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上海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餐饮行业协会章程,是为了上海市餐饮业更好的发展而起草的规章。下面是上海餐饮行业协会章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本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凡在本市依法取得工商执照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企业和与餐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会秘书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餐饮业的连锁、连号企业在总部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单位后,其下属连锁店、分店也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声誉;
(2)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执行协会各项决议;
(3)提供协会需要的资料,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4)对协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5)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退会也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
第十四条会员不履行义务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核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大会,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可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其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的工作,对外代表协会。
理事会决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除名;
(5)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7)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8)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聘免;
(9)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11)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1、4、5、9、10、11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名誉会长,由餐饮业专家或学者担任并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2)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为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三十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决定;
(2)本会举办有偿服务的收入,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3)会员及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捐赠;
(4)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委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因故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2007年9月5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日起生效。
第2篇: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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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xx市餐饮行业协会”(英文)。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烹饪技艺,餐饮服务,餐饮文化研究,餐饮教育培训,烹饪与食品营养研究,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自主、自治、自养的原则,为会员提供良好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沟通政府与餐饮业之间的联系,指导全市餐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繁荣xx经济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xx市贸易与粮食局、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xx市赤城路3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餐饮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公平竞争,推动行风建设;
(二)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和餐饮行业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趋势,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承担政府和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的行业有关工作,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参与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参与质量管理、资质审查,组织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等;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引导帮助餐饮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营销策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六)开展饮食文化、饮食营养、烹饪理论和技艺的研究,受委托组织餐饮行业科技成果鉴定与推广应用,促进xx菜点和餐饮食品的开发与经营,推动餐饮食品操作技艺的工业化与产业化;
(七)组织指导餐饮业的职工教育与培训,提高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协助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在餐饮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企业等级和职工技术等级的考核评定工作;
(九)组织餐饮行业的烹饪技术,餐厅服务技术比赛,开展国内外餐饮业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创办餐饮业刊物和网站,向会员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拓展行业宣传舆论阵地;
(十一)组织有益于餐饮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其它条件:
1、团体会员:各餐饮业的公司、集团与饭店、酒家、饮品酒吧等,与餐饮业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餐饮(烹饪)学校、研究机构等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凡依法成立,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经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餐饮企业职业经理人,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的烹调师、面点师、餐厅服务师,相当于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医师营养师、研究人员、艺术家和烹饪文化研究工作者,从事餐饮业工作多年、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热爱餐饮(烹饪)事业,均可自愿申请,经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团体会员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单位负责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实行替补制)。对于热心餐饮(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会员或名誉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团体会员铜匾、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协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发展餐饮(烹饪)事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铜匾或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铜匾或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推举本协会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届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聘任和解聘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可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决定停止活动、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xx年5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上海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本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凡在本市依法取得工商执照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企业和与餐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会秘书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餐饮业的连锁、连号企业在总部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单位后,其下属连锁店、分店也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声誉;
(2)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执行协会各项决议;
(3)提供协会需要的资料,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4)对协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5)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退会也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
第十四条会员不履行义务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核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大会,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可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其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的工作,对外代表协会。
理事会决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除名;
(5)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7)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8)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聘免;
(9)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11)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1、4、5、9、10、11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名誉会长,由餐饮业专家或学者担任并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2)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为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三十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决定;
(2)本会举办有偿服务的收入,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3)会员及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捐赠;
(4)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委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因故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9月5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日起生效。
篇3: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xxxx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县从事餐饮业实践,餐饮业管理,餐饮业教学、餐饮理论和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 本县内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落实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三大作用,遵守社会遁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商务委员会、xx民政局社团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xx城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法令,协助政府推行有关饮食业的工作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参与全县性的饮食业发展规划、流通体制改革、餐饮业网点布局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当参谋。
(三)指导和推动各类企业开展工作,协调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企业情况、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服务。
(1)配合县商务委、食药监局对全县各餐馆、酒家进行技术质量审查,并提出发放营业执照的依据。
(2)配合食药监部门对全县餐饮业贯彻《食品卫生法》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依据。
(3)受县劳动管理有关部门委托,对全县餐饮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及等级考核与评定,并提出发放等级证书的依据。
(4)受县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全县餐饮业优质菜点的'评定和认定,对已认定的优质菜点的流通与经营实行统一的管理办法。
(5)在县商务委和市烹饪协会和市烹饪联合会的领导下,组织参加市内外烹饪大赛及技术交流活动。
(6)受县商务委的委托,对全县餐饮业的酒家,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等级评定和考核,并提供发放等级证书的依据,指导、检查复评工作。
(7)配合县统计局做好各项统计报表工作。
(8)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好本市内餐饮业的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收集国内外餐饮业发展的情况,向会员单位传递信息。
(9)组织承办中国厨师出国表演、讲学和委托中国代培烹饪技术人员等活动。向海内外宣传中国烹饪文化,使中国烹饪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
(四)帮助企业和经营者积极开展经营,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加强企业管理,搞好规范服务,开展文明经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开展烹饪技术理论研究,做好有关餐饮业的政策、法规、烹饪业务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餐饮业的专业公司和研究机构;烹饪院校、
大型餐饮企业、酒家、餐馆、两餐厅、快餐店等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为企业家和相关科研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商务委审查并经县社团办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人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卜列职权:
(一)如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丰持办事机构开展¨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商务委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和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j卜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商务委和县社团办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6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白xx民政局社团办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4: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与餐饮服务、烹饪技艺、餐饮教育与培训、餐饮理论研究、食品营养研究、餐饮用品供应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与餐饮行业发展相关联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紧密团结全省餐饮行业相关企事业和从业人员,传达政府意图,反映行业愿望,规范和指导餐饮业经营行为,构建现代餐饮服务体系,开拓餐饮消费市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业务技能水平,树立餐饮品牌,培养行业人才,努力打造安全、放心、健康的餐饮环境和餐饮产品,改善和丰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弘扬江苏餐饮文化,促进江苏餐饮业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全省餐饮业可持续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对发展我省餐饮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建议;积极争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参与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的起草,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有关问题、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和推广餐饮业深化改革、创新商业模式和开拓市场的经验,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根据规定开展餐饮行业的统计调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餐饮业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行业科技创新、文化创意、业态拓展、产业升级、产业融合和品牌建设。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餐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餐饮从业人员技艺水平;组织开展各类技能培训、学术研究和行业交流、论坛、竞赛、展会,加强餐饮业职业教育,开展行业管理、理论研究,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五)厉行勤俭节约,提倡绿色环保,引导行业生态文明、循环经济建设;宣传和推广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和营养健康知识,促进全民合理膳食、饮食科学水平的提高。
(六)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举办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研讨会等,引领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协助企业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不断推进餐饮产业化、工业化进程,扩大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江苏餐饮走出去发展。
(七)加强和保持与全国、全省地方行业组织以及与餐饮产业链关联的企事业单位联系和沟通,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打造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促进餐饮产业融合发展。
(八)组织研究江苏饮食产品风味特点,建立专门研究中心、研究机构,努力提高餐饮行业服务技能、营销理念,学习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经验和科学技术,创造更多符合现代生活的餐饮产品,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餐饮消费需求。
(九)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经营管理、技能提升等咨询服务;对促进餐饮行业发展取得优秀成果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通过有关媒介进行推广和宣传。
(十)办好协会会刊、网站、电子商务平台,编辑出版餐饮行业书刊资料,应用现代科技加强协会对会员企业和个人的宣传,推动江苏餐饮业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办理的本行业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单位会员为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3、有志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4、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志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全省餐饮行业中具有较丰富经验和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技能人才、餐饮类专业院校老师,与餐饮业关联的营养师、餐饮策划,媒体宣传以及支持协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初审,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市场信息;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按规定出席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4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地方行业组织负责人或在当地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经营效益较好的餐饮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与餐饮行业相关联的餐饮教育、营养研究、用品供应单位负责人;
(三)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行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定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
(六)向理事会推举名誉职务。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4月 16 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5:行业协会章程
行业协会章程范本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xx教育装备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xxxxxxxxxxx,缩写为 CEE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育装备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代表会员企业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为教育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在业务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公共事业上发挥服务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组织的影响行业利益的各项听证会;
(二)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国际行业信息,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设协会网站,促进信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
(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举办国内外展览、展销会和有关的报告会、研讨会;
(四)参与制定本行业推荐性行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规范;参与制定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行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约,规范行业行为;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规约,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有欺诈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可以建议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对本行业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七)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有关方面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组织产品市场建设;
(八)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联系同行业国际行业组织,参加其社会经济活动;
(九)提高全行业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
(十)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项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
(十一)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经法律法规授权与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等工作和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在xx境内从事下列业务的国有、集体、股份、私营、个体、合资、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并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者,完成入会程序,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一)从事教育装备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
(二)从事教育装备管理、科研和教学的单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级教育装备行业组织。
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热心教育装备事业,在理论或实践方面有较大成绩的个人,完成入会程序,可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为本行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协会秘书处讨论、审核通过,办理入会手续;
(四)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名单;
(五)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的合法权益受保护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可免交);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吊销会员证。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退会者名单。
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吊销会员证,并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名单。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除名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行业规约;
(七)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订协会的具体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和对行业规约的解释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召开常务理事特别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好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爱本行业,熟悉本行业的状况。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审批协会的一般性项目的经费开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协会所办实体上交的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和国家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国家教育部审查,经同意,报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xxx年12月2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6:租赁行业协会章程
租赁行业协会章程
租赁行业协会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学名为“xx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为: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经营房屋租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或有关部门及私人业主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是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经济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中心,在政府和租赁当事人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向,反映租赁当事人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习国内、国际先进经验,加强对外交流,推动和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房屋租赁业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建设日趋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xx市民政局、xx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xx省xx市xx区香梅北路武警大厦x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租赁当事人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
(二)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租赁行业的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为会员提供有关法规咨询和援助;
(三)及时收集市场信息,开辟专栏,定期发布市场行情,组织会员间的沟通和交流;
(四)制定房地产租赁行业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组织行业内交流,发展同国内、国外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
(六)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委托,进行相关的业务课题调研;
(七)在房屋租赁行业内对其会员单位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xx市从事经营房屋出租并依法进行合同登记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愿提出申请,经本协会审查批准,即成为本协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及监督,有权经过必要程序要求罢免经过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
(三)有权要求协会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可通过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各种资料;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研究资料和有关经验及资料;
(五)遵守行业自律性公约,履行社会道德规范;
(六)按规定依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临时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会长办公室会议决定可临时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公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但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捐赠及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和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议终止前,须在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决议经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xxxx年11月20日xx市房屋租赁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7: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xx市食品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
英文缩写: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与xx市食品产业集群相关联的企事业,以及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者自愿组建的综合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会员注册登记对象可延伸至市外——与xx食品行业有贸易往来的外区域企业、原辅材料商或个人。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维护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食品行业开展全方位服务;协调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充分整合、共享现有行业资源,积极推进产业的结构调整,为本会会员谋取共同利益,促进xx食品行业更快、更好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经济发展局,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食品市场需求,研究国内外食品产业的发展趋势,提出本市食品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二、帮助、指导食品行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营销能力。
三、发展食品行业同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经济联合 ,疏通、协调食品行业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之间的关系,推动食品行业的发展。
四、加强信息交流,沟通食品经济信息和科技信息,推动科技进步,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开展咨询服务。
五、参与有关食品标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卫生管理等活动,接受企业委托,组织对企业内部或外协加工厂进行日常生产流程的全程质量监督;帮助企业完善标准、厂区规划、工艺改良等基础管理工作;为企业申报名牌产品等手续。
六、举办与食品相关的技术、管理讲座和培训班,接受委托,为企业引进人才及劳动力提供咨询服务。
七、开展国际食品界的民间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相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展销活动,促进企业与国际市场竞争。
八、搞好行业统计,收集和积累行业年鉴资料 ,办好行业刊物。
九、积极参与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十、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等矛盾纠纷,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重视和支持。
十二、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三、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人力培训、商贸交流、研发检测、信息规划、策划咨询、产业投资等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特邀会员。
一、 团体会员:凡经批准合法成立的从事食品生产、流通、科研、设计、教学、咨询的企事业单位、相关团体和产业集群关联企业,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热心于本会事业,并愿意为之服务的人员,拥护本会章程,个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推荐,由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 特邀会员: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愿为食品行业作贡献,承认本会章程的有关部门领导人、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凡符合入会条件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公约,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的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各项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报表;
四、对本协会非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特邀会员除外)。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终止等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和下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九、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举办一次,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邀请名誉会长到位,督促工作开展及讨论重大应急决策,对重大事项有权作出最终决策,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在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聘任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副会长助理为主要成员。秘书处负责开展会员联络、指导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各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授权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暂代其行使职权。
四、全面负责协会的工作,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用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聘用;授权常务副秘书长暂代其行使职权。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按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常年会费
二、社会团体捐赠
三、政府政策性资金补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财务收支由秘书处秘书长负责制,并定期向理事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篇8: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xx市食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
第二条 本会是由xx市的食品生产及加工企业、经销企业、原料供应企业及食品机械、包装等相关企业和与本行业有关的部门、科研、检测、院校等单位及个人组成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本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把xx市创建为食品消费放心城市。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xx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xx省xx市xx区竹子林益华大厦x栋xx。
第3篇:上海餐饮行业协会
上海餐饮行业协会成立于1989年,英文名称Shanghai Restaurants Aociation,是由上海餐饮企业(包括与餐饮业相关的机构、团体)自愿参加、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团体组织。也是上海餐饮行业唯一被市政府认可的行业协会。现有团体会员3000多家,培育了300多个市场信得过品牌(其中22家获得上海市名牌),现有六T示范单位333家。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是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是本协会登记的管理机关。
本协会的会员企业均为团体会员,凡在本市取得工商执照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重视餐饮业及为餐饮配套的国有、民营、外资企业等、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团体会员,餐饮业的连锁企业由总部加入协会成为团体会员后,其下属连锁店、分店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本协会根据行
第4篇:上海眼镜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Optometric & Optical Aociation,缩写是SOO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眼镜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围绕本行业业务,推动行业生产、科研技术、经营、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协助政府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全面促进上海和周边地区眼镜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5篇:餐饮行业协会章程范本
餐饮行业协会章程范本
如何制定餐饮行业协会章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餐饮行业协会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餐饮行业协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xx市餐饮行业协会”(英文)。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烹饪技艺,餐饮服务,餐饮文化研究,餐饮教育培训,烹饪与食品营养研究,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自主、自治、自养的原则,为会员提供良好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沟通政府与餐饮业之间的联系,指导全市餐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繁荣xx经济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xx市贸易与粮食局、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