)报告自己的专业工作时,应采取诚实、客观的态度准确地描述自己的工作。
3.8 当心理师通过公众媒体(如讲座、演示,电台、电视、报纸、印刷物品、网络等)从事专业活动,或以专业身份提供劝导和评论时,应注意自己的言论要基于恰当的专业文献和实践,尊重事实,注意自己的言行应遵循专业伦理规范。4.心理测量与评估
心理师应正确理解心理测量与评估手段在临床服务工作中的意义和作用,并恰当使用。心理师在使心理测量与评估过程中应考虑被测量者或被评估者的个人和文化背景。心理师应通过发展和使用恰当的教育、心理和职业测量工具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
4.1 心理测量与评估的目的在于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心理师不得滥用测量或评估手段以牟利。
4.2 心理师应在接受过心理测量的相关培训,对某特定测量和评估方法有适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之后,方可实施该测量或评估工作。
4.3 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对测量与评估结果进行了解和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实施测量或评估之后,应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可以被对方理解的解释,努力避免其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的误解。
4.4 心理师在利用某测验或使用测量工具进行记分、解释时,或使用评估技术、访谈或其他测量工具时,须采用已经建立并证实了信度、效度的测量工具,如果没有可靠的信、效度数据,需要对测验结果及解释的说服力和局限性做出说明。心理师不能仅仅依据心理测量的结果做出心理诊断。
4.5 心理师有责任维护心理测验材料(指测验手册、测量工具、协议和测验项目)和其他测量工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向非专业人员泄漏相关测验的内容。
4.6 心理师应运用科学程序与专业知识进行测验的编制、标准化、信度和效度检验,力求避免偏差,并提供完善的使用说明。5.教学、培训和督导
心理师应努力发展有意义的和值得尊重的专业关系,对教学、培训和督导持真诚、认真、负责的态度。
5.1心理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目的是:促进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人及专业的成长和发展,以增进其福祉。
5.2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熟悉本专业的伦理规范,并提醒学生及被督导者
注意自己应负的专业伦理责任。
5.3 负责教学及培训的心理师应在课程设置和计划上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教学及培训能够提供适当的知识和实践训练,满足教学目标的要求或颁发合格证书等的要求。
5.4 担任督导师的心理师应向被督导者说明督导的目的、过程、评估方式及标准。告知督导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中断、终止督导关系等情况的处理方法。注意在督导过程中给予被督导者定期的反馈,避免因督导疏忽而出现被督导者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情况。
5.5 任培训师、督导师的心理师对其培训的学生、被督导者进行专业能力评估时,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诚实、公平而公正地给出评估意见。
5.6 担任培训师、督导师的心理师应清楚地界定与自己的学生及被督导者的专业及伦理关系,不得与学生或被督导者卷入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不得与其发生亲密关系或性关系。不得与有亲属关系或亲密关系的专业人员建立督导关系或心理咨询及治疗关系。
5.7 担任培训师、督导师的心理师应对自己与被督导者(或学生)的关系中存在的优势有清楚的认识,不得以工作之便利用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私利。6.研究和发表
提倡心理师进行专业研究以便对专业学科领域有所贡献,并促进对专业领域中相关现象的了解和改善。心理师在实施研究时应尊重参与者的尊严,并且关注参与者的福祉。遵守以人类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研究规范和伦理准则。
6.1 心理师在从事研究工作时若以人作为研究对象,应尊重人的基本权益。遵守伦理、法律、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人类科学研究的标准。应对研究对象的安全负责,特别注意防范研究对象的权益受到损害。
6.2 心理师在从事研究工作时,应事先告知或征求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应向研究对象(或其监护人)说明研究的性质、目的、过程、方法与技术的运用、可能遇到的困扰、保密原则及限制,以及研究者和研究对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6.3 研究对象有拒绝或退出研究的权利,心理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对方参与研究。只有当确信研究对参与者无害而又必须进行该项研究时,才能使用非自愿参与者。
6.4 心理师不得用隐瞒或欺骗手段对待研究对象,除非这种方法对预期的研究结果是必要的,且无其它方法可以代替,但事后必须向研究对象做出适当的说明。
6.5 当干预或实验研究需要控制组或对照组时,在研究结束后,应对控制组或对照组成员给予适当的处理。
6.6 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将研究设计、研究过程、研究结果及研究的局限性等做客观和准确的说明和讨论,不得采用虚假不实的信息或资料,不得隐瞒与自己研究预期或理论观点不一致的结果,对研究结果的讨论应避免偏见或成见。
6.7 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为研究对象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研究对象的书面授权),同时注意对相关研究资料予以保密并妥善保管。
6.8 心理师在发表论文或著作时不能剽窃他人的成果。心理师在发表论文或著作中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的言论或资料时,应注明原著者及资料的来源。
6.9 当研究工作由心理师与其他同事或同行一起完成时,发表论文或著作应以适当的方式注明其他作者,不得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发表或出版。对所发表的研究论文或著作有特殊贡献者,应以适当的方式给予郑重而明确的声明。若所发表的文章或著作的主要内容来自于学生的研究报告或论文,该学生应列为主要作者之一。7.伦理问题处理
心理师在专业工作中应遵守有关法律和伦理。心理师应努力解决伦理困境,和相关人员进行直接而开放的沟通,在必要时向同行及督导寻求建议或帮助。心理师应将伦理规范整合到他们的日常专业工作之中。
7.1 心理师可以从本学会、有关认证或注册机构获得本学会的伦理规范,缺乏相关知识或对伦理条款有误解都不能成为违反伦理规范的辩解理由。
7.2 心理师一旦觉察到自己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对职责存在着误解,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改正。
7.3 如果本学会的专业伦理规范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心理师必须让他人了解自己的行为是符合专业伦理的,并努力解决冲突。如果这种冲突无法解决,心理师应该以法律和法规作为其行动指南。
7.4 如果心理师所在机构的要求与本学会的伦理规范有矛盾之处,心理师需要澄清矛盾的实质,表明自己具有按照专业伦理规范行事的责任。应在坚持伦理规范的前提下,合理地解决伦理规范与机构要求的冲突。
7.5 心理师若发现同行或同事违反了伦理规范,应予以规劝。若规劝无效,应通过适当渠道反映其问题。如果对方违反伦理的行为非常明显,而且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违反伦理的行为无合适的非正式的途径解决,或根本无法解决,心理师应当向本学会的伦理工作组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举报,以维护行业声誉,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益。如果心理师不能确定某种特定情形或特定的行为是否违反伦理规范,可向本学会的伦理工作组或其他合适的权威机构寻求建议。
7.6 心理师有责任配合本学会的伦理工作组对可能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采取行动。心理师应熟悉对违反伦理规范的处理进行申诉的相关程序和规定。
7.7 本伦理规范反对以不公正的态度或报复的方式提出有关伦理问题的申诉。
7.8 本学会设有伦理工作组,以贯彻执行伦理守则,接受伦理问题的申诉,提供与本伦理守则有关的解释,并处理违反专业伦理守则的案例。临床心理学(clinical psychology):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它既提供心理学知识,也运用这些知识去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临床心理学更注重对个体和群体心理问题的研究,以及严重心理障碍的治疗。
咨询心理学(counseling psychology):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它运用心理学的知识去
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咨询心理学更关注个体日
常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以增进个体良好的适应和应对。
心理师(clinical and counseling Psychologist):指系统学习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的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且达到中国心理学会关于心理师的有关注册条件要求,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这些专业人员在本守则中统称为心理师。心理师包括临床心理师(Clinical Psychologist)和咨询心理师(Counseling Psychologist)。对临床心理师或咨询心理师的界定依赖于申请者所接受的学位培养方案中的名称界定。
寻求专业服务者:即来访者(client)或心理障碍患者(patient),或其他需要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的求助者。
督导师(supervisor):指正在从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相关教学、培训、督导等心理师培养工作,且达到中国心理学会关于督导师的有关注册条件要求,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的资深心理师。
心理咨询(counseling):指在良好的咨询关系基础上,由经过专业训练的心理师运用咨询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和技术,对有一般心理问题的求助者进行帮助的过程,以消除或缓解求助者的心理问题,促进其个体的良好适应和协调发展。
心理治疗(psychotherapy):指在良好的治疗关系基础上,由经过专业训练的心理师运用临床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和技术,对心理障碍患者进行帮助的过程,以消除或缓解患者的心理障碍或问题,促进其人格向健康、协调的方向发展。
剥削(exploitation):在本守则中指个体或团体在违背他人意愿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或不当利用他人所拥有的各种物质的、经济的和心理上的资源谋取各种形式的利益或得到心理满足。
福祉(welfare)在本守则中指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健康、心理成长和幸福。
双重关系:(dual relationships):指心理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之间除治疗关系之外,还存在或发展出其他具有利益和亲密情感等特点的人际关系的状况,称为双重关系。如果除专业关系以外,还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就称为多重关系(multiplerelationships)。
第3篇:上海心理咨询
上海洄澜心理咨询中心是以心理学为专业背景的综合性的咨询培训机构,中心是由两位知名心理学专家发起成立的,汇集上海专业心理咨询师和培训师,为广大心理困惑者和关注员工成长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广大关注自己身心成长的有志成为心理咨询师的个人提供督导指导和机会.公司寄语:以积极博大的热情,关怀受伤和困惑的心灵,予人渴望以甘露。让心感受温暖!让人格完善成长!让生命得以绚烂地绽放!
洄澜心理咨询中心业务主要涉及三块,一块是心理咨询: 内容涉及神经症、情感婚姻、青少年问题、压力调适、心灵成长等多个方面。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致力于心理学的普及及实际应用,让心理学走进生活,使更多的人获益。提供服务:个案咨询、公益咨询、团体咨询、定期沙龙、灾后咨询等;
第二块是洄澜企业培训:旨在帮助企业了解员工的心理健康,从管理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