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库存现金管理规定及其核算原理
库存现金管理规定及其核算原理
现金管理规定
1.现金管理“八不准”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不准单位间相互借用现金,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逃避国家金融监管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储蓄名义存入银行
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不准发行变相货币,如以任何内部票据代替人民币在社会上流通
不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2.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
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库存现金的限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由银行根据开户企业的`实际需要、距离银行的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企业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确定
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企业库存现金的限额可以超过5天,但最多不能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日常零星开支不包括企业每月发放工资和不定期差旅费等大额现金支出
一个企业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为其核定库存现金的限额
现金核算原理
1、从银行提取现金
借:库存现金(按支票存根记载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
2、职工差旅费预支出差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等(按实际借出金额)
贷:库存现金
3、职工差旅费收到交回的剩余款
借:库存现金(按实际收回的现金)
管理费用(按应报销的金额)
贷:其他应收款(按实际借出的现金)
4、现金清查,盘点现金账款不符,现金溢余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现金清查,盘点现金账款不符,现金短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6、现金清查,现金溢缺处理,现金溢余,应支付给有关单位或人员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
7、现金清查,现金溢缺处理,现金溢余,无法查明原因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一现金溢余
8、现金清查,现金溢缺处理,现金短缺,由责任人赔偿的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9、由保险公司偿还的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公司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无法查明原因的
借:管理费用——现金短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第2篇:库存现金管理
库存现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库存现金安全,规范库存现金管理,提高现金使用效率,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现金暂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库存现金,是指各公司持有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限额,存放在公司财务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
第三条本规定是对各公司涉及现金收支业务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集团及所属各公
司财务部是具体办理现金业务的管理部门,出纳员是负责库存现金安全的保管人。
第二章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
第四条 各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公司3-5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因特殊业务需要支付大额现金,应按规定上报批示,可以不包括在库存现金限额内。
第五条 各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
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第六条 各公司库存现金如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
“坐支”现金。
第三章库存现金的保管
第七条 现金保管人员应负责对现金做如下保管:
(一)保险柜内,只准存放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不能存放个人和外单位现金(不包括押金和代收代付款项)或其他物品;
(二)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只能由现金保管人员掌管,不得将钥匙随意乱放,不得把密码告诉他人;
(三)现金保管人员在离开工作场所前,必须将现金、支票、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锁好,不得随意存放;
(四)现金保管人员变更时,新任接交人必须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
第八条 现金保管人对核定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必须核对清楚,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所有库存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一律存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第四章库存现金存、取管理
第九条 各公司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出纳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银行现金提取申请单》,并写明用途和金
额,由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到银行提取。
第十一条 借支备用金、报销等需支取大额现金的领取人,须提前一天通知出纳员;提
取现金额达到或超过银行规定需预约金额的,出纳员应提前一天与银行预约。
第十二条 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有两人同行且由公司派车办理,不准由他人
代办。取送款中途原则上不准任何无关人员搭车,且未经批准不准在途中办理任何与此项工
作无关事宜。如遇非财务部门共同派车办理公务,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办理财务事
务。现金大额缴款应尽可能请银行上门服务,存、取现金在交接手时必须当面点清,存、取
款凭证随现金一起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各公司所有现金收入均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必须于次日及
时交存银行,遇节假日收取大额现金可以临时存放在公有私户中,待正常工作日内及时转存
公户,以免影响公司运营资金正常周转。存入公有私户的现金视同库存现金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公司为方便业务管理,确保现金安全,在报请集团书面批准后,允许开立
1-2个公有私户,公有私户必须以集团指定的名义开立,公有私户的《权属声明书》(附件三)
应提交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五章 库存现金的收付管理
第十五条各公司应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与标准,合理使用现金。具体现金支出范围
如下: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零星采购借款(备用金);
(三)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个人劳务报酬;
(五)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六)向个人收购物资的价款支出;
(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凡不符合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现金支付范围的,均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结算。
如因采购地点不明确及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办理转账结算手续,而必须使用现金的,要事先提
出书面申请,金额在 10000元以内的须经本公司财务经理审核,金额在10000元(含)以
上的必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各公司出纳员对差旅费报销及借款等现金借款业务,应督促借款人员及时清
理归还借款。经常性采购人员和外出办事人员可给以5000元以下备用金,超出上述金额财
务部不予借款。借款单上应有财务部门对定额使用情况的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各公司出纳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
取,但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总经理、财务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出纳员应按照集团相关报销管理流程,依据会计审核签章,总经理、财务经
理批准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没有经过审批并签章, 或者超越规
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坚决不予现金付款。发现伪造变造凭证、虚报冒领款项,应及时书面
报告。
第二十条 各公司对于办理现金收入业务所开出的各种票据,必须在“结算方式”或“备
注”栏中正确标注“现金结算”字样,不准空白和随意错填。各公司对以大额 现金结算开
具发票的客户,必须要求对方出具“现金付款证明”附于记账凭证后备查。
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办理完毕现金收付款业务后,应及时在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
金付讫”戳记及出纳员签章,并将自制原始凭证加盖“附件”章。对于借款归还,需给借款
人开具收据作为记账凭据。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对各种业务的现金退款(非现金收款的业务不能退还现金),应履行
完备的现金付款审批手续,由经办人填写正式的退款申请单,注明退款理由、业务经理确认、财务经理核实、总经理签批后再办理付款手续。退款时必须由收款人本人签字领取(其他现
金付款业务亦同),不准他人代领,异地客户应由财务人员办理电汇。如果是个人客户应让
客户在退回的收据后签字(注明身份证号码,如果代领必须提供授权证明,收据丢失则按集
团已有相关规定办理);如果是法人单位客户应索取客户的收款收据记账。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应加强现金收入管理,严禁信用卡套现或公款私存。
第六章 库存现金的盘点清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公司在库存现金监督管理中应遵循下列规定:
(2)不准在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情况下提前支取现金;
(3)不准私自挪用现金;
(4)不准未经批准任意坐支现金;
(5)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6)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7)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8)不准将公司经营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9)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10)不准以任何票券作为现金抵值券用于业务经营。
第二十五条现金保管人员应确保现金收支款项的准确和保管现金的安全完整,竭力避免现金错、短款的发生。如在日常现金收付中,发现现金多余或短缺,必须及时写出文字报告,经批准作当日暂存、暂付处理。应做到长款不留库,短款不空库,不得以长款补短款。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成立现金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上。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并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库存现金清查时现金保管人员应始终在场,并给予积极的配合。清查结束后,清查人员应填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填列账存、实存以及溢余或短缺金额,并说明原因,上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现金错、短款情况一旦发生,出纳人员应及时经财务经理向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报告。现金错、短款,要视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书写、计算、清点等技术原因造成和一般责任事故的错款,经报批后,按“长款归公,短款报损”的原则处理,并责令有关人员检讨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二)属于工作失职、有章不循等原因造成现金错、短款报批处理时,要由公司领导视情节和损失程度,决定责任人员的相应赔偿责任;
(三)属于有关人员监守自盗款项、侵吞长款、挪用公款的均应按贪污案件处理;
(四)如果经查明长款属于记账错误、丢失单据等,应及时更正错账或补办手续,如属少付他人则应查明退还原主,如果确实无法退还,应经过一定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单位的收益;属于短款如查明属于记账错误应及时更正错账;如果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按规定的由过失人赔偿;
(五)属于未明原因、如在调查且一时难于处理的错、短款项,应经前述审批手续后,挂账待处。并坚持“不能长期挂账,不能草率处理”的原则;
(六)属于抢劫、被盗案件,要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公安部门。第二十九条 各公司对尚未入账的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收、付凭证,应按规定及时入账,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借条,应要求追回款项;对白条开支,应说明原因,并要求其换取正式票据。
第三十条 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信用卡套现的,除给有关财务处
分外,分别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所属各公司。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3篇:库存现金管理
库存现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库存现金安全,规范库存现金管理,提高现金使用效率,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现金暂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库存现金,是指各公司持有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限额,存放在公司财务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
第三条
本规定是对各公司涉及现金收支业务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集团及所属各公司财务部是具体办理现金业务的管理部门,出纳员是负责库存现金安全的保管人。
第二章
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
第四条 各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公司3-5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因特殊业务需要支付大额现金,应按规定上报批示,可以不包括在库存现金限额内。
第五条 各公司必须严格遵
第4篇:库存现金管理内控制度
库存现金管理内控制度:
(1)钱账分管制度。注意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库存现金开支的审批制度;
(3)库存现金日清月结;
(4)库存现金保管制度,注意限额内的库存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入保险柜中。
会计凭证的假账手法之白条顶库
作为一名审计人员,就不得不知道会计常见的造假方法。只要知道了这些方法,才能更好的审查公司账务。白条顶库,就是公司常见的一种会计凭证作假方法。
所谓白条,是指行为人开具或索取不符合正规凭证要求的发货票和收付款项证据,以逃避监督或偷漏税款的一种舞弊手段。主要手法有:
1、打白条子,即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在白纸上书写证明收支款项或领发货物的字样,作为发票来充当原始凭证。
2、以收据代替发票
这种手法经常用来偷逃税款,一些个体私营业
第5篇:RM13.02库存现金管理控制程序
发行版本:A 库存现金管理控制程序
修改次数:0
文件编号:QG/XNXS 270—2005 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库存现金的管理内容及要求。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细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2.1 财政部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
2.2 石油财字[2001] 4.4 现金收付未经过适当的授权(包括申请、复核和审批等)。4.5 会计记录不正确(例如:科目、金额,记账期间等不正确)。4.6 库存现金余额账实不符。职责
5.1 财
第6篇:现金管理规定
红星农场现金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企业现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提高现金使用效率,保证企业现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以及我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农场及农场下属各单位。
第二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按日期作为记账流水号,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业务。每月终了,出纳人员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支出合计数和结存数,并同库存现金核对,做到账实相符,日清月结。次月月初,出纳必须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收支单据,编制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