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策略论文

精品范文 时间:2023-06-13 07:13: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第1篇: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建设、施工单位及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二、合同文本

签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三、合同签订和备案时间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解除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备案。

四、对合同签订内容的有关要求

(一)施工合同签订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合同价款应与中标价一致;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4、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应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一个工程项目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不得采取“一口价”或“平米造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5、应明确预付工程款为工程造价的25%~30%,及明确的预付款抵扣方式;

6、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应明确根据每月确定的合格工程计量结果,应明确工程进度款为工程价款80%~90%。

7、应有明确的针对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的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8、采用固定价格的,应明确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9、采用定额计价的,有关费率应明确约定并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低于下限;

10、应明确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应明确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11、对于工期提前或延误应有明确的奖惩约定,应符合公平公正、对等原则;

12、实行履约担保的,应明确履约担保的数额,一般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0%,政府投资工程应实行履约担保;

13、采用可调价格的,应明确约定各种可调因素及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14、争议的解决方式,可先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选择仲裁或提起诉讼中的一种解决方式解决,并应明确约定调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5、对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应明确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工程造价的5%;应明确保证金的返还时限,保修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

16、安全有关条款应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并明确以下事项:

⑴应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并不得低于有关标准;

⑵应明确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费用,不挪作他用;

⑶应明确施工单位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⑷应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拨款约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划拨到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帐户;

17、应明确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如允许分包应在合同中明确分包的单位及所承揽的分包工程;

18、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应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在合同中应明确以下事项:

⑴实行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建筑业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建筑业承包企业应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每季度末结清农民工剩余应得的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⑵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每月建筑业承包企业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上报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表应由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审核确认后签章。

⑶实行先发工资后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时应测算人工费所占比例,测算比例一般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0%。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建设单位按比例暂扣相应的人工费,专款专用,待监督上月农民工工资已足额支付后拨付。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经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拨付其剩余工程款。

(二)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内容参照施工合同

(三)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劳务分包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2、应明确劳务报酬的结算、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3、应明确违约责任的约定;

4、争议的解决方式,可先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选择仲裁或提起诉讼中的一种解决方式解决;

5、应明确质量缺陷的鉴定部门及解决方法;

6、农民工工资支付参照施工合同有关要求。

五、备案合同应提供的资料

(一)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工程定额测定费已足额上缴;

3、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4、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5、担保合同;

6、建设单位不同意分包的或施工单位不进行劳务分包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出示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3、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4、施工合同;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不进行劳务分包的,应出示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三)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双方的资质证书;

2、双方营业执照;

3、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

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的合同事项

(一)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和拨付时间;

(二)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计划及计算方法;

(三)结算款的拨付时间和结算方式;

(四)索赔的程序;

(五)违约责任;

(六)质量保证金扣除比例与年限;

(七)履约担保;

以上条款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七、受理与备案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合同备案后,办结时限为5日;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备案合同上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3、备案合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保管3年;

4、对于已备案合同,合同当事人及有权部门可以查询,查询时应提交相应资料。其他情况不予受理;

5、建设、施工单位是否及时备案合同将记入信用档案。

八、监督管理

(一)对建设或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招投标与结算中不执行有关计价依据的;

2、建设单位不按有关规定支付预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的;

3、建设单位未按时限完成竣工结算工作,且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

4、有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分包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1、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2、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未招标的;

3、施工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相背离的;

4、提供的备案资料不全的;

5、不符合合同签订内容有关要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2篇: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合肥市施工合同备案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二、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事项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6、《合肥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合建〔2012〕98号)

7、《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及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55号)

9、《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网上办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合价审〔2015〕42号

四、办理条件

(一)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二)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工期、开工、竣工时间;其承包范围、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承诺。

2、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3)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比例

(4)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5)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6)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7)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8)工程履约保证金、质量质保金退还的时间及比例;(9)人工费的调整办法(10)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办理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12)双方认定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13)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3、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4、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办法。

5、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8、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9、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10、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要求及投标承诺。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另有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四)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五)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3、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4、要求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总包)

1、《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4份);

2、甲、乙双方合同印花税缴纳凭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3、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4、所有施工合同文本正、副本原件(各不少于5份);

5、由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6、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及银行三方签署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7、由总承包人出具《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一式3份);

8、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9、施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10、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总监证(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11、外地施工企业提供备案证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12、出具建筑施工合同明细表;

13、提供施工合同签订的所有单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件;

(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3);(一式四份)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或总包合同一份;

3、由工程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企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4、所有施工合同文本正、副本原件,(不少于5份);

5、专业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6、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7、外地施工企业提供备案证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六、办理流程:

1、窗口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和所附证明文件、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即予以合同备案;对证明文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需补充和提供的材料、批文,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特别说明: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及我委相关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等相关单位及该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等人员信息均需在市建委官方网站“合肥建设网”备案,有关问题请咨询电话:0551-63537058)

备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合肥建设网”中“信用管理系统”(项目管理子系统),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日常动态监督;“施工合同变更、解除备案”请登陆“合肥建设网”办事指南。

本意见自二O一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七、承诺时间: 符合条件即日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九、联系电话及地址: 电话:0551-63537058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

十、网址:合肥市建委网址www.daodoc.com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www.daodoc.com

十一、存档

1、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监督管理事务处并对备案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2、时限:1个工作日。

第3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备案表》原件;

2、施工合同正式文本(GF-2013-0201)原件;

2、公开招标的工程:应提交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3、直接发包工程:应提交《中标通知书》原件、该工程执行现行定额预算书原件(盖注册造价师章及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稿;

4、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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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提供材料

1.工程类别确认单(原件)

2.经公示合格后的中标通知书(原件)

3.项目经理证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4.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5.外市进盘锦施工队伍需盘锦市建委批准入境手续一份(留复印件)

6.盘锦市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函收讫证明(原件)

7.统一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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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宜宾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整理)

宜宾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根据省建设厅、市规建局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文件精神,从二00六年五月一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备案,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合同备案范围

(一)凡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签订的房屋建筑(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消防、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或装饰合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二、合同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

1、施工合同一式四份(其中须提供一份原件)

2、中标通知书(非招标工程不提供)原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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