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学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依法治校,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和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益,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及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学校规章制度涉及的各个方面所发生的.责任事件、学校设置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责任人员。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1、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而造成不良影响、事故或经济损失者,视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理为:调离岗位。
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经济处罚为:赔款、罚款、扣发工资、岗位津贴。对触犯国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视责任性质,将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追究、间接责任追究、领导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
1、部门自我追究:对照学校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在部门处理范围内的由部门处理,报学校备案。重大事故由部门自查后,报学校逐级予以追究。
2、学校追究:
(1)对部门上报的重大问题,视责任范围大小,后果严重程度逐级予以追究。
(2)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每学年度末进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各工作岗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逐级予以追究。
(3)对偶发重大事故,学校及时逐级予以追究。
四、责任追究认定权限
1、属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范围内的一般责任追究,由各部门研究处理。
2、属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范围内的重大责任追究,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责任追究的监督
对重大责任事件和有关责任人,在追究的过程中,学校行政应及时向上级行政教育部门通报。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有异议,有权向校长或上级反映,校长在认真听取意见和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校委会议研究可以更改原处理意见,并同时追究有关处理人的责任。
第2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镇各村、企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各村、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村、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并对本地区或职责范围内安全事故的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包括:
(一)职工伤亡安全事故;
(二)火灾事故:
(三)交通安全事故;
(四)建筑安全事故;
(五)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七)其他安全事故;
第五条各村所辖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在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措施不力而增加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致使生产或经营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对事故隐患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违规指挥,强令职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而造成安全事故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七)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措施不力而增加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第七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镇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罪或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对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开除公职。
第九条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的标准、确定和相关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篇:5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生产及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
(1)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一般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
第4篇: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办事处及辖区各单位都应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辖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办事处及辖区各单位的行政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对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办事处及辖区各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生产规章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领导定期巡视制度等相关安全
第5篇:内蒙古自治区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25 17:00 点击:186 【字号: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校包括自治区各级各类公办和民办学
第6篇: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整理9篇)由网友 “光怪陆离” 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一、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食堂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
第7篇: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食堂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三、学校的食堂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四、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