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夫妻债权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总结
夫妻债权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总结
夫妻债权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总结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正确划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之间的界限,在于维护夫妻的共同利益、夫或妻的个人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应有以下几点: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据上签字或事后认可对该笔债务知情。
二是夫妻是否共享举债所带来的利益。
三是夫妻双方内部约定共同承担某笔(些)婚前或婚后一方所负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方法,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易于操作,但却忽略了对夫妻关系中无辜一方合法权利的保护,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明显过于苛刻,这给某些居心叵测的当事人提供伪造债务的可乘之机,使婚姻充满风险,在利益权衡上过于倾向债权人,有可能严重损害了夫妻一方作为弱者(多数情况下是妇女)的民事合法权利。这突出表现在两方面:
1、为达到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越来越多的以有效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作为证据来伪造共同债务。一方当事人利用司法审判机关伪造债务,通常手法是:在离婚诉讼前,第三人与离婚案一方当事人串通,以第三人为原告,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债权债务纠纷案,第三人起诉要求一方当事人返还欠款,被告当庭对起诉书内容完全认可,承认债务的存在,人民法院就出具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被告一方(婚姻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有巨额债务存在。然后在离婚案件中,该方当事人将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要求认定有夫妻共同债务存在。面对这种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往往首先会主张该债务不真实,系对方伪造,同时主张,即使债务存在,也是其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应由其个人偿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案情出现完全不同的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一方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认为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法院债务司法文书为有效证据,直接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另一方当事人:
①能够举证证明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
②就债务纠纷另行提起再审程序,法官在离婚诉讼中可能对债务不作处理,告知当事人将来另案解决;另一种意见认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当事人,应当尽到“该债务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用于家庭生活开销”的举证责任,否则只将该司法文书确认的债务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2、关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其亲属的借款的性质认定(包括真实债务和伪造债务两种情形)。在离婚案件中,还经常遇到一方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并出示其单方所书的欠条作为证据,有些案件中还有债权人(常常是该方当事的近亲属)出庭作证,但该方主张共同债务时,缺乏借款事实的其它辅助证据,如没有转帐证明、取款证明,也没有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对此类债务的.认定,有的法官认为,凡以一方名义出具借条,没有其它证据能辅佐证明债务的存在及用途,对方又不承认知晓该债务,而债权人又为主张债务方当事人的亲属的,均应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案件的当事人向自己的亲属借钱,从日常的生活逻辑来说,常常不好意思要求打借条,尤其是向直系近亲属借钱的情况,当夫妻间发生离婚诉讼时,债权人只好补借条,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2篇:处理债权债务协议书[材料]
处理债权债务协议书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丙方:(以下称丙方)
一、协议三方的基本情况:
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2009年11月 9¥3.990.000.00)。
2、2009年11月11 ¥3.990.000.00)。
3、综合上述,乙方为丙方的债权人,(¥3.990.000.00);丙方为甲方的债权人,债务金额为三百九十九万元整(¥3.990.000.00)。根据上述债权债务关系,三方商定以下协议。
二、协议内容
为妥善解决甲、乙、丙三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甲乙丙三方同意,丙方对乙方的债务三百九十九万元整(¥3.990.000.00)。转让给甲方,用于抵减甲方对丙方的债务三百九十九万元整(¥3.990.000.00)。及丙方欠乙方三百九十九万元整(¥3.990.000.00)债务直接由甲方偿还。
乙方承诺: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向丙方主张三百九十九万元整
(¥3.990.000.00)债权;
丙方承诺: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三百九十九万元整
(¥3.990.000.00)债权;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债权债务关系重新确立为,乙方对甲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甲方和乙方另行签订合同(或协议)。
三、各方(甲、乙、丙)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四、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郭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北京
(签字)
第3篇:处理债权债务委托书范文
处理债权债务委托书范文
委托方(简称甲方):
受托方(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诚信的原则,就以下委托内容达成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调查内容:
二、甲乙双方协商的调查时间为: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此期内,乙方负责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如遇到难度较大,且案情复杂,或甲方提供线索材料不全,有误等多种因素,需延期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延期时间。
三、调查费用: 合同签定首付款元整;调查终结后付款元整;总计:_______元整。调查结束后,乙方向甲方按合同规定的调查内容提交相关资料。
四、甲方所委托的被调查人乘飞机或其他交通工具到外地,并需要进行调查,乙方向甲方请示同意后,甲方应向乙方增加调查费用,具体数额实报实销。
五、
第4篇: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范本
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范本
甲方:厦门厦工机械服份有限公司
乙方:山西省机械工公司修理厂装载机技术维修部
为了处理甲、乙双方之间因工程机械产品及配件的买卖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处理方案。双方当事人应依诚信实用的原则,严格履行要协议。
一、甲方双方间的债权、债务情况:
1.截止2012年6月15日,乙方累计拖欠甲方货款共计人民币436,350.69元。(大写:肆拾叁万陆仟叁佰伍拾元陆角玖分)。 2.截止2012年6月15日,乙方累计发生应支付甲方资金占用费人民币245,114.71元(大写:贰拾肆万伍仟壹佰壹拾肆元柒角壹分) 二、债权债务履行:议第二条中所述的资金占用费。
四、若乙方未按期支付货款本金累计达两期以上的(含两期),或者各期少支付的分期款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肆万元整(¥4
第5篇: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1、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返还财产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给付财产的当事人对已给付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受领给付财产的当事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3、如果义务人不能返还,按照旧的合同法就应当赔偿损失,依照合同法应当折价补偿。
4、返还财产的形式:
单方返还。
在当事人一方违法的情况下,应采取单方返还的办法,即一方实施违法行为,应将其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
双方返还。
即当事人双方或各方都负有返还义务,此所谓双方返还。
5、返还财产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给付财产的当事人对已给付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受领给付财产的当
第6篇:诉讼请求变更的认定与处理
诉讼请求变更的认定与处理
律博园
百家号08-04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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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能否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合格的起诉应包括适格原告、明确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对何为诉讼请求,法律、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学界对于诉讼请求的概念亦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诉讼请求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上的权利以及请求法院做出具体判决的要求,是当事人希望获得何种范围和方式的救济的意思表示,既可能是实体权利主张,又可能是程序权利主张。诉讼请求的提起不是任意的,而是通过一系列民事诉讼行为来表达。从程序上看,诉讼请求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得以主张,是起诉权的外在表达,是一方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志而将其认准的基本事实和理由交由人民法院进行
第7篇: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海南食品药品技工学校文件
校发[201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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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食品药品技工学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教学秩序,净化教学环境,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严肃教学纪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系指由教师、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
2、在课堂上发牢骚、泄私愤、讲脏话,影响很坏;
3、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含3000元),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第8篇: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界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在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中出现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过失或过错。教师是指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以及临时分配从事与教学相关工作的有关人员等。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范围、等级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
(一)具有造成过错的主观故意。
(二)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
(一)课堂教学类;
(二)实践教学类;
(三)考试与成绩类;
(四)教学管理与建设类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