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重庆师范大学章程(2016年)
重庆师范大学章程(2016年)
重庆师范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较早建立的高等师范院校之一,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重庆师范大学章程(2016年),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重庆师范大学章程(2016年)
序 言
重庆师范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较早建立的高等师范院校之一。1954年1月,西南军政委员会文教部、重庆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建立重庆师范专科学校。1960年9月,四川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学校更名为重庆师范学院,同年获得本科专业设置资格。1962年9月,四川省人民委员会按照国家精简压缩的要求,批准学校复名为重庆师范专科学校,同时成都师范专科学校并入。1978年1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学校再次更名为重庆师范学院。1981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1986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1997年随重庆市直辖而划归重庆市人民政府管辖。2001年5月,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1914年创建于重庆市渝中区的重庆幼儿师范学校和1970年由国家轻工部举办的重庆纺织职工大学并入。2003年4月,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重庆师范大学,同年9月,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起源于1906年创立的官立川东师范学堂的重庆市第一师范学校并入。2008年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中期立项建设新增博士单位高校。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学校已发展成为以教师教育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推进依法治校、自主管理和履行大学职能的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师生员工都必须遵守章程规定、保证章程实施、维护章程尊严。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师范大学,简称:重庆师大。英文全称: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CNU。学校域名:。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办学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7号、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1号。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和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若因故存在校长缺位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明确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学校以建成“特色鲜明、西部前列、国内有重要影响的教学研究型师范大学”为发展目标,坚持师范和非师范两轮驱动、协调发展,师范重点强化基础教育、国际汉语教育、职业教育三驾马车,非师范重点聚焦文化传承与创新、决策咨询与公共服务、科技攻关与应用转化三大板块。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八条 学校坚持“立教无类、以文化人”的办学理念和“厚德、笃学、砺志、创新”的学校校训。
第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校名英文简称CNU构成的山茶花花蕾,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本科生徽章为白底红字,研究生徽章为橙底白字,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
第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红底白字,旗上印有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和徽志。
第十一条 学校校歌是《重庆师范大学校歌》,唐云作词,孙伟作曲。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十三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并通过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质量评估等手段,保障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考评学校办学质量、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并实施事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
(四)开展校校、校地、校企等形式的国内外合作。
(五)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主动公开信息,接受师生员工、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办学的根本任务。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留学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在举办者的指导下,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富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研等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成立招生委员会,依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就业形势等情况制订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照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的规定,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对符合授位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按规定编制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内外人才培养合作。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三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体现。学校通过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技进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学术自由,创新科研体制机制,加强科研管理与服务,鼓励和组织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建设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团队。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科研评价机制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积极与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不断扩大学校学术影响力。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肩负服务社会的基本责任,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服务机制,增强师生社会服务意识,为师生参与社会服务积极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师教育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为基础教育、国际汉语教育、职业教育输送优质师资,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汉语国际推广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充分发挥信息、科研和人才优势,为国家、地方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三十条 学校履行文化传承与创新使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学全过程,促进国家文化事业繁荣进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促进大学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环境文化协调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发挥大学文化引领作用,通过教育、传播、咨询、研究等途径,辐射、带动和引领社会文化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文化研究,参与文化保护,为文化传承、创新和交流贡献力量。
第四章 学校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组织框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靠全体师生员工办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在规定限额内设置教学、科研及其他职能部门,决定其职能职责。职能机构根据需要可向校区派出延伸机构,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指导和支持学院自主管理,发挥其办学主体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校长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二条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按其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委员条件、组织机构、委员构成、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节 民主监督与管理
第2篇:河南师范大学章程
河南师范大学章程
河南师范大学是始建于1923年的中州大学和创建于1951年的平原师范学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河南师范大学章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河南师范大学章程
序 言
河南师范大学具有悠久的办学历史,其前身是始建于1923年的中州大学和创建于1951年的平原师范学院。1952年平原省撤销后,学校先后历经河南师范学院二院、河南第二师范学院、新乡师范学院等阶段。1985年更名为河南师范大学。
建校以来,学校秉承中原文化的优良传统,立足河南,面向全国,坚持教师教育办学特色,以振兴中国教育事业为己任,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为国家特别是河南省的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面向未来,学校将坚持“厚德博学、止于至善”的校训,大力弘扬大学的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和批判精神,积极营造学术自由、知识创新的学术环境,走全面提高办学质量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内影响较大的具有教师教育特色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大学,为中原崛起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更大贡献。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体制,实现学校自主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不断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河南师范大学(英文译名为Henan Normal University),简称为河南师大,网址为。
第二条 学校校址设在河南省新乡市,法定地址为河南省新乡市建设东路46号。
第三条 学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委托河南省教育厅对学校实施管理和考核;学校领导由中共河南省委选拔和任命;河南省人民政府按时足额拨付学校办学经费,并提供相应的办学条件和环境。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和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富有爱国情怀、社会良知和责任意识,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校利用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根本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部分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和主管部门核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自主制定招生章程,自主确定各类专业的招生比例。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和社会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不断加强与其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的协作交流,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社会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国际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决定其职能或职权职责,任命负责人。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向为学校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等荣誉称号;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 学校合理使用自有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不断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二级教学科研机构开展资源配置与绩效量化评价,衡量其教学科研成果的数量与质量,不断提高学校总体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
(三)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四)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工会、共青团,领导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代为履行职责职权。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做好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道德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三)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依法聘任或解聘学校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六)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按程序规定,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签署协议或合同,接受捐赠;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评议机构,由教授代表、管理专家、法律顾问组成,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为学校各类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由校内各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本校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审议并决策学位点设置、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权利。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体现其主人翁地位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学科、专业类别设立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本专科生、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提出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意见,聘任和管理相应工作人员;
(六)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参加成员包括学院党委(总支)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发展战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发展战略制定、维护政治稳定、思想政治工作、干部推荐与任免、先进评议等事项的,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事项的,由院长主持。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总支)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支持院长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院重要事项。支持本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教代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落实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提出学院财务预算计划,直接或者授权副院长负责本院财务开支的审批;
(六)主持对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
(七)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重要事项的咨询评议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为学院制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等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分学术委员会。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依章程审议本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职责,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讨论审议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事宜,切实维护学院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依法提出申诉;
(六)聘约规定的权利;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教授必须为本科生上课;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检查评估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对不同类别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用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教授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依法提出申诉;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术规范、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注重学生就业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前,本人或所在单位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河南师范大学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联谊会。学校以校友会为主渠道,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
第六十条 河南师范大学校友包括下列人员: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学校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校友依照规定共享学校的各种资源。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举办者划拨的土地、房产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无形资产(含校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对外投资(指学校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加强对校名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七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训、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组合式徽标。徽标正上方太阳照耀书本,中间的锦旗图案上写有河南师范大学校名,两侧橄榄枝环绕,下方的缎带上有“1923”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条 学校校旗为正红色旗面,旗面左上侧为黄色学校徽志,旗面正中以黄色横书毛体“河南师范大学”校名。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河南师范大学校歌》,李严、段续作词,段续作曲。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博学,止于至善”。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23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重庆师范大学校徽
重庆师范大学校徽
重庆师范大学(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简称“重庆师大”,位于中国直辖市重庆,入选国家首批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和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师范大学。
重庆师范大学创办于1954年1月,时名重庆师范专科学校;1960年学校更名为重庆师范学院,同年获得本科专业设置资格;1962年复名为重庆师范专科学校,同时成都师范专科学校并入;1978年再次更名为重庆师范学院。1981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1986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01年5月,重庆幼儿师范学校、重庆纺织职工大学并入。2003年学校改为现名;同年9月,重庆市第一师范学校并入。
截至2016年12月,重庆师范大学建有大学城校区、沙坪坝校区和北碚校区,校园总面
第4篇:重庆师范大学教案
七年级上册《散步》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1)整体感知课文,理解文章所表达的思想感情。
(2)有感情的朗读课文,品味揣摩含义丰富的语句。
2、过程与方法
学习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3、情感态度价值观
培养学生尊老爱幼、珍爱亲情、珍爱生命的情感。
教学重点:
1、品味揣摩含义丰富的语句。
2、培养学生尊老爱幼的思想感情,感悟亲情美。
教具准备:多媒体
教学过程:
1、引入:
有一种水,能让人喝醉,这种水叫做母爱,因为母爱如水;有一座山,能让你坚韧,这座山叫做父爱,因为父爱如山。我们的父母整天辛辛苦苦的工作,才换来了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如今,他们年纪大了,孱弱的双肩已经不堪重负。今天,就让我们搀扶着他们走进暖暖的春日,去进行一次心灵的散步。
2、听文入境
问:从文中的字里行间你看到了一个怎样的家庭? 生:„
第5篇:重庆师范大学怎么样
重庆师范大学怎么样
大学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是一种功能独特的组织,是与社会的经济和政治机构既相互关联又鼎足而立的传承、研究、融合和创新高深学术的高等学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重庆师范大学怎么样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重庆师范大学基本简介
重庆师范大学(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简称“重庆师大”,位于中国直辖市重庆,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实施高校,入选首批“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教师培养计划”,“马云乡村师范生计划”首批合作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师范大学。
重庆师范大学创办于1954年1月,时名重庆师范专科学校;1960年学校更名为重庆师范学院,同年获得本科专业设置资格;196
第6篇:Nwrlag重庆师范大学
生命中,不断地有人离开或进入。于是,看见的,看不见的;记住的,遗忘了。生命中,不断地有得到和失落。于是,看不见的,看见了;遗忘的,记住了。然而,看不见的,是不是就等于不存在?记住的,是不是永远不会消失?
重庆师范大学
课程教学大纲
课 程 名 称:_中国政治制度史
适 用 专 业:_历史教育、考古与博物馆学 课 程 类 别: 理 论 课 制 定 时 间: 200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